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 】“出嫁女”“入赘男”被剥夺村民资格?郑州一家四口二审败诉后提出再审申请
从2018年11月至今,河南省郑州市岗李村90后女子张亚平一直在为自己一家四口的村民资格奔走维权。因为2018年9月16日的一次村民会议决议,张亚平一家四口被剥夺了村民资格,无权分配村里剩余土地,更拿不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为此,她先后两次提起诉讼,一、二审均败诉后,她又于今年4月提起了再审。
目前,再审申请已被河南高院受理。
全家户口都在村里
为啥没了村民资格
天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张亚平家中有姐妹三人,她排行老三,因家中没有儿子,大姐结婚时招了“上门女婿”。2014年5月,张亚平和老公陈先生登记结婚,次月陈先生的户口也迁入了岗李村,成为张家第二个“上门女婿”。婚后,张亚平和老公共育有两个女儿,一家四口在岗李村生活至今,户口也都落在了张亚平父亲的家庭户内。
然而张亚平没有想到,从小生活在岗李村的自己,竟会有这么一天——连岗李村村民都算不上了。
原来,2018年9月16日,村里召开村民会议,通过决议“闺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家里没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个女婿,只承认招一个,如果招第二个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等。上述决议写入了当天的《会议记录》,作为村规执行。根据会议决议,张亚平已出嫁,老公是家里第二个上门女婿,所以均无法享受村里任何待遇。
紧接着,2018年10月9日,村里对剩余土地进行分配,就是否分给张亚平一家四口土地做了表决,最终决定不给张亚平一家四口分地。
6月7日,天目新闻记者联系到岗李村一位张姓村长,该村长表示,前述两次会议都有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参加,会上大家做了民主表决,程序合规,相关会议记录和文书也存档可查,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奔波维权近4年
两度起诉一二审均败诉
“国家一直在倡导男女平等,女子也应该跟男人一样享受平等的权利,村规村约也不能大过国家法律和政策,你说对吧!”6月7日,张亚平告诉记者,她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她于2018年11月起诉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要求村组织发放相应补偿款40余万元。但法院一审以“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驳回起诉。
张亚平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仍旧驳回诉求,维持了原裁定。于是,张亚平申请了再审,但结果仍是维持原判。
长达2年的诉讼之路走得并不顺畅,但为了自己,也为了两个女儿,张亚平仍然不想放弃。2021年5月,她再次提起诉讼,因为此前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她,要先确认“村民资格”,才有条件就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提起诉讼,所以这次她提出要求撤销村里于2018年9月16日及10月9日做出的决议,确认自己的村民资格以及重新做出土地分配方案,但一审和二审结果依然不乐观。
2021年10月15日,郑州中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认为村里的决议并没有侵害张亚平一家四口的权益,只是以户口在村里就享有村民资格或以男女平等、妇女权益遭受侵害为由主张权利,是割裂了不同事实之间的关联,主张是机械的、片面的。最终认为村里分配征地补偿款属于村民自治,撤销决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张亚平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结果,张亚平并不服气,“作为一个娘,我不会放弃的,希望法律能捍卫我和小妮(女儿)的合法权利。”今年4月,她提起了再审申请,目前已被河南高院受理并举行了第一次听证会。
律师:村民资格不在村民自治范畴
不能通过村民会议予以剥夺
“村民资格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能通过村民会议予以剥夺。”6月7日,知名反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援助律师李莹告诉天目新闻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以及《民法典》物权编第261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其中并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村民资格的认定,村民资格并不在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并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
“此外,村里关于‘出嫁女’和‘第二个上门女婿’不享受待遇的规定,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央有关精神。”李莹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李莹律师提到,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就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有了明确规定,也为司法实践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依据。“《意见》特别强调,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今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曾公开撰文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立法,也没有集体成员权利的规定。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具体实践中,“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侵害集体成员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为对“外嫁女”“入赘男”“在校大学生”“服役人员”“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利益侵害。
李莹律师表示,近年来,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的个案屡见不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维护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在法律实践上亟待破题。
从2018年11月至今,河南省郑州市岗李村90后女子张亚平一直在为自己一家四口的村民资格奔走维权。因为2018年9月16日的一次村民会议决议,张亚平一家四口被剥夺了村民资格,无权分配村里剩余土地,更拿不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为此,她先后两次提起诉讼,一、二审均败诉后,她又于今年4月提起了再审。
目前,再审申请已被河南高院受理。
全家户口都在村里
为啥没了村民资格
天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张亚平家中有姐妹三人,她排行老三,因家中没有儿子,大姐结婚时招了“上门女婿”。2014年5月,张亚平和老公陈先生登记结婚,次月陈先生的户口也迁入了岗李村,成为张家第二个“上门女婿”。婚后,张亚平和老公共育有两个女儿,一家四口在岗李村生活至今,户口也都落在了张亚平父亲的家庭户内。
然而张亚平没有想到,从小生活在岗李村的自己,竟会有这么一天——连岗李村村民都算不上了。
原来,2018年9月16日,村里召开村民会议,通过决议“闺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家里没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个女婿,只承认招一个,如果招第二个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等。上述决议写入了当天的《会议记录》,作为村规执行。根据会议决议,张亚平已出嫁,老公是家里第二个上门女婿,所以均无法享受村里任何待遇。
紧接着,2018年10月9日,村里对剩余土地进行分配,就是否分给张亚平一家四口土地做了表决,最终决定不给张亚平一家四口分地。
6月7日,天目新闻记者联系到岗李村一位张姓村长,该村长表示,前述两次会议都有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参加,会上大家做了民主表决,程序合规,相关会议记录和文书也存档可查,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奔波维权近4年
两度起诉一二审均败诉
“国家一直在倡导男女平等,女子也应该跟男人一样享受平等的权利,村规村约也不能大过国家法律和政策,你说对吧!”6月7日,张亚平告诉记者,她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她于2018年11月起诉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要求村组织发放相应补偿款40余万元。但法院一审以“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驳回起诉。
张亚平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仍旧驳回诉求,维持了原裁定。于是,张亚平申请了再审,但结果仍是维持原判。
长达2年的诉讼之路走得并不顺畅,但为了自己,也为了两个女儿,张亚平仍然不想放弃。2021年5月,她再次提起诉讼,因为此前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她,要先确认“村民资格”,才有条件就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提起诉讼,所以这次她提出要求撤销村里于2018年9月16日及10月9日做出的决议,确认自己的村民资格以及重新做出土地分配方案,但一审和二审结果依然不乐观。
2021年10月15日,郑州中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认为村里的决议并没有侵害张亚平一家四口的权益,只是以户口在村里就享有村民资格或以男女平等、妇女权益遭受侵害为由主张权利,是割裂了不同事实之间的关联,主张是机械的、片面的。最终认为村里分配征地补偿款属于村民自治,撤销决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张亚平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结果,张亚平并不服气,“作为一个娘,我不会放弃的,希望法律能捍卫我和小妮(女儿)的合法权利。”今年4月,她提起了再审申请,目前已被河南高院受理并举行了第一次听证会。
律师:村民资格不在村民自治范畴
不能通过村民会议予以剥夺
“村民资格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能通过村民会议予以剥夺。”6月7日,知名反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援助律师李莹告诉天目新闻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以及《民法典》物权编第261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其中并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村民资格的认定,村民资格并不在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并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
“此外,村里关于‘出嫁女’和‘第二个上门女婿’不享受待遇的规定,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央有关精神。”李莹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李莹律师提到,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就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有了明确规定,也为司法实践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依据。“《意见》特别强调,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今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曾公开撰文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立法,也没有集体成员权利的规定。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具体实践中,“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侵害集体成员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为对“外嫁女”“入赘男”“在校大学生”“服役人员”“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利益侵害。
李莹律师表示,近年来,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的个案屡见不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维护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在法律实践上亟待破题。
【最高人民法院: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个案例说明了啥?】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一波三折”的电梯终于安装好了,安徽省合肥市绿园小区6幢业主再也不用为爬楼梯发愁了。2021年9月,经合肥市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了高层业主要求一楼业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的请求,这起合肥市首例因电梯加装引发的纠纷得到化解。该案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被写入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案情回顾
绿园小区6幢中高层业主因年老体弱、出行不便,一直希望能够在楼栋加装电梯。由于2019年1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的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家住6楼的老郭主动与一楼协商加装电梯事宜遭坚决拒绝,加装电梯之事只能被搁置。2020年9月,随着民法典获得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发布《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删除“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加装电梯的事情出现了转机。
2020年9月11日,经2楼以上的9户业主同意,老郭作为6幢业主代理人,与某加装电梯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但电梯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却遭到了宣某某等一楼业主的阻挠,不同意加装电梯。
因意见分歧较大,老郭等7名业主将宣某某等4人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要求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组织、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包河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某某等4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绿园小区6幢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宣判后,宣某某等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和第288条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老郭等加装电梯经本单元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过合肥市包河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程序合法。宣某某与老郭为楼上楼下相互毗邻的邻居,相邻各方之间形成了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团结互助和互让互谅的精神,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遂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心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王雷
《论语》有曰:“里仁为美”。安徽桐城的六尺巷闻名遐迩,“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以谦恭礼让、睦邻和谐成就邻里关系的一段佳话。
邻里和睦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本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因是民法典实施后,合肥市首例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阻形成的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后即引起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如何从法律层面平衡利益、定分止争,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价值判断,积极引导人们维护友善和谐文明的邻里关系,是审判工作首要考量的因素。
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人之间的容忍义务,倡导和睦包容、互谅互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对双方当事人悉心释法说理,仍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情况下,我遵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体现了邻里之间友善互助、理性解决纠纷的价值导向,对培养基层民主,提升基层自治水平起到了积极正面作用,从司法层面对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正向引导。判决后,我还向住建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推行加装电梯政策时,从政策层面加强对相邻各方利益的引导、调整和平衡。对此,合肥市正探索研究由财政出资对一二楼公共空间等进行美化,加装电梯时尽量避开楼上居民的通行通道,充分协调照顾各楼层居民利益。
华东政法大学房地产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长、华东政法大学重点学科房地产法负责人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物权的扩张与限制,保障不动产物权,必须结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加装电梯决议在符合议事规则和法定程序情况下,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
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房屋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市发展质量。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支持加装电梯等措施。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是如何保障法律的实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过程。本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考虑了各方的利益诉求,案件的判决符合情、理、法,对全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类似纠纷的处理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届特约监督员、安徽省歙县深渡镇大茂社区党总支书记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作为以老人居住为主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非常有必要,然而高楼层与低楼层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常成为工程推进的最大阻碍。
在这起案件中,案涉楼宇加装电梯已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是合法的便民利民行为,其他相关业主不应妨碍或阻止该施工行为。人民法院脚踏实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在审理中坚持法理情的统一,判决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和情怀。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大家要互相谦让、互相帮助,遇事多协商,多沟通,从而构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最终才能获得互利共赢。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一波三折”的电梯终于安装好了,安徽省合肥市绿园小区6幢业主再也不用为爬楼梯发愁了。2021年9月,经合肥市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了高层业主要求一楼业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的请求,这起合肥市首例因电梯加装引发的纠纷得到化解。该案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被写入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案情回顾
绿园小区6幢中高层业主因年老体弱、出行不便,一直希望能够在楼栋加装电梯。由于2019年1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的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家住6楼的老郭主动与一楼协商加装电梯事宜遭坚决拒绝,加装电梯之事只能被搁置。2020年9月,随着民法典获得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发布《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删除“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加装电梯的事情出现了转机。
2020年9月11日,经2楼以上的9户业主同意,老郭作为6幢业主代理人,与某加装电梯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但电梯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却遭到了宣某某等一楼业主的阻挠,不同意加装电梯。
因意见分歧较大,老郭等7名业主将宣某某等4人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要求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组织、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包河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某某等4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绿园小区6幢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宣判后,宣某某等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和第288条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老郭等加装电梯经本单元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过合肥市包河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程序合法。宣某某与老郭为楼上楼下相互毗邻的邻居,相邻各方之间形成了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团结互助和互让互谅的精神,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遂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心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王雷
《论语》有曰:“里仁为美”。安徽桐城的六尺巷闻名遐迩,“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以谦恭礼让、睦邻和谐成就邻里关系的一段佳话。
邻里和睦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本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因是民法典实施后,合肥市首例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阻形成的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后即引起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如何从法律层面平衡利益、定分止争,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价值判断,积极引导人们维护友善和谐文明的邻里关系,是审判工作首要考量的因素。
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人之间的容忍义务,倡导和睦包容、互谅互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对双方当事人悉心释法说理,仍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情况下,我遵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体现了邻里之间友善互助、理性解决纠纷的价值导向,对培养基层民主,提升基层自治水平起到了积极正面作用,从司法层面对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正向引导。判决后,我还向住建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推行加装电梯政策时,从政策层面加强对相邻各方利益的引导、调整和平衡。对此,合肥市正探索研究由财政出资对一二楼公共空间等进行美化,加装电梯时尽量避开楼上居民的通行通道,充分协调照顾各楼层居民利益。
华东政法大学房地产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长、华东政法大学重点学科房地产法负责人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物权的扩张与限制,保障不动产物权,必须结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加装电梯决议在符合议事规则和法定程序情况下,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
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房屋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市发展质量。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支持加装电梯等措施。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是如何保障法律的实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过程。本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考虑了各方的利益诉求,案件的判决符合情、理、法,对全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类似纠纷的处理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届特约监督员、安徽省歙县深渡镇大茂社区党总支书记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作为以老人居住为主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非常有必要,然而高楼层与低楼层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常成为工程推进的最大阻碍。
在这起案件中,案涉楼宇加装电梯已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是合法的便民利民行为,其他相关业主不应妨碍或阻止该施工行为。人民法院脚踏实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在审理中坚持法理情的统一,判决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和情怀。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大家要互相谦让、互相帮助,遇事多协商,多沟通,从而构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最终才能获得互利共赢。
招投标制度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对工程腐败、保证工程质量亦起到至关重要的意义。政府财政资金搞基础建设,提升群众生活质量是好事情,但更应该依法依规地进行,让每一分钱都花得公平、公开、公正 。众所周知,在我国招投标程序是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在招投标领域原本有若干监督环节,可是从事监督工作的干部如果不能履职尽责,反而成为包庇者的话,监督便形同虚设。
近日,有群众反映,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坪园区纬一路绿化工程项目(1标段)还没开始招标,就开始施工了。“施工公司怎么能保证中标呢?”群众质疑说。
经查询的网上招标公告显示,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坪园区纬一路绿化工程项目(招标项目编号:E1406002022000111001),已由朔州市平鲁区行政审批管理局批准 ,项目资金来源为 平鲁区财政投资,招标人为 朔州市平鲁区智慧城市发展服务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规模:建筑总面积:46898㎡,其中绿化面积45795㎡,硬化铺装面积(环保砖铺装)1103㎡。花岗岩道牙545延长米。景观亭1座,景观坐凳12套,垃圾桶5套。绿化给水管道730m。种植各类苗木2584株。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2022-04-29 15:00:00至2022-05-04 15:00:00,递交截止时间:2022-05-24 09:30:00,开标时间:2022-05-24 09:30:00。招标人:朔州市平鲁区智慧城市发展服务中心,地址:朔州市平鲁区平阳东街住建局208室,联系人:苏先生,联系电话:139xxxx0029。
4月30日,在知情人的带领下来到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坪园区,在现场多名工人正在紧张施工,机器轰鸣、工人忙碌,一派热火朝天的场景。令人感到惊讶的是,该项目已开工多日,施工招投标竟然还未完成。在施工现场工人说:该工程已经开工半个月了,具体是什么单位他们也不清楚,他们只管干活。
随后,电话联系到了该项目的招标人苏先生,苏先生说该项目是徐主任负责。之后又电话联系了徐主任,徐主任表示,该工程是在4月5日、6日左右开工,之所以提前施工,是因为有领导要来检查。根据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财政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其先招标后施工是法定程序,如果先施工再招标,明显属于程序倒置,违反相关规定。对此,该负责人说:“我知道啥情况了,完后在联系吧。”
招标就是为了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都内定了招标还有什么意义?国家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先招标后施工是法定程序,避免暗箱操作,其有效地控制了“人情工程”的出现,从某种角度杜绝了腐败现象。然而,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坪园区纬一路绿化工程项目在未开标的情况下已经开工明显招标施工程序“本末倒置,涉嫌暗箱操作”。对于该项目未招标先施工、涉嫌虚假招标的公然违法现象本报将继续关注。
曝光以后,平鲁开发区领导想办法删稿让读者无法理解?
来源▼
近日,有群众反映,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坪园区纬一路绿化工程项目(1标段)还没开始招标,就开始施工了。“施工公司怎么能保证中标呢?”群众质疑说。
经查询的网上招标公告显示,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坪园区纬一路绿化工程项目(招标项目编号:E1406002022000111001),已由朔州市平鲁区行政审批管理局批准 ,项目资金来源为 平鲁区财政投资,招标人为 朔州市平鲁区智慧城市发展服务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规模:建筑总面积:46898㎡,其中绿化面积45795㎡,硬化铺装面积(环保砖铺装)1103㎡。花岗岩道牙545延长米。景观亭1座,景观坐凳12套,垃圾桶5套。绿化给水管道730m。种植各类苗木2584株。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2022-04-29 15:00:00至2022-05-04 15:00:00,递交截止时间:2022-05-24 09:30:00,开标时间:2022-05-24 09:30:00。招标人:朔州市平鲁区智慧城市发展服务中心,地址:朔州市平鲁区平阳东街住建局208室,联系人:苏先生,联系电话:139xxxx0029。
4月30日,在知情人的带领下来到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坪园区,在现场多名工人正在紧张施工,机器轰鸣、工人忙碌,一派热火朝天的场景。令人感到惊讶的是,该项目已开工多日,施工招投标竟然还未完成。在施工现场工人说:该工程已经开工半个月了,具体是什么单位他们也不清楚,他们只管干活。
随后,电话联系到了该项目的招标人苏先生,苏先生说该项目是徐主任负责。之后又电话联系了徐主任,徐主任表示,该工程是在4月5日、6日左右开工,之所以提前施工,是因为有领导要来检查。根据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财政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其先招标后施工是法定程序,如果先施工再招标,明显属于程序倒置,违反相关规定。对此,该负责人说:“我知道啥情况了,完后在联系吧。”
招标就是为了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都内定了招标还有什么意义?国家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先招标后施工是法定程序,避免暗箱操作,其有效地控制了“人情工程”的出现,从某种角度杜绝了腐败现象。然而,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坪园区纬一路绿化工程项目在未开标的情况下已经开工明显招标施工程序“本末倒置,涉嫌暗箱操作”。对于该项目未招标先施工、涉嫌虚假招标的公然违法现象本报将继续关注。
曝光以后,平鲁开发区领导想办法删稿让读者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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