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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未表明表演者身份,观众误将演员当本尊 法院:侵权!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某电视台编导通过经纪人联系到李女士,表示期望在某电影热播之际制作一期电视节目,鉴于无法联系到真实事件的主人公,希望找演员出演。
但编导并未明确告知李女士电视节目的具体名称及相关细节,表示只需要按照电视台提供的剧本表演即可,并承诺给予李女士一定的劳务报酬。
李女士按照电视台提供的剧本同第三人进行了节目的录制,其中第三人在电视节目中饰演李女士的前任,录制结束后节目在电视台运营的电视节目上正式播出。之后在李女士不知情(电视台从未告知李女士会将该视频置于网络传播,只告知李女士是电视节目)的情况下,电视台将这一视频置于其在各大视频网站的官方账号上进行播放,播放量非常高。
李女士认为,电视台侵犯了自己作为演员所享有的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表演者权。电视台节目对外播出时打着“真人秀”的标签,而没有在节目中向公众告知该期节目系演员出演,侵犯了自己作为演员所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表演者权,也导致网友误认为李女士是节目中真实事件的主人公,在评论区对李女士进行人身攻击及谩骂,给李女士的身心造成创伤,李女士为此郁郁寡欢、夜不能寐。
被告某电视台认为,李女士录制涉案栏目前已知该栏目属于不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节目,而且已通过支付合理报酬获得了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李女士具有表演者的身份和权利
本案中,李女士和第三人按照被告提供的剧本,并在现场编导等人员组织安排下,事先进行了一定形式的排练,节目录制过程中,二人融入自身的情感并以声音、动作、表情的形式演绎剧本内容,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相关规定,应当享有其作为表演者享有的权利。
二、电视台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即使李女士知晓涉案节目系所谓的“真人秀”节目,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李女士已经就表明表演者身份的形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径行在广播和在线传播的节目画面中不以任何形式标明或者说明李女士的表演者身份,构成对李女士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利的侵犯。并且,李女士受到被告邀请录制节目并收取了相应的报酬,由于双方并未签署书面的合同,本案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取得了李女士对其录制的涉案节目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许可,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李女士作为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电视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李女士作为表演者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示:
当前,各种“真人秀”节目如火如荼,节目视频随处可见。在进行节目录制之前,表演者和录制者要明确约定双方关于表演者权的相关许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同时,相关平台在传播视频时,亦要谨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后再进行使用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某电视台编导通过经纪人联系到李女士,表示期望在某电影热播之际制作一期电视节目,鉴于无法联系到真实事件的主人公,希望找演员出演。
但编导并未明确告知李女士电视节目的具体名称及相关细节,表示只需要按照电视台提供的剧本表演即可,并承诺给予李女士一定的劳务报酬。
李女士按照电视台提供的剧本同第三人进行了节目的录制,其中第三人在电视节目中饰演李女士的前任,录制结束后节目在电视台运营的电视节目上正式播出。之后在李女士不知情(电视台从未告知李女士会将该视频置于网络传播,只告知李女士是电视节目)的情况下,电视台将这一视频置于其在各大视频网站的官方账号上进行播放,播放量非常高。
李女士认为,电视台侵犯了自己作为演员所享有的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表演者权。电视台节目对外播出时打着“真人秀”的标签,而没有在节目中向公众告知该期节目系演员出演,侵犯了自己作为演员所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表演者权,也导致网友误认为李女士是节目中真实事件的主人公,在评论区对李女士进行人身攻击及谩骂,给李女士的身心造成创伤,李女士为此郁郁寡欢、夜不能寐。
被告某电视台认为,李女士录制涉案栏目前已知该栏目属于不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节目,而且已通过支付合理报酬获得了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李女士具有表演者的身份和权利
本案中,李女士和第三人按照被告提供的剧本,并在现场编导等人员组织安排下,事先进行了一定形式的排练,节目录制过程中,二人融入自身的情感并以声音、动作、表情的形式演绎剧本内容,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相关规定,应当享有其作为表演者享有的权利。
二、电视台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即使李女士知晓涉案节目系所谓的“真人秀”节目,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李女士已经就表明表演者身份的形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径行在广播和在线传播的节目画面中不以任何形式标明或者说明李女士的表演者身份,构成对李女士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利的侵犯。并且,李女士受到被告邀请录制节目并收取了相应的报酬,由于双方并未签署书面的合同,本案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取得了李女士对其录制的涉案节目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许可,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李女士作为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电视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李女士作为表演者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示:
当前,各种“真人秀”节目如火如荼,节目视频随处可见。在进行节目录制之前,表演者和录制者要明确约定双方关于表演者权的相关许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同时,相关平台在传播视频时,亦要谨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后再进行使用
阿富汗的电视节目女主持及女记者,在反抗塔利班新规定无结果之后,在直播时遮掩面部
阿富汗一名官员上周四表示,塔利班已要求电视台,确保女主持在节目播出时,必须遮掩面部,这项命令在过去的星期六正式生效。不过据报部分女主持反对,并在命令生效前一日,未有在节目中遮掩面部,以示抗议
报道说,塔利班通知相关电视台,若果有女主持不遵守规定,必须将她们调到其他工作岗位,或解雇她们;在塔利班施压下,女主持在刚过去的周日节目中,已选择遵从新规定,在直播过程中遮掩面部
塔利班劝善惩恶部发言人穆哈吉尔早前表示,遮掩面部的电视节目女主持,可为阿富汗全体女性树立一个好榜样#新闻看点#
阿富汗一名官员上周四表示,塔利班已要求电视台,确保女主持在节目播出时,必须遮掩面部,这项命令在过去的星期六正式生效。不过据报部分女主持反对,并在命令生效前一日,未有在节目中遮掩面部,以示抗议
报道说,塔利班通知相关电视台,若果有女主持不遵守规定,必须将她们调到其他工作岗位,或解雇她们;在塔利班施压下,女主持在刚过去的周日节目中,已选择遵从新规定,在直播过程中遮掩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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