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港北法院着力“三个服务” 推动一站式建设更加贴心便民
近年来,地处贵港市中心城区的港北区人民法院,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扭转案件多地方小的困局,打造硬件充实软件,推出精准便民服务、多渠道调解服务、高效快捷服务,把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成一张高效便民的闪亮名片,畅通人民群众走进法院的“最先一公里”,打通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得到群众的赞许。
精准便民服务,满足多元司法需求
“您好,这里是港北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我想咨询起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请扫二维码,这里有全套诉讼指南和文书样式,参考里面的内容即可写好诉状。您也可以考虑清楚后从广西移动微法院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
智慧法院建设使诉讼更高效便捷。这个小小的二维码,便是港北法院自主建设的“掌上诉讼服务平台”,此平台与阳光司法网相衔接,当事人只要扫描二维码,便进入港北法院阳光司法网,在手机上详细了解诉讼指南并下载法律文书样式。诉状撰写完成后,就可以从广西移动微法院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立案手续。2021年,该院网上立案2778件,网上立案率达40.96%;跨域立案23件。
诉讼服务中心刘敏主任介绍说,群众前来咨询立案手续,我们除了提供纸质版诉讼指南,还专门制作了二维码,让当事人拍照留存。在他们考虑清楚需要起诉的时候,便可以直接在网上操作,避免纸质诉讼指南遗失后,当事人又要前来法院咨询。“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尽量让群众‘一次办成’。”
在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时,一方面要面向人民群众,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另一方面还要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为此,面对案件数量位居全市基层法院首位的巨大压力,港北法院大力破解“送达难”,在创新上“补短板”“做文章”,率先在全市成立贵港市公证处驻港北法院司法辅助中心,针对案件“电子送达”开展协同创新工作,为破解“送达难”提供了新路径。集约送达除了沿用传统的送达方式外,积极运用电话、彩信、微信、电子送达平台送达,整个送达工作周期从原来的15-30天左右减少到10天左右,最短送达成功时间仅0.5天,大大提升审判工作效率。2021年,该院诉讼服务中心共送达案件6654件,其中电子送达案件5476件,电子送达11191人次。
多渠道调解服务,感受司法利民惠民
“您好,您这个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建议选择诉前调解。”面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导诉员小梁正在耐心进行引导。
诉讼服务中心作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桥头堡”,是打造“和谐司法”的重要阵地,“1+N”工作平台便是蓄积发力于诉讼服务中心。比如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辖区乡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引入律师进驻诉讼服务中心等。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对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纠纷,有针对性地邀请妇联、婚调委、司法所进行联合调解。
为了更好地发挥多元化解机制的作用,该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开展“司法门诊”服务,设置导诉员,所有来诉讼的当事人先到“司法门诊”,由导诉员根据其诉讼进行评估,引导其到相对应的窗口办理业务。对于引导诉前调解的纠纷,即使调解未果,亦会及时转入“诉讼程序”,有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群众更加满意的效果。
该院还开通了在线远程视频调解功能,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路费和精力。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经过调解平台发起在线远程视频,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手机进行“面对面”交流,这种在线调解方式既突破了空间地理位置的限制,又满足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快速高效化解矛盾纠纷。2021年,该院通过在线远程视频调解案件4件。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平台提供的便民、和平解决矛盾纠纷方式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化解,深受当事人好评。2019年10月,设立在该院的港北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被自治区妇联评为2019年广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能力提升项目成果评比“优秀奖”。
高效快捷服务,感受现代化诉讼成果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改革释放出来的红利”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落实在具体行动上。
“红利”之一便是港北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升级版建设工作“重头戏”之“简案快审”。该院依照“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原则将案件进行精准繁简分流。该院组建了1个程序分流团队,安排5名专职或兼职的程序分流员,共同开展民商事案件的分类及分流立案工作。程序分流员按类分流适用小额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但适宜快速裁判的民商事案件,并规范案件的程序转换。
为实现案件简案高效快审,该院专门设立速裁团队,组建了3个民商事速审团队,由16名法官承担简单民商事案件的立案调解和速裁工作,速裁团队遵循“速转、速送、速调、速审、速判、速结”原则,并由审管办对速裁案件进行催办督办,确保案件效率提升。
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切实为实现公平正义提速。2021年,该院速裁团队审结简易案件5464件,其中民事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56天,比法定审限缩短34天;刑事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7天,比法定审限缩短13天,办案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宗旨就是高效便民,我院扬长补短,克服地方小的难题,着重从软件上下功夫,做到服务功能样样俱全,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加开放动态、普惠均等、便民利民的诉讼服务。”该院院长陈军生如是说。(李晓韬 黄斯梅)

网爆枣阳市农商行"金耀武行长"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贷款诈骗,私自变卖抵押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情况反映人:聂红霞,电话:13710925390,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七组。
因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原负责人金耀武伪造情况反映人签名,与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骗取金额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枣阳农商行利用伪造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向情况反映人主张债权,枣阳市人民法院的受案为(2017)鄂0683民5940号。
枣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同时未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情况下,审判长;冯利国,审判员;任耀坤,钱敏,按下落不明人事,用登报缺席的程序,故意不邮寄,不打电话,不通知本人,并且按登报时间还违法提前开庭,不仔细阅卷,那么多漏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导致(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错误。情况反映人收到(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后,不服依法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鄂06民终2814号,对我们提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和“抵押担保保证书”被农商行二次打印上去,审判长;王淑清,审判员;杨文,张耀明,不根据事实调查和鉴定,偏听偏信,枉法裁判,所作出的(2018)鄂06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同样错误,导致本人进一步受到伤害。
情况反映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多次向枣阳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以及主管领导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枣阳市公安局已对金耀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金耀武等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
现将有关情况再次向贵单位反映,并恳请贵单位依法依规查处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相关违法行为。这个农商行和行长金耀武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冒充本人签字和伪造假合同,私刻假公章,以购买机器为由,款到后,又被自己占为己有,还有贷款合规部层层领导签字放出贷款,至于背后有庞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待审查?

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2015年2月8日,张伦生和情况反映人商量借用情况反映人房产证抵押贷款80万元内用于资金周转,同意了张伦生的请求,为张伦生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张伦生要求自己填的,说是以公司的名义才能借款,当时情况反映人就到了公证处签了委托书。情况反映人的真实意愿是仅为张伦生提供80万内担保。情况反映人与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宏钻业公司)没有任何往来和经济纠纷,情况反映人为张伦生处所签订相关担保材料也均未涉及睿宏公司,更不认识睿宏公司的股东,也没有为睿宏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认定二情况反映人对枣阳农商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有两个,一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但这两个证据均系虚假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2017)鄂0683民5940号中枣阳农商行向法院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复印件,且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情况反映人所签,而是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模仿二情况反映人的笔迹签的,为了诉讼向法院提交了其制作的虚假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三、二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只是对抵押物担保保证,并不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没有对抵押物之外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中枣阳农商行提交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复印件,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情况反映人签的,但农商行工作人员添加了部分内容,对该证据进行了伪造或变造,二情况反映人签订的材料中并没有“我本人自愿用其抵(质)押物(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在你行1000万元的贷款作抵(质)押担保,若借款人到到期未偿还,由保证人同意用抵(质)押物抵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段内容。该段内容是枣阳农商行分行负责人金耀武在二情况反映人签名之后打印添加上去的,张伦生和徐红陈述其二人签字时也是没有该段内容,四人的陈述一致的。
另外从该段话表述的矛盾之处也可以与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二人签订的担保书的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而该段话中“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2月份签订的担保书,未到3月份,怎么会详见之后的3月份的借款合同?显然该段话是在2015年3月份或3月份之后添加的,是伪造或变造的。据此,该《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依据。同时当时签订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空白表已留了照相凭据,他利用空白表添加了内容附上。
涉案贷款系枣阳农商行违法放贷。按照枣阳农商行对外借款操作流程,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对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予以约定,但本案中,睿宏公司一次性借款1000万元的巨额借款,却没有让二情况反映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与情理不符。并且按照银行内部操作规定,担保人在签字时应拍电子照片留存。二情况反映人并没有签订保证合同,也没有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并没有对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的原负责人金耀武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如下:
  1.枣阳市农商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向枣阳市房产局提交了虚假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控告人所签,是他人模仿二人的笔迹签的。
  2.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伪造、变造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控告人签的,但农商行为达到其目的,添加了部分内容,进行了伪造或变造。抵(质)押保证书中担保保证书,详见3月借款合同,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2015年4月16日,3月份借款合同在哪里?足以证明抵(质)押保证书的虚假性。
  3.睿宏钻业和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的合同是虚假的,公章也是虚假的的。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采购合同,但经查询工商登记,根本没有“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只有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并且公章为“浙江义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明显是虚假、伪造的,假合同、假公章。另外根据睿宏鉆业公司的提款申请书表明,该1000万借款中并没有支付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而是汇入了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更名为枣阳市玉雅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而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向朝云、袁永付(2016年4月15日退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期间的股东分别为金耀武、袁永付、向朝云。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金耀武既是枣阳市农商行巨星分行行长,又是睿宏钻业的股东,完全是金耀武一手操作的。据张伦生后来陈述,款到后,金耀武分得700万,张伦生分得300万。
  4.据睿宏钻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陈述,关于公司借款一事,完全是股东金耀武利用其在农商行任职的便利,私自采取虚假手段,骗取情况反映人签字担保,向银行借款,所借款项并不是公司所用。
  5.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本次借款是睿宏钻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对此情况二情况反映人并不知情,根据相关规定,二再审申请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6.《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情况反映人签名是枣阳农商行工作人员金耀武模仿情况反映人所签系伪造,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金耀武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3日,金耀武在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供述情况反映人的签名是其所签的。金耀武已在公安局侦查卷宗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面写:“以上(指张伦生、徐红、唐国昭,聂红霞)签字是我所签”,此证据已经在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察卷中,相关部门可以去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取证。 同时张伦生也证明担保合同是空白,是金耀武加上去的。(材料证据附后)
7.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年2月依法查封睿宏钻业有限公司评估抵押2000多万的机械设备,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未处理执行该查封资产,导致查封后的财产事后被金耀武立即转移变卖,此行为已构成犯罪。
2021年4月份本人把情况也反映给驻襄阳政法教育督导小组,领导们也非常重视,也转交给襄阳中院,襄阳中院至今没有正面回复。

襄阳市人民检查院监督决定书中,鄂襄检民监(2021)42060000085,金耀武冒充我本人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抵押担保保证书”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想问问党的领导,冒充我们本人签字,是什么性质,难道不违法吗?怎么不正面回复金耀武的犯罪事实,还是另有隐情。另外为了证明“抵押担保保证书”是空白表,我已向检察院提供了原始的空白照片资料。为什么不做鉴定。你们这样办案严重影响了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求。难道检察院是这样办案的吗?难道银行贷款签一个空白表格就可以贷款了吗?还是存在一种给金耀武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综上,申请人特向贵局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工作人员金耀武的违法行为,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追究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正义,还情况反映人公道!也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以下图片就是冒充我本人签字的证据,已经在枣阳市经侦大队承认并签字了,铁的证据。 https://t.cn/RuQ52aU

网爆枣阳市农商行"金耀武行长"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贷款诈骗,私自变卖抵押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情况反映人:聂红霞,电话:13710925390,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七组。
因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原负责人金耀武伪造情况反映人签名,与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骗取金额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枣阳农商行利用伪造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向情况反映人主张债权,枣阳市人民法院的受案为(2017)鄂0683民5940号。
枣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同时未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情况下,审判长;冯利国,审判员;任耀坤,钱敏,按下落不明人事,用登报缺席的程序,故意不邮寄,不打电话,不通知本人,并且按登报时间还违法提前开庭,不仔细阅卷,那么多漏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导致(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错误。情况反映人收到(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后,不服依法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鄂06民终2814号,对我们提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和“抵押担保保证书”被农商行二次打印上去,审判长;王淑清,审判员;杨文,张耀明,不根据事实调查和鉴定,偏听偏信,枉法裁判,所作出的(2018)鄂06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同样错误,导致本人进一步受到伤害。
情况反映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多次向枣阳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以及主管领导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枣阳市公安局已对金耀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金耀武等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
现将有关情况再次向贵单位反映,并恳请贵单位依法依规查处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相关违法行为。这个农商行和行长金耀武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冒充本人签字和伪造假合同,私刻假公章,以购买机器为由,款到后,又被自己占为己有,还有贷款合规部层层领导签字放出贷款,至于背后有庞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待审查?

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2015年2月8日,张伦生和情况反映人商量借用情况反映人房产证抵押贷款80万元内用于资金周转,同意了张伦生的请求,为张伦生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张伦生要求自己填的,说是以公司的名义才能借款,当时情况反映人就到了公证处签了委托书。情况反映人的真实意愿是仅为张伦生提供80万内担保。情况反映人与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宏钻业公司)没有任何往来和经济纠纷,情况反映人为张伦生处所签订相关担保材料也均未涉及睿宏公司,更不认识睿宏公司的股东,也没有为睿宏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认定二情况反映人对枣阳农商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有两个,一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但这两个证据均系虚假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2017)鄂0683民5940号中枣阳农商行向法院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复印件,且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情况反映人所签,而是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模仿二情况反映人的笔迹签的,为了诉讼向法院提交了其制作的虚假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三、二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只是对抵押物担保保证,并不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没有对抵押物之外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中枣阳农商行提交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复印件,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情况反映人签的,但农商行工作人员添加了部分内容,对该证据进行了伪造或变造,二情况反映人签订的材料中并没有“我本人自愿用其抵(质)押物(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在你行1000万元的贷款作抵(质)押担保,若借款人到到期未偿还,由保证人同意用抵(质)押物抵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段内容。该段内容是枣阳农商行分行负责人金耀武在二情况反映人签名之后打印添加上去的,张伦生和徐红陈述其二人签字时也是没有该段内容,四人的陈述一致的。
另外从该段话表述的矛盾之处也可以与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二人签订的担保书的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而该段话中“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2月份签订的担保书,未到3月份,怎么会详见之后的3月份的借款合同?显然该段话是在2015年3月份或3月份之后添加的,是伪造或变造的。据此,该《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依据。同时当时签订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空白表已留了照相凭据,他利用空白表添加了内容附上。
涉案贷款系枣阳农商行违法放贷。按照枣阳农商行对外借款操作流程,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对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予以约定,但本案中,睿宏公司一次性借款1000万元的巨额借款,却没有让二情况反映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与情理不符。并且按照银行内部操作规定,担保人在签字时应拍电子照片留存。二情况反映人并没有签订保证合同,也没有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并没有对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的原负责人金耀武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如下:
  1.枣阳市农商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向枣阳市房产局提交了虚假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控告人所签,是他人模仿二人的笔迹签的。
  2.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伪造、变造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控告人签的,但农商行为达到其目的,添加了部分内容,进行了伪造或变造。抵(质)押保证书中担保保证书,详见3月借款合同,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2015年4月16日,3月份借款合同在哪里?足以证明抵(质)押保证书的虚假性。
  3.睿宏钻业和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的合同是虚假的,公章也是虚假的的。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采购合同,但经查询工商登记,根本没有“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只有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并且公章为“浙江义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明显是虚假、伪造的,假合同、假公章。另外根据睿宏鉆业公司的提款申请书表明,该1000万借款中并没有支付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而是汇入了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更名为枣阳市玉雅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而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向朝云、袁永付(2016年4月15日退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期间的股东分别为金耀武、袁永付、向朝云。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金耀武既是枣阳市农商行巨星分行行长,又是睿宏钻业的股东,完全是金耀武一手操作的。据张伦生后来陈述,款到后,金耀武分得700万,张伦生分得300万。
  4.据睿宏钻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陈述,关于公司借款一事,完全是股东金耀武利用其在农商行任职的便利,私自采取虚假手段,骗取情况反映人签字担保,向银行借款,所借款项并不是公司所用。
  5.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本次借款是睿宏钻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对此情况二情况反映人并不知情,根据相关规定,二再审申请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6.《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情况反映人签名是枣阳农商行工作人员金耀武模仿情况反映人所签系伪造,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金耀武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3日,金耀武在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供述情况反映人的签名是其所签的。金耀武已在公安局侦查卷宗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面写:“以上(指张伦生、徐红、唐国昭,聂红霞)签字是我所签”,此证据已经在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察卷中,相关部门可以去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取证。 同时张伦生也证明担保合同是空白,是金耀武加上去的。(材料证据附后)
7.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年2月依法查封睿宏钻业有限公司评估抵押2000多万的机械设备,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未处理执行该查封资产,导致查封后的财产事后被金耀武立即转移变卖,此行为已构成犯罪。
2021年4月份本人把情况也反映给驻襄阳政法教育督导小组,领导们也非常重视,也转交给襄阳中院,襄阳中院至今没有正面回复。

襄阳市人民检查院监督决定书中,鄂襄检民监(2021)42060000085,金耀武冒充我本人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抵押担保保证书”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想问问党的领导,冒充我们本人签字,是什么性质,难道不违法吗?怎么不正面回复金耀武的犯罪事实,还是另有隐情。另外为了证明“抵押担保保证书”是空白表,我已向检察院提供了原始的空白照片资料。为什么不做鉴定。你们这样办案严重影响了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求。难道检察院是这样办案的吗?难道银行贷款签一个空白表格就可以贷款了吗?还是存在一种给金耀武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综上,申请人特向贵局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工作人员金耀武的违法行为,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追究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正义,还情况反映人公道!也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以下图片就是冒充我本人签字的证据,已经在枣阳市经侦大队承认并签字了,铁的证据。 https://t.cn/R2W6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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