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淑云:2816件案子,3705人!这位老公诉人,不简单!
她是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检察部负责人。
六年间,谷淑云在公诉舞台上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则,带领刑检部门干警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2816件3705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她坚持打击力度、办案效率、案件质量并重,努力把每一起涉黑恶案件办得扎实高效,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优秀检察人的职业操守。

带头攻关,
精准打击黑恶犯罪分子

作为经验丰富的“老公诉人”,谷淑云始终秉持“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生命线”的办案理念,力求对黑恶犯罪分子精准打击、“一击必中”。

2019年,谷淑云参与办理被告多达42人的“6.11”涉黑专案,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张家界市查办并依法提起公诉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社会各界和市、区两级领导高度关注。


该案被告人数多、犯罪事实笔数多、罪名数多,相关卷宗多达100多卷。加入办案组后,谷淑云废寝忘食、夜以继日,通过反复阅卷,拼接证据锁链,和同事详细讨论犯罪构成要件,集中集体智慧,从堆积如山的材料中逐步精准锁定案情要点、厘清起诉重点顺序。在制作起诉书时,为了让案件不留任何遗漏,她连续两晚留宿办公室,仔细斟酌每一字句,力求起诉书精益求精,誓将犯罪分子绳之於法。

该案审结时,谷淑云和同事制作的各类文书近 80余份,其中一份审查报告就长达 700 多页。

2019年10月29日,由于该案侦诉工作准备充分,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都形成完整证据链,案件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100多人的见证下顺利完成庭审程序,42名涉案被告人随后被法院分别判处25年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当法槌敲下的那一刻,谷淑云终于如释重负。

不畏艰难,
过上“背井离乡”的日子

2020年4月,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谷淑云又前往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协助办理曾某某等人“7.26”涉黑专案。考虑到该案影响大,涉及面广,为最大限度减少外界干扰,专案组采取了封闭办案模式。

谷淑云与办案组同事一起,全身心扑在了专案上,早上7点就到达专案组办公室,夜里掌灯时还在讨论案件,更别说周末抽时间回去看看家人了。在连续两个月的办案过程中,她完全开启“五加二、白加黑”生活模式、每天从办案场所到食宿地点“两点一线”,硬是过起了“背井离乡”的日子。


谷淑云连续加班加点审阅了100多本案卷材料,仔细核实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详细研究追诉时效等,并就案件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的认定、具体法律适用、涉案款物扣押时效及保护伞线索梳理与移送等焦点问题,多次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有效确保了该案件依法准确办理。案件移送法院后,谷淑云依然不敢有丝毫松懈,数次讨论修改出庭预案,精心为出庭做好准备。


2020年6月28日至7月3日,曾某某等人“7·26”涉黑案在桑植县贺龙体育馆举行为期6天的公开审理。谷淑云努力克服身体上的不适,每天从上午9点一直工作到下午6点,除了吃饭时间基本上都在公诉席上度过,直到6天后的庭审结束,她才几个月来第一次回家。该案于7月23日公开宣判,最终曾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九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张家界市首例被全国扫黑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扫黑除恶案件终于拉下帷幕。

不改初心,
用行动诠释忠诚与担当


谷淑云始终不忘从事检察事业的那份初心,以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无怨无悔的姿态投身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秉承“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工作要求,认真研究案情、精心准备庭审预案、精准打击黑恶分子,带领同事们加班加点、默默奉献、不计得失。除了担任黑恶案件主要办案人员外,她还在扫黑除恶涉及的线索摸排、社会治理、法治宣传等工作中均做出重要贡献,在办案中发现并移送“保护伞”线索23条,督促娱乐场所监管等突出问题整改到位,所在单位被评为市区两级“扫黑除恶先进单位”。

工作之余,她还积极投身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中,每年积极参与春节慰问特困户、学雷锋、社区义务巡逻、假期自驾游咨询服务等各类活动,坚持以实际行动服务社会、回报社会。

谷淑云用敢于担当、无私奉献的实际行动完美诠释了检察人的初心和使命,用踏实勤奋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工作业绩赢得了领导和同事的普遍赞誉。她本人先后荣立三等功两次,多次获得“优秀公诉人”、“最佳辩手”、“全市检察业务能手”等荣誉,2016年荣获湖南省“雷锋式忠诚卫士”称号。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3大创新】12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此次《规定》有哪些创新或突破?来看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的解读。

《规定》对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及全国网信工作会议对互联网内容治理的总体要求,针对目前互联网内容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需求,从一系列新技术、新应用对网络内容建设提出的新挑战入手,瞄准更高层面建设清朗网络空间的目标,即全面提升网络内容治理效果,全面优化并重构网络内容生态结构,以系统化思维和网络生态治理的全新理念,为当前的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提供了更综合、更系统也更有针对性的方案。

《规定》以系统化思维和更为综合的量化指标,丰富完善了互联网信息内容标准,为网络信息生态建设确立了基本的内容标准体系。《规定》之前的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发布了一系列内容标准。与其他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比,《规定》除了首次以网络生态治理理念来统领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外,还对信息内容治理的核心对象,即内容标准提出了更为系统、更为综合的方案。

《规定》的内容生态治理思路,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或突破。

创新一

首先,以往的相关规定,比如比较有代表性的“九不准”要求,出发点是防止特定类型的内容进入到公共传播领域,进入到网络空间,它属于较为典型的禁止性规定。对于违规者,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采取的都是以事后处罚为主的措施。这种方式相当于给相关人员规定了一个内容生产、传播和消费的内容上限,也称为传播的内容高压线。

大量能够传播的内容,只能采取排除法,即不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就可以制作、传播和消费。也就是说,不能往上触碰的内容虽然得到了有效管控,但并不能有效管控“向下”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以网信办为代表的内容监管机构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的原因之一。而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和平台内部责任体系的逐步完善,这类情况自然也会大幅度减少。

明显触犯法律明令禁止的“九不准”内容大量减少,甚至在有些平台上绝迹,这并不是说网络空间就完全清朗了,网络空间就真正成为亿万人民的精神家园了。在不能通过明显违背“九不准”内容来扩大经营规模、吸引更多关注、产生更多流量的情况下,平台和大量的个体内容生产者、传播者开始在“三俗”的内容方面下功夫。

而法律只以禁令方式对内容提出要求的做法,有助于形成内容制作和传播的“灰色”地段,助长内容制作者、传播者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制作传播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但确实又令人担忧的内容,如大量低俗、庸俗和媚俗的内容。

《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治理,立足于互联网内容建设,更侧重于要求各参与方结合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伟大社会实践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如何增加合法的、正能量的内容供给的角度,对内容制作、生产等提出了正面的、引领性的要求。

《规定》细化了《网络安全法》中对互联网内容的一些概括性要求,使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内容和广大互联网用户参与内容制作传播更有方向感,让内容提供者、传播者和消费者有了可以参照的标准,让他们更容易比照这些要求进行内容的生产、交流和传播。

《规定》的此类要求是对许多互联网平台内容建设的实践经验的总结。近年来,随着国家互联网内容监管力度的加大,不少平台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内部审核,防止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出现在自己的平台上,另一方面,还开始调动各方力量,试图调动每一个网民的积极性和创作的欲望,让其为平台提供更加优质的内容,增加优质内容的供给,在实践中不断扩大平台优质内容的占比。

此外,《规定》更注重对信息内容源头的把控,突出要求在内容供给时各方要保持合法的、正能量的初心。《规定》既对网络信息生态参与各方,尤其是用户、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及其管理者提出了正面要求,也把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过程进行了有效前置,有助于从源头上改善信息内容的生态结构。《规定》要求有影响力的内容平台设置专门的生态治理负责人,全面、专职负责互联网内容生态建设,从生态角度上防范互联网内容生态经营风险,为互联网内容安全上一道保险。

创新二

其次,结合网络信息内容实际情况,参照现有法律相关要求,《规定》在注重全面提升网络信息内容供给质量的同时,将目前网络信息内容供给方面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一些方面,予以列举明示。这部分需要大家共同“防范和抵制”的内容,与《规定》明令禁止的内容,加上前面鼓励提供的内容,共同形成内容建设的风向标、内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共同形成网络信息生态治理的标准体系。

《规定》第七条的内容丰富了政府对互联网内容要求的规范性标准,也总结了近年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内容监管过程中遇到的虽然没有触及法律规定的上限,但也严重损害网络空间内容生态,严重减损网络空间内容质量的“三俗”类的内容。

《规定》将这类内容列入网络内容各参与方(包括互联网用户、企业、内容服务平台)“防范和抵制”的内容板块,带有明显的导向性、原则性,是对近年来网络空间存在的信息内容问题的高度总结和概括,是对《网络安全法》第六条提到的相关要求的响应与落实,也使得《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变得更加具体和更有可操作性。

创新三

最后,在确保信息内容标准的有效落实或合法、正能量内容的供给等方面,《规定》明确了已有的一些制度性安排,还通过更有针对性的规范,对随机生成的内容,或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人而异的内容,提出了前置性的要求,避免平台利用后台数据或信息传播方面的优势地位,对单个用户形成信息绑架、数据误导。《规定》要求信息推送的流程要加强合法、合规把控外,还要求进行价值观把控,禁止以技术或算法中立等借口,任由机器操纵信息内容的分发和传播过程。

《规定》除了对信息内容本身提出了更体系化、更综合的要求外,对内容呈现给网民的方式,尤其是呈现给未成年人网民的方式,提出了版面上或者形式上的要求。这种要求也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随着新平台和消费者关系格局的形成而提出的新要求。

也可以说,《规定》禁止平台任由算法或商业利益主导信息分发和传播机制的要求,是对日益失衡的信息服务平台与用户之间关系中弱者一方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信息服务平台与用户之间良性的信息供给与消费关系。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过程中,国家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其他同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再次强调了国家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网络信息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为协调各监管机构更好履行监管职责、调动各方力量更有序参与互联网内容建设并从总体上提升网络空间内容建设的质量,搭建了更协调的联合执法机制,以更高效的机制应对互联网内容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规定》的执行,有助于推动政府各部门认真履职,共同致力于提升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水平的质量。

在生活互联网化和互联网生活化的情况下,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来解决自己的衣食住行问题。在娱乐、教育、认知等整体向网络空间转移的情况下,《规定》也特别注意到了广大互联网用户作用的发挥,力求为广大互联网用户通过举报等机制参与互联网内容治理创造了更便利的条件,力求通过增加平台和用户的互动来解决内容生产、传播过程中的问题。同时,加强互联网内容治理,对构建各方有序的互联网内容治理格局,对全面提升互联网内容质量、确保亿万人民的精神家园天朗气清,都有重要的价值。

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看网络内容治理标准的新变化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及全国网信工作会议对互联网内容治理的总体要求,针对目前互联网内容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需求,从一系列新技术、新应用对网络内容建设提出的新挑战入手,瞄准更高层面建设清朗网络空间的目标,即全面提升网络内容治理效果,全面优化并重构网络内容生态结构,以系统化思维和网络生态治理的全新理念,为当前的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提供了更综合、更系统也更有针对性的方案。

  《规定》以系统化思维和更为综合的量化指标,丰富完善了互联网信息内容标准,为网络信息生态建设确立了基本的内容标准体系。《规定》之前的互联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发布了一系列内容标准。与其他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比,《规定》除了首次以网络生态治理理念来统领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外,还对信息内容治理的核心对象,即内容标准提出了更为系统、更为综合的方案。《规定》的内容生态治理思路,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或突破。

  首先,以往的相关规定,比如比较有代表性的“九不准”要求,出发点是防止特定类型的内容进入到公共传播领域,进入到网络空间,属于较为典型的禁止性规定。对于违规者,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采取的都是以事后处罚为主的措施。这种方式相当于给相关人员规定一个内容生产、传播和消费的内容上限,也称为传播的内容高压线。

  大量能够传播的内容,只能采取排除法,即不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就可以制作、传播和消费。也就是说,不能往上触碰的内容虽然得到了有效管控,但并不能有效管控“向下”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的主要原因。而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和平台内部责任体系的逐步完善,这类情况自然也会大幅度减少。

  明显触犯法律明令禁止的“九不准”内容在大量减少甚至在有些平台上绝迹的同时,并不是说网络空间就完全清朗了,网络空间就真正成为亿万人民的精神家园了。在不能通过明显违法的“九不准”内容来扩大经营规模、吸引更多关注、产生更多流量的情况下,平台和大量的个体内容生产者、传播者开始在“三俗”的内容方面下功夫。而法律只以禁令方式对内容提出要求的作法,有助于形成内容制作和传播的“灰色”地段,助长内容制作者、传播者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制作传播法律上够不上禁止但确实又令人担忧的内容,如大量低俗、庸俗和媚俗的内容。

  《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治理,立足互联网内容建设,更侧重于要求各参与方结合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伟大社会实践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如何增加合法、正能量方面的内容供给的角度,对内容制作、生产等提出了正面的、引领性的要求。细化了《网络安全法》中对互联网内容的一些概括性要求,使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提供服务和广大互联网用户参与互联网内容制作传播的过程中,更有方向感;让内容提供者、传播者和消费者有了可以参照的标准,更容易比照这些要求进行内容的生产、交流和传播。

  《规定》的此类要求是对许多互联网平台内容建设的实践经验的总结。近年来,随着国家互联网内容监管力度的加大,不少平台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内部审核防止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出现在自己的平台上,另一方面,不少平台还开始调动各方力量、试图调动每一个网民的积极性和创作的欲望,让其为平台提供更加优质的内容,增加优质内容的供给,在实践中不断扩大平台优质内容的占比。

  其次,《规定》更注重信息内容源头的把控,突出要求内容供给时各方要保持合法、正能量的初心。既对网络信息生态参与各方,尤其是用户、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及其管理者提出了正面要求,也把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过程进行了有效前置,有助于从源头上改善信息内容的生态结构。《规定》要求有影响力的内容平台设置专门的生态治理负责人,全面、专职负责互联网内容生态建设,也容易从生态角度,从总体上防范互联网内容生态经营风险,为互联网内容安全上一道保险。

  此外,结合网络信息内容实际情况,参照现有法律相关要求,《规定》在注重全面提升网络信息内容供给质量的同时,将目前网络信息内容供给方面存在问题较为突出一些方面,予以列举明示。这部分需要大家共同“防范和抵制”的内容,与《规定》明令禁止的内容,加上前面鼓励提供的内容,共同形成内容建设的风向标、内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共同形成网络信息生态治理的标准体系。

  近年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与其他负有互联网内容监管职责的一系列国家机关,也包括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制定了《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大量涉及互联网内容治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七条的内容,丰富了政府对互联网内容要求的规范性标准,也总结了近年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内容监管过程中遇到的虽然没有触及法律规定的上限,如“九不准”的内容,但也严重损害网络空间内容生态,严重减损网络空间内容质量的“三俗”类的内容。

  《规定》将这类内容列入网络内容各参与方,包括互联网用户、企业、内容服务平台“防范和抵制”的内容板块,带有明显的导向性、原则性,是对近年来网络空间存在的信息内容问题的高度总结和概括,是对《网络安全法》第六条提到的相关要求的响应与落实。也使得《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变得更加具体、更有可操作性。《网络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最后,在确保信息内容标准的有效落实或合法、正能量内容的供给等方面,《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已有的一些制度性安排,还通过更有针对性的规范,对随机生成的内容,或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人而异的内容,提出了前置性的要求,避免平台利用后台数据或信息传播方面的优势地位,对单个用户形成信息绑架、数据误导。《规定》同时要求信息推送的流程要加强合法、合规把控外,还要求进行价值观把控,禁止以技术或算法中立等借口,任由机器操纵信息内容的分发和传播过程。

  《规定》除了对信息内容本身提出了更体系化、更综合的要求外,对内容呈现给网民的方式,尤其是呈现给未成年人网民的方式,提出了版面上的或者形式上的要求。这种要求也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随着新平台和消费者关系格局的形成而提出的新要求。也可以说,《规定》禁止平台任由算法或商业利益主导信息分发和传播机制的要求,是对日益失衡的信息服务平台与用户之间关系中弱者一方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信息服务平台与用户之间良性的信息供给与消费关系。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过程中,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其他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再次强调了国家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网络信息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为协调各监管机构更好履行监管职责、调动各方力量更有序参与互联网内容建设并从总体上提升网络空间内容建设的质量,搭建了更协调的联合执法机制,以更高效的机制应对互联网内容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规定》的执行,有助于政府各部门认真履职,共同致力于提升网络信息内容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在生活互联网化和互联网生活化的情况下,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来解决自己的衣食住行问题,在娱乐、教育、认知等整体向网络空间转移的情况下,《规定》也特别注意到了广大互联网用户作用的发挥,力求为广大互联网用户通过举报等机制参与互联网内容治理创造了更便利的条件,力求通过增加平台和互联网用户的互动来解决内容生产、传播过程中“问题”内容的治理。同时,加强互联网内容治理,对构建各方有序、负责任地全面参与的互联网内容治理格局,对全面提升互联网内容质量、确保亿万人民的精神家园天朗气清,都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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