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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女子网上带病投保,成功获赔,只因保险公司也不懂法?
一.事件起因
2017年6月28日,张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对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推出的一款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太健康·百万全家桶”产品进行了阅读。
其中健康告知第五项为“被保险人最近6个月是否有以下症状:
反复头晕头痛”,张某点击确认无以上问题后,对下一页面内容继续进行阅读。
张某在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信息并勾选黑体字“我已阅读保险条款及所附除外责任条款并同意所述内容”、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给张某出具了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单,签单日期为2017年6月28日。
2017年8月28日,张某“因间断性头昏眼花10天”到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入院诊断为系统性血管炎,出院医嘱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完善CAT等相关辅助检查,等炎症控制后可行手术治疗。
同年9月7日,张某前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至同年9月15日出院,出院主要诊断为:多发性大动脉炎、颈动脉不全闭塞、左锁骨下动脉不全闭塞等,医嘱出院后定期风湿免疫科复诊。
同年10月8日至10月13日,张某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及医嘱同前次。
2018年1月23日至同年1月31日,张某就前述病症在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自述:其于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头昏,活动后加重,未予诊治,2017年8月开始出现间断性眼花,严重时出现双视力减退、视野缺失。
2018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1日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治疗、诊断同前。
张某先后支付医疗费用52137.4元(含张某持医院处方在门诊自费购买人免疫球蛋白PH4针费用29120元)。
张某就上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10000元的免赔额后,支付保险金42137.4元。
保险公司以张某投保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属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偿,遂起纷争。
二.案件焦点
1.保险公司以网页形式询问被保险人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该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张某就诊时自述“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头昏”是否可以证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法院裁判要旨
1.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网页为载体,用蓝色粗体字“健康告知”方式向张某询问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询问方式足以引起张某的注意;询问内容清晰、具体,不属于概括性询问。常人均能对询问内容作出是或否的告知。
本案中,张某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张某点击“确认无以上问题”后,继续进行阅读,并完成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
法院认定张某对蓝色粗体字“健康告知”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阅读,并作出了回答。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义务。
2.所谓症状:是人机体内一系列机能、代谢和形态结构异常变化所引起的人主观上的异常感觉或者某些客观病态改变,有的只有主观才能感觉到,如疼痛、眩晕;有些是需要通过客观检查才能发现的,不能一概而论。
就本案争议而言,保险公司作出的上述询问只需要张某如实回答主观感受,并不需要通过客观检查确定。张某在投保时作出否认的回答,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前提。
2018年1月23日,张某在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入院时自述“头昏2年余,加重伴眼花”“于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头昏不适,活动后加重”,这是张某通过主观感受向医生所描述的症状。
依常理,患者为治愈疾病会尽力真实陈述其主观不适,以便医生根据患者对症状的准确描述,辅之相关检查,确诊病因,对症治疗。
据此,法院认为:
张某2018年1月23日入院时的陈述是客观的、真实的。张某在投保时对其“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作否定性回答,明显与真实状况不符,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该情形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张某提供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关于张某经诊断患多发性大动脉炎并患颈动脉不全闭塞,既往无类似病史的证明,只能证明张某在此之前未经确诊有类似疾病,与其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无因果关系。
“被保险人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的情况,系与涉案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3.张某投保时对其“于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头昏不适,活动后加重”的事实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且该告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涉案保险合同。
根据在案事实,张某申请理赔时提交了相关住院资料,显示其在投保之前就有“最近6个月有反复头昏症状”,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解除事由;
退而言之,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保险公司也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但是保险公司在答辩时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书面代理意见中均未明确行使合同解除权。
保险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才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合同,已超过“自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的期限,其解除权已消灭。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原、保险公司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保险公司应当按涉案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张某保险金42137.4元的责任。
判决如下:
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张某支付保险金42137.4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通过网络投保的方式与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签订《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由于张某在投保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过程中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致影响到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因此,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保险合同。
由于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未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致使其行使解除权的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方式为“通知”,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一直没有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直到2018年10月8日才书面通知张桢侦解除合同,已经超过了解除权的法定期限,解除权归于消灭,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应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
带病投保赔不赔?不赔。
一女子网上带病投保,成功获赔,只因……只因保险公司也不懂法。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不是保险公司不懂法,而是恰好此案的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忽略了这条法律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的失误而获赔并不靠谱….
真正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早规划早投保买到好的保险产品。
假如张某早2年投保,就不会面临不如实告知而带病投保的问题。
有许多人身体状况变差了才关注保险,购买保险,只交少量保费,而获得大额赔偿?
很多人会说保险公司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此案如果投保人如实告知,根本买不了保险,也不会面临赔还是不赔的问题。
一.事件起因
2017年6月28日,张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对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推出的一款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太健康·百万全家桶”产品进行了阅读。
其中健康告知第五项为“被保险人最近6个月是否有以下症状:
反复头晕头痛”,张某点击确认无以上问题后,对下一页面内容继续进行阅读。
张某在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信息并勾选黑体字“我已阅读保险条款及所附除外责任条款并同意所述内容”、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给张某出具了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单,签单日期为2017年6月28日。
2017年8月28日,张某“因间断性头昏眼花10天”到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入院诊断为系统性血管炎,出院医嘱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完善CAT等相关辅助检查,等炎症控制后可行手术治疗。
同年9月7日,张某前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至同年9月15日出院,出院主要诊断为:多发性大动脉炎、颈动脉不全闭塞、左锁骨下动脉不全闭塞等,医嘱出院后定期风湿免疫科复诊。
同年10月8日至10月13日,张某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及医嘱同前次。
2018年1月23日至同年1月31日,张某就前述病症在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自述:其于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头昏,活动后加重,未予诊治,2017年8月开始出现间断性眼花,严重时出现双视力减退、视野缺失。
2018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1日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治疗、诊断同前。
张某先后支付医疗费用52137.4元(含张某持医院处方在门诊自费购买人免疫球蛋白PH4针费用29120元)。
张某就上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10000元的免赔额后,支付保险金42137.4元。
保险公司以张某投保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属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偿,遂起纷争。
二.案件焦点
1.保险公司以网页形式询问被保险人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该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张某就诊时自述“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头昏”是否可以证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法院裁判要旨
1.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网页为载体,用蓝色粗体字“健康告知”方式向张某询问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询问方式足以引起张某的注意;询问内容清晰、具体,不属于概括性询问。常人均能对询问内容作出是或否的告知。
本案中,张某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张某点击“确认无以上问题”后,继续进行阅读,并完成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
法院认定张某对蓝色粗体字“健康告知”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阅读,并作出了回答。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义务。
2.所谓症状:是人机体内一系列机能、代谢和形态结构异常变化所引起的人主观上的异常感觉或者某些客观病态改变,有的只有主观才能感觉到,如疼痛、眩晕;有些是需要通过客观检查才能发现的,不能一概而论。
就本案争议而言,保险公司作出的上述询问只需要张某如实回答主观感受,并不需要通过客观检查确定。张某在投保时作出否认的回答,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前提。
2018年1月23日,张某在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入院时自述“头昏2年余,加重伴眼花”“于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头昏不适,活动后加重”,这是张某通过主观感受向医生所描述的症状。
依常理,患者为治愈疾病会尽力真实陈述其主观不适,以便医生根据患者对症状的准确描述,辅之相关检查,确诊病因,对症治疗。
据此,法院认为:
张某2018年1月23日入院时的陈述是客观的、真实的。张某在投保时对其“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作否定性回答,明显与真实状况不符,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该情形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张某提供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关于张某经诊断患多发性大动脉炎并患颈动脉不全闭塞,既往无类似病史的证明,只能证明张某在此之前未经确诊有类似疾病,与其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无因果关系。
“被保险人最近6个月是否有反复头晕头痛症状”的情况,系与涉案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3.张某投保时对其“于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头昏不适,活动后加重”的事实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且该告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涉案保险合同。
根据在案事实,张某申请理赔时提交了相关住院资料,显示其在投保之前就有“最近6个月有反复头昏症状”,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解除事由;
退而言之,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保险公司也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但是保险公司在答辩时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书面代理意见中均未明确行使合同解除权。
保险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才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合同,已超过“自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的期限,其解除权已消灭。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原、保险公司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保险公司应当按涉案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张某保险金42137.4元的责任。
判决如下:
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张某支付保险金42137.4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通过网络投保的方式与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签订《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由于张某在投保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过程中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致影响到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因此,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保险合同。
由于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未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致使其行使解除权的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方式为“通知”,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一直没有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直到2018年10月8日才书面通知张桢侦解除合同,已经超过了解除权的法定期限,解除权归于消灭,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应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
带病投保赔不赔?不赔。
一女子网上带病投保,成功获赔,只因……只因保险公司也不懂法。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不是保险公司不懂法,而是恰好此案的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忽略了这条法律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的失误而获赔并不靠谱….
真正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早规划早投保买到好的保险产品。
假如张某早2年投保,就不会面临不如实告知而带病投保的问题。
有许多人身体状况变差了才关注保险,购买保险,只交少量保费,而获得大额赔偿?
很多人会说保险公司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此案如果投保人如实告知,根本买不了保险,也不会面临赔还是不赔的问题。
【仪陇县金城镇2020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公告】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妥善化解入学矛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教育部、省、市关于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相关文件和《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仪教科体〔2020〕32号)精神,结合金城镇学校布局和学位供给实际,现就2020年金城镇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办法公告如下:
一、金城镇城区小学一年级招生
(一)招生计划及划片范围
金城小学:计划招生250名,招收居住在金城镇车站坝到金城小学方向奎星社区和状元社区所属的东环路、奎星街、状元街、竹溪桥街、三拐巷、潘家桥路以及龙泉村、电光村等地的适龄儿童。
金城二小:计划招生200名,招收居住在金城镇车站坝到金城二小方向的西寺社区和西南社区、双龙社区所属的西环路、西街、西寺街、北台嘴等地的适龄儿童。
南图实验学校:计划招生250名,招收居住在金城镇车站坝到南图实验学校方向的南山社区和建北社区所属的文家湾、建设路和瑞泉路的适龄儿童以及南图实验学校所辖村的适龄儿童。
方州小学(校址为原金城中学):计划招生200名,招收居住在金城镇车站坝到方州小学方向的双龙社区和禹宫社区所属的南街、禹王街、文化路、金粟路等地的适龄儿童。
金粟实验学校(民办):计划招生90名,面向县域内招生。
蓝天实验学校(民办):计划招生40名,面向县域内招生。
博雅学校(民办):计划招生65名,面向县域内招生。
(二)招生对象及招生顺序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以户口本为准)的适龄儿童。
民办学校报名不受户籍限制,按报名意向直接录取,录满为止。若实际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可采用电脑随机派位的方法确定录取对象,具体方案由民办学校自定,并报金城教育督导组和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备案。
各公办校具体按以下顺序统一招生,在有空余学位时才能依次招录下一顺序学生,若同一顺序申请人数超过空余学位,可采用电脑随机派位或金城教育督导组指派学位:
1.户籍在学校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在2020年5月31日以前,取得金城镇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户籍的适龄儿童。
2.住房在学校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非金城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户籍,但其法定监护人于2020年5月31日前在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购房居住的适龄儿童。其中,学生法定监护人购买二手住房但未过户的,如能提供出让方的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款凭证、近三个月的水电气发票(发票姓名与适龄儿童监护人姓名一致)等能证明实际购买和居住的有效材料视为购房户;住房为政府公租房、廉租房或拆迁户暂未安置的凭合法手续纳入本顺序招生。
3.监护人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工作、经商的适龄儿童。非金城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户籍或购房,但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单位工作,并能提供近6个月单位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凭证的适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并取得有效营业执照一年以上(于2019年8月31日前取得)且实际经营的适龄儿童。
4.其他进城就读的适龄儿童。除上述第1-3顺序之外的其他进城适龄儿童原则上到学位有剩余小学就读。若金城小学、金城二小、南图实验学校、方州小学招录完上述三类学生仍有剩余学位,可适当招收申请本校就读的其他进城适龄儿童。若非划片招生范围内的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剩余学位,则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法确认录取人员。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会同金城教育督导组制定并报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备案。
(三)报名所需提供材料
报名期间,适龄儿童家长提供以下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注册、登记、存档:
1.必须提供项:①户口本;②儿童预防接种查验证明(凭预防接种证到预防接种单位或县疾控中心开具)。
2.选择提供项(报名就读民办学校的和第4类“其他进城就读的适龄儿童”不提供此项):①有效购房证明(房产证、商品房购房合同、公租房合同、廉租房合同;学生法定监护人购买二手住房但未过户的,提供出让方的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款凭证、近三月水电气发票等能证明实际购买的有效材料);②适龄儿童监护人在学校招生范围经商办企业的,提供2019年8月31日前办理的营业执照和实际营业证明;③适龄儿童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单位工作的,提供单位工作证明及近6个月单位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四)报名登记流程
1.网上报名。7月10日至7月20日,家长用手机或电脑登录仪陇县2020年招生入学信息管理平台(简称招生系统,网址:https://t.cn/AiCKg3Qb,也可直接扫描此公告后的二维码进入系统),为适龄儿童注册报名信息,按划片区域和条件类别选择申请就读学校,并上传佐证材料原件高清照片。网上报名注册确有困难的,由适龄儿童所就读的幼儿园或申请就读的小学帮助家长完成。学生未被学校招录前,可自行更改报名信息。
2.网上初审。7月14日至15日,金城城区民办学校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公办学校可同步对上述第1、2顺序人员进行预审。7月16日至18日,金城城区公办学校按生源类别顺序在网上对学生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各招生学校初审结果及现场审核顺序等通过招生系统短信反馈,家长也可通过招生系统查询。
3.现场审核。7月19日至20日,网上初审合格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报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按顺序到对应招生学校进行现场审核,合格的确认为本校拟招生对象。
4.电脑摇号。招生学校招完上述第1-3顺序的适龄儿童,若有剩余学位,方能招收第4类“其他进城就读的适龄儿童”。若申请就读的该类人数超过该招生学校的剩余学位,则由该校在7月21日按审定方案公开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法确认录取人员。
5.调剂录取。7月22日前,网上初审和现场审核未通过的,可在网上更改申请就读学校,参与调剂录取。调剂后仍无法取得学位的,可由金城教育督导组按“相对就近”的原则指派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或原户籍地学校就读。
(五)招生名单公示
7月23日至7月24日,各校在本校门口集中公示通过审核确认的本校拟招生名单,对有举报的进行重新核实。经核实有违规行为的,取消本校入学资格。公示期满,招生学校对确定的招生对象发放入学通知书,具体时间由招生学校确定。
(六)报到入学时间
9月1日,小学适龄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注册。
二、金城镇城区初中一年级招生
(一)招生计划及划片范围
仪陇中学金城分校:计划招生800名,招收居住在金城镇东环路、潘家桥路、奎星街、南街、西街、西环路、禹王街、状元街、竹溪桥街、文化路、金粟路等地的适龄儿童,剩余学位面向全县招收。
仪陇二中初中部:计划招生250名,招收居住在金城镇西寺街、北台嘴方向的适龄儿童和化马小学当年小学毕业的适龄儿童,剩余学位面向金城片区招收。
南图实验学校:计划招生220名,招收居住在金城镇车站坝到南图实验学校方向的文家湾、建设路和瑞泉路的适龄儿童以及南图实验学校所辖村和双盘片区的适龄儿童。
育才职中初中部(民办):计划招生450名,面向县域内招生。
博雅学校(民办):计划招生220名,面向县域内招生。
(二)招生办法
1.仪陇中学金城分校、仪陇二中、南图实验学校招收划片范围内有户籍、购房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工作且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招生划片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且有营业执照的小学毕业生。在有剩余学位的情况下,仪陇中学金城分校可面向全县招生,仪陇二中可面向金城片区招生。
2.民办学校育才职中初中部和博雅学校按报名意向直接录取,录满为止。若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可采用电脑随机派位的方法确定录取对象,具体方法由招生学校自定,并报金城教育督导组和县教科体局备案。
(三)报名所需提供材料
报名期间,初一新生应提供以下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注册、登记、存档:
1.必须提供项:①户口本;②原就读学校打印的学籍信息表(县内小学毕业的学生不用打印)。
2.选择提供项(报名就读民办学校和非招生划片范围内的招生对象不提供此项):①有效购房证明(房产证,商品房购房合同、公租房合同、廉租房合同;学生法定监护人购买二手住房但未过户的,提供出让方的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款凭证、水电气发票等能证明实际购买的有效材料);②适龄儿童监护人在学校招生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提供2019年8月31日前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③适龄儿童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单位工作的,提供单位工作证明及近6个月单位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四)报名流程
1.网上注册。7月10日至7月20日,家长用手机或电脑登录仪陇县2020年招生入学信息管理平台(简称招生系统,网址:https://t.cn/AiCKg3Qb,也可直接扫描此公告后的二维码进入),为申请到各初中招生学校就读的小学毕业学生注册,并上传相应的佐证材料原件高清照片。网上报名注册有困难的,可提供资料由原就读学校或招生学校帮助完成。学生未被学校招录前,可自行更改报名信息。
2.网上初审。7月14日起,金城城区民办初中学校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7月16日起,金城城区公办学校按生源类别顺序在网上对学生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各招生学校初审结果及现场审核顺序等通过招生系统短信反馈,家长也可通过招生系统查询。
3.现场确认。7月21日至7月23日,各初中招生学校根据学生网上报名信息和学生提交的报名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未通过审核的学生,于7月25日前在网上更改申请就读学校,参与调剂录取;或由金城教育督导组指派到有空余学位学校就读。
(五)招生名单公示
7月25日至7月31日,各校招生名单在本校门口集中公示(民办学校可提前公示),对有举报的进行重新核实。经核实有违规行为的,取消本校入学资格。
(六)报到入学时间
9月1日,初中一年级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到通知学校报到注册。
三、金城城区学校插班学生招生
(一)方州小学今年秋季计划招收2-4年级插班学生,每个年级1-2个班。城区其他学校原则上不招收插班生。
(二)插班学生报名程序。插班学生报名时间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报名时应提供户口本以及在原就读学校打印的学籍基本信息表。学校审核同意后,在插班学生提供的学籍基本信息表上签具意见,再由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插班就读。未经审核同意招收的插班生无效。插班学生审批手续由转入学校统一办理。
四、其他说明
家长、学生所提供的招生报名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且在一所学校申请学位成功后,不得再向其他学校重复申请学位。若无法获得学位的,可到金城教育督导组申请指派学位。
五、招生政策咨询电话
金城小学黄老师 电话:15183561266
金城二小张老师 电话:18381731058
南图实验学校(小学部)胡老师 电话:13890406465
南图实验学校(初中部)赵老师 电话:13699683818
方州小学周老师 电话:13990711298
金粟实验学校田老师 电话:18349828389
蓝天实验学校廖老师 电话:18048409818
仪陇中学金城分校罗老师 电话:13350262249
仪陇二中唐老师 电话:13989191486
育才职中初中部向老师 电话:13890801981
博雅学校(小学部)马老师 电话:18783949081
博雅学校(初中部)谢老师 电话:13890702731
金城教育督导组刘老师 电话:13890795059
本公告由仪陇县教科体局金城教育督导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17-8857302;县教科体局监督举报电话0817-6936020,0817-6936017。
附:网上报名访问网址二维码
一、金城镇城区小学一年级招生
(一)招生计划及划片范围
金城小学:计划招生250名,招收居住在金城镇车站坝到金城小学方向奎星社区和状元社区所属的东环路、奎星街、状元街、竹溪桥街、三拐巷、潘家桥路以及龙泉村、电光村等地的适龄儿童。
金城二小:计划招生200名,招收居住在金城镇车站坝到金城二小方向的西寺社区和西南社区、双龙社区所属的西环路、西街、西寺街、北台嘴等地的适龄儿童。
南图实验学校:计划招生250名,招收居住在金城镇车站坝到南图实验学校方向的南山社区和建北社区所属的文家湾、建设路和瑞泉路的适龄儿童以及南图实验学校所辖村的适龄儿童。
方州小学(校址为原金城中学):计划招生200名,招收居住在金城镇车站坝到方州小学方向的双龙社区和禹宫社区所属的南街、禹王街、文化路、金粟路等地的适龄儿童。
金粟实验学校(民办):计划招生90名,面向县域内招生。
蓝天实验学校(民办):计划招生40名,面向县域内招生。
博雅学校(民办):计划招生65名,面向县域内招生。
(二)招生对象及招生顺序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以户口本为准)的适龄儿童。
民办学校报名不受户籍限制,按报名意向直接录取,录满为止。若实际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可采用电脑随机派位的方法确定录取对象,具体方案由民办学校自定,并报金城教育督导组和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备案。
各公办校具体按以下顺序统一招生,在有空余学位时才能依次招录下一顺序学生,若同一顺序申请人数超过空余学位,可采用电脑随机派位或金城教育督导组指派学位:
1.户籍在学校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在2020年5月31日以前,取得金城镇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户籍的适龄儿童。
2.住房在学校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非金城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户籍,但其法定监护人于2020年5月31日前在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购房居住的适龄儿童。其中,学生法定监护人购买二手住房但未过户的,如能提供出让方的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款凭证、近三个月的水电气发票(发票姓名与适龄儿童监护人姓名一致)等能证明实际购买和居住的有效材料视为购房户;住房为政府公租房、廉租房或拆迁户暂未安置的凭合法手续纳入本顺序招生。
3.监护人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工作、经商的适龄儿童。非金城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户籍或购房,但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单位工作,并能提供近6个月单位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凭证的适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并取得有效营业执照一年以上(于2019年8月31日前取得)且实际经营的适龄儿童。
4.其他进城就读的适龄儿童。除上述第1-3顺序之外的其他进城适龄儿童原则上到学位有剩余小学就读。若金城小学、金城二小、南图实验学校、方州小学招录完上述三类学生仍有剩余学位,可适当招收申请本校就读的其他进城适龄儿童。若非划片招生范围内的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剩余学位,则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法确认录取人员。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会同金城教育督导组制定并报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备案。
(三)报名所需提供材料
报名期间,适龄儿童家长提供以下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注册、登记、存档:
1.必须提供项:①户口本;②儿童预防接种查验证明(凭预防接种证到预防接种单位或县疾控中心开具)。
2.选择提供项(报名就读民办学校的和第4类“其他进城就读的适龄儿童”不提供此项):①有效购房证明(房产证、商品房购房合同、公租房合同、廉租房合同;学生法定监护人购买二手住房但未过户的,提供出让方的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款凭证、近三月水电气发票等能证明实际购买的有效材料);②适龄儿童监护人在学校招生范围经商办企业的,提供2019年8月31日前办理的营业执照和实际营业证明;③适龄儿童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单位工作的,提供单位工作证明及近6个月单位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四)报名登记流程
1.网上报名。7月10日至7月20日,家长用手机或电脑登录仪陇县2020年招生入学信息管理平台(简称招生系统,网址:https://t.cn/AiCKg3Qb,也可直接扫描此公告后的二维码进入系统),为适龄儿童注册报名信息,按划片区域和条件类别选择申请就读学校,并上传佐证材料原件高清照片。网上报名注册确有困难的,由适龄儿童所就读的幼儿园或申请就读的小学帮助家长完成。学生未被学校招录前,可自行更改报名信息。
2.网上初审。7月14日至15日,金城城区民办学校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公办学校可同步对上述第1、2顺序人员进行预审。7月16日至18日,金城城区公办学校按生源类别顺序在网上对学生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各招生学校初审结果及现场审核顺序等通过招生系统短信反馈,家长也可通过招生系统查询。
3.现场审核。7月19日至20日,网上初审合格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报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按顺序到对应招生学校进行现场审核,合格的确认为本校拟招生对象。
4.电脑摇号。招生学校招完上述第1-3顺序的适龄儿童,若有剩余学位,方能招收第4类“其他进城就读的适龄儿童”。若申请就读的该类人数超过该招生学校的剩余学位,则由该校在7月21日按审定方案公开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法确认录取人员。
5.调剂录取。7月22日前,网上初审和现场审核未通过的,可在网上更改申请就读学校,参与调剂录取。调剂后仍无法取得学位的,可由金城教育督导组按“相对就近”的原则指派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或原户籍地学校就读。
(五)招生名单公示
7月23日至7月24日,各校在本校门口集中公示通过审核确认的本校拟招生名单,对有举报的进行重新核实。经核实有违规行为的,取消本校入学资格。公示期满,招生学校对确定的招生对象发放入学通知书,具体时间由招生学校确定。
(六)报到入学时间
9月1日,小学适龄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注册。
二、金城镇城区初中一年级招生
(一)招生计划及划片范围
仪陇中学金城分校:计划招生800名,招收居住在金城镇东环路、潘家桥路、奎星街、南街、西街、西环路、禹王街、状元街、竹溪桥街、文化路、金粟路等地的适龄儿童,剩余学位面向全县招收。
仪陇二中初中部:计划招生250名,招收居住在金城镇西寺街、北台嘴方向的适龄儿童和化马小学当年小学毕业的适龄儿童,剩余学位面向金城片区招收。
南图实验学校:计划招生220名,招收居住在金城镇车站坝到南图实验学校方向的文家湾、建设路和瑞泉路的适龄儿童以及南图实验学校所辖村和双盘片区的适龄儿童。
育才职中初中部(民办):计划招生450名,面向县域内招生。
博雅学校(民办):计划招生220名,面向县域内招生。
(二)招生办法
1.仪陇中学金城分校、仪陇二中、南图实验学校招收划片范围内有户籍、购房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工作且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招生划片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且有营业执照的小学毕业生。在有剩余学位的情况下,仪陇中学金城分校可面向全县招生,仪陇二中可面向金城片区招生。
2.民办学校育才职中初中部和博雅学校按报名意向直接录取,录满为止。若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可采用电脑随机派位的方法确定录取对象,具体方法由招生学校自定,并报金城教育督导组和县教科体局备案。
(三)报名所需提供材料
报名期间,初一新生应提供以下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注册、登记、存档:
1.必须提供项:①户口本;②原就读学校打印的学籍信息表(县内小学毕业的学生不用打印)。
2.选择提供项(报名就读民办学校和非招生划片范围内的招生对象不提供此项):①有效购房证明(房产证,商品房购房合同、公租房合同、廉租房合同;学生法定监护人购买二手住房但未过户的,提供出让方的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款凭证、水电气发票等能证明实际购买的有效材料);②适龄儿童监护人在学校招生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提供2019年8月31日前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③适龄儿童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内单位工作的,提供单位工作证明及近6个月单位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四)报名流程
1.网上注册。7月10日至7月20日,家长用手机或电脑登录仪陇县2020年招生入学信息管理平台(简称招生系统,网址:https://t.cn/AiCKg3Qb,也可直接扫描此公告后的二维码进入),为申请到各初中招生学校就读的小学毕业学生注册,并上传相应的佐证材料原件高清照片。网上报名注册有困难的,可提供资料由原就读学校或招生学校帮助完成。学生未被学校招录前,可自行更改报名信息。
2.网上初审。7月14日起,金城城区民办初中学校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7月16日起,金城城区公办学校按生源类别顺序在网上对学生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各招生学校初审结果及现场审核顺序等通过招生系统短信反馈,家长也可通过招生系统查询。
3.现场确认。7月21日至7月23日,各初中招生学校根据学生网上报名信息和学生提交的报名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未通过审核的学生,于7月25日前在网上更改申请就读学校,参与调剂录取;或由金城教育督导组指派到有空余学位学校就读。
(五)招生名单公示
7月25日至7月31日,各校招生名单在本校门口集中公示(民办学校可提前公示),对有举报的进行重新核实。经核实有违规行为的,取消本校入学资格。
(六)报到入学时间
9月1日,初中一年级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到通知学校报到注册。
三、金城城区学校插班学生招生
(一)方州小学今年秋季计划招收2-4年级插班学生,每个年级1-2个班。城区其他学校原则上不招收插班生。
(二)插班学生报名程序。插班学生报名时间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报名时应提供户口本以及在原就读学校打印的学籍基本信息表。学校审核同意后,在插班学生提供的学籍基本信息表上签具意见,再由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插班就读。未经审核同意招收的插班生无效。插班学生审批手续由转入学校统一办理。
四、其他说明
家长、学生所提供的招生报名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且在一所学校申请学位成功后,不得再向其他学校重复申请学位。若无法获得学位的,可到金城教育督导组申请指派学位。
五、招生政策咨询电话
金城小学黄老师 电话:15183561266
金城二小张老师 电话:18381731058
南图实验学校(小学部)胡老师 电话:13890406465
南图实验学校(初中部)赵老师 电话:13699683818
方州小学周老师 电话:13990711298
金粟实验学校田老师 电话:18349828389
蓝天实验学校廖老师 电话:18048409818
仪陇中学金城分校罗老师 电话:13350262249
仪陇二中唐老师 电话:13989191486
育才职中初中部向老师 电话:13890801981
博雅学校(小学部)马老师 电话:18783949081
博雅学校(初中部)谢老师 电话:13890702731
金城教育督导组刘老师 电话:13890795059
本公告由仪陇县教科体局金城教育督导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17-8857302;县教科体局监督举报电话0817-6936020,0817-6936017。
附:网上报名访问网址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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