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向上#wyb#王一博#
《如果世界上不再有猫》之前有看到过小姐妹的科普
为了保持神秘还一直没有开始读
想以一个最原始的观众的身份
来欣赏天天兄弟和嘉宾的表演
泪点在涵哥读信乃万落泪的一瞬间
母亲临别信中絮絮叨叨的嘱咐叮咛
儿子看完信后懊悔不已的生活琐事
太能够打动所有曾享受过母亲关怀又尚未回报的人
喜忧参半的点在一博的卷心菜看似不耐烦其实关怀备至的叫醒主人,却又愿意为主人消失
我愿意在你尚存的生命中陪伴你,叮嘱你
也愿意付出自己的生命让你的人生得以延续
我会被人猫之间的感情所触动温暖
却又为卷心菜的牺牲消失而失落
笑点在大老师面对枫哥忍不住的笑意
而枫哥全然沉浸在戏中
所有一切偶然或者必然的因素成就了这一段读演
真好
《如果世界上不再有猫》之前有看到过小姐妹的科普
为了保持神秘还一直没有开始读
想以一个最原始的观众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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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点在涵哥读信乃万落泪的一瞬间
母亲临别信中絮絮叨叨的嘱咐叮咛
儿子看完信后懊悔不已的生活琐事
太能够打动所有曾享受过母亲关怀又尚未回报的人
喜忧参半的点在一博的卷心菜看似不耐烦其实关怀备至的叫醒主人,却又愿意为主人消失
我愿意在你尚存的生命中陪伴你,叮嘱你
也愿意付出自己的生命让你的人生得以延续
我会被人猫之间的感情所触动温暖
却又为卷心菜的牺牲消失而失落
笑点在大老师面对枫哥忍不住的笑意
而枫哥全然沉浸在戏中
所有一切偶然或者必然的因素成就了这一段读演
真好
离婚分割330万元房产,男方只分得2.8万元,只因买房登记时的一个“慷慨”
没有家暴,没有出轨,只是和平分手,小丽和阿强离婚在分割市值330万元房产时,阿强最终只分得2.8万余元,只因买房登记时的一个“慷慨”。
近日,媒体报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基本事实:2015年 小丽和阿强婚后不久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当时房屋总价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小丽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丽和阿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之后便是两人共同偿还贷款。
婚后三年 小丽和阿强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常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直至2018年阿强搬离了这套房屋,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
2020年 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两人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一审:阿强应得50万元。小丽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且目前二人分居已满两年,便支持了小丽的离婚诉求。
对于两人共有的这套房产,经查实,现市值33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且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小丽占99%的份额,阿强占1%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综合考虑小丽、阿强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
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小丽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小丽主张,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按份共有,是他们对共同财产的约定,离婚分割财产应当依约定按份处置。这份约定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但,阿强却认为,当时两人按份共有是以婚姻关系维系为前提的,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按产权登记比例分割房屋。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
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本案主审法官王列宾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些财产确定为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约定一经生效,夫妻双方即应按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按份共有,这项约定合法有效,故依据民事主体应遵循自愿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改判按产权登记比例分割房屋。
以案说法:
一审: 仅享1%权益严重不符丈夫贡献度。
二审:不应违背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主要观点:1. 产权登记是否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2. 产权登记是否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3.依据贡献度还是依据产权登记时约定的份额?
一审判决是基于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70余万元贷款婚后由夫妻双方代为偿还,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阿强仅分割房屋1%,有失公允,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
一审判决是依据“仅享1%权益严重不符丈夫贡献度。综合考虑小丽、阿强对房屋的贡献”及房屋现市值330万元作出判决。而忽略了产权登记即为双方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假如有法官认为,房屋购买时170万元,小丽母亲出资10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买房时阿强没有贡献,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由小丽偿还;夫妻共同还款20万元,阿强应分得10万元加孳息。这样是不是也公平合理呢?
所以同样的案例,由于作出判决的法官主观观点不同,见解不同,理解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导致判决结果千差万别,法官依据主观观点判决案件,极易导致冤假错案,这也是国家政府强调“依法治国”多年,无法落到实处的缘由之一。
二审判决是依据“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阿强为1%。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处分原则,是指经济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的原则。
男方分得2.8万元,只因买房登记时的一个“慷慨”。
对此,你怎么看?
(以上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没有家暴,没有出轨,只是和平分手,小丽和阿强离婚在分割市值330万元房产时,阿强最终只分得2.8万余元,只因买房登记时的一个“慷慨”。
近日,媒体报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基本事实:2015年 小丽和阿强婚后不久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当时房屋总价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小丽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丽和阿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之后便是两人共同偿还贷款。
婚后三年 小丽和阿强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常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直至2018年阿强搬离了这套房屋,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
2020年 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两人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一审:阿强应得50万元。小丽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且目前二人分居已满两年,便支持了小丽的离婚诉求。
对于两人共有的这套房产,经查实,现市值33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且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小丽占99%的份额,阿强占1%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综合考虑小丽、阿强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
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小丽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小丽主张,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按份共有,是他们对共同财产的约定,离婚分割财产应当依约定按份处置。这份约定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但,阿强却认为,当时两人按份共有是以婚姻关系维系为前提的,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按产权登记比例分割房屋。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
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本案主审法官王列宾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些财产确定为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约定一经生效,夫妻双方即应按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按份共有,这项约定合法有效,故依据民事主体应遵循自愿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改判按产权登记比例分割房屋。
以案说法:
一审: 仅享1%权益严重不符丈夫贡献度。
二审:不应违背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主要观点:1. 产权登记是否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2. 产权登记是否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3.依据贡献度还是依据产权登记时约定的份额?
一审判决是基于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70余万元贷款婚后由夫妻双方代为偿还,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阿强仅分割房屋1%,有失公允,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
一审判决是依据“仅享1%权益严重不符丈夫贡献度。综合考虑小丽、阿强对房屋的贡献”及房屋现市值330万元作出判决。而忽略了产权登记即为双方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假如有法官认为,房屋购买时170万元,小丽母亲出资10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买房时阿强没有贡献,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由小丽偿还;夫妻共同还款20万元,阿强应分得10万元加孳息。这样是不是也公平合理呢?
所以同样的案例,由于作出判决的法官主观观点不同,见解不同,理解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导致判决结果千差万别,法官依据主观观点判决案件,极易导致冤假错案,这也是国家政府强调“依法治国”多年,无法落到实处的缘由之一。
二审判决是依据“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阿强为1%。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处分原则,是指经济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的原则。
男方分得2.8万元,只因买房登记时的一个“慷慨”。
对此,你怎么看?
(以上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区税务局:重新组建“税事通工作室” 提高纳税服务质效】
3月23日,苏家屯区税务局重新组建“税事通工作室”已近三周,有效缓解了税务咨询电话占线问题,做到了“来电必接,有问必答”,纳税人满意度显著提高。
区税务局重新组建“税事通工作室”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向好发展,不断提高纳税服务工作质效,三位一体全力构建纳税服务大格局,全力提升纳税人满意度。该局为保障“税事通工作室”的服务质效,专门抽调业务科室骨干组建专家团队,专门负责线上与线下融合、疑难复杂业务、税企交流、诉求办理等多项工作,严格贯彻落实“首问责任制”。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是一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一处位于苏家屯区的房产,此处房产属于该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企业处于正常经营阶段处理固定资产相较复杂。由于该企业注册地为于洪区,若想出售位于苏家屯区的房产需要先做“跨区税源登记”,税事通工作室第一时间协调第一税务所为纳税人办理。做好跨区税源登记后,纳税人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又遇到难题,税事通工作室马上与法制科、货劳科、征管科、第一税务所联系,及时为该企业解决难题,并于当天上午,彻底帮助纳税人解决完出售房产业务涉及的一系列难题。该企业办税人员表示,“多亏了税事通工作室的帮助,不然我们都不知道如何一步一步地进行这项工作了,也感谢为我们公司提供帮助、解决问题的各个业务科室,现在苏家屯区税务局的服务质效真是越来越好了”。
税事通工作室认为平时纳税人先打电话寻求帮助,再为纳税人解决问题,这种工作方式略显被动,所以,税事通工作室主动出击,每天总结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的各类问题,给出指导方案,通过“诺言APP”主动向纳税人宣传,把问题想在纳税人遇到困难之前。税事通工作室的一位青年税务干部说:“可能我们平时的工作都是在解决一些琐事,但对于纳税人而言这些都是大事。”税事通工作室每天的接打电话量在征期时达到200通左右,非征期时也达到100通左右。虽然每天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但税事通工作室全体工作人员都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服务于纳税人,宁可让自己“多跑腿”,也不让纳税人多跑路。
来源 | 指尖沈阳
3月23日,苏家屯区税务局重新组建“税事通工作室”已近三周,有效缓解了税务咨询电话占线问题,做到了“来电必接,有问必答”,纳税人满意度显著提高。
区税务局重新组建“税事通工作室”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向好发展,不断提高纳税服务工作质效,三位一体全力构建纳税服务大格局,全力提升纳税人满意度。该局为保障“税事通工作室”的服务质效,专门抽调业务科室骨干组建专家团队,专门负责线上与线下融合、疑难复杂业务、税企交流、诉求办理等多项工作,严格贯彻落实“首问责任制”。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是一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一处位于苏家屯区的房产,此处房产属于该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企业处于正常经营阶段处理固定资产相较复杂。由于该企业注册地为于洪区,若想出售位于苏家屯区的房产需要先做“跨区税源登记”,税事通工作室第一时间协调第一税务所为纳税人办理。做好跨区税源登记后,纳税人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又遇到难题,税事通工作室马上与法制科、货劳科、征管科、第一税务所联系,及时为该企业解决难题,并于当天上午,彻底帮助纳税人解决完出售房产业务涉及的一系列难题。该企业办税人员表示,“多亏了税事通工作室的帮助,不然我们都不知道如何一步一步地进行这项工作了,也感谢为我们公司提供帮助、解决问题的各个业务科室,现在苏家屯区税务局的服务质效真是越来越好了”。
税事通工作室认为平时纳税人先打电话寻求帮助,再为纳税人解决问题,这种工作方式略显被动,所以,税事通工作室主动出击,每天总结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的各类问题,给出指导方案,通过“诺言APP”主动向纳税人宣传,把问题想在纳税人遇到困难之前。税事通工作室的一位青年税务干部说:“可能我们平时的工作都是在解决一些琐事,但对于纳税人而言这些都是大事。”税事通工作室每天的接打电话量在征期时达到200通左右,非征期时也达到100通左右。虽然每天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但税事通工作室全体工作人员都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服务于纳税人,宁可让自己“多跑腿”,也不让纳税人多跑路。
来源 | 指尖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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