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3名男子在一家餐厅做厨师,由于工作很忙,甚至过年都没能回家,本以为会获得公司好感,不料,却突然收到了辞退通知。这让几人很懵,说辞退就辞退,公司对他们不仅没有任何补偿,就连工资都还欠着3个月。
原来,餐厅原先是以西餐为主,中餐为辅,3人都是做西餐的师傅,今年开始,餐厅变成中餐为主了,也专门请了新厨师长,对方自己带了一个团队过来,这也就知道导致,餐厅没有3名男子的位置了。
可是,这完全可以好聚好散的,公司不发工资又是什么操作?
3人的工资都被拖欠了2万左右,记者陪同3人来到了餐厅,经理表示,他们从不拖欠员工工资,而且也没有通知他们离职,只是调岗他们不同意,才有了现在的纠纷。3人当即反驳,一口咬定对方说过辞退。
3人说是公司主动辞退他们,而公司则说没有,那么,到底谁在撒谎?
3名男子表示,之前经理可不是这样说的,是因为他们把公司告了,所以对方才换了说法,经理听到后马上反驳:
“我们这么大个店,还怕你们告?”
随后经理叫来了人事,她也否认说过辞退的话,一位男子突然情绪激动,冲出来指着人事说道:
“你在楼下说过,礼拜二礼拜三礼拜四干完就离职,记者在这里,你就说,说没说过这话?”
人事对此哑口无言,又解释说,公司对他们试用期内做的菜不满意,准备调换工种,要是离职的话,工资立马结清。
其实这个解释,不就是变相辞退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解释是试用期不合格,也就是不能胜任工作,但是3名男子中,有一人已经是转正的正式员工,不满意还让转正吗?用试用期不满意这个理由,是说不过去的。而从几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和证据来看,在记者介入之前,公司确实有辞退的打算。
辞退可以,那么工资结清,再加上赔偿就行,可是公司不仅拖欠工资,也没有任何赔偿,这就不合理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而在几人没有犯错的情况下,这属于公司单方面无故辞退。公司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进行赔偿。
可以说,在这件事中,公司是完全不占理的一方,若是非要硬抗到底,吃亏的只会是公司。最后,经过记者的协调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公司立马结清了3人的工资,并且进行了一定的赔偿。
这里也提醒各位,在遇到公司无故辞退时,一定不要选择忍气吞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司方面,也尽量不要做“卸磨杀驴”的事情,需要你的时候百般讨好,不需要的时候一脚踢开,这是很不好的。
原来,餐厅原先是以西餐为主,中餐为辅,3人都是做西餐的师傅,今年开始,餐厅变成中餐为主了,也专门请了新厨师长,对方自己带了一个团队过来,这也就知道导致,餐厅没有3名男子的位置了。
可是,这完全可以好聚好散的,公司不发工资又是什么操作?
3人的工资都被拖欠了2万左右,记者陪同3人来到了餐厅,经理表示,他们从不拖欠员工工资,而且也没有通知他们离职,只是调岗他们不同意,才有了现在的纠纷。3人当即反驳,一口咬定对方说过辞退。
3人说是公司主动辞退他们,而公司则说没有,那么,到底谁在撒谎?
3名男子表示,之前经理可不是这样说的,是因为他们把公司告了,所以对方才换了说法,经理听到后马上反驳:
“我们这么大个店,还怕你们告?”
随后经理叫来了人事,她也否认说过辞退的话,一位男子突然情绪激动,冲出来指着人事说道:
“你在楼下说过,礼拜二礼拜三礼拜四干完就离职,记者在这里,你就说,说没说过这话?”
人事对此哑口无言,又解释说,公司对他们试用期内做的菜不满意,准备调换工种,要是离职的话,工资立马结清。
其实这个解释,不就是变相辞退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解释是试用期不合格,也就是不能胜任工作,但是3名男子中,有一人已经是转正的正式员工,不满意还让转正吗?用试用期不满意这个理由,是说不过去的。而从几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和证据来看,在记者介入之前,公司确实有辞退的打算。
辞退可以,那么工资结清,再加上赔偿就行,可是公司不仅拖欠工资,也没有任何赔偿,这就不合理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而在几人没有犯错的情况下,这属于公司单方面无故辞退。公司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进行赔偿。
可以说,在这件事中,公司是完全不占理的一方,若是非要硬抗到底,吃亏的只会是公司。最后,经过记者的协调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公司立马结清了3人的工资,并且进行了一定的赔偿。
这里也提醒各位,在遇到公司无故辞退时,一定不要选择忍气吞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司方面,也尽量不要做“卸磨杀驴”的事情,需要你的时候百般讨好,不需要的时候一脚踢开,这是很不好的。
山东青岛,一名女子生完孩子,为了恢复身材,她选择了一家产后恢复中心,本以为能恢复到产前水平,可没想到,最后竟然进了医院。工作人员在给她肚子上拔火罐时,操作失误,本应该是加酒精棉,却直接用上了酒精,导致她的肚子被烧伤。
王女士是去年11月份生的孩子,由于产后恢复得不是很好,在今年3月份她选择了一家产后恢复中心,在5月3号这天,工作人员像往常一样,来给王女士拔火罐,操作失误加成了酒精,王女士当时就疼得大叫起来。
工作人员随后给她抹了药膏,并将王女士送到了医院。医生却表示,由于她是哺乳期,不能吃药也不能抹药膏,若不好好休养,伤口恢复很难说。本来是恢复身材的,可还没见到效果,自己却先受了伤,这算什么事。
王女士随即将事情,反映给了恢复中心的负责人,她表示开始交了3000元,由于这次事故,她不想在这里做了,提出全部退费+额外补偿,但是负责人表示,当时提醒过王女士不要动,是因为她乱动才导致酒精洒落的,至于退费,做过的不能退,最多退1500,对于王女士全额退费+补偿的诉求,她无法答应。
记者陪同王女士,找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方表示对于赔偿金额,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说明,只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能走法院了。
那么,王女士的诉求合理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恢复中心由于自己的失误,造成了王女士肚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合理费用,所以王女士要求赔偿的诉求是没问题的,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能不能全额退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这件事中,王女士交了钱进行产后恢复,就和恢复中心存在合同关系,恢复中心有义务保证王女士的人身、财产安全。可是现在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让王女士受伤,没有做到保证义务,可以以此解除合同。
但是王女士享受了服务,恢复中心也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服务,所以,全额退费确实不成立,王女士可以要求退还剩余费用,并可以要求对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她现在需要做的,是和对方协商赔偿金额,而不是纠结于退费问题。
最后,也要提醒大家,在接受类似的服务时,一定要遵从工作人员的要求,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不然,受伤后难受的还是自己。虽然这件事主要是恢复中心的责任,但是若能多注意一些细节,相信根本不会有这次事故发生。
王女士是去年11月份生的孩子,由于产后恢复得不是很好,在今年3月份她选择了一家产后恢复中心,在5月3号这天,工作人员像往常一样,来给王女士拔火罐,操作失误加成了酒精,王女士当时就疼得大叫起来。
工作人员随后给她抹了药膏,并将王女士送到了医院。医生却表示,由于她是哺乳期,不能吃药也不能抹药膏,若不好好休养,伤口恢复很难说。本来是恢复身材的,可还没见到效果,自己却先受了伤,这算什么事。
王女士随即将事情,反映给了恢复中心的负责人,她表示开始交了3000元,由于这次事故,她不想在这里做了,提出全部退费+额外补偿,但是负责人表示,当时提醒过王女士不要动,是因为她乱动才导致酒精洒落的,至于退费,做过的不能退,最多退1500,对于王女士全额退费+补偿的诉求,她无法答应。
记者陪同王女士,找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方表示对于赔偿金额,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说明,只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能走法院了。
那么,王女士的诉求合理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恢复中心由于自己的失误,造成了王女士肚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合理费用,所以王女士要求赔偿的诉求是没问题的,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能不能全额退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这件事中,王女士交了钱进行产后恢复,就和恢复中心存在合同关系,恢复中心有义务保证王女士的人身、财产安全。可是现在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让王女士受伤,没有做到保证义务,可以以此解除合同。
但是王女士享受了服务,恢复中心也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服务,所以,全额退费确实不成立,王女士可以要求退还剩余费用,并可以要求对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她现在需要做的,是和对方协商赔偿金额,而不是纠结于退费问题。
最后,也要提醒大家,在接受类似的服务时,一定要遵从工作人员的要求,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不然,受伤后难受的还是自己。虽然这件事主要是恢复中心的责任,但是若能多注意一些细节,相信根本不会有这次事故发生。
山东青岛,一名男子辞职后,又找了份工作,面试很顺利,本以为这份工作稳了,可对方在看了他前老板的朋友圈后,却出现了意外,直接表示不敢要他,让他另谋高就。男子很无奈,通过朋友才知道,前老板发了个朋友圈,内容是:
“没良心,白眼狼,谁家要了指定破产,狗都不会要你,赔死。”
下面配图就是王先生的微信和照片,这是怎么回事?2人之间到底有什么深仇大恨?
王先生和前老板是在2020年7月认识的,当时王先生是做汽车美容的,对方表示自己开了个网约车公司,邀请王先生来他公司做,在今年2月份时,王先生来到了夏先生的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当时间来到4月15号发工资时,夏先生表示有特殊情况,工资需要延迟,王先生就在公司里发了几句牢骚,没想到一下就惹怒了夏先生,对方朝着王先生怒吼:
“能干干,不能干滚蛋。”
王先生也是没忍住,就提出了辞职,没想到对方反怼他:
“不用你辞职,我直接辞退你。”
王先生随后拨打了12345,不得已,夏先生在当天就结清了工资,但是2人的梁子算是结下了。4月24日王先生找到新工作,由于都是同行,这家公司看到了夏先生的朋友圈,本来已经决定录用王先生的,只能临时变了卦。
记者陪同王先生找到了前老板,他承认这条朋友圈是他发的,理由就是看王先生不顺眼,就想指名道姓的骂,记者协调也不管用,对方态度很强硬:
“我就这个态度,去法院告我吧。”
说完就不再理会。王先生表示很无奈,就因为对方的一个朋友圈,导致他现在工作都找不到,生活中也承受了不少压力,他表示,事到如今,协商看来是没办法了,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那么,前老板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当然是不妥的,有人说不就是骂了几句吗?这难道违法吗?这是肯定的,他的言论,已经给汪先生造成了严重影响,侵犯了王先生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991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都属于人格权。这件事中,夏先生为了一时气愤,没有经过同意,就把王先生的姓名、照片等信息擅自发布,并且有指向性的诋毁王先生,降低了其他人对王先生的评价,已经构成了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00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
“没良心,白眼狼,谁家要了指定破产,狗都不会要你,赔死。”
下面配图就是王先生的微信和照片,这是怎么回事?2人之间到底有什么深仇大恨?
王先生和前老板是在2020年7月认识的,当时王先生是做汽车美容的,对方表示自己开了个网约车公司,邀请王先生来他公司做,在今年2月份时,王先生来到了夏先生的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当时间来到4月15号发工资时,夏先生表示有特殊情况,工资需要延迟,王先生就在公司里发了几句牢骚,没想到一下就惹怒了夏先生,对方朝着王先生怒吼:
“能干干,不能干滚蛋。”
王先生也是没忍住,就提出了辞职,没想到对方反怼他:
“不用你辞职,我直接辞退你。”
王先生随后拨打了12345,不得已,夏先生在当天就结清了工资,但是2人的梁子算是结下了。4月24日王先生找到新工作,由于都是同行,这家公司看到了夏先生的朋友圈,本来已经决定录用王先生的,只能临时变了卦。
记者陪同王先生找到了前老板,他承认这条朋友圈是他发的,理由就是看王先生不顺眼,就想指名道姓的骂,记者协调也不管用,对方态度很强硬:
“我就这个态度,去法院告我吧。”
说完就不再理会。王先生表示很无奈,就因为对方的一个朋友圈,导致他现在工作都找不到,生活中也承受了不少压力,他表示,事到如今,协商看来是没办法了,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那么,前老板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当然是不妥的,有人说不就是骂了几句吗?这难道违法吗?这是肯定的,他的言论,已经给汪先生造成了严重影响,侵犯了王先生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991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都属于人格权。这件事中,夏先生为了一时气愤,没有经过同意,就把王先生的姓名、照片等信息擅自发布,并且有指向性的诋毁王先生,降低了其他人对王先生的评价,已经构成了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00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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