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翻译】#金佳蓝校暴受害者发声#:LE SSERAFIM金佳蓝校暴是事实,A某被2次加害+试图zi.sha+想退学+证明文件发送HYBE没有回复+A某正接受精神科治疗+HYBE继续不道歉将公开通报全文和金佳蓝辱骂内容
遭受金佳蓝校园暴力的受害者A某通过法律代理人表明了立场。"受到金佳蓝及其朋友们的校暴而转学到了其他学校,但因为"是本人的错误才被强制转学"的错误传闻和二次加害,甚至试图做出极端选择。"
A某方面表示:“最近在网络上公开的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结果通知书是事实,金佳蓝对其进行的校园暴力也是事实。”据A某方面称,首次向网络论坛揭露金佳蓝校园暴力加害事实的人是第三者,不是A某本人。此前有部分人误以为这篇曝光的文章是A某写的,不仅上传了“因为嫉妒心而陷害”的帖子,还公开了A某的照片,威胁A某说:“准备自掘坟墓吧。”
此前,HYBE和SOURCE MUSIC表明了金佳蓝不是学校暴力加害者而是受害者的立场。在此之后对A某的陷害、威胁变得更加严重。最终,A某方面要求HYBE删除立场文,重新表明立场,并对A某道歉,但是HYBE并没有表明其他立场,而是强行进行LE SSERAFIM的活动。”由于持续的痛苦,A某已经向学校表明了自动退学的意向。
<校园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结果通知书是真的>
引发真伪争议的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结果通知书,和本法律代理人从委托人那里得到的加盖京仁中学校长印章的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结果通知书的内容是一致的。
<事件经过>
受害者A某是2018年4月末至5月初,遭受到金佳蓝和她的朋友们对她施加的校园暴力,之后也无法忍受持续的加害,在事件发生1~2周后转学到了其他学校。
其后,2018年6月4日,校园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会议召开,校园暴力加害学生金佳蓝按照“关于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的法律第17条”进行特别教育进修6小时, 根据同条款,也进行家长特别教育进修5小时的处分,校园暴力的受害者A某按照第16条进行心理咨询及疏导等保护措施。被害人A某因不能忍受持续的集体校园暴力,自愿转学,但被传言传为A某被强制转学,A某在转学后也度过了艰难的时间。
大约过了4年,2022年4月作为LE SSERAFIM的成员金佳蓝被公开,知道当时事件的朋友们联系了A某说:“校园暴力加害者怎么能成为艺人呢?”A某想要忘记的那段受到校园暴力的记忆又再次浮现,想到以后要一直通过大众媒体看到对自己施加校园暴力的加害者作为艺人过着华丽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压力。”
在此过程中,《爆料(同窗)LE SSERAFIM金佳蓝》为题的帖子上传了。
其内容是“金佳蓝是周边学校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人,而且以人品不好而出名,校园暴力爆发的话,几乎都和金佳蓝相关,(如果有)有不她合心意的同学, 就会聚集成群的同学一起骂人,对其羞辱, 这都是家常便饭了。”包括上面的文章在内,有多篇帖子指出金佳蓝是校园暴力的加害者,帖子的留言中出现了“A某是上传揭露金佳蓝校园暴力帖子的人”。
A某收到了甚至都是不认识的人通过FB、短信、tw等各种渠道发送的侮辱谩骂。“A某是恶意陷害佳蓝的”“是嫉妒漂亮女生的丑女”“都整容过了还是长得丑”“因为嫉妒心陷害人呢”。甚至部分帖子还公开了A某的马赛克照片,并表示“真是感谢做了马赛克处理。如果继续骚扰LE SSERAFIM,就准备好自己的坟墓吧”威胁A某。
A某意识到一定有人拿着未经马赛克处理的原图,无论是勒索犯还是任何人,只要在网上散布这些信息,是在何时何地会被谁受到什么伤害都是无从得知的。A某感受到极度不安和恐惧,觉得时时刻刻心脏快要爆炸,甚至出现了呼吸困难的恐慌症发作症状。
当时HYBE表达了“最近提出的疑惑是有人巧妙地编辑了该成员中学入学后初期交朋友时发生的问题,恶意加害该成员的事件,反而金伽蓝是学校暴力的受害者”的立场。
A某此前已经从不明身份的人那里得到了“暗害金佳蓝”的指责。在受到指责和威胁的情况下,加上HYBE的上述立场,对A某的二次加害变得更加猛烈。A某痛哭:“是不是我死了这种事情才能结束”,并拒绝上学。A某的监护人将受害者的立场作为内容证明发送给了本法务法人,并委托对“A某发布关于金佳蓝的爆料文章”的回帖提起刑事起诉。
首尔九老区警察局接受了本法务法人对“A某发布关于金佳蓝的爆料文章”回帖提起的刑事起诉,并接受对HYBE 2022 - 4 - 20第310410003715号,收件人(HYBE Co., Ltd.),按地址:首尔特别市龙山区汉江大路42(汉江路3街;龙山贸易中心)发送内容证明2022年4月21日10:38已到达该所属社地址。
以上内容证明中详细叙述了金佳蓝对A某施加校园暴力的加害行为内容。包含A某被误会恶意陷害金佳蓝所受到痛苦心境的请愿书, 还附加了金佳蓝作为学校暴力的加害学生被处理的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结果通报书。
受害者方面没有要求任何补偿,只要求删除与事实相反的错误立场,并表明以事实为根据的立场,对受害者道歉,以后不要仅凭金佳蓝及其朋友单方面的陈述就表明与事实不符的立场。但是HYBE对此没有做出任何回复,就像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金佳蓝的演艺活动继续进行。
无法承受第二次加害带来的极度不安和恐惧,A某最终试图zi.sha,对此A某和她的父母决定全面中断A某的学业,并向学校表明了退学的意向。现在是最终自退处理前7周的考虑期,A某不能去学校,正在精神科接受治疗,A某的母亲为了防止A某再次试图自杀,中断了一切其他活动,只照顾A某。
<对校园暴力嫌疑是“对金佳蓝恶意陷害”的反驳>
A某的监护人对金佳蓝的校园暴力行为没有提起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而是通过HYBE层面发送内容证明,决定对第二次加害回帖提起刑事诉讼的理由是对于A某和其监护人来说,比任何补偿都更重要的是迫切希望停止二次加害。
但是受害人方面要求中断二次加害的要求被HYBE置之不理,进而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的结果通知书成为热议之后,依旧保持“相关疑惑是恶意的陷害”的现有立场,“采取法律措施”在表明了这样强硬的立场之后,A某的父母决定不能再让孩子忍受痛苦了,因此通过本法务法人表明了受害者的立场。
本立场文中为了圆满解决问题,省略了对金佳蓝对A某实施校园暴力的具体内容的详细说明,但是HYBE如果没有对受害者进行真正的道歉,继续持有“相关嫌疑是恶意的陷害,反而金佳蓝是受害者”的立场的情况下, 本法律代理人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害者,将公开包括案件概要在内的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结果通报全文,还在讨论是否公开事件概要书中包含的受害人对真相详细陈述,令人发指的校园暴力辱骂内容。为了不再发生二次伤害,请HYBE及其下属的SOURCE MUSIC特别留意。
<结语>
在不允许受害人忘记自己遭受的一切痛苦的现实中 “是不是我死了这种事情才能结束?”对于这样呼喊的年幼学生来说,我们社会应该思考能够给出什么样的答案。”
从加害者的立场上看,施加校园暴力的原因可能是开玩笑,可能是受害者犯错的缘故,也可能是“只是在交朋友的过程中那样”。
但是对于朋友们和学校生活是自己的全部的年幼学生来说,集体加害的经历会在内心深处留下疤痕,用任何补偿和治疗都无法挽回,加害者方面应该深刻认识到这一点。
只有对校园暴力的严重认识和对此的彻底反省,才能从校园暴力中防止我们的孩子成为下一个受害者,这是最低限度的保护。
遭受金佳蓝校园暴力的受害者A某通过法律代理人表明了立场。"受到金佳蓝及其朋友们的校暴而转学到了其他学校,但因为"是本人的错误才被强制转学"的错误传闻和二次加害,甚至试图做出极端选择。"
A某方面表示:“最近在网络上公开的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结果通知书是事实,金佳蓝对其进行的校园暴力也是事实。”据A某方面称,首次向网络论坛揭露金佳蓝校园暴力加害事实的人是第三者,不是A某本人。此前有部分人误以为这篇曝光的文章是A某写的,不仅上传了“因为嫉妒心而陷害”的帖子,还公开了A某的照片,威胁A某说:“准备自掘坟墓吧。”
此前,HYBE和SOURCE MUSIC表明了金佳蓝不是学校暴力加害者而是受害者的立场。在此之后对A某的陷害、威胁变得更加严重。最终,A某方面要求HYBE删除立场文,重新表明立场,并对A某道歉,但是HYBE并没有表明其他立场,而是强行进行LE SSERAFIM的活动。”由于持续的痛苦,A某已经向学校表明了自动退学的意向。
<校园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结果通知书是真的>
引发真伪争议的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结果通知书,和本法律代理人从委托人那里得到的加盖京仁中学校长印章的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结果通知书的内容是一致的。
<事件经过>
受害者A某是2018年4月末至5月初,遭受到金佳蓝和她的朋友们对她施加的校园暴力,之后也无法忍受持续的加害,在事件发生1~2周后转学到了其他学校。
其后,2018年6月4日,校园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会议召开,校园暴力加害学生金佳蓝按照“关于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的法律第17条”进行特别教育进修6小时, 根据同条款,也进行家长特别教育进修5小时的处分,校园暴力的受害者A某按照第16条进行心理咨询及疏导等保护措施。被害人A某因不能忍受持续的集体校园暴力,自愿转学,但被传言传为A某被强制转学,A某在转学后也度过了艰难的时间。
大约过了4年,2022年4月作为LE SSERAFIM的成员金佳蓝被公开,知道当时事件的朋友们联系了A某说:“校园暴力加害者怎么能成为艺人呢?”A某想要忘记的那段受到校园暴力的记忆又再次浮现,想到以后要一直通过大众媒体看到对自己施加校园暴力的加害者作为艺人过着华丽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压力。”
在此过程中,《爆料(同窗)LE SSERAFIM金佳蓝》为题的帖子上传了。
其内容是“金佳蓝是周边学校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人,而且以人品不好而出名,校园暴力爆发的话,几乎都和金佳蓝相关,(如果有)有不她合心意的同学, 就会聚集成群的同学一起骂人,对其羞辱, 这都是家常便饭了。”包括上面的文章在内,有多篇帖子指出金佳蓝是校园暴力的加害者,帖子的留言中出现了“A某是上传揭露金佳蓝校园暴力帖子的人”。
A某收到了甚至都是不认识的人通过FB、短信、tw等各种渠道发送的侮辱谩骂。“A某是恶意陷害佳蓝的”“是嫉妒漂亮女生的丑女”“都整容过了还是长得丑”“因为嫉妒心陷害人呢”。甚至部分帖子还公开了A某的马赛克照片,并表示“真是感谢做了马赛克处理。如果继续骚扰LE SSERAFIM,就准备好自己的坟墓吧”威胁A某。
A某意识到一定有人拿着未经马赛克处理的原图,无论是勒索犯还是任何人,只要在网上散布这些信息,是在何时何地会被谁受到什么伤害都是无从得知的。A某感受到极度不安和恐惧,觉得时时刻刻心脏快要爆炸,甚至出现了呼吸困难的恐慌症发作症状。
当时HYBE表达了“最近提出的疑惑是有人巧妙地编辑了该成员中学入学后初期交朋友时发生的问题,恶意加害该成员的事件,反而金伽蓝是学校暴力的受害者”的立场。
A某此前已经从不明身份的人那里得到了“暗害金佳蓝”的指责。在受到指责和威胁的情况下,加上HYBE的上述立场,对A某的二次加害变得更加猛烈。A某痛哭:“是不是我死了这种事情才能结束”,并拒绝上学。A某的监护人将受害者的立场作为内容证明发送给了本法务法人,并委托对“A某发布关于金佳蓝的爆料文章”的回帖提起刑事起诉。
首尔九老区警察局接受了本法务法人对“A某发布关于金佳蓝的爆料文章”回帖提起的刑事起诉,并接受对HYBE 2022 - 4 - 20第310410003715号,收件人(HYBE Co., Ltd.),按地址:首尔特别市龙山区汉江大路42(汉江路3街;龙山贸易中心)发送内容证明2022年4月21日10:38已到达该所属社地址。
以上内容证明中详细叙述了金佳蓝对A某施加校园暴力的加害行为内容。包含A某被误会恶意陷害金佳蓝所受到痛苦心境的请愿书, 还附加了金佳蓝作为学校暴力的加害学生被处理的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结果通报书。
受害者方面没有要求任何补偿,只要求删除与事实相反的错误立场,并表明以事实为根据的立场,对受害者道歉,以后不要仅凭金佳蓝及其朋友单方面的陈述就表明与事实不符的立场。但是HYBE对此没有做出任何回复,就像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金佳蓝的演艺活动继续进行。
无法承受第二次加害带来的极度不安和恐惧,A某最终试图zi.sha,对此A某和她的父母决定全面中断A某的学业,并向学校表明了退学的意向。现在是最终自退处理前7周的考虑期,A某不能去学校,正在精神科接受治疗,A某的母亲为了防止A某再次试图自杀,中断了一切其他活动,只照顾A某。
<对校园暴力嫌疑是“对金佳蓝恶意陷害”的反驳>
A某的监护人对金佳蓝的校园暴力行为没有提起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而是通过HYBE层面发送内容证明,决定对第二次加害回帖提起刑事诉讼的理由是对于A某和其监护人来说,比任何补偿都更重要的是迫切希望停止二次加害。
但是受害人方面要求中断二次加害的要求被HYBE置之不理,进而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的结果通知书成为热议之后,依旧保持“相关疑惑是恶意的陷害”的现有立场,“采取法律措施”在表明了这样强硬的立场之后,A某的父母决定不能再让孩子忍受痛苦了,因此通过本法务法人表明了受害者的立场。
本立场文中为了圆满解决问题,省略了对金佳蓝对A某实施校园暴力的具体内容的详细说明,但是HYBE如果没有对受害者进行真正的道歉,继续持有“相关嫌疑是恶意的陷害,反而金佳蓝是受害者”的立场的情况下, 本法律代理人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害者,将公开包括案件概要在内的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结果通报全文,还在讨论是否公开事件概要书中包含的受害人对真相详细陈述,令人发指的校园暴力辱骂内容。为了不再发生二次伤害,请HYBE及其下属的SOURCE MUSIC特别留意。
<结语>
在不允许受害人忘记自己遭受的一切痛苦的现实中 “是不是我死了这种事情才能结束?”对于这样呼喊的年幼学生来说,我们社会应该思考能够给出什么样的答案。”
从加害者的立场上看,施加校园暴力的原因可能是开玩笑,可能是受害者犯错的缘故,也可能是“只是在交朋友的过程中那样”。
但是对于朋友们和学校生活是自己的全部的年幼学生来说,集体加害的经历会在内心深处留下疤痕,用任何补偿和治疗都无法挽回,加害者方面应该深刻认识到这一点。
只有对校园暴力的严重认识和对此的彻底反省,才能从校园暴力中防止我们的孩子成为下一个受害者,这是最低限度的保护。
良智说法||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不一致,相关条文表述也亟待调整。
为切实做好新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民诉法解释》修改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经过在上海、南通两地法院调研、征求专家学者和院内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决定》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需求导向,严格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二是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三是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四是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五是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的规定,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问题进行适应性修改。
六是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这是审判实践亟需解决的技术操作问题。考虑到本次修改需要调整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多达200余处,加之司法解释自身条文顺序也需要调整,《决定》坚持精简原则,通过两个条文对《民诉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民诉法解释》本身的条文顺序进行统一修改。《决定》发布的同时,一并公布新《民诉法解释》文本,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引用司法解释相应条文。
此外,《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民诉法解释》需要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内容,我们将加强对审判实践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适时稳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法释〔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不一致,相关条文表述也亟待调整。
为切实做好新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民诉法解释》修改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经过在上海、南通两地法院调研、征求专家学者和院内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决定》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需求导向,严格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二是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三是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四是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五是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的规定,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问题进行适应性修改。
六是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这是审判实践亟需解决的技术操作问题。考虑到本次修改需要调整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多达200余处,加之司法解释自身条文顺序也需要调整,《决定》坚持精简原则,通过两个条文对《民诉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民诉法解释》本身的条文顺序进行统一修改。《决定》发布的同时,一并公布新《民诉法解释》文本,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引用司法解释相应条文。
此外,《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民诉法解释》需要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内容,我们将加强对审判实践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适时稳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法释〔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
【关于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第三次集中报名排序及房源分配有关事宜的通知】#最新消息[超话]##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最新消息#
各申请人:
根据《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我中心拟于近期开展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第三次集中报名排序及房源分配工作。本次报名排序采用轮候家庭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自2018年12月3日取得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尚未报名的轮候家庭。
二、报名时间
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30日。
三、待分配项目
本次报名按项目户型进行,轮候家庭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具体情况如下表:
四、报名排序
(一)报名方式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为减少人员聚集,本次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
(二)具体步骤1.登录平台(1)关注“西安曲江新区官方微信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点击“重点工作”选择“保障房分配报名”。
2.填写信息(1)点击“报名”菜单。
(2)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勾选“我已了解”,点击“开始报名”。
(3)填写报名信息;①主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②选择意向租赁项目及户型(点击项目名称可查看项目具体信息);③上传资格审核表照片;
④根据家庭情况勾选对应序列,第五序列为默认项无需勾选;⑤上传对应序列证明资料照片,第五序列无需上传;
⑥仔细阅读“承诺书”勾选“我同意承诺书”;⑦填写手机号,获取验证码;
⑧报名完成,收到提示信息。提示内容为:您的报名申请提交成功,请等待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将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报名人手机号码。
(4)报名平台首页可查看报名状态。
(三)报名须知
1.报名申请提交时间顺序与排列顺序无关。
2.选择第一、二、三、四序列的家庭,需在报名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至西安曲江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实(地址:西安曲江新区政务中心二楼保障房窗口),如未按照规定时间或者法定形式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的,视为报名该序列无效,默认报名至第五序列。
3.每个轮候家庭只能参加一个租赁型保障房项目一种户型的报名,确认后不予更改。
4.报名审核结果将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报名人手机号码,报名须填写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手机号码。
5.未在规定时间报名及新申请取得租赁资格的群众,可参加后续报名,报名排序仍按照《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报名序列排在前一次报名同一序列之后,依次类推。
(四)排序规则
报名截止后,经复核符合分配条件的对象,轮候选房顺序按照《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排序,具体如下:
第一序列: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
第二序列: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三序列: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保障的家庭;
第四序列:孤寡老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二级以上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
第五序列:已审批的公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同一序列内的,按照审批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若审批时间相同的,按照年龄从大到小再次排序。
2.已公示的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轮候选房顺序名单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申请人需调整轮候序列或自愿放弃现有轮候选房顺序位次的,由主申请人向西安曲江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调整或从原项目轮候选房顺序名单中剔除,保障资格依然有效,仍可参与后续排序报名。如申请人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提交书面申请的,可先行电话申请,书面资料后补。
3.轮候排序期间,因家庭情况变动导致序列发生变化的,需主动向西安曲江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申报。
(六)排序结果公示
1.公示方式
(1)官方网站公示
操作步骤:打开“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s://t.cn/EVkGxTS)首页→点击“政务公开”→选择“基础信息公开”→“保障性住房”→“通知公告”→查看公示结果。
(2)官方微信公示
操作步骤:关注曲江新区官方微信公众号→搜索《关于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排序分配轮候名单公示》→查看公示结果。
2.公示时间
2022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5日。
五、配租
配租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最新政策确定,具体配租时间以管委会官方网站及微信发布为准。配租规则按照公示的轮候选房顺序,结合房源清退情况,依次通知轮候家庭选房,后续清退的房源,继续按照公示的选房顺序依次通知选房。
(一)选房规则
(1)选房顺序由公示后的选房顺序名单确定,接到选房通知的申请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选房现场。
(2)申请人经校验身份证原件,确认无误后方可参加选房。
(3)申请人无法亲自到场选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选房,但必须出具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选房开始后,由工作人员按选房顺序号叫号选房,选房户应从应答起五分钟内选定房源,并向工作人员明确所选房源的房号,工作人员连续报二次所选的小区名称和房号,以示房源选定,而后选房户不得再做更改,由现场工作人员开具《实物配租确认单》。
(5)选房户迟到(当工作人员连续报喊选房户姓名三次,无人应答的,视作迟到)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视作放弃本次配租,并将其轮候选房顺序调至现有同一序列内的最后一位。
(二)选房地点
公租一苑、公租二苑选房均在公租一苑小区创客中心二楼进行。(位于雁塔南路以东、金泘沱小学以西、南三环以南、航天大道以北,公租一苑小区内)
六、咨询电话
029-81201374
029-81201375
特此通知。
西安曲江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2021年3月23日
各申请人:
根据《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我中心拟于近期开展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第三次集中报名排序及房源分配工作。本次报名排序采用轮候家庭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自2018年12月3日取得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尚未报名的轮候家庭。
二、报名时间
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30日。
三、待分配项目
本次报名按项目户型进行,轮候家庭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具体情况如下表:
四、报名排序
(一)报名方式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为减少人员聚集,本次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
(二)具体步骤1.登录平台(1)关注“西安曲江新区官方微信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点击“重点工作”选择“保障房分配报名”。
2.填写信息(1)点击“报名”菜单。
(2)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勾选“我已了解”,点击“开始报名”。
(3)填写报名信息;①主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②选择意向租赁项目及户型(点击项目名称可查看项目具体信息);③上传资格审核表照片;
④根据家庭情况勾选对应序列,第五序列为默认项无需勾选;⑤上传对应序列证明资料照片,第五序列无需上传;
⑥仔细阅读“承诺书”勾选“我同意承诺书”;⑦填写手机号,获取验证码;
⑧报名完成,收到提示信息。提示内容为:您的报名申请提交成功,请等待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将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报名人手机号码。
(4)报名平台首页可查看报名状态。
(三)报名须知
1.报名申请提交时间顺序与排列顺序无关。
2.选择第一、二、三、四序列的家庭,需在报名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至西安曲江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实(地址:西安曲江新区政务中心二楼保障房窗口),如未按照规定时间或者法定形式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的,视为报名该序列无效,默认报名至第五序列。
3.每个轮候家庭只能参加一个租赁型保障房项目一种户型的报名,确认后不予更改。
4.报名审核结果将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报名人手机号码,报名须填写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手机号码。
5.未在规定时间报名及新申请取得租赁资格的群众,可参加后续报名,报名排序仍按照《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报名序列排在前一次报名同一序列之后,依次类推。
(四)排序规则
报名截止后,经复核符合分配条件的对象,轮候选房顺序按照《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排序,具体如下:
第一序列: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
第二序列: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三序列: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保障的家庭;
第四序列:孤寡老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二级以上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
第五序列:已审批的公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同一序列内的,按照审批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若审批时间相同的,按照年龄从大到小再次排序。
2.已公示的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轮候选房顺序名单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申请人需调整轮候序列或自愿放弃现有轮候选房顺序位次的,由主申请人向西安曲江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调整或从原项目轮候选房顺序名单中剔除,保障资格依然有效,仍可参与后续排序报名。如申请人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提交书面申请的,可先行电话申请,书面资料后补。
3.轮候排序期间,因家庭情况变动导致序列发生变化的,需主动向西安曲江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申报。
(六)排序结果公示
1.公示方式
(1)官方网站公示
操作步骤:打开“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s://t.cn/EVkGxTS)首页→点击“政务公开”→选择“基础信息公开”→“保障性住房”→“通知公告”→查看公示结果。
(2)官方微信公示
操作步骤:关注曲江新区官方微信公众号→搜索《关于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排序分配轮候名单公示》→查看公示结果。
2.公示时间
2022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5日。
五、配租
配租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最新政策确定,具体配租时间以管委会官方网站及微信发布为准。配租规则按照公示的轮候选房顺序,结合房源清退情况,依次通知轮候家庭选房,后续清退的房源,继续按照公示的选房顺序依次通知选房。
(一)选房规则
(1)选房顺序由公示后的选房顺序名单确定,接到选房通知的申请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选房现场。
(2)申请人经校验身份证原件,确认无误后方可参加选房。
(3)申请人无法亲自到场选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选房,但必须出具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选房开始后,由工作人员按选房顺序号叫号选房,选房户应从应答起五分钟内选定房源,并向工作人员明确所选房源的房号,工作人员连续报二次所选的小区名称和房号,以示房源选定,而后选房户不得再做更改,由现场工作人员开具《实物配租确认单》。
(5)选房户迟到(当工作人员连续报喊选房户姓名三次,无人应答的,视作迟到)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视作放弃本次配租,并将其轮候选房顺序调至现有同一序列内的最后一位。
(二)选房地点
公租一苑、公租二苑选房均在公租一苑小区创客中心二楼进行。(位于雁塔南路以东、金泘沱小学以西、南三环以南、航天大道以北,公租一苑小区内)
六、咨询电话
029-81201374
029-81201375
特此通知。
西安曲江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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