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防办开展创城环境整治志愿活动】为了继承和发扬雷锋精神,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3月6日上午,六安市人防办组织志愿者到包保路段—解放中路开展“雷厉锋行 战疫到底—创城环境整治”志愿服务活动,以实际行动倡议市民爱护环境、注重公共卫生,共同阻击疫情传播。(六安市人防办 司友唤)
六安市人防办开展创城环境整治志愿活动
为了继承和发扬雷锋精神,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3月6日上午,六安市人防办组织志愿者到包保路段—解放中路开展“雷厉锋行 战疫到底—创城环境整治”志愿服务活动,以实际行动倡议市民爱护环境、注重公共卫生,共同阻击疫情传播。
自疫情发生以来,市人防办不间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全体人防志愿者分班轮流在社区为群众讲解防疫知识、测量体温、劝导聚集居民。全体人防干部职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新时期雷锋精神,为抗击疫情的最终胜利贡献力量。
为了继承和发扬雷锋精神,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3月6日上午,六安市人防办组织志愿者到包保路段—解放中路开展“雷厉锋行 战疫到底—创城环境整治”志愿服务活动,以实际行动倡议市民爱护环境、注重公共卫生,共同阻击疫情传播。
自疫情发生以来,市人防办不间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全体人防志愿者分班轮流在社区为群众讲解防疫知识、测量体温、劝导聚集居民。全体人防干部职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新时期雷锋精神,为抗击疫情的最终胜利贡献力量。
2月27日上午,新兴县住建局在县城区范围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对涉及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堆放垃圾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取得成效。
执法人员在县城区街道巡查时,发现有5名市民将生活垃圾倾倒在路边。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对该5名市民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接受处罚并现场虚心改进。
在依法处置的过程中,周边的居民也纷纷表示,爱护环境人人有责,大家应该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
新兴县住建局通过“三字诀”加强对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普法执法力度。
一是念好“导”字诀,打好普法攻坚战。县住建局秉持“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 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将事前普法、事中普法、事后普法与专项普法融为一体,打好普法攻坚战。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宣传单张等宣传引导公众环境意识的,养成,培养市民的家园意识,并公示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监督,带动从而构建形成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格局。据统计,已播放新闻标语600条,发放倡议书50000余份,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3000余份。
二是念好“查”字诀,推动执法精细化。通过强化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化的管理服务能力。通过网格化巡查明确责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建立问题早发现、快处理机制和奖惩机制。同时,将常态化执法检查与专项执法整治融为一体,动员全县执法力量开展“地毯式”执法检查。并且,加大对垃圾转运站、收集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和借助科技手段,推动在垃圾转运站、收集点装设视频监控系统。据统计,每天出动执法人员55人,对涉及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堆放垃圾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此举不仅获得群众支持和赞许,还对违法行为产生良好震慑作用。
三是念好“督”字诀,减少违法再现率。持续加大指导与督导的力度,督导人员既督察各执法大队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也督察企业、单位与群众落实情况,通过明察、暗访,“回头看”三结合,对屡教不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行政对象,从重处理。对某些负面影响较大的行政对象,将从严执法,顶格处罚,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提升违法成本,减少违法现象。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务必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新兴县住建局将采取高密度巡查,对违法处理生活垃圾行为严厉打击。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举报。
举报热线:0766-2884193或0766-288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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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废弃大件家具等大件垃圾或者村民家庭建筑废弃料、装修废弃物投放到垃圾分类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各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方式:
(一)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可回收垃圾:投放到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二)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其包装物等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有害垃圾:应当投放到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
(三)人以及禽畜粪尿,家庭厨余、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有机易腐垃圾:由村民以还田、堆肥等方式自行处理,或者由村集体集中后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以堆肥、作饲料、制沼气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四)村民产生的灰土、砂石、碎混凝土、砖石瓦片等惰性垃圾:可以通过铺路填坑等方式进行分散处理;
(五)其他垃圾: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投放。
(六)废弃的大件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收运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上门收集处理或者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单独堆放。禁止将废弃大件家具等大件垃圾或者家庭建筑废弃料、装修废弃物投放到垃圾分类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七)村民散养的病死畜禽尸体: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病死畜禽尸体混入生活垃圾投放,或者向江河、湖泊、池塘、水库等水域投放。
(八)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联系专业机构进行回收处理。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投放,或者向江河、湖泊、池塘、水库等水域投放。
执法人员在县城区街道巡查时,发现有5名市民将生活垃圾倾倒在路边。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对该5名市民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接受处罚并现场虚心改进。
在依法处置的过程中,周边的居民也纷纷表示,爱护环境人人有责,大家应该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
新兴县住建局通过“三字诀”加强对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普法执法力度。
一是念好“导”字诀,打好普法攻坚战。县住建局秉持“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 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将事前普法、事中普法、事后普法与专项普法融为一体,打好普法攻坚战。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宣传单张等宣传引导公众环境意识的,养成,培养市民的家园意识,并公示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监督,带动从而构建形成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格局。据统计,已播放新闻标语600条,发放倡议书50000余份,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3000余份。
二是念好“查”字诀,推动执法精细化。通过强化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化的管理服务能力。通过网格化巡查明确责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建立问题早发现、快处理机制和奖惩机制。同时,将常态化执法检查与专项执法整治融为一体,动员全县执法力量开展“地毯式”执法检查。并且,加大对垃圾转运站、收集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和借助科技手段,推动在垃圾转运站、收集点装设视频监控系统。据统计,每天出动执法人员55人,对涉及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堆放垃圾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此举不仅获得群众支持和赞许,还对违法行为产生良好震慑作用。
三是念好“督”字诀,减少违法再现率。持续加大指导与督导的力度,督导人员既督察各执法大队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也督察企业、单位与群众落实情况,通过明察、暗访,“回头看”三结合,对屡教不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行政对象,从重处理。对某些负面影响较大的行政对象,将从严执法,顶格处罚,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提升违法成本,减少违法现象。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务必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新兴县住建局将采取高密度巡查,对违法处理生活垃圾行为严厉打击。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举报。
举报热线:0766-2884193或0766-288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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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废弃大件家具等大件垃圾或者村民家庭建筑废弃料、装修废弃物投放到垃圾分类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各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方式:
(一)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可回收垃圾:投放到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二)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其包装物等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有害垃圾:应当投放到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
(三)人以及禽畜粪尿,家庭厨余、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有机易腐垃圾:由村民以还田、堆肥等方式自行处理,或者由村集体集中后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以堆肥、作饲料、制沼气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四)村民产生的灰土、砂石、碎混凝土、砖石瓦片等惰性垃圾:可以通过铺路填坑等方式进行分散处理;
(五)其他垃圾: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投放。
(六)废弃的大件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收运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上门收集处理或者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单独堆放。禁止将废弃大件家具等大件垃圾或者家庭建筑废弃料、装修废弃物投放到垃圾分类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七)村民散养的病死畜禽尸体: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病死畜禽尸体混入生活垃圾投放,或者向江河、湖泊、池塘、水库等水域投放。
(八)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联系专业机构进行回收处理。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投放,或者向江河、湖泊、池塘、水库等水域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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