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逃跑时溺亡,死者家属竟然索赔158万元。近日在苏州,男子陈先生在家中听到门锁有声音,于是顺着猫眼查看,竟然看到一名男子在撬房门,于是赶紧联系了物业,物业随即安排保安前去查看,发现了男子秦某正在逃跑,于是便上前追赶,让人意外的事情出现了。
秦某却直接跳入了水草中藏匿,保安站在河边要求秦某上岸,可是秦某却并没有听,而是直接跳进了河中,拍打了几下就不见了踪迹,保安见状后连忙下水寻找,却没有发现其身影。
与此同时,站在岸边的保安则选择了报警,最终警方赶到事发现场,将男子秦某捞了出来。不幸的是,秦某已经失去了呼吸,经鉴定秦某为溺水身亡。
而在秦某的随身携带物品中,发现了十几个塑料袋,袋子中包裹着一些金银首饰,购物卡和珍珠首饰,不久后警方又接到小区业主报警称家中被盗。
然而,让人意外的是,秦某的家属竟然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8万元。
那么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这158万余元的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即具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前述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追赶过程中是否侵害秦某的民事权益,以及在秦某跳河失去踪迹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下水寻找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
当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接到业主来电,表示有人在撬自己的房门,此时派工作人员前去查看,当发现秦某后,秦某逃跑,那么工作人员追赶也仅仅是一种本能行为。
尤其是物业工作人员在追赶过程中,未采取过激言语或肢体行为,不存在暴力威胁秦某人身安全的问题,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主观过错,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秦某死亡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物业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反观秦某的行为,由于警方在其身上发现了其他业主家的金银首饰,因此可以认定秦某的行为是入室盗窃,根据《刑法》的规定,入室盗窃的,无论数额多少,都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秦某已经去世,那么案件只能做撤销处理,秦某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了。
并不是说跳河溺水死亡,物业的安保人员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切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秦某却直接跳入了水草中藏匿,保安站在河边要求秦某上岸,可是秦某却并没有听,而是直接跳进了河中,拍打了几下就不见了踪迹,保安见状后连忙下水寻找,却没有发现其身影。
与此同时,站在岸边的保安则选择了报警,最终警方赶到事发现场,将男子秦某捞了出来。不幸的是,秦某已经失去了呼吸,经鉴定秦某为溺水身亡。
而在秦某的随身携带物品中,发现了十几个塑料袋,袋子中包裹着一些金银首饰,购物卡和珍珠首饰,不久后警方又接到小区业主报警称家中被盗。
然而,让人意外的是,秦某的家属竟然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8万元。
那么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这158万余元的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即具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前述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追赶过程中是否侵害秦某的民事权益,以及在秦某跳河失去踪迹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下水寻找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
当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接到业主来电,表示有人在撬自己的房门,此时派工作人员前去查看,当发现秦某后,秦某逃跑,那么工作人员追赶也仅仅是一种本能行为。
尤其是物业工作人员在追赶过程中,未采取过激言语或肢体行为,不存在暴力威胁秦某人身安全的问题,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主观过错,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秦某死亡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物业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反观秦某的行为,由于警方在其身上发现了其他业主家的金银首饰,因此可以认定秦某的行为是入室盗窃,根据《刑法》的规定,入室盗窃的,无论数额多少,都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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