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权力机关的全面系统瘫塌成为法治社会的主流》
前边我们在微博上讲到了作为政府系统不应该在司法系统,呈现黑暗的时候,束缚住了政府的手脚,使得政府在司法黑暗面前不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
从本人20多年的依法诉访的经历当中,我们的的确确的看到了司法系统的黑暗影响到了政府的依法行政以及对自己错误的行政行为的违法必究的结果。
当然在这里边,我们并不想为政府开脱和责免责,但是作为社会上依法行政的法律规定,是不是确确实实的束缚了政府的手脚?我从法治的角度上进行解析,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社会上的法治效应。在本人依法住访的,二十多年的经历当中,从政府部门来讲,打出涉法涉诉,不受理信访事项的规定,的确是已经作为一项政策实施了。那么,作为法治整顿以及法治治理当中这项规定是利还是弊呢?原本牵扯到政府依法履责的事项和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后,那么,政府部门就不再对这样的信访事项进行负责,而是介入司法机关以后,完全就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处理了。如果相关案件真正的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依法解决,并不是什么坏事?但是,当司法机关以各种说辞不对案件进行处理之后,那么明显的就会呈现出司法机关的决定与政府的决定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这也是本人在依法住房20多年的历程当中,至今依旧无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既然作为政府部门的政策是涉法涉诉,不受理信访事项,然而,司法机关的审理结果是,超过诉讼时效了,不再受理案件去要求找政府去解决。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必然偶然就案件和信访问题产生了互相推诿和法律打架的现象。
从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互相推诿的状况上看,他们之间各执一词。西城区政府职能部门宣房投,他们认定受害人曾经打过官司了,并且败诉了,所以这个也成为了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的依据了。然而,司法机关一方说,我们并没有剥夺了你的合法承租权利这个实体权力,也没有说你不应该是承租人,只是你的诉求超过了时效,我们法院不去审理你的案件。而政府部门在这个环节上,更多的认为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因为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审判,所以他们就认为他们没有不对。从现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他们的看法还始终是:司法机关应该做出他们当初认定承租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才对。
那么对于司法机关在曾经审理过的民事案件当中,再返还的房本的这个案进行时,司法机关认定了,因为是政府部门在承租人的认定上的是原告,所以在审理返还租赁合同的这个案件中。那么司法机关就把这个租赁合同认定应该返还给原告,那么关于这个租赁合同是不是应该由原告持有?也就是确权的问题,不属于这个案件审理,并且在日后的检察院监督当中。检察院又认定相关租赁合同的发放不是属于检察院管辖的部分,他是应该由政府部门负责相关租赁合同的发放和认定?那么,在这个环节上,实际上司法机关已经把相关承租人的责任推给了政府部门。政府的职能部门却在认识上与司法机关不同,他们认为你已经进行诉讼了,你又败诉了,司法机关没有支持你应该持有这个租赁合同,所以他们在租赁合同这个问题上法院,因为没有受到法院的审判,并且我们也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所以政府部门认为,他们有理由在相关承租人变更的问题上,可以不作为。
从以上的简单的阐述当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从司法系统到政府系统,在建立“正不压邪”的趋势,双方都呈现了逆向而行的状况,也就是说,都没有讲政治,也没有维宪法,体现出了正能量不足、而负能量有余的行为表现中。
从这些方面来看,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互相推诿,法律打架产生出正不压邪的结果也就不奇怪了。在这里我们还要强调的就是,所有应该对这些现象负责的权利系统都没有发挥出正常的依法履责的作用,显示和导致的是全面系统瘫塌,并且从我们这个案件长期上看,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主流。
前边我们在微博上讲到了作为政府系统不应该在司法系统,呈现黑暗的时候,束缚住了政府的手脚,使得政府在司法黑暗面前不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
从本人20多年的依法诉访的经历当中,我们的的确确的看到了司法系统的黑暗影响到了政府的依法行政以及对自己错误的行政行为的违法必究的结果。
当然在这里边,我们并不想为政府开脱和责免责,但是作为社会上依法行政的法律规定,是不是确确实实的束缚了政府的手脚?我从法治的角度上进行解析,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社会上的法治效应。在本人依法住访的,二十多年的经历当中,从政府部门来讲,打出涉法涉诉,不受理信访事项的规定,的确是已经作为一项政策实施了。那么,作为法治整顿以及法治治理当中这项规定是利还是弊呢?原本牵扯到政府依法履责的事项和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后,那么,政府部门就不再对这样的信访事项进行负责,而是介入司法机关以后,完全就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处理了。如果相关案件真正的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依法解决,并不是什么坏事?但是,当司法机关以各种说辞不对案件进行处理之后,那么明显的就会呈现出司法机关的决定与政府的决定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这也是本人在依法住房20多年的历程当中,至今依旧无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既然作为政府部门的政策是涉法涉诉,不受理信访事项,然而,司法机关的审理结果是,超过诉讼时效了,不再受理案件去要求找政府去解决。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必然偶然就案件和信访问题产生了互相推诿和法律打架的现象。
从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互相推诿的状况上看,他们之间各执一词。西城区政府职能部门宣房投,他们认定受害人曾经打过官司了,并且败诉了,所以这个也成为了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的依据了。然而,司法机关一方说,我们并没有剥夺了你的合法承租权利这个实体权力,也没有说你不应该是承租人,只是你的诉求超过了时效,我们法院不去审理你的案件。而政府部门在这个环节上,更多的认为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因为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审判,所以他们就认为他们没有不对。从现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他们的看法还始终是:司法机关应该做出他们当初认定承租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才对。
那么对于司法机关在曾经审理过的民事案件当中,再返还的房本的这个案进行时,司法机关认定了,因为是政府部门在承租人的认定上的是原告,所以在审理返还租赁合同的这个案件中。那么司法机关就把这个租赁合同认定应该返还给原告,那么关于这个租赁合同是不是应该由原告持有?也就是确权的问题,不属于这个案件审理,并且在日后的检察院监督当中。检察院又认定相关租赁合同的发放不是属于检察院管辖的部分,他是应该由政府部门负责相关租赁合同的发放和认定?那么,在这个环节上,实际上司法机关已经把相关承租人的责任推给了政府部门。政府的职能部门却在认识上与司法机关不同,他们认为你已经进行诉讼了,你又败诉了,司法机关没有支持你应该持有这个租赁合同,所以他们在租赁合同这个问题上法院,因为没有受到法院的审判,并且我们也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所以政府部门认为,他们有理由在相关承租人变更的问题上,可以不作为。
从以上的简单的阐述当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从司法系统到政府系统,在建立“正不压邪”的趋势,双方都呈现了逆向而行的状况,也就是说,都没有讲政治,也没有维宪法,体现出了正能量不足、而负能量有余的行为表现中。
从这些方面来看,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互相推诿,法律打架产生出正不压邪的结果也就不奇怪了。在这里我们还要强调的就是,所有应该对这些现象负责的权利系统都没有发挥出正常的依法履责的作用,显示和导致的是全面系统瘫塌,并且从我们这个案件长期上看,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主流。
请各位转发并关注!打扰各位了,本来以为自己绝不会遇到被欠薪讨不回的情况,但
#中博教育# 长期拖欠工资!
本人于20年10月入职广州中博教育北京分公司,从21年10月起公司以疫情原因,战略转型,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开始缓发工资,之后12月底和22年3月底各发过3500元作为基本生活费,其余没有,直到今年三月底,本人因经济困难实在难以承担生活支出,想着离职后一次结清工资,缓解生活压力,但公司却仍以账户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即使说明了劳动法规定,要走仲裁或者法律渠道,公司也是一所无所谓,你去吧,又不只你一个,反正我没钱的态度,交谈人是人事总监郑某玲,只说要么签分期支付的合同(分期可能也得从6月份开始,不好说什么时候付清)要么就等着吧,什么时候有再说,要是签了,之后跑路我都没办法仲裁,所以我没签,并且在当天晚上仍然再次和人事总监确认,如果确实不支付,就要走仲裁,没有回复,于是我走了以下途径
我于22年3月28日正式离职,29日申请劳动仲裁,于5月30日提交了证据,但是公司那边没有去交换证据,工作人员也很无奈,原定6月17日的开庭,也说估计不行
离职两个月了,没有任何消息,目前在职同事也是越来越没有希望,本来只是漫长等待仲裁和开庭,但是今天看到公司可能之后要停止办公室租赁,常态化居家办公,感觉事情的发展快要失去控制,而且靠法律渠道基本没有讨到工资的,这是真的吗?难道非要推上舆论风头吗?发声的人都讨到了薪,仍然在职相信公司和离职走仲裁的却要担心受怕,无期徒刑的等待下去,疫情下每个人都承受了很多,心理上,情绪上,或多或少,希望彼此理解,感谢各位! https://t.cn/RI7nY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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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江门作为一个地级市,但据本人了解,微博上众多的城市/地区的气象爱好者团队当中并没有能统一为江门地区服务的团队或个人。江门是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份子,是广东省海洋、农业大市,在这片土地上生活着400多万人口,又是风雨灾害的多发之地,对气象服务的需求很大。因此,经本人决定,从明天(2022年6月1日)起本博的名称将更改为“侨都气象爱好者”,服务范围由台山扩大至整个江门市。即平时主要发布江门地区的天气信息,偶尔也会关注下周边地区的天气情况,且每次发布的天气信息都会参考官方部门,为非官方发布,内容仅供参考。#五邑天气#
新会、鹤山、开平、恩平和台山都是江门(五邑)地区的一份子,共饮西江水,共为“大侨乡”。天气在变,真情不变,欢迎大家前来关注五邑大地上的风云变幻,再次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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