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于2022年1月30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保护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恢复工序,因特殊条件确不能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恢复标准。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有污染的,要采取适宜方法处理土壤污染物;挖损和塌陷地要先进行边坡治理,保证边坡稳定。
1.地上物清除要求
拆除林地上的各种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清除建筑地基、硬化路面和压实的碎石碎土层等硬化层,一般应清除林地上堆放物、压占物,做到林地上无任何建筑垃圾、杂物;压占物或堆放物可直接用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部分,可以不清除。
2.土地平整、覆土要求
(1)林地破坏轻微的,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2)林地被污染的,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消除或钝化土壤污染物至合理水平。通过上述措施无法将污染物消除或抑制其活性至合理水平的污染严重的土壤,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覆土厚度一般50cm以上;也可以在去除污染土壤后重新客土覆盖,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3)因挖塘、挖沙、取土、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的林地严重损毁的,平整、覆土方式和覆土厚度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执行。
(4)因开山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原有林地无法恢复的,应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矿山植被生态修复技术规范》(DB11/T 1690-2019)等技术规范进行林地治理。
3.边坡治理要求
易发生水土流失地段要修筑坡顶截排水沟、坡下排水沟、竖向排水渠或挡土墙等设施。
裸露坡面固土,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执行。
4.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要求
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三)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三、恢复植被标准
(一)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按下列要求恢复植被种植:
1.根据立地条件,优先选择乔木树种;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无法栽植乔木树种的,可人工栽植灌木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的,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恢复植被后苗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苗木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二)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植被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等其他情形的,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完成期限。
四、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树木补种,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树木补种,应当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养护等工序。
2.原地补种树木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树木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
3.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4.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5.补种完成后,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四)补种期限
树木补种原则上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
五、费用标准
(一)实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
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或者恢复、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可以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时的费用标准
1.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三十二条执行。具体标准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20元。
六、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二)本标准中所列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中所列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执行。
(四)其他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来源: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于2022年1月30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保护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恢复工序,因特殊条件确不能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恢复标准。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有污染的,要采取适宜方法处理土壤污染物;挖损和塌陷地要先进行边坡治理,保证边坡稳定。
1.地上物清除要求
拆除林地上的各种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清除建筑地基、硬化路面和压实的碎石碎土层等硬化层,一般应清除林地上堆放物、压占物,做到林地上无任何建筑垃圾、杂物;压占物或堆放物可直接用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部分,可以不清除。
2.土地平整、覆土要求
(1)林地破坏轻微的,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2)林地被污染的,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消除或钝化土壤污染物至合理水平。通过上述措施无法将污染物消除或抑制其活性至合理水平的污染严重的土壤,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覆土厚度一般50cm以上;也可以在去除污染土壤后重新客土覆盖,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3)因挖塘、挖沙、取土、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的林地严重损毁的,平整、覆土方式和覆土厚度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执行。
(4)因开山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原有林地无法恢复的,应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矿山植被生态修复技术规范》(DB11/T 1690-2019)等技术规范进行林地治理。
3.边坡治理要求
易发生水土流失地段要修筑坡顶截排水沟、坡下排水沟、竖向排水渠或挡土墙等设施。
裸露坡面固土,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执行。
4.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要求
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三)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三、恢复植被标准
(一)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按下列要求恢复植被种植:
1.根据立地条件,优先选择乔木树种;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无法栽植乔木树种的,可人工栽植灌木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的,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恢复植被后苗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苗木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二)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植被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等其他情形的,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完成期限。
四、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树木补种,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树木补种,应当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养护等工序。
2.原地补种树木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树木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
3.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4.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5.补种完成后,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四)补种期限
树木补种原则上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
五、费用标准
(一)实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
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或者恢复、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可以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时的费用标准
1.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三十二条执行。具体标准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20元。
六、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二)本标准中所列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中所列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执行。
(四)其他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来源: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于2022年1月30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保护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恢复工序,因特殊条件确不能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恢复标准。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有污染的,要采取适宜方法处理土壤污染物;挖损和塌陷地要先进行边坡治理,保证边坡稳定。
1.地上物清除要求
拆除林地上的各种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清除建筑地基、硬化路面和压实的碎石碎土层等硬化层,一般应清除林地上堆放物、压占物,做到林地上无任何建筑垃圾、杂物;压占物或堆放物可直接用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部分,可以不清除。
2.土地平整、覆土要求
(1)林地破坏轻微的,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2)林地被污染的,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消除或钝化土壤污染物至合理水平。通过上述措施无法将污染物消除或抑制其活性至合理水平的污染严重的土壤,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覆土厚度一般50cm以上;也可以在去除污染土壤后重新客土覆盖,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3)因挖塘、挖沙、取土、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的林地严重损毁的,平整、覆土方式和覆土厚度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执行。
(4)因开山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原有林地无法恢复的,应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矿山植被生态修复技术规范》(DB11/T 1690-2019)等技术规范进行林地治理。
3.边坡治理要求
易发生水土流失地段要修筑坡顶截排水沟、坡下排水沟、竖向排水渠或挡土墙等设施。
裸露坡面固土,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执行。
4.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要求
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三)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三、恢复植被标准
(一)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按下列要求恢复植被种植:
1.根据立地条件,优先选择乔木树种;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无法栽植乔木树种的,可人工栽植灌木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的,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恢复植被后苗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苗木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二)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植被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等其他情形的,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完成期限。
四、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树木补种,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树木补种,应当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养护等工序。
2.原地补种树木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树木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
3.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4.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5.补种完成后,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四)补种期限
树木补种原则上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
五、费用标准
(一)实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
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或者恢复、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可以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时的费用标准
1.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三十二条执行。具体标准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20元。
六、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二)本标准中所列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中所列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执行。
(四)其他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来源: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于2022年1月30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保护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恢复工序,因特殊条件确不能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恢复标准。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有污染的,要采取适宜方法处理土壤污染物;挖损和塌陷地要先进行边坡治理,保证边坡稳定。
1.地上物清除要求
拆除林地上的各种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清除建筑地基、硬化路面和压实的碎石碎土层等硬化层,一般应清除林地上堆放物、压占物,做到林地上无任何建筑垃圾、杂物;压占物或堆放物可直接用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部分,可以不清除。
2.土地平整、覆土要求
(1)林地破坏轻微的,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2)林地被污染的,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消除或钝化土壤污染物至合理水平。通过上述措施无法将污染物消除或抑制其活性至合理水平的污染严重的土壤,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覆土厚度一般50cm以上;也可以在去除污染土壤后重新客土覆盖,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3)因挖塘、挖沙、取土、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的林地严重损毁的,平整、覆土方式和覆土厚度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执行。
(4)因开山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原有林地无法恢复的,应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矿山植被生态修复技术规范》(DB11/T 1690-2019)等技术规范进行林地治理。
3.边坡治理要求
易发生水土流失地段要修筑坡顶截排水沟、坡下排水沟、竖向排水渠或挡土墙等设施。
裸露坡面固土,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执行。
4.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要求
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三)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三、恢复植被标准
(一)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按下列要求恢复植被种植:
1.根据立地条件,优先选择乔木树种;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无法栽植乔木树种的,可人工栽植灌木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的,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恢复植被后苗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苗木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二)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植被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等其他情形的,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完成期限。
四、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树木补种,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树木补种,应当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养护等工序。
2.原地补种树木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树木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
3.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4.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5.补种完成后,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四)补种期限
树木补种原则上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
五、费用标准
(一)实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
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或者恢复、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可以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时的费用标准
1.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三十二条执行。具体标准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20元。
六、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二)本标准中所列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中所列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执行。
(四)其他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来源: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已经我局2021 年第12 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
2021年12月31日
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全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需达到的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
(一)恢复和补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构筑物及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恢复后的林业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地表平整、覆盖种植土不小于损毁前土层厚度,难以定量时可参考周边同类型林地土层厚度;
2、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措施;
3、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标准
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时应当具备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植被恢复、树木补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根据立地条件适地适树,优先采用乡土、乔木树种,鼓励营造混交林、阔叶林;
2、林木种苗质量应达到相关标准;
3、造林初植密度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
4、树木种植一年后成活率不低于85%;林木种植三年后保存率80%以上,且分布均匀。
(四)恢复、补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造林季节、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一)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
1、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2、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测算确定,由违法者承担。
(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
行政处罚时计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两项所需费用之和。试行期间按下列要求实施: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执行标准。对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土层轻度损毁的按每平方米20-35元,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的按每平方米35-50元,林地无保留土层的按每平方米50-70元执行。
2、恢复植被费用执行标准。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每平方米20元;商品林地及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地损毁程度、恢复成本等综合确定。遇有特殊情况,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应当按成本计算。
四、其他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管护完成后,当事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代履行方式实施恢复和补种。
(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本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于《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31日,江西省林业局第12次局务会通过《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标准》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标准》?
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要求,解决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问题,促进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效实施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代履行职责,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我局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全省执行新修订《森林法》、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供管理依据。
2、《标准》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标准》包括适用范围,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其他四个部分,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涉及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及有关法规义务的具体条款,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中明确恢复和补种原则,并分别就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提出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恢复、补种期限。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中,明确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此外还就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完成后的验收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3、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自行及代履行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有什么不同?
答:《标准》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区分不同情形涉及的费用进行了明确:
一是《森林法》规定对违法责任人要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违法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恢复、补种,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二是对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测算确定,由违法者承担。
三是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实践中所需费用计算极易产生随意性,市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希望省局制定统一的处罚费用标准或在测算同时由省局对相关费用设定标准,方便基层操作实施,有效控制执法随意性。为此,我们对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参照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予以明确;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按照林地土层轻度损毁、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林地无保留土层三种情形分别划定了执行区间,同时也考虑如有以此标准计算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况,规定应当按成本计算。执法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应分别根据被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面积和被破坏植被的林地面积按照本标准各自计算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和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两者之和就是罚款的基准金额,再按照裁量权基准确认倍数,最终确定应罚款的金额。
4、《标准》行政处罚执行费用中为什么没有树木补种的费用?
答:本标准对林业行政处罚中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的确定,没有涉及补种树木所需费用问题,主要是考虑到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针对造成林木毁坏时关于补种树木方面予以罚款的规定,因此本标准不宜将树木补种的罚款标准列入。
5、为什么《标准》要规定试行?
答:制度源于实践,要在新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制订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是《森林法》提出的新要求,既包括技术标准也包括费用标准,情况较为复杂,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尤其对林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由之前的具体量化规定,改为现在按所需费用测算确定,方式发生很大变化,有必要通过试行使《标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
文件来源:江西省政府网
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已经我局2021 年第12 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
2021年12月31日
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全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需达到的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
(一)恢复和补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构筑物及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恢复后的林业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地表平整、覆盖种植土不小于损毁前土层厚度,难以定量时可参考周边同类型林地土层厚度;
2、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措施;
3、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标准
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时应当具备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植被恢复、树木补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根据立地条件适地适树,优先采用乡土、乔木树种,鼓励营造混交林、阔叶林;
2、林木种苗质量应达到相关标准;
3、造林初植密度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
4、树木种植一年后成活率不低于85%;林木种植三年后保存率80%以上,且分布均匀。
(四)恢复、补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造林季节、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一)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
1、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2、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测算确定,由违法者承担。
(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
行政处罚时计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两项所需费用之和。试行期间按下列要求实施: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执行标准。对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土层轻度损毁的按每平方米20-35元,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的按每平方米35-50元,林地无保留土层的按每平方米50-70元执行。
2、恢复植被费用执行标准。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每平方米20元;商品林地及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地损毁程度、恢复成本等综合确定。遇有特殊情况,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应当按成本计算。
四、其他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管护完成后,当事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代履行方式实施恢复和补种。
(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本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于《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31日,江西省林业局第12次局务会通过《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标准》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标准》?
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要求,解决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问题,促进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效实施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代履行职责,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我局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全省执行新修订《森林法》、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供管理依据。
2、《标准》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标准》包括适用范围,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其他四个部分,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涉及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及有关法规义务的具体条款,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中明确恢复和补种原则,并分别就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提出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恢复、补种期限。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中,明确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此外还就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完成后的验收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3、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自行及代履行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有什么不同?
答:《标准》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区分不同情形涉及的费用进行了明确:
一是《森林法》规定对违法责任人要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违法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恢复、补种,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二是对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测算确定,由违法者承担。
三是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实践中所需费用计算极易产生随意性,市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希望省局制定统一的处罚费用标准或在测算同时由省局对相关费用设定标准,方便基层操作实施,有效控制执法随意性。为此,我们对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参照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予以明确;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按照林地土层轻度损毁、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林地无保留土层三种情形分别划定了执行区间,同时也考虑如有以此标准计算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况,规定应当按成本计算。执法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应分别根据被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面积和被破坏植被的林地面积按照本标准各自计算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和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两者之和就是罚款的基准金额,再按照裁量权基准确认倍数,最终确定应罚款的金额。
4、《标准》行政处罚执行费用中为什么没有树木补种的费用?
答:本标准对林业行政处罚中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的确定,没有涉及补种树木所需费用问题,主要是考虑到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针对造成林木毁坏时关于补种树木方面予以罚款的规定,因此本标准不宜将树木补种的罚款标准列入。
5、为什么《标准》要规定试行?
答:制度源于实践,要在新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制订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是《森林法》提出的新要求,既包括技术标准也包括费用标准,情况较为复杂,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尤其对林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由之前的具体量化规定,改为现在按所需费用测算确定,方式发生很大变化,有必要通过试行使《标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
文件来源:江西省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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