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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的一起集体土地承包竟然引发了长达18年的诉讼,并且引发刑事案件,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张运建庭长热情为群众办实事,依法依规为人民群众服务,是新时代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楷模
案情回放:
2004年12月份山西运城姚孟办事处陶上村因2001年修建教学楼竣工,工程款没及时到位,经村委会研究各组按人分摊教学楼工程款,2004年12月12日第四组组长杨潮水召开群众会议,会议上多数群众同意将1994年按每口人0.43亩分户承包地三类耕地收回,另行发包,用于抵顶教学楼工程款,由于2004年12月14日第四组居民会议上作出将原有人均0.43亩三类耕地全部收回,将其中的50亩进行发包,剩余地按人均分户耕种,其中包含刘天社、曲秀叶等四户发生争执经运城市盐湖区农业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陶上村第四居民组应将2005年1月12日收回刘天社、曲秀叶、冯瑞军、刘秀兰的承包地于2005年10月15日前归还四人,陶上村第四居民组不服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天社、曲秀叶、杨农水家庭承包经营第四居民组的耕地拥有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未届满,第四居民组为筹集教学楼工程款违反法律规定,其收回刘天社、刘秀兰、曲秀叶承包地的行为不合法驳回第四居民组的诉讼请求,第四居民组不服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2月28日运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第四居民组诉讼请求,由于陶上村第四居民组败诉后,心生怨恨,组长杨潮水以刘天社、刘秀兰不退地为由,拒绝让二人浇地,逼迫二人妥协,2006年6月28日刘天社和刘秀兰在对方逼迫下签订了一份关于陶上村第四居民刘秀兰、刘天社浇地问题的调解协议,第一条就约定第四居民组应立即恢复刘天社、刘秀兰的浇地权利,足以证明陶上村第四居民组胁迫刘天社、刘秀兰交回承包地,2006年7月1日,姚孟办事处处作出《关于解决刘天社、刘秀兰土地赔偿的处理意见》:陶上村第四居民组刘天社、刘秀兰与该组土地纠纷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由办事处负责调解以上二人的经济损失9000元,待刘天社刘秀兰二人土地退出后一次赔偿到位,随即刘秀兰和刘天社领取了9000元土地纠纷赔偿损失金,2006年12月5日第四居民组组长杨潮水无视法院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和第四居民组代表杨礼堂、张福运、冯随立、梁俊强、陈学道恶意串通(收受好处)将涉案的50亩土地未经招投标、未召开会议,违法偷偷的将涉案土地(包含刘天社、刘秀兰家庭承包集体的土地)发包给了本集体以外的孙运虎,长达70年之久,承包款45万元,承包款未交给集体,未入集体账户(交给个人了),集体并未收到孙运虎45万元款,2008年3月31日孙运虎将刘天社
刘秀兰种植在涉案耕地的棉花、麦子毁坏。从而引发了长达十余年的诉讼,并引发了数十起民事纠纷,2008年刘天社、杨农水,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第四居民组和孙运虎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2008年12月5日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运盐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判决孙运虎和陶上村委会和陶上村第四居民组土地承包合同应为有效,但承包期限、合同批准机关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双方应规范合同,就这样一份含糊其辞的判决,刘天社、杨农水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2月6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运中民终字第5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天社和杨农水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2日作出(2009)晋民申字第28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刘天社、杨农水再审申请。随即刘天社、杨农水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13年9月10日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晋运检民建(2013)19号检查建议书,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孙运虎和陶上村委会和陶上村第四居民组签订的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建议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5年3月3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运中民监字第30号检查建议复函,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院(2009)运中民终字第52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应立案再审的情形,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山西省检察院抗诉,2016年3月22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晋检民(行)监{2015}14000000107号民事(行政)抗诉书
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其依法再审,2016年6月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民抗1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7年9月26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8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09)运中民终字第52号判决,随即陶上村第四居民组77人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陶上村第四居民组377人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多次一审、二审、再审,该集体土地并引发了数十起民事纠纷,并引发了多年的上访,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2020年承包人承包人孙运虎又将陶上村第四居民组、陶上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讨要土地补偿款,但是张运建庭长,认真阅读案卷,顶住来自社会各方干扰的压力,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依照法律规定为群众办实事,堪称新时代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楷模,应当予以表彰。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陶上村第四居民组
2022年6月10日
山西运城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的一起集体土地承包竟然引发了长达18年的诉讼,并且引发刑事案件,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张运建庭长热情为群众办实事,依法依规为人民群众服务,是新时代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楷模
案情回放:
2004年12月份山西运城姚孟办事处陶上村因2001年修建教学楼竣工,工程款没及时到位,经村委会研究各组按人分摊教学楼工程款,2004年12月12日第四组组长杨潮水召开群众会议,会议上多数群众同意将1994年按每口人0.43亩分户承包地三类耕地收回,另行发包,用于抵顶教学楼工程款,由于2004年12月14日第四组居民会议上作出将原有人均0.43亩三类耕地全部收回,将其中的50亩进行发包,剩余地按人均分户耕种,其中包含刘天社、曲秀叶等四户发生争执经运城市盐湖区农业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陶上村第四居民组应将2005年1月12日收回刘天社、曲秀叶、冯瑞军、刘秀兰的承包地于2005年10月15日前归还四人,陶上村第四居民组不服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天社、曲秀叶、杨农水家庭承包经营第四居民组的耕地拥有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未届满,第四居民组为筹集教学楼工程款违反法律规定,其收回刘天社、刘秀兰、曲秀叶承包地的行为不合法驳回第四居民组的诉讼请求,第四居民组不服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2月28日运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第四居民组诉讼请求,由于陶上村第四居民组败诉后,心生怨恨,组长杨潮水以刘天社、刘秀兰不退地为由,拒绝让二人浇地,逼迫二人妥协,2006年6月28日刘天社和刘秀兰在对方逼迫下签订了一份关于陶上村第四居民刘秀兰、刘天社浇地问题的调解协议,第一条就约定第四居民组应立即恢复刘天社、刘秀兰的浇地权利,足以证明陶上村第四居民组胁迫刘天社、刘秀兰交回承包地,2006年7月1日,姚孟办事处处作出《关于解决刘天社、刘秀兰土地赔偿的处理意见》:陶上村第四居民组刘天社、刘秀兰与该组土地纠纷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由办事处负责调解以上二人的经济损失9000元,待刘天社刘秀兰二人土地退出后一次赔偿到位,随即刘秀兰和刘天社领取了9000元土地纠纷赔偿损失金,2006年12月5日第四居民组组长杨潮水无视法院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和第四居民组代表杨礼堂、张福运、冯随立、梁俊强、陈学道恶意串通(收受好处)将涉案的50亩土地未经招投标、未召开会议,违法偷偷的将涉案土地(包含刘天社、刘秀兰家庭承包集体的土地)发包给了本集体以外的孙运虎,长达70年之久,承包款45万元,承包款未交给集体,未入集体账户(交给个人了),集体并未收到孙运虎45万元款,2008年3月31日孙运虎将刘天社
刘秀兰种植在涉案耕地的棉花、麦子毁坏。从而引发了长达十余年的诉讼,并引发了数十起民事纠纷,2008年刘天社、杨农水,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第四居民组和孙运虎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2008年12月5日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运盐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判决孙运虎和陶上村委会和陶上村第四居民组土地承包合同应为有效,但承包期限、合同批准机关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双方应规范合同,就这样一份含糊其辞的判决,刘天社、杨农水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2月6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运中民终字第5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天社和杨农水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2日作出(2009)晋民申字第28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刘天社、杨农水再审申请。随即刘天社、杨农水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13年9月10日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晋运检民建(2013)19号检查建议书,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孙运虎和陶上村委会和陶上村第四居民组签订的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建议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5年3月3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运中民监字第30号检查建议复函,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院(2009)运中民终字第52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应立案再审的情形,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山西省检察院抗诉,2016年3月22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晋检民(行)监{2015}14000000107号民事(行政)抗诉书
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其依法再审,2016年6月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民抗1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7年9月26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8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09)运中民终字第52号判决,随即陶上村第四居民组77人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陶上村第四居民组377人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多次一审、二审、再审,该集体土地并引发了数十起民事纠纷,并引发了多年的上访,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2020年承包人承包人孙运虎又将陶上村第四居民组、陶上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讨要土地补偿款,但是张运建庭长,认真阅读案卷,顶住来自社会各方干扰的压力,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依照法律规定为群众办实事,堪称新时代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楷模,应当予以表彰。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陶上村第四居民组
2022年6月10日
【#深圳回应停车位纠纷处置进展#】据@深圳发布,“国企书记夫人”、放言“开50辆宾利堵劳斯莱斯”深圳宝能城市公馆小区近期发生的一起停车位纠纷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目前,相关方面正在依法依规对该起事件进行处置,并对网传信息进行核实处理,后续还将针对事件中暴露出的停车位使用权问题,督促开发商、物业公司做好相关纠纷化解工作。该起纠纷事件的当事各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网传相关信息多处与事实不符,他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调查处理,并承担应有的责任。(图源:截图)
【杭州一山姆促销员因上厕所被辞退,各方回应来了】
#杭州一山姆促销员因上厕所被辞退##各方回应杭州一山姆促销员因上厕所被辞退#
近日,有媒体报道杭州山姆会员商店有限公司促销员称上厕所被辞退一事。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5月31日立案介入调查。
6月1日调查结果显示:所在公司没有书面“上厕所次数”相关规定,但员工上班时间上厕所确需报备。目前,相关调查取证仍在进行。
据悉,当事人王女士为杭州市上城区山姆会员商店丁兰店的一名促销员,由于上厕所未提前向上级主管报备,随即收到了辞职申请表。
据王女士介绍,公司要求他们每天在工作时间之内(不包含用餐时间)只能上2次厕所,且饭前半小时不能上厕所。事发当日,王女士因餐前半小时上厕所收到口头警告。
店内受访的另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一家名叫“达生”的第三方公司。该工作人员称:上厕所提前报备是合理要求,但山姆店内并未限制员工上厕所次数,“一天只能上两次厕所”消息不属实。
报道发出后,引发了民众的持续关注和热烈讨论。
当地人社局介入调查,经初步核查,反映人王某与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山姆丁兰店从事促销员工作。
目前调查发现,广州达生企业规章制度中未有关于“上厕所次数”相关规定,但员工上班时间上厕所确需报备。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仍在进行,后续将根据事实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6月1日,杭州山姆会员商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沃尔玛公司有专门团队在处理该事件,后续将在官方渠道进行反馈。
天眼查APP显示,山姆会员商店创建于2003年,由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在全球有800多家门店,国内仅36家。https://t.cn/A6X8wlRb
#杭州一山姆促销员因上厕所被辞退##各方回应杭州一山姆促销员因上厕所被辞退#
近日,有媒体报道杭州山姆会员商店有限公司促销员称上厕所被辞退一事。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5月31日立案介入调查。
6月1日调查结果显示:所在公司没有书面“上厕所次数”相关规定,但员工上班时间上厕所确需报备。目前,相关调查取证仍在进行。
据悉,当事人王女士为杭州市上城区山姆会员商店丁兰店的一名促销员,由于上厕所未提前向上级主管报备,随即收到了辞职申请表。
据王女士介绍,公司要求他们每天在工作时间之内(不包含用餐时间)只能上2次厕所,且饭前半小时不能上厕所。事发当日,王女士因餐前半小时上厕所收到口头警告。
店内受访的另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一家名叫“达生”的第三方公司。该工作人员称:上厕所提前报备是合理要求,但山姆店内并未限制员工上厕所次数,“一天只能上两次厕所”消息不属实。
报道发出后,引发了民众的持续关注和热烈讨论。
当地人社局介入调查,经初步核查,反映人王某与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山姆丁兰店从事促销员工作。
目前调查发现,广州达生企业规章制度中未有关于“上厕所次数”相关规定,但员工上班时间上厕所确需报备。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仍在进行,后续将根据事实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6月1日,杭州山姆会员商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沃尔玛公司有专门团队在处理该事件,后续将在官方渠道进行反馈。
天眼查APP显示,山姆会员商店创建于2003年,由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在全球有800多家门店,国内仅36家。https://t.cn/A6X8wl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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