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最高温升至32度# 【今明两天 湖北高温可达29~32℃ 偶有雨水侵扰】受高空偏北气流控制,湖北省大部地区晴天间多云,今天(24日)夜间南部局部会有阵雨出没。明天受低层弱切变线影响,北部多云,南部多云有分散性阵雨,夜间北风增强,阵风可达5~6级。未来两天虽然偶有雨水侵扰,但仍挡不住气温攀升,今明两天,最高气温再升1℃左右,达29~32℃。由此可见,5月以来湖北气温持续偏低的局面将有所转变。
从小满开始,我国各地陆续进入夏季,不只天气炎热起来,雨水也开始增多,预示着夏季闷热、潮湿的天气将要来临,因此我们要注意“防热防湿”。在饮食上多注意,可以多吃苦瓜、多喝凉茶,还可以经常吃点具有健脾、利湿功效的食物,如红小豆、薏苡仁、绿豆、冬瓜、丝瓜、西瓜、山药;少吃易生湿伤脾的食物,如鱼虾、羊肉、鸭肉等,水果中芒果、榴莲也要少吃,还要少吃辛辣的食物。除了注意饮食以外,还要避免熬夜,保持愉悦的心情,有压力尽快疏导,防止内热产生。
从小满开始,我国各地陆续进入夏季,不只天气炎热起来,雨水也开始增多,预示着夏季闷热、潮湿的天气将要来临,因此我们要注意“防热防湿”。在饮食上多注意,可以多吃苦瓜、多喝凉茶,还可以经常吃点具有健脾、利湿功效的食物,如红小豆、薏苡仁、绿豆、冬瓜、丝瓜、西瓜、山药;少吃易生湿伤脾的食物,如鱼虾、羊肉、鸭肉等,水果中芒果、榴莲也要少吃,还要少吃辛辣的食物。除了注意饮食以外,还要避免熬夜,保持愉悦的心情,有压力尽快疏导,防止内热产生。
【2022六五环境日】点石成金 变废为宝——大冶市金湖街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大冶市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特别是金湖街道辖区内,金、银、铜、铁、钼、硫、硅、方解石、石灰石等金属、非金属资源十分丰富,硅灰石、方解石的总储量超1亿吨,居湖北省之最。发展非金属新材料产业,变卖矿石为卖产品,每年可增加产值约20亿元,真正实现了“点石成金”。
今年以来,大冶市非金属新型材料产业园新签约入园的聚星预制构件、群华液氨、开泰石材二期、清盛新材料等4个项目集中开工建设,掀起了园区项目建设热潮。
坐落于金湖街道的大冶市非金属新型材料产业园,以非金属新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主导,是大冶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新型产业示范园区,也是非金属新型材料加工企业聚集洼地。该产业园成立于2014年11月,规划用地2000亩,其中一期1000亩,目前已进驻项目13个,其中建成投产7个,在建项目6个。
中珂石材是该园区第一家建成投产的企业,已形成了大板生产、薄板加工、异型工艺制作、各类标准石材生产等门类齐全的产品结构体系,开发出的江崖海水、闪电木纹、雀巢金、凤求凰、紫玫瑰、冰花玉6个品种全部投放市场,年产值3.5亿元。
不止是资源深加工,还有资源再利用。金湖街道是钢铁建材重镇,辖区新冶特钢、华鑫钢铁等企业冶炼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水渣”等固体废物,处理成本高。湖北环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此为原材料,生产出矿渣微粉、充填胶结材料,供应给水泥企业,成为一种新型建筑材料,实现了“变废为宝”。
生产无粉尘、加工无废料,所有的石材都可以充分利用,废石也可用于建筑材料。开泰石材项目一期厂房已不够用,项目二期正在加快建设,力争6月份建成投产,可年产15万平方米板材面料和5万吨环保型人造岗石、1万吨石质工艺品,年产值在6000万元以上,可带动就业80余人。
目前,园区二期将再扩征1000亩,丰泰新材料、鑫鼎氧化钙等一批新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今年将陆续投产,一个百亿非金属新材料产业园正呼之欲出。
大冶市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特别是金湖街道辖区内,金、银、铜、铁、钼、硫、硅、方解石、石灰石等金属、非金属资源十分丰富,硅灰石、方解石的总储量超1亿吨,居湖北省之最。发展非金属新材料产业,变卖矿石为卖产品,每年可增加产值约20亿元,真正实现了“点石成金”。
今年以来,大冶市非金属新型材料产业园新签约入园的聚星预制构件、群华液氨、开泰石材二期、清盛新材料等4个项目集中开工建设,掀起了园区项目建设热潮。
坐落于金湖街道的大冶市非金属新型材料产业园,以非金属新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主导,是大冶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新型产业示范园区,也是非金属新型材料加工企业聚集洼地。该产业园成立于2014年11月,规划用地2000亩,其中一期1000亩,目前已进驻项目13个,其中建成投产7个,在建项目6个。
中珂石材是该园区第一家建成投产的企业,已形成了大板生产、薄板加工、异型工艺制作、各类标准石材生产等门类齐全的产品结构体系,开发出的江崖海水、闪电木纹、雀巢金、凤求凰、紫玫瑰、冰花玉6个品种全部投放市场,年产值3.5亿元。
不止是资源深加工,还有资源再利用。金湖街道是钢铁建材重镇,辖区新冶特钢、华鑫钢铁等企业冶炼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水渣”等固体废物,处理成本高。湖北环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此为原材料,生产出矿渣微粉、充填胶结材料,供应给水泥企业,成为一种新型建筑材料,实现了“变废为宝”。
生产无粉尘、加工无废料,所有的石材都可以充分利用,废石也可用于建筑材料。开泰石材项目一期厂房已不够用,项目二期正在加快建设,力争6月份建成投产,可年产15万平方米板材面料和5万吨环保型人造岗石、1万吨石质工艺品,年产值在6000万元以上,可带动就业80余人。
目前,园区二期将再扩征1000亩,丰泰新材料、鑫鼎氧化钙等一批新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今年将陆续投产,一个百亿非金属新材料产业园正呼之欲出。
#职业打假呈组团趋势#【月入3万?1年诉讼800余起?#记者潜入职业打假群#】一则“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是三无产品,法院判其承担10倍赔偿责任”的新闻登上热搜,这让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获利的群体——再次进入人们视野。
记者潜入“打假群”并采访多位法官及律师后发现,当前不少人靠打假赚钱,往往组成一个个团体,甚至发展成专业的“打假公司”。法官面对众多此类案件常常犯难,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损害。
职业打假,“月入3万元”
“兄弟,这样搞我不好吧,我最多赔你5000元。”
“我只是想讨回一个公道,如果到法庭上见的话,那就是10倍的赔偿,两万元!”
在一个十几个人的微信聊天群里,群主“红枫”正在给徒弟们直播一场在线打假:“红枫”以购买的2000元营养补品是假货为由,在某网络平台上传证据并投诉卖家,后卖家为让其撤销投诉不再纠缠,讨价还价一番后,最终转来9500元的私了费。
记者以“交流打假”为由,添加了一位自称为“职业打假人”“红枫”的微信好友,随后被拉入一个“拜师打假交流”群组。当晚,这位“红枫”直播分享了这次打假过程。
“不要盲目打假,起码要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一定要将所有购物的信息、小票、截图等保存下来,这样获得赔付的把握更大一些”……直播中,“红枫”分享打假技巧。
“我专职打假有6年了,有私了的,也有到法院起诉的,现在每个月都能打成四五单,月入3万元没问题。”“红枫”告诉记者,不少打假圈的“大佬”比他厉害,早已赚得盆满钵满。
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购得假货,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少售卖假货的卖家怕被抓住尾巴,就会用钱息事宁人,如果被起诉了,打假人就可能拿到10倍的赔偿金。”“红枫”说。
职业打假人群体特点显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叶宇介绍,职业打假人精通法律知识或具有法律专业背景,长期游走在各类店铺,寻找假货,并全程记录商品信息,以固定证据。他们往往组成一个个团体,甚至发展成了专业的“打假公司”。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旭光说:“职业打假具备低风险、低成本、高收益的特征,部分职业打假人将该类案件大量诉至法院,有人针对某商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商品再次起诉。”
争议不断,法官犯难
1995年,22岁的王海因购得12副假冒“索尼耳机”,起诉卖家获得赔偿,兴起我国民间打假潮,职业打假被广泛认为是推动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当然,也有不少人谴责职业打假人是“钓鱼打假”,是另类行骗、故意敲诈,浪费了司法资源。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案件,部分地方法院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21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中指出,在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不支持其十倍赔偿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又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退一赔十”诉求。
此外,广东省职业打假人陈某某一年内曾向法院提出诉讼800余起,他在2021年底收到一份《民事裁定书》,认定其“以向法院起诉作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且数量极大”,已涉嫌敲诈勒索。
某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每年都面对许多职业打假人案件,虽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相关指导意见不明确,法官常常在工作中犯难。
谨防司法公信力受损
记者注意到,2014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称,“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了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此外,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俊杰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至今未正式出台,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该类问题具体如何处理。“加之不同地方的产业政策、经济状况、社会舆论存在较大差异,各地法院在成文法律的适用上存在不同理解,也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梁旭光认为,“毒奶粉”“瘦肉精”等事件曾给国民留下惨痛回忆。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对激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打击制假贩假的违法侵权乃至犯罪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不过,当前各方对这类维权方式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如果出现大量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判决,必然会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https://t.cn/A6XJofV6(来源:半月谈)
记者潜入“打假群”并采访多位法官及律师后发现,当前不少人靠打假赚钱,往往组成一个个团体,甚至发展成专业的“打假公司”。法官面对众多此类案件常常犯难,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损害。
职业打假,“月入3万元”
“兄弟,这样搞我不好吧,我最多赔你5000元。”
“我只是想讨回一个公道,如果到法庭上见的话,那就是10倍的赔偿,两万元!”
在一个十几个人的微信聊天群里,群主“红枫”正在给徒弟们直播一场在线打假:“红枫”以购买的2000元营养补品是假货为由,在某网络平台上传证据并投诉卖家,后卖家为让其撤销投诉不再纠缠,讨价还价一番后,最终转来9500元的私了费。
记者以“交流打假”为由,添加了一位自称为“职业打假人”“红枫”的微信好友,随后被拉入一个“拜师打假交流”群组。当晚,这位“红枫”直播分享了这次打假过程。
“不要盲目打假,起码要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一定要将所有购物的信息、小票、截图等保存下来,这样获得赔付的把握更大一些”……直播中,“红枫”分享打假技巧。
“我专职打假有6年了,有私了的,也有到法院起诉的,现在每个月都能打成四五单,月入3万元没问题。”“红枫”告诉记者,不少打假圈的“大佬”比他厉害,早已赚得盆满钵满。
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购得假货,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少售卖假货的卖家怕被抓住尾巴,就会用钱息事宁人,如果被起诉了,打假人就可能拿到10倍的赔偿金。”“红枫”说。
职业打假人群体特点显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叶宇介绍,职业打假人精通法律知识或具有法律专业背景,长期游走在各类店铺,寻找假货,并全程记录商品信息,以固定证据。他们往往组成一个个团体,甚至发展成了专业的“打假公司”。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旭光说:“职业打假具备低风险、低成本、高收益的特征,部分职业打假人将该类案件大量诉至法院,有人针对某商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商品再次起诉。”
争议不断,法官犯难
1995年,22岁的王海因购得12副假冒“索尼耳机”,起诉卖家获得赔偿,兴起我国民间打假潮,职业打假被广泛认为是推动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当然,也有不少人谴责职业打假人是“钓鱼打假”,是另类行骗、故意敲诈,浪费了司法资源。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案件,部分地方法院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21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中指出,在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不支持其十倍赔偿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又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退一赔十”诉求。
此外,广东省职业打假人陈某某一年内曾向法院提出诉讼800余起,他在2021年底收到一份《民事裁定书》,认定其“以向法院起诉作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且数量极大”,已涉嫌敲诈勒索。
某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每年都面对许多职业打假人案件,虽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相关指导意见不明确,法官常常在工作中犯难。
谨防司法公信力受损
记者注意到,2014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称,“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了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此外,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俊杰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至今未正式出台,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该类问题具体如何处理。“加之不同地方的产业政策、经济状况、社会舆论存在较大差异,各地法院在成文法律的适用上存在不同理解,也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梁旭光认为,“毒奶粉”“瘦肉精”等事件曾给国民留下惨痛回忆。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对激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打击制假贩假的违法侵权乃至犯罪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不过,当前各方对这类维权方式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如果出现大量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判决,必然会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https://t.cn/A6XJofV6(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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