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密室逃脱变“密室受害”监管须跟上】近年来,密室逃脱、剧本杀成为年轻人追捧的新型娱乐方式。催生经济快速发展、带给人们崭新消费体验的同时,其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分配、知识产权纠纷、行业规范等问题随之出现,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日前,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线下剧本杀和密室逃脱作为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新业态统一纳入监管。
消费者体验密室逃脱意外受伤,由谁担责?未成年人成密室逃脱、剧本杀店铺常客,该不该管?
近年来,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业态商业文娱因其沉浸式的游戏形式,充满神秘刺激的感官体验,成为年轻人追捧的新型娱乐方式。据统计,2021年,我国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实体店铺超过10万家,市场经济规模达300亿元。催生经济快速发展、带给人们崭新消费体验的同时,其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分配、知识产权纠纷、行业规范等问题随之出现,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安全事故责任分配易引纠纷
蒋涵是山东青岛某密室逃脱店的经营者,800平方米的店内设有古墓科考、悬疑探险两大主题。走进游戏空间,参照剧本和电影实景打造的空间布局狭小、光线昏暗,房间角落陈列的道具和真人扮演的NPC(非玩家角色)营造出神秘、恐怖的氛围。
蒋涵依次向记者演示了仿真电锯、手铐等道具,其中房间设置的密码锁必须由玩家破解游戏环节以后才能打开。
“如果玩家突然身体不适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如何避免人员拥挤,尽快逃生?”面对记者的疑问,蒋涵表示:“会为玩家配备对讲机,每个房间装有监控,如有意外商家可以第一时间打开密码锁。”
在随后的走访中,记者发现密室逃脱主题大多以恐怖、悬疑、探险为主,为了增强沉浸式体验,商家普遍采用密闭狭小的空间,配以昏暗的灯光、恐怖音效、电子游戏道具等设备。游戏过程中,扮演NPC的工作人员会对玩家进行追逐、惊吓。
此前有媒体报道,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在对10余家密室、剧本杀场所开展集中排查后发现,多家场所存在消防设施配备不足、装修工程审查不合格等问题。
蒋涵告诉记者,大部分密室逃脱经营者会在游戏之前与玩家签订免责协议,明确玩家因为过度惊吓、恐慌等造成的伤害经营者不予负责。
对此,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要求商家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免责协议因排除商家的法定义务而极易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如玩家参与游戏受伤,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来划分各自的责任比例。
不久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刘某与朋友体验密室逃脱过程中,因躲避工作人员扮演的NPC而受伤,要求密室逃脱经营者承担其全部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最终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2万余元。
剧本侵权是“成长的烦恼”
密室逃脱、剧本杀吸引消费者的核心部分在于游戏情节和机关设计。经营剧本杀店铺的王岩告诉记者,行业剧本分为盒装剧本、城市限量剧本和独家剧本,价格在几百元至上百万元不等。
以自家店铺为例,王岩开业初期花费近10万元购买了30个剧本,两年以后又购买了可玩性更强的剧本。蒋涵则告诉记者,密室逃脱剧本购买还包括机关设计,成本投入最少几十万元。
如此高额的持续性投入,使得一些低成本运营的商家使用盗版剧本,因此引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有媒体报道,“乐乐岛”是一款流行的网络游戏,此前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一家密室逃脱实体店在店铺打造和宣传中擅自使用了“乐乐岛”游戏名称、场景和人物形象,最终法院判决该商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王岩告诉记者,行业内购买盗版剧本的现象非常普遍,以一本2000元的城市限量剧本为例,复刻本售价200元,网络平台电子版99元可以购买500个。
密室逃脱的机关设计相对较难复刻,而对于剧本杀行业,一键复制即可多次销售,这给行业监管带来难题。
王岩说,目前国内没有成立官方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业内也没有规范条例可以约束盗版行为,只能通过购买前签订的合同约束双方不得二次销售,“全国密室逃脱、剧本杀店铺这么多,就算是同城盗用剧本,我们也很难发现,如果经营者拒不承认通过非法途径购买,那么维权成功的概率非常低”。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孙宝林曾建议,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应要求剧本杀等经营场所提供剧本版权登记及授权使用文件,以此证明剧本版权来源的合规性。
对此,刘冉表示,部分剧本杀作者和游戏经营者未经许可私自印刷出售、剽窃他人作品或使用盗版剧本经营的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剧本杀虽然属于新兴行业,但也受知识产权类法律规范的约束,从业者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充分尊重版权,依法合理使用。
将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纳入监管
青岛姑娘晓丹是剧本杀爱好者,青岛大大小小的店铺她几乎玩了个遍。晓丹表示,密室逃脱、剧本杀已经成为00后、10后的主要娱乐方式,身边同学经常出入剧本杀场所。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与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对近9000名青少年调查发现,79.3%的青少年知道密室逃脱、剧本杀,71.2%的接触过,65.2%的表示喜欢,年龄越低喜欢此类娱乐的比例越高。
密室逃脱、剧本杀剧情多以恐怖、悬疑为主,有的还涉及迷信、暴力,这些元素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在王岩的剧本杀店,18岁以下消费群体占20%~30%。虽然在店内醒目位置悬挂了“18岁以下人群需有成年人陪同”的提示牌,但王岩直言“并不会要求出示身份证,遇到学生模样的顾客虽然会口头提醒,但也不会强制禁止入内”。
4月1日,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线下剧本杀和密室逃脱作为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新业态统一纳入监管。意见稿明确要求对剧本脚本设置适龄提示,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经营活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临沂北城小学校长张淑琴建议,对于新型娱乐场所的管理,应打破现存监管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明确行业主管牵头部门,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APD亚太日报消息#
消费者体验密室逃脱意外受伤,由谁担责?未成年人成密室逃脱、剧本杀店铺常客,该不该管?
近年来,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业态商业文娱因其沉浸式的游戏形式,充满神秘刺激的感官体验,成为年轻人追捧的新型娱乐方式。据统计,2021年,我国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实体店铺超过10万家,市场经济规模达300亿元。催生经济快速发展、带给人们崭新消费体验的同时,其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分配、知识产权纠纷、行业规范等问题随之出现,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安全事故责任分配易引纠纷
蒋涵是山东青岛某密室逃脱店的经营者,800平方米的店内设有古墓科考、悬疑探险两大主题。走进游戏空间,参照剧本和电影实景打造的空间布局狭小、光线昏暗,房间角落陈列的道具和真人扮演的NPC(非玩家角色)营造出神秘、恐怖的氛围。
蒋涵依次向记者演示了仿真电锯、手铐等道具,其中房间设置的密码锁必须由玩家破解游戏环节以后才能打开。
“如果玩家突然身体不适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如何避免人员拥挤,尽快逃生?”面对记者的疑问,蒋涵表示:“会为玩家配备对讲机,每个房间装有监控,如有意外商家可以第一时间打开密码锁。”
在随后的走访中,记者发现密室逃脱主题大多以恐怖、悬疑、探险为主,为了增强沉浸式体验,商家普遍采用密闭狭小的空间,配以昏暗的灯光、恐怖音效、电子游戏道具等设备。游戏过程中,扮演NPC的工作人员会对玩家进行追逐、惊吓。
此前有媒体报道,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在对10余家密室、剧本杀场所开展集中排查后发现,多家场所存在消防设施配备不足、装修工程审查不合格等问题。
蒋涵告诉记者,大部分密室逃脱经营者会在游戏之前与玩家签订免责协议,明确玩家因为过度惊吓、恐慌等造成的伤害经营者不予负责。
对此,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要求商家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免责协议因排除商家的法定义务而极易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如玩家参与游戏受伤,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来划分各自的责任比例。
不久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刘某与朋友体验密室逃脱过程中,因躲避工作人员扮演的NPC而受伤,要求密室逃脱经营者承担其全部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最终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2万余元。
剧本侵权是“成长的烦恼”
密室逃脱、剧本杀吸引消费者的核心部分在于游戏情节和机关设计。经营剧本杀店铺的王岩告诉记者,行业剧本分为盒装剧本、城市限量剧本和独家剧本,价格在几百元至上百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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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高额的持续性投入,使得一些低成本运营的商家使用盗版剧本,因此引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有媒体报道,“乐乐岛”是一款流行的网络游戏,此前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一家密室逃脱实体店在店铺打造和宣传中擅自使用了“乐乐岛”游戏名称、场景和人物形象,最终法院判决该商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王岩告诉记者,行业内购买盗版剧本的现象非常普遍,以一本2000元的城市限量剧本为例,复刻本售价200元,网络平台电子版99元可以购买500个。
密室逃脱的机关设计相对较难复刻,而对于剧本杀行业,一键复制即可多次销售,这给行业监管带来难题。
王岩说,目前国内没有成立官方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业内也没有规范条例可以约束盗版行为,只能通过购买前签订的合同约束双方不得二次销售,“全国密室逃脱、剧本杀店铺这么多,就算是同城盗用剧本,我们也很难发现,如果经营者拒不承认通过非法途径购买,那么维权成功的概率非常低”。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孙宝林曾建议,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应要求剧本杀等经营场所提供剧本版权登记及授权使用文件,以此证明剧本版权来源的合规性。
对此,刘冉表示,部分剧本杀作者和游戏经营者未经许可私自印刷出售、剽窃他人作品或使用盗版剧本经营的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剧本杀虽然属于新兴行业,但也受知识产权类法律规范的约束,从业者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充分尊重版权,依法合理使用。
将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纳入监管
青岛姑娘晓丹是剧本杀爱好者,青岛大大小小的店铺她几乎玩了个遍。晓丹表示,密室逃脱、剧本杀已经成为00后、10后的主要娱乐方式,身边同学经常出入剧本杀场所。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与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对近9000名青少年调查发现,79.3%的青少年知道密室逃脱、剧本杀,71.2%的接触过,65.2%的表示喜欢,年龄越低喜欢此类娱乐的比例越高。
密室逃脱、剧本杀剧情多以恐怖、悬疑为主,有的还涉及迷信、暴力,这些元素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在王岩的剧本杀店,18岁以下消费群体占20%~30%。虽然在店内醒目位置悬挂了“18岁以下人群需有成年人陪同”的提示牌,但王岩直言“并不会要求出示身份证,遇到学生模样的顾客虽然会口头提醒,但也不会强制禁止入内”。
4月1日,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线下剧本杀和密室逃脱作为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新业态统一纳入监管。意见稿明确要求对剧本脚本设置适龄提示,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经营活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临沂北城小学校长张淑琴建议,对于新型娱乐场所的管理,应打破现存监管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明确行业主管牵头部门,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APD亚太日报消息#
#维权时间#劳务关系中 员工工作受伤谁担责?
来源:中工网2022-05-04 08:22:00
劳动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需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工作中受伤 员工起诉要求赔偿
李某、李父、李母是一家三口。2019年,李某租赁一个车间,成立某拔丝厂,用于拔丝、制钉加工。该车间由李父、李母负责管理及人员招用。2019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到该车间从事拔丝、制钉工作。工作至第六天,王某在工作时左臂被绞进拨丝机,致使其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救治,住院33天。经诊断,事故造成王某多处骨折并伴双肺挫伤、左臂神经损伤等。
此后,王某以某拔丝厂(已注销)、李父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王某遂向法院起诉,以李某、李父、李母为共同被告,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三人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
在李某、李父、李母提交的答辩状中,三人辩称,王某在车间从事设备调试工作,并非拔丝、制钉工作,其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三被告主张本案属于承揽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王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但鉴于王某受伤的事实,三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审
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 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了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了3条鉴定意见:1.王某左侧骨丛神经损伤,遗留左上肢瘫痪,为八级伤残。左手毁损伤,遗留左手第1指末节缺失,第3~5指缺失,为八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6根),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本次伤残评定日前一日(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5月9日,计281日);护理期为120日,前期10日由2人轮流护理,其余为1人护理;营养期为120日;3.王某需择期行左肱骨、右尺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约需10000~13000元。
根据王某提交的相关的证据,法院查明,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方曾为原告王某垫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8万元。
本案中,双方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存在争议。法院认为,从被告方证人李父的证言可以认定,该加工厂由李某出面租赁车间场地,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生产和招录人员,故该加工厂系李某一家三人共同经营的个体加工厂。因未经登记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故在劳动仲裁时未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应认定王某系李某、李父、李母共同雇佣的工作人员。不论是三被告提出的雇佣王某从事调试设备工作,还是原告主张的从事拔丝制钉工作,王某与李某、李父、李母之间均形成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被告方未经注册,也未办理任何合法经营证照就开始经营和生产,且被告方租赁的车间和拔丝设备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备、拔丝机长期未使用也没有检修,就直接投入生产,且用于添加润滑剂的小铲没有握把。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方未经注册非法开始经营和生产,而且提供的劳动场所、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具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王某作为熟练工,在操作拔丝机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较小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王某自行承担其损失的10%;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损失的90%。扣除被告李某已支付的费用,三被告还应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450250.43元。
二审
设备本身存在较高风险 接受劳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三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此次事故承担90%责任过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片面认为拔丝机年久失修,生产设备本身存在巨大隐患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严重背离。事实上,王某盲目自信,无视拔丝机操作规程,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且转身时也没尽到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致使其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王某存在重大失误,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60%)。
李某提出,自己租赁的车间和机器在某公司车间内一直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并没有任何问题。该车间之所以停工租赁给自己,是由于出租方个人原因所致,并非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车间内机器长期未使用年久失修的情况。
李某表示,王某一直在车间工作,对车间内的机器设备都了解,否则自己也不会请他当师傅调试机器。从庭审开始,王某都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机器存在重大隐患。车间内悬挂的拔丝机操作规程明确写明:操作时工作人员应站在滚筒的一侧,并与工作台保持50厘米的距离,禁止用手直接接触钢筋和滚筒。也就是说,即使是刚出厂没有任何隐患的新机器,只要违反操作规则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也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本案就是因为王某的盲目自信,零距离接触滚筒,转身时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导致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作为熟手,却犯了普通工人都不会犯的错误,说明了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的重大过失,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李某提出,本案与李父、李母无关。一审法院仅以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安排生产,就主观认定属于三人共同经营,于法无据。李母和李父只是为李某帮忙照看,三者并非共同经营关系。车间机器是自己租的,来料加工的活儿是自己找的,雇佣费也是自己出的,与李母、李父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对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也提出了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王某在上诉人李某租赁的车间从事生产工作,上诉人李某的父母分别负责该车间送货、招人、生产等事宜。被上诉人王某在工作期间操作拔丝机器时左手绞入机器受伤,经评定为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三上诉人均参与了案涉租赁车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车间机器设备长期未使用,李某等三人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具,并且操作拔丝机设备本身就存在较高风险,三人未提交证据对被上诉人王某操作设备进行岗前风险培训,存在过错;王某在操作风险较高的拔丝机时也应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己受伤也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对责任主体、责任划分的认定并无不当,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用有相关票据支持、后续治疗费有鉴定意见支持,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相关费用的认定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等三人的上诉。
评析
民法典明确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责任承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个法律术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接受劳务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负担能力亦有限度,完全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要求接受劳务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几个条件:需符合形成劳务关系,人身依附关系较强,这种劳务关系不包括加工承揽关系;提供劳务的受害人自己遭受损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区分,主要审查提供劳务方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考虑甄别;提供劳务的受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接受劳务的承担责任,需要损害的发生不是提供劳务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提供劳务的也要承担责任。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来源:中工网2022-05-04 08:22:00
劳动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需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工作中受伤 员工起诉要求赔偿
李某、李父、李母是一家三口。2019年,李某租赁一个车间,成立某拔丝厂,用于拔丝、制钉加工。该车间由李父、李母负责管理及人员招用。2019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到该车间从事拔丝、制钉工作。工作至第六天,王某在工作时左臂被绞进拨丝机,致使其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救治,住院33天。经诊断,事故造成王某多处骨折并伴双肺挫伤、左臂神经损伤等。
此后,王某以某拔丝厂(已注销)、李父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王某遂向法院起诉,以李某、李父、李母为共同被告,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三人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
在李某、李父、李母提交的答辩状中,三人辩称,王某在车间从事设备调试工作,并非拔丝、制钉工作,其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三被告主张本案属于承揽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王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但鉴于王某受伤的事实,三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审
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 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了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了3条鉴定意见:1.王某左侧骨丛神经损伤,遗留左上肢瘫痪,为八级伤残。左手毁损伤,遗留左手第1指末节缺失,第3~5指缺失,为八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6根),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本次伤残评定日前一日(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5月9日,计281日);护理期为120日,前期10日由2人轮流护理,其余为1人护理;营养期为120日;3.王某需择期行左肱骨、右尺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约需10000~13000元。
根据王某提交的相关的证据,法院查明,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方曾为原告王某垫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8万元。
本案中,双方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存在争议。法院认为,从被告方证人李父的证言可以认定,该加工厂由李某出面租赁车间场地,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生产和招录人员,故该加工厂系李某一家三人共同经营的个体加工厂。因未经登记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故在劳动仲裁时未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应认定王某系李某、李父、李母共同雇佣的工作人员。不论是三被告提出的雇佣王某从事调试设备工作,还是原告主张的从事拔丝制钉工作,王某与李某、李父、李母之间均形成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被告方未经注册,也未办理任何合法经营证照就开始经营和生产,且被告方租赁的车间和拔丝设备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备、拔丝机长期未使用也没有检修,就直接投入生产,且用于添加润滑剂的小铲没有握把。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方未经注册非法开始经营和生产,而且提供的劳动场所、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具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王某作为熟练工,在操作拔丝机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较小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王某自行承担其损失的10%;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损失的90%。扣除被告李某已支付的费用,三被告还应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450250.43元。
二审
设备本身存在较高风险 接受劳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三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此次事故承担90%责任过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片面认为拔丝机年久失修,生产设备本身存在巨大隐患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严重背离。事实上,王某盲目自信,无视拔丝机操作规程,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且转身时也没尽到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致使其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王某存在重大失误,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60%)。
李某提出,自己租赁的车间和机器在某公司车间内一直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并没有任何问题。该车间之所以停工租赁给自己,是由于出租方个人原因所致,并非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车间内机器长期未使用年久失修的情况。
李某表示,王某一直在车间工作,对车间内的机器设备都了解,否则自己也不会请他当师傅调试机器。从庭审开始,王某都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机器存在重大隐患。车间内悬挂的拔丝机操作规程明确写明:操作时工作人员应站在滚筒的一侧,并与工作台保持50厘米的距离,禁止用手直接接触钢筋和滚筒。也就是说,即使是刚出厂没有任何隐患的新机器,只要违反操作规则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也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本案就是因为王某的盲目自信,零距离接触滚筒,转身时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导致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作为熟手,却犯了普通工人都不会犯的错误,说明了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的重大过失,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李某提出,本案与李父、李母无关。一审法院仅以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安排生产,就主观认定属于三人共同经营,于法无据。李母和李父只是为李某帮忙照看,三者并非共同经营关系。车间机器是自己租的,来料加工的活儿是自己找的,雇佣费也是自己出的,与李母、李父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对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也提出了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王某在上诉人李某租赁的车间从事生产工作,上诉人李某的父母分别负责该车间送货、招人、生产等事宜。被上诉人王某在工作期间操作拔丝机器时左手绞入机器受伤,经评定为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三上诉人均参与了案涉租赁车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车间机器设备长期未使用,李某等三人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具,并且操作拔丝机设备本身就存在较高风险,三人未提交证据对被上诉人王某操作设备进行岗前风险培训,存在过错;王某在操作风险较高的拔丝机时也应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己受伤也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对责任主体、责任划分的认定并无不当,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用有相关票据支持、后续治疗费有鉴定意见支持,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相关费用的认定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等三人的上诉。
评析
民法典明确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责任承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个法律术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接受劳务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负担能力亦有限度,完全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要求接受劳务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几个条件:需符合形成劳务关系,人身依附关系较强,这种劳务关系不包括加工承揽关系;提供劳务的受害人自己遭受损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区分,主要审查提供劳务方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考虑甄别;提供劳务的受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接受劳务的承担责任,需要损害的发生不是提供劳务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提供劳务的也要承担责任。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走遍大地神州,最美多彩贵州。
提起贵州,首先想到的是千姿百态的美景,其次,便是酒。
贵州作为四大酒都之一,白酒遍地,以名酒多,品质高,闻名遐迩,其中,最出名的莫过于白酒“一哥”茅台。
在白酒领域,茅台可以说是当之无愧的大哥,无论从价格、销量、品牌,还是毛利率和净利率来看,茅台都担得起中国白酒领军人物的美誉。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不过,除了茅台,贵州也有一些叫好又叫座的好酒,比如浓香鼻祖泸州老窖,“万年老二”五粮液,新老八大名酒董酒等等,真可谓天下好酒半出黔地。
只不过,相比“茅五泸”,曾经强势领衔老八大名酒的董酒,如今却混得有点惨,不但名气日落孙山,甚至连当地人也不买账,实在憋屈。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曾经风光无限的董酒,看看它是如何把一手好牌打得稀巴烂的?
搭上时代的快车,一炮而红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董酒产于贵州省遵义董公寺一带,酿酒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魏晋时期,正儿八经的贵州老酒。
1959年,董酒被评为“贵州名酒”,虽说在当地颇有名气,可放眼全国,董酒依旧属于名气一般的地方酒。
直到1963年,董酒参加了全国第二届评酒会评选,凭借“香艳露骚,味浓丰润”的极高称赞,强势入围了“老八大名酒”行列,这才在全国打开知名度。
接下来的第三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评酒会,董酒连续蝉联了中国名酒称号,名气更上一层楼。
有了官方的背书,董酒一下子打开了市场,1992年,董酒年产量首次突破了10000吨,甚至超过了茅台,可以说,这时期的董酒连茅台也要礼让三分。
不过,董酒的辉煌也仅仅止步于此,往后就开始走向下坡路。
一而再再而三走错路, 风光不再
董酒之所以没落,主要是因为下面3个原因。
1、药材受限制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董酒以药入曲,酒曲中的中药足足有一百多种,因此,以董酒为代表的“董香型”白酒,又被叫做“药香型”。
可惜1993年,我国明确禁止珍稀动物制品贸易,其中就包含了董酒配方中诸如虎骨的珍贵药材,没办法,董酒只好删减配方。
不过,董酒这一无奈之举,消费者并不买账。
2、浓香白酒的冲击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在白酒市场,浓香型一直是大众最喜欢的香型,市场份额一度占到70%以上。
而药香呢?别说市场份额了,即使在12大香型中,也属于比较小众的香型,因此,喝董酒的人自然很少。
随着四川浓香型白酒的崛起,董酒的市场份额受到冲击,曾经被圈粉的酒友也有一部分离它而去,给了董酒重重一击。
3、营销战略失策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董酒跌下神坛的过程中,酒厂的营销才是罪魁祸首。
先是名声大噪后,为了用短线赚大钱,快速致富,继汾酒后,董酒开启了口碑一落千丈的贴牌之路,虽然自身的腰包被填满了,可也辛苦砸了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金字招牌。
其次,浓香型白酒崛起,董酒开始慌不择路,盲目进军浓香白酒市场,欲分得一杯羹,瞎忙活半天后,才发现自家浓香型白酒没啥竞争力,白忙活一场。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商场如战场,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更何况连错3步?自此,董酒名气日落孙山,市场份额一降再降,慢慢被洋河等品牌追上乃至赶超,成为诸多二三线品牌中的普通一员,实在令人惋惜。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已经远去了,如果酒企再固步自封,墨守成规,最终只能被市场所淘汰。不过,并不是所有酒企都明白这个道理,也有一些一根筋的酒企,一门心思只想做好酒,从不营销宣传,导致自己酒质虽好却走不出当地。
比如说下面这2款:
1、秉衡的故事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来自贵州茅台镇,酒厂距离茅台酒厂一河之隔。
茅台前身三大烧坊之一的恒兴烧坊出品,地地道道的“茅风味”。
甄选红缨子糯高粱,以上乘坤沙工艺酿成,质量等级为优级。一年成酒,还会窖藏10年,开坛就有浓郁酒香。
酒液入杯,悬而不断,落而不散,溅起的酒水挂杯明显,且持久。
抿上一口,酒体醇厚,酱香浓郁,还夹杂淡淡粮食清香,花果香,咽下不辣喉,不冲,喝完胃里暖洋洋的,好似泡在热水中通透,喝完就俩字:痛快。
这么好的一款酒,可惜酒企不懂营销,走出黔地没几个人认识。
2、叙府酒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来自四川宜宾,因和五粮液同处一地,被戏称为“宜宾的千年老二”。
酿酒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清代,1986年正式更名为“国营宜宾市叙府酒厂”。
采用优质高粱为原料,辅以传承千年技艺纯粮酿成,整体风格属于“川派”,非常受当地人欢迎。
只可惜,五粮液如日中天,太难出头。
好了,我们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你还知道哪些不为人所知的好酒,不妨留言告诉我们。关注我,下期精彩继续。
走遍大地神州,最美多彩贵州。
提起贵州,首先想到的是千姿百态的美景,其次,便是酒。
贵州作为四大酒都之一,白酒遍地,以名酒多,品质高,闻名遐迩,其中,最出名的莫过于白酒“一哥”茅台。
在白酒领域,茅台可以说是当之无愧的大哥,无论从价格、销量、品牌,还是毛利率和净利率来看,茅台都担得起中国白酒领军人物的美誉。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不过,除了茅台,贵州也有一些叫好又叫座的好酒,比如浓香鼻祖泸州老窖,“万年老二”五粮液,新老八大名酒董酒等等,真可谓天下好酒半出黔地。
只不过,相比“茅五泸”,曾经强势领衔老八大名酒的董酒,如今却混得有点惨,不但名气日落孙山,甚至连当地人也不买账,实在憋屈。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曾经风光无限的董酒,看看它是如何把一手好牌打得稀巴烂的?
搭上时代的快车,一炮而红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董酒产于贵州省遵义董公寺一带,酿酒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魏晋时期,正儿八经的贵州老酒。
1959年,董酒被评为“贵州名酒”,虽说在当地颇有名气,可放眼全国,董酒依旧属于名气一般的地方酒。
直到1963年,董酒参加了全国第二届评酒会评选,凭借“香艳露骚,味浓丰润”的极高称赞,强势入围了“老八大名酒”行列,这才在全国打开知名度。
接下来的第三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评酒会,董酒连续蝉联了中国名酒称号,名气更上一层楼。
有了官方的背书,董酒一下子打开了市场,1992年,董酒年产量首次突破了10000吨,甚至超过了茅台,可以说,这时期的董酒连茅台也要礼让三分。
不过,董酒的辉煌也仅仅止步于此,往后就开始走向下坡路。
一而再再而三走错路, 风光不再
董酒之所以没落,主要是因为下面3个原因。
1、药材受限制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董酒以药入曲,酒曲中的中药足足有一百多种,因此,以董酒为代表的“董香型”白酒,又被叫做“药香型”。
可惜1993年,我国明确禁止珍稀动物制品贸易,其中就包含了董酒配方中诸如虎骨的珍贵药材,没办法,董酒只好删减配方。
不过,董酒这一无奈之举,消费者并不买账。
2、浓香白酒的冲击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在白酒市场,浓香型一直是大众最喜欢的香型,市场份额一度占到70%以上。
而药香呢?别说市场份额了,即使在12大香型中,也属于比较小众的香型,因此,喝董酒的人自然很少。
随着四川浓香型白酒的崛起,董酒的市场份额受到冲击,曾经被圈粉的酒友也有一部分离它而去,给了董酒重重一击。
3、营销战略失策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董酒跌下神坛的过程中,酒厂的营销才是罪魁祸首。
先是名声大噪后,为了用短线赚大钱,快速致富,继汾酒后,董酒开启了口碑一落千丈的贴牌之路,虽然自身的腰包被填满了,可也辛苦砸了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金字招牌。
其次,浓香型白酒崛起,董酒开始慌不择路,盲目进军浓香白酒市场,欲分得一杯羹,瞎忙活半天后,才发现自家浓香型白酒没啥竞争力,白忙活一场。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商场如战场,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更何况连错3步?自此,董酒名气日落孙山,市场份额一降再降,慢慢被洋河等品牌追上乃至赶超,成为诸多二三线品牌中的普通一员,实在令人惋惜。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已经远去了,如果酒企再固步自封,墨守成规,最终只能被市场所淘汰。不过,并不是所有酒企都明白这个道理,也有一些一根筋的酒企,一门心思只想做好酒,从不营销宣传,导致自己酒质虽好却走不出当地。
比如说下面这2款:
1、秉衡的故事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来自贵州茅台镇,酒厂距离茅台酒厂一河之隔。
茅台前身三大烧坊之一的恒兴烧坊出品,地地道道的“茅风味”。
甄选红缨子糯高粱,以上乘坤沙工艺酿成,质量等级为优级。一年成酒,还会窖藏10年,开坛就有浓郁酒香。
酒液入杯,悬而不断,落而不散,溅起的酒水挂杯明显,且持久。
抿上一口,酒体醇厚,酱香浓郁,还夹杂淡淡粮食清香,花果香,咽下不辣喉,不冲,喝完胃里暖洋洋的,好似泡在热水中通透,喝完就俩字:痛快。
这么好的一款酒,可惜酒企不懂营销,走出黔地没几个人认识。
2、叙府酒
贵州又一名酒“陨落”,曾领衔老八大名酒,如今却在超市受尽白眼
来自四川宜宾,因和五粮液同处一地,被戏称为“宜宾的千年老二”。
酿酒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清代,1986年正式更名为“国营宜宾市叙府酒厂”。
采用优质高粱为原料,辅以传承千年技艺纯粮酿成,整体风格属于“川派”,非常受当地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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