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香港须积极培育法律人才,协助国家推动涉外法治建设】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发表网志,回顾香港自回归25年以来律政司的工作,一直发挥着“一国两制”下的独特优势,并提到香港作为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枢纽的领导地位,会加强培育具备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国家观念深厚的法律人才。#香港#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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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献贵民法[超话]# 2022年跟着老孟熟悉《中国民法典》第085天[给你小心心][给你小心心]
90%以上的考生对法条的不熟悉可以说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不管是为了考试(特别是主观题阶段),还是为了未来的工作。作为法律人,你必须熟悉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培养自己查阅法律依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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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借款利息,北京女子要求借贷人月息2%偿还,法院判了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起诉要求月息2%是否合法呢?这种情况要看借款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法律后果不同。《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以后,当事人仅仅是打一张借条,借据,出借人要求借贷人支付利息的法律是不支持的。#普法行动##超能新星汇##法律人举案普法##出道吧新星#
但是,《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要求借贷人支付同期一年期银行间借贷市场贷款利息。
事情是这样的:内蒙古通辽市女子王某某在北京打工生活期间,2013年至5015年,向北京女子刘某某借款28万元(王某某自称其中7万元借条是重复书写,6万元是赌债),出具了借条4张,没有写明借款利息多少。事后,王某某向刘某某还款15万元。北京女子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3万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刘某某月息2%的诉求。
2013年11月8日,王某某向刘某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刘某某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欠款人:王某某2013年11月8日,还款日2014年11月8日。”
2014年6月8日、2014年12月24日、2015年4月3日,王某某分别向刘某某出具借条三张,借条上分别写着向刘某某借款8万元、6万元及7万元。
事后,王某某先后还款15万元,但并没说明具体偿还的是那一笔借款。
2021年12月21日,刘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催要借款没有结果,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归还刘某某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5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院认为,刘某某提供四张借条证明借款28万元给王某某的事实,王某某认可借条是其出具的,但是,王某某已经对其中的15万元履行了还款义务。2013年11月8日借条7万元借款的还款时间,距今已过诉讼时效,但因王某某已经陆续还款15万元,且无法说明实际还款时间,其未能证明之前的还款系对哪张借条的归还,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王某某关于2015年4月3日的借条是重复书写的辩解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刘某某、王某某之间的借款是否约定利息的问题,刘某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刘某某、王某某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法院支持刘某某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之间的逾期利率,但刘某某主张的利息标准即月息2%的要求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法院判决:王某某归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3万元,并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21日至实际归还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起诉要求月息2%是否合法呢?这种情况要看借款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法律后果不同。《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以后,当事人仅仅是打一张借条,借据,出借人要求借贷人支付利息的法律是不支持的。#普法行动##超能新星汇##法律人举案普法##出道吧新星#
但是,《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要求借贷人支付同期一年期银行间借贷市场贷款利息。
事情是这样的:内蒙古通辽市女子王某某在北京打工生活期间,2013年至5015年,向北京女子刘某某借款28万元(王某某自称其中7万元借条是重复书写,6万元是赌债),出具了借条4张,没有写明借款利息多少。事后,王某某向刘某某还款15万元。北京女子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3万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刘某某月息2%的诉求。
2013年11月8日,王某某向刘某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刘某某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欠款人:王某某2013年11月8日,还款日2014年11月8日。”
2014年6月8日、2014年12月24日、2015年4月3日,王某某分别向刘某某出具借条三张,借条上分别写着向刘某某借款8万元、6万元及7万元。
事后,王某某先后还款15万元,但并没说明具体偿还的是那一笔借款。
2021年12月21日,刘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催要借款没有结果,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归还刘某某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5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院认为,刘某某提供四张借条证明借款28万元给王某某的事实,王某某认可借条是其出具的,但是,王某某已经对其中的15万元履行了还款义务。2013年11月8日借条7万元借款的还款时间,距今已过诉讼时效,但因王某某已经陆续还款15万元,且无法说明实际还款时间,其未能证明之前的还款系对哪张借条的归还,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王某某关于2015年4月3日的借条是重复书写的辩解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刘某某、王某某之间的借款是否约定利息的问题,刘某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刘某某、王某某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法院支持刘某某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之间的逾期利率,但刘某某主张的利息标准即月息2%的要求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法院判决:王某某归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3万元,并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21日至实际归还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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