定了!深圳GPO将重构,四类采购方式,逐步实现采购品种全覆盖
深圳GPO是全国唯一独立于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的市场化改革试点,目前已与20个城市达成合作意向。随着试行期已到期,深圳GPO明确四类采购方式,发展跨区域联合采购,以此招徕生意,扩大规模,走向全国。
近日,深圳市医保局正式发布《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并作出了官方解读。管理办法共分11章75条,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今年6月),深圳市医保局就此征求过意见,本次是正式稿。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同时也鼓励该市其他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参与,以形成更大的市场规模效应。
目前深圳GPO覆盖全国20个城市,仅有直接挂网采购和集团采购成交药品挂网采购两种方式,涉及采购药品合计1246个通用名品种,在重构后,将扩展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等四类采购方式。
尽管国家、省级集采的不断推进,已对深圳市“小而精”的GPO采购目录形成了持续、不可逆转的挤压,深圳GPO依然没有放弃扩大规模、走向全国的梦想。
深圳GPO:2017年以来,累计节约药费26.7亿元,年均节约6.7亿元
2016年7月,原深圳市卫计委出台《深圳市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深卫计发〔2016〕63号),启动“深圳GPO改革”试点,由深圳市全药网作为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受全市公立医院委托,承担药品谈判议价、采购供应等工作。
深圳GPO改革实施以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以“集团谈判议价+预购储备+第三方配送供应”的运营模式,在降低药价、保障供应以及优化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
一是在优化质量层次、整合目录剂型、精简采购目录的基础上进行药品集团谈判议价,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和竞争度,促进虚高药价回归,并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深圳GPO改革自2017年正式实施以来,累计节约药费26.7亿元,年均节约6.7亿元。
二是在运用大数据分析预测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带量预购储备的方式,并通过下游第三方配送保障医疗机构用药尤其是急短缺药品的供应。
三是依托自有采购信息化平台为药品采购各方提供数据支持及业务支撑,通过药事服务团队及时响应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需求,进一步提升整体服务质效。
截止2020年底,深圳落实国采节约费用超6.8亿元
据悉,随着国采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截至2021年5月底,深圳市已严格落实5轮4批次国采工作,中选药品品种数量达157种,累计采购数量7.59亿片/粒/支,累计采购金额6.16亿元,累计节省药品费用11.24亿元。
截至2020年底,实际采购量已经达到协议采购量的2.4倍,节约总费用超过1000亿元,深圳市落实国采节约费用已超过6.8亿元。
广东三大采购平台并行,目前深圳GPO试行期已满
2020年7月,广东省医保局出台《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进一步明确省内未来药品集采改革方向和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实行“规模化”采购。稳步有序开展省级集中带量采购,逐步将未纳入国家集采的药品和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医用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使更多常用药品回归合理价格区间。
二是实行“集约化”采购。探索以区域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集团采购,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补充方式,进一步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降低医疗机构采购成本。
三是实行“多元化”采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允许各采购平台立足于各自优势和特点差异化发展,采取竞价、议价、挂网、谈判等不同方式开展采购,探索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
目前,广东省医保局正在开展省内分批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前期工作(首批品种将由广东省药品交易平台和广州药品交易平台实施),暂未被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也将通过省平台实行动态分类挂网采购交易。
现阶段,省内已形成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广州GPO平台、深圳GPO平台并存竞争局面。现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4号)、《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5号)、《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深卫计规〔2018〕6号)(下合称“两法一规”)于2021年8月试行期满,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也将在办法中明确,并进一步推进,以取得更大更好的实效。
四类采购方式: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
根据国办发〔2015〕7号文中“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及粤医保规〔2020〕2号文中药品“多元化”采购等要求,借鉴国内药品采购平台分类采购的主流做法,细化完善本市药品分类采购模式,扩展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等四类采购方式,并对应明确每一采购方式所含品类及挂网采购交易规则,推动逐步实现深圳交易平台对采购药品的品种全覆盖,进一步推动药价有序合理回归,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
本次办法也明确:
一、下列药品按照规定直接挂网采购,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广东)中选药品;
广东省组织药品集团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
国家、广东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
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
国家、广东省要求直接挂网的药品。
二、带量采购品种:承办机构可以通过竞价、议价、谈判等方式开展带量采购,并按照确定的中选企业、中选价格、采购周期等实施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带量采购清单的制订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科学合理、保障临床、质量优先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
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
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求。
三、限价挂网:除可由符合资格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最低交易价格为限价申请挂网,承办机构可按照不高于限价进行集中议价,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列入限价挂网采购的药品尚无交易价格的,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规定向深圳交易平台自主申报,并承诺申报挂网价格为正在执行的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最低交易价格。
四、备案采购:下列药品可由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在年度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总金额5%以内自行搜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进行采购:
深圳交易平台上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挂网的短缺药品;
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审批或紧急紧缺药品;
未发生实际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临床使用量极少等类型的药品。
深圳GPO已覆盖国内20个城市,未来还将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联盟
深圳市将按照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总体思路,以及自愿、平等、共商、互惠的原则,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联盟机制。市医保部门可以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与联盟地区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有关工作。
深圳交易平台运作至今已拓展覆盖国内20个城市,但现行的“两法一规”中并未明确建立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相关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有关工作,做大深圳市平台药品采购数量,加快药价合理回归并广泛输出共享改革红利,有必要健全完善本地的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制度。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深圳GPO是全国唯一独立于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的市场化改革试点,目前已与20个城市达成合作意向。随着试行期已到期,深圳GPO明确四类采购方式,发展跨区域联合采购,以此招徕生意,扩大规模,走向全国。
近日,深圳市医保局正式发布《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并作出了官方解读。管理办法共分11章75条,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今年6月),深圳市医保局就此征求过意见,本次是正式稿。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同时也鼓励该市其他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参与,以形成更大的市场规模效应。
目前深圳GPO覆盖全国20个城市,仅有直接挂网采购和集团采购成交药品挂网采购两种方式,涉及采购药品合计1246个通用名品种,在重构后,将扩展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等四类采购方式。
尽管国家、省级集采的不断推进,已对深圳市“小而精”的GPO采购目录形成了持续、不可逆转的挤压,深圳GPO依然没有放弃扩大规模、走向全国的梦想。
深圳GPO:2017年以来,累计节约药费26.7亿元,年均节约6.7亿元
2016年7月,原深圳市卫计委出台《深圳市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深卫计发〔2016〕63号),启动“深圳GPO改革”试点,由深圳市全药网作为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受全市公立医院委托,承担药品谈判议价、采购供应等工作。
深圳GPO改革实施以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以“集团谈判议价+预购储备+第三方配送供应”的运营模式,在降低药价、保障供应以及优化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
一是在优化质量层次、整合目录剂型、精简采购目录的基础上进行药品集团谈判议价,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和竞争度,促进虚高药价回归,并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深圳GPO改革自2017年正式实施以来,累计节约药费26.7亿元,年均节约6.7亿元。
二是在运用大数据分析预测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带量预购储备的方式,并通过下游第三方配送保障医疗机构用药尤其是急短缺药品的供应。
三是依托自有采购信息化平台为药品采购各方提供数据支持及业务支撑,通过药事服务团队及时响应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需求,进一步提升整体服务质效。
截止2020年底,深圳落实国采节约费用超6.8亿元
据悉,随着国采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截至2021年5月底,深圳市已严格落实5轮4批次国采工作,中选药品品种数量达157种,累计采购数量7.59亿片/粒/支,累计采购金额6.16亿元,累计节省药品费用11.24亿元。
截至2020年底,实际采购量已经达到协议采购量的2.4倍,节约总费用超过1000亿元,深圳市落实国采节约费用已超过6.8亿元。
广东三大采购平台并行,目前深圳GPO试行期已满
2020年7月,广东省医保局出台《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进一步明确省内未来药品集采改革方向和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实行“规模化”采购。稳步有序开展省级集中带量采购,逐步将未纳入国家集采的药品和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医用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使更多常用药品回归合理价格区间。
二是实行“集约化”采购。探索以区域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集团采购,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补充方式,进一步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降低医疗机构采购成本。
三是实行“多元化”采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允许各采购平台立足于各自优势和特点差异化发展,采取竞价、议价、挂网、谈判等不同方式开展采购,探索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
目前,广东省医保局正在开展省内分批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前期工作(首批品种将由广东省药品交易平台和广州药品交易平台实施),暂未被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也将通过省平台实行动态分类挂网采购交易。
现阶段,省内已形成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广州GPO平台、深圳GPO平台并存竞争局面。现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4号)、《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5号)、《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深卫计规〔2018〕6号)(下合称“两法一规”)于2021年8月试行期满,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也将在办法中明确,并进一步推进,以取得更大更好的实效。
四类采购方式: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
根据国办发〔2015〕7号文中“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及粤医保规〔2020〕2号文中药品“多元化”采购等要求,借鉴国内药品采购平台分类采购的主流做法,细化完善本市药品分类采购模式,扩展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等四类采购方式,并对应明确每一采购方式所含品类及挂网采购交易规则,推动逐步实现深圳交易平台对采购药品的品种全覆盖,进一步推动药价有序合理回归,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
本次办法也明确:
一、下列药品按照规定直接挂网采购,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广东)中选药品;
广东省组织药品集团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
国家、广东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
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
国家、广东省要求直接挂网的药品。
二、带量采购品种:承办机构可以通过竞价、议价、谈判等方式开展带量采购,并按照确定的中选企业、中选价格、采购周期等实施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带量采购清单的制订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科学合理、保障临床、质量优先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
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
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求。
三、限价挂网:除可由符合资格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最低交易价格为限价申请挂网,承办机构可按照不高于限价进行集中议价,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列入限价挂网采购的药品尚无交易价格的,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规定向深圳交易平台自主申报,并承诺申报挂网价格为正在执行的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最低交易价格。
四、备案采购:下列药品可由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在年度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总金额5%以内自行搜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进行采购:
深圳交易平台上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挂网的短缺药品;
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审批或紧急紧缺药品;
未发生实际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临床使用量极少等类型的药品。
深圳GPO已覆盖国内20个城市,未来还将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联盟
深圳市将按照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总体思路,以及自愿、平等、共商、互惠的原则,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联盟机制。市医保部门可以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与联盟地区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有关工作。
深圳交易平台运作至今已拓展覆盖国内20个城市,但现行的“两法一规”中并未明确建立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相关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有关工作,做大深圳市平台药品采购数量,加快药价合理回归并广泛输出共享改革红利,有必要健全完善本地的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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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知识1:保留水印不是无授权转载的免死金牌。喜欢同人产出请转发评论支持原作者,没注明出处的无授权转载只是对作者和产出的不尊重甚至是伤害。
冷知识2:画手爱发电发图没有写文案的义务。
冷知识3:微博是有转发和评论功能的。
没转发评论直接转载帮写文案我真的是给气笑了。
社畜无力支教了。这事但凡换一部没这么喜欢的作品,能被气的当场出坑。糊掉原作是不想让路人因为您而对我爱的作品产生不好的观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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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10种情形、零售药店9种情形不予纳入定点!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如何纳入定点?河北实施细则出台!其中,医疗机构存在10类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零售药店存在九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1月10日,河北省医保局就《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北省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评估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两份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两份《意见稿》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品的申请原则、申请条件、申报材料要求、考核评估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公告等主要环节。有条件的统筹区经办机构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开展新增纳入工作。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的原则包括服务好、价格低、布局合理等。
此前在2020年2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而河北此次两份细则的出台,也为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提供了指引。
定点医疗机构
《意见稿》明确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管理遵循技术好、服务好、价格低、布局合理、分类纳入五项原则。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等相关证照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申请纳入普通门诊、普通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证照信息一致。有固定的执业场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门诊医疗机构月门诊人次、住院医疗机构月住院人次达到统筹区要求的标准;
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医保工作人员;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专网并实现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向医保信息平台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建立完善的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并真实记录“进、销、存”、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情况,真实、全面准确、实时向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结算费用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
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和病种次均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统筹区内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医疗机构存在10类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牙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在签订医保协议前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或冒用医保定点资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定点零售药店:
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管理遵循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的原则。申请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所有零售药品、器械明码标价,实行收费清单制。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同种药品。
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药师在营业时间内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
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或直接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公开药店电话,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零售药店存在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证照信息不一致的;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在签订医保协议之前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或冒用医保定点资质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考察评估方面,《意见稿》要求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考察评估。
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自再次评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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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如何纳入定点?河北实施细则出台!其中,医疗机构存在10类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零售药店存在九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1月10日,河北省医保局就《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北省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评估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两份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两份《意见稿》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品的申请原则、申请条件、申报材料要求、考核评估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公告等主要环节。有条件的统筹区经办机构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开展新增纳入工作。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的原则包括服务好、价格低、布局合理等。
此前在2020年2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而河北此次两份细则的出台,也为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提供了指引。
定点医疗机构
《意见稿》明确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管理遵循技术好、服务好、价格低、布局合理、分类纳入五项原则。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等相关证照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申请纳入普通门诊、普通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证照信息一致。有固定的执业场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门诊医疗机构月门诊人次、住院医疗机构月住院人次达到统筹区要求的标准;
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医保工作人员;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专网并实现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向医保信息平台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建立完善的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并真实记录“进、销、存”、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情况,真实、全面准确、实时向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结算费用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
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和病种次均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统筹区内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医疗机构存在10类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牙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在签订医保协议前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或冒用医保定点资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定点零售药店:
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管理遵循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的原则。申请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所有零售药品、器械明码标价,实行收费清单制。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同种药品。
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药师在营业时间内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
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或直接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公开药店电话,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零售药店存在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证照信息不一致的;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在签订医保协议之前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或冒用医保定点资质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考察评估方面,《意见稿》要求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考察评估。
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自再次评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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