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公司:消缺除隐患 复工保电力】5月18日,国网府谷县供电公司组织清水工业园区供电所对10千伏转角楼线路开展消缺工作。此次消缺工作针对春安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共设2个工作点,工作内容包括更换带电作业线夹和处理树害等。同时,公司为进一步满足广大电力用户对供电优质服务的需求,围绕“不停电”“少停电”“快复电”等核心要素,充分利用检修停电时间,提前谋划、综合统筹,决定采取“一停多用”方式,在105号杆支瓦业渠抽水支线1号杆处为府谷县哈镇长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T接分支线引流,有效保障了客户正常生产用电,助力企业快速发展。
【一场大火烧了9家店铺,法院判决起火商户承担商户一半损失,二审判决前被告转移房产将名下房子1元卖给儿媳】43岁的陕西丹凤人周师傅三年前在西安市鄠邑区沣京路宝花家居广场开了一家家具店。2019年1月18日晚,一场大火烧了周师傅800平方米的店铺,还有广场内的两家家具店和一些临街门面房,共计9家商铺。后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部位为临街商铺的伟星管业(营业执照为增盛建材水暖店)办公室西墙北部上方,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发生。
为给厂家还债,周师傅和其他6家商户将增盛建材水暖店和宝花家居广场的法定代表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起火商户增盛建材水暖店承担50%的损失,需给7户赔付共计123万余元。宝花家居广场承担30%的损失,个人承担20%损失。周师傅说,经评估,他的店铺在此次火灾中的损失为77.8万余元。按照法院判决,增盛建材水暖店需赔偿38.9万余元,宝花家居广场需赔偿23.3万余元。一审周师傅方胜诉后,对方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3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以为胜诉了就能拿到赔偿,没想到增盛建材水暖店的法定代表人弋某竟将名下的房产1元出卖了。“宝花家居广场的赔偿金在二审判决后很快就给付了,增盛建材水暖店的赔偿迟迟不给。”同样维权的肉夹馍店老板黄女士说,“我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说弋某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法官让我们寻找对方的财产线索,我们发现她名下有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将线索提供给法官。法官查询后,说这个房子被弋某以一元的价格卖掉且已办理了权属登记。”黄女士说,弋某卖房的日期是2019年12月2日,“这个时间段正是我们一审胜诉、对方不服上诉的时候,这分明就是恶意转移资财、逃避赔偿。法官让我们7家商户就弋某卖房一事再打一场官司。”
2020年5月,周师傅等人又开始打房产纠纷的官司。同年5月14日,鄠邑区法院对维权商户们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了弋某卖掉的位于鄠邑区天裕丰苑14号楼的一套房产,查封期为三年。
记者在2020年7月20日的判决书上看到,买房人郑某是弋某的儿媳妇。庭审中,郑某辩称,2008年弋某借款交了首付款,后借款由弋某的两个儿子偿还。郑某和其次子订婚前就与弋某进行了分家析产,约定该房分配给丈夫陶某,婚后郑某就入住并实际占用和使用该房屋,且由其和丈夫共同支付月供。2019年12月,在付清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后,弋某通过赠与方式将该房屋过户到她名下,为减少税费额,故对房屋价款约定为1元。与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赠与合同,并非“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
法院认为,弋某是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判决作出前,与儿媳郑某签订买卖合同的,弋某明知对商户们负有债务且案件正在审理中,仍与儿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举对商户们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弋某的分家协议属于家庭内部协议,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弋某与儿媳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官司胜了,商户们却依然拿不到钱。法官告诉他们房子强制执行不了,因为里住进去一位老太太,不能强制执行,一是老人年龄大了,二是因为疫情。周师傅和同参与维权的商户吴先生认为法官不作为。吴先生说,“我们调查过,老人在农村有自建的很气派的楼房,这个线索我们给法官提供了,法官说这事跟此案没关系。”吴先生、周师傅等人将法官投诉到西安市中院,鄠邑法院遂将弋某拘留了一段时间,后来又没进展了。
近日,华商报记者来到鄠邑区法院。办理此案的白法官说,此前给弋某做过几次笔录,也讲明了政策,对方明确表示不腾房,“我们所有的手续都准备好了,按‘拒执罪’要关她,可因为疫情原因没办法,只能等疫情缓解一些再说。”对于之前将弋某拘留一事,白法官表示,那是经法院领导和公安局的领导沟通后才将人关进去的。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认为:弋某在私下转移房产失败后,又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拒不腾房,造成法院执行无法进行,曾因此被法院司法拘留过一次,但弋某仍不腾房,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弋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追究弋某的刑事责任。赵良善说,疫情或许会影响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但法院不能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不羁押犯罪嫌疑人,像弋某这种拒不执行裁判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且给索赔商户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法院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及看守所积极沟通,尽早办理相关手续,以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久拖不决。(华商报)
为给厂家还债,周师傅和其他6家商户将增盛建材水暖店和宝花家居广场的法定代表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起火商户增盛建材水暖店承担50%的损失,需给7户赔付共计123万余元。宝花家居广场承担30%的损失,个人承担20%损失。周师傅说,经评估,他的店铺在此次火灾中的损失为77.8万余元。按照法院判决,增盛建材水暖店需赔偿38.9万余元,宝花家居广场需赔偿23.3万余元。一审周师傅方胜诉后,对方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3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以为胜诉了就能拿到赔偿,没想到增盛建材水暖店的法定代表人弋某竟将名下的房产1元出卖了。“宝花家居广场的赔偿金在二审判决后很快就给付了,增盛建材水暖店的赔偿迟迟不给。”同样维权的肉夹馍店老板黄女士说,“我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说弋某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法官让我们寻找对方的财产线索,我们发现她名下有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将线索提供给法官。法官查询后,说这个房子被弋某以一元的价格卖掉且已办理了权属登记。”黄女士说,弋某卖房的日期是2019年12月2日,“这个时间段正是我们一审胜诉、对方不服上诉的时候,这分明就是恶意转移资财、逃避赔偿。法官让我们7家商户就弋某卖房一事再打一场官司。”
2020年5月,周师傅等人又开始打房产纠纷的官司。同年5月14日,鄠邑区法院对维权商户们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了弋某卖掉的位于鄠邑区天裕丰苑14号楼的一套房产,查封期为三年。
记者在2020年7月20日的判决书上看到,买房人郑某是弋某的儿媳妇。庭审中,郑某辩称,2008年弋某借款交了首付款,后借款由弋某的两个儿子偿还。郑某和其次子订婚前就与弋某进行了分家析产,约定该房分配给丈夫陶某,婚后郑某就入住并实际占用和使用该房屋,且由其和丈夫共同支付月供。2019年12月,在付清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后,弋某通过赠与方式将该房屋过户到她名下,为减少税费额,故对房屋价款约定为1元。与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赠与合同,并非“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
法院认为,弋某是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判决作出前,与儿媳郑某签订买卖合同的,弋某明知对商户们负有债务且案件正在审理中,仍与儿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举对商户们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弋某的分家协议属于家庭内部协议,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弋某与儿媳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官司胜了,商户们却依然拿不到钱。法官告诉他们房子强制执行不了,因为里住进去一位老太太,不能强制执行,一是老人年龄大了,二是因为疫情。周师傅和同参与维权的商户吴先生认为法官不作为。吴先生说,“我们调查过,老人在农村有自建的很气派的楼房,这个线索我们给法官提供了,法官说这事跟此案没关系。”吴先生、周师傅等人将法官投诉到西安市中院,鄠邑法院遂将弋某拘留了一段时间,后来又没进展了。
近日,华商报记者来到鄠邑区法院。办理此案的白法官说,此前给弋某做过几次笔录,也讲明了政策,对方明确表示不腾房,“我们所有的手续都准备好了,按‘拒执罪’要关她,可因为疫情原因没办法,只能等疫情缓解一些再说。”对于之前将弋某拘留一事,白法官表示,那是经法院领导和公安局的领导沟通后才将人关进去的。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认为:弋某在私下转移房产失败后,又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拒不腾房,造成法院执行无法进行,曾因此被法院司法拘留过一次,但弋某仍不腾房,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弋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追究弋某的刑事责任。赵良善说,疫情或许会影响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但法院不能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不羁押犯罪嫌疑人,像弋某这种拒不执行裁判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且给索赔商户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法院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及看守所积极沟通,尽早办理相关手续,以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久拖不决。(华商报)
【一场大火烧了9家店铺,法院判决起火商户承担商户一半损失,二审判决前#被告转移房产将名下房子1元卖给儿媳#】43岁的陕西丹凤人周师傅三年前在西安市鄠邑区沣京路宝花家居广场开了一家家具店。2019年1月18日晚,一场大火烧了周师傅800平方米的店铺,还有广场内的两家家具店和一些临街门面房,共计9家商铺。后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部位为临街商铺的伟星管业(营业执照为增盛建材水暖店)办公室西墙北部上方,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发生。
为给厂家还债,周师傅和其他6家商户将增盛建材水暖店和宝花家居广场的法定代表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起火商户增盛建材水暖店承担50%的损失,需给7户赔付共计123万余元。宝花家居广场承担30%的损失,个人承担20%损失。周师傅说,经评估,他的店铺在此次火灾中的损失为77.8万余元。按照法院判决,增盛建材水暖店需赔偿38.9万余元,宝花家居广场需赔偿23.3万余元。一审周师傅方胜诉后,对方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3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以为胜诉了就能拿到赔偿,没想到增盛建材水暖店的法定代表人弋某竟将名下的房产1元出卖了。“宝花家居广场的赔偿金在二审判决后很快就给付了,增盛建材水暖店的赔偿迟迟不给。”同样维权的肉夹馍店老板黄女士说,“我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说弋某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法官让我们寻找对方的财产线索,我们发现她名下有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将线索提供给法官。法官查询后,说这个房子被弋某以一元的价格卖掉且已办理了权属登记。”黄女士说,弋某卖房的日期是2019年12月2日,“这个时间段正是我们一审胜诉、对方不服上诉的时候,这分明就是恶意转移资财、逃避赔偿。法官让我们7家商户就弋某卖房一事再打一场官司。”
2020年5月,周师傅等人又开始打房产纠纷的官司。同年5月14日,鄠邑区法院对维权商户们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了弋某卖掉的位于鄠邑区天裕丰苑14号楼的一套房产,查封期为三年。
记者在2020年7月20日的判决书上看到,买房人郑某是弋某的儿媳妇。庭审中,郑某辩称,2008年弋某借款交了首付款,后借款由弋某的两个儿子偿还。郑某和其次子订婚前就与弋某进行了分家析产,约定该房分配给丈夫陶某,婚后郑某就入住并实际占用和使用该房屋,且由其和丈夫共同支付月供。2019年12月,在付清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后,弋某通过赠与方式将该房屋过户到她名下,为减少税费额,故对房屋价款约定为1元。与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赠与合同,并非“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
法院认为,弋某是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判决作出前,与儿媳郑某签订买卖合同的,弋某明知对商户们负有债务且案件正在审理中,仍与儿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举对商户们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弋某的分家协议属于家庭内部协议,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弋某与儿媳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官司胜了,商户们却依然拿不到钱。法官告诉他们房子强制执行不了,因为里住进去一位老太太,不能强制执行,一是老人年龄大了,二是因为疫情。周师傅和同参与维权的商户吴先生认为法官不作为。吴先生说,“我们调查过,老人在农村有自建的很气派的楼房,这个线索我们给法官提供了,法官说这事跟此案没关系。”吴先生、周师傅等人将法官投诉到西安市中院,鄠邑法院遂将弋某拘留了一段时间,后来又没进展了。
近日,华商报记者来到鄠邑区法院。办理此案的白法官说,此前给弋某做过几次笔录,也讲明了政策,对方明确表示不腾房,“我们所有的手续都准备好了,按‘拒执罪’要关她,可因为疫情原因没办法,只能等疫情缓解一些再说。”对于之前将弋某拘留一事,白法官表示,那是经法院领导和公安局的领导沟通后才将人关进去的。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认为:弋某在私下转移房产失败后,又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拒不腾房,造成法院执行无法进行,曾因此被法院司法拘留过一次,但弋某仍不腾房,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弋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追究弋某的刑事责任。赵良善说,疫情或许会影响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但法院不能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不羁押犯罪嫌疑人,像弋某这种拒不执行裁判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且给索赔商户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法院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及看守所积极沟通,尽早办理相关手续,以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久拖不决。(华商报)
为给厂家还债,周师傅和其他6家商户将增盛建材水暖店和宝花家居广场的法定代表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起火商户增盛建材水暖店承担50%的损失,需给7户赔付共计123万余元。宝花家居广场承担30%的损失,个人承担20%损失。周师傅说,经评估,他的店铺在此次火灾中的损失为77.8万余元。按照法院判决,增盛建材水暖店需赔偿38.9万余元,宝花家居广场需赔偿23.3万余元。一审周师傅方胜诉后,对方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3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以为胜诉了就能拿到赔偿,没想到增盛建材水暖店的法定代表人弋某竟将名下的房产1元出卖了。“宝花家居广场的赔偿金在二审判决后很快就给付了,增盛建材水暖店的赔偿迟迟不给。”同样维权的肉夹馍店老板黄女士说,“我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说弋某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法官让我们寻找对方的财产线索,我们发现她名下有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将线索提供给法官。法官查询后,说这个房子被弋某以一元的价格卖掉且已办理了权属登记。”黄女士说,弋某卖房的日期是2019年12月2日,“这个时间段正是我们一审胜诉、对方不服上诉的时候,这分明就是恶意转移资财、逃避赔偿。法官让我们7家商户就弋某卖房一事再打一场官司。”
2020年5月,周师傅等人又开始打房产纠纷的官司。同年5月14日,鄠邑区法院对维权商户们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了弋某卖掉的位于鄠邑区天裕丰苑14号楼的一套房产,查封期为三年。
记者在2020年7月20日的判决书上看到,买房人郑某是弋某的儿媳妇。庭审中,郑某辩称,2008年弋某借款交了首付款,后借款由弋某的两个儿子偿还。郑某和其次子订婚前就与弋某进行了分家析产,约定该房分配给丈夫陶某,婚后郑某就入住并实际占用和使用该房屋,且由其和丈夫共同支付月供。2019年12月,在付清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后,弋某通过赠与方式将该房屋过户到她名下,为减少税费额,故对房屋价款约定为1元。与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赠与合同,并非“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
法院认为,弋某是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判决作出前,与儿媳郑某签订买卖合同的,弋某明知对商户们负有债务且案件正在审理中,仍与儿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举对商户们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弋某的分家协议属于家庭内部协议,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弋某与儿媳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官司胜了,商户们却依然拿不到钱。法官告诉他们房子强制执行不了,因为里住进去一位老太太,不能强制执行,一是老人年龄大了,二是因为疫情。周师傅和同参与维权的商户吴先生认为法官不作为。吴先生说,“我们调查过,老人在农村有自建的很气派的楼房,这个线索我们给法官提供了,法官说这事跟此案没关系。”吴先生、周师傅等人将法官投诉到西安市中院,鄠邑法院遂将弋某拘留了一段时间,后来又没进展了。
近日,华商报记者来到鄠邑区法院。办理此案的白法官说,此前给弋某做过几次笔录,也讲明了政策,对方明确表示不腾房,“我们所有的手续都准备好了,按‘拒执罪’要关她,可因为疫情原因没办法,只能等疫情缓解一些再说。”对于之前将弋某拘留一事,白法官表示,那是经法院领导和公安局的领导沟通后才将人关进去的。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认为:弋某在私下转移房产失败后,又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拒不腾房,造成法院执行无法进行,曾因此被法院司法拘留过一次,但弋某仍不腾房,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弋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追究弋某的刑事责任。赵良善说,疫情或许会影响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但法院不能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不羁押犯罪嫌疑人,像弋某这种拒不执行裁判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且给索赔商户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法院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及看守所积极沟通,尽早办理相关手续,以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久拖不决。(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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