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农商银行起诉灵溪一女士……】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327民初2583号
黄某燕(身份证号码:330327********880X),户籍地:苍南县灵溪镇*****):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黄某燕偿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57395.67元,违约金2869.78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3日尚欠利息为581.87元,另以本金5624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以本金57395.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算至2020年6月1日,违约金2869.78元,利息6315.66元,欠款合计66581.1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现实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2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二日
摘自:苍南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327民初2583号
黄某燕(身份证号码:330327********880X),户籍地:苍南县灵溪镇*****):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黄某燕偿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57395.67元,违约金2869.78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3日尚欠利息为581.87元,另以本金5624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以本金57395.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算至2020年6月1日,违约金2869.78元,利息6315.66元,欠款合计66581.1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现实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2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二日
摘自:苍南法院
https://t.cn/RDUnNFD[星星][星星][星星][星星][星星],武汉车鄂A 广州车粤A 深圳车粤B杭州车浙A温州车浙C 南阳车豫R以及所有鄂打头的车辆以及涉及的户籍地的人员尽量远离[感冒] 尽量远离[感冒] 尽量远离[感冒]避免直接接触 防止感染病毒[生病] 我们的守护只为你们[围观]的健康和安全 https://t.cn/RDUnNFD
#交通安全你我他# 据宁国警方通报,7月19日1时11分,张某某(女,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酒后驾驶浙EQF163号小型客车,沿宁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市医院门前路段时,车辆碰撞胡某某(女,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墩镇,25岁)驾驶的宁国121001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及路边停车泊位上停放的浙FQ****、皖P1****、皖GX****号车辆,造成胡某某受伤及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胡某某经宁国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准备驾车逃离现场,被宁国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当场截获。目前,张某某血液正在送检(酒精含量测试),关于是否飙车、同行车辆是否存在酒驾及案件事发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故意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严惩重判。 https://t.cn/8kdKZ3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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