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这个技术规范关系乘坐地铁的你我他】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详情请戳→https://t.cn/A6XrHAvg
【#济宁# 直穿唐口的快速路是否属实?】
领导同志您好,问一下直穿唐口的快速路是否属实?是沿着什么路规划建设的?起止点分别在哪儿?
已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06-09 09:17:13]回复如下:
您好,根据《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穿过唐口街道驻地的西外环路(济水大道)规划为交通性主干路。根据正在编制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拟在唐口街道驻地以东规划有济水大道南延线,向南连接至规划济邹高速路。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领导同志您好,问一下直穿唐口的快速路是否属实?是沿着什么路规划建设的?起止点分别在哪儿?
已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06-09 09:17:13]回复如下:
您好,根据《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穿过唐口街道驻地的西外环路(济水大道)规划为交通性主干路。根据正在编制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拟在唐口街道驻地以东规划有济水大道南延线,向南连接至规划济邹高速路。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城市和农村建房,最新通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文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在安排对自建房安全进行排查整治的同时,严控增量,提出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对自建房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规。主要有:
一、存在初步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全部要进行鉴定。《方案》要求,对所有自建房要全部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聚集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开展安全鉴定。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逐一组织分类处理。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三、新建3层以上自建房必须专业设计、专业施工。《方案》规定,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四、自建房用于经营必须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方案》要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方案》中还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五、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方案》要求,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设专门平台加强自建房管理。《方案》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力争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文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在安排对自建房安全进行排查整治的同时,严控增量,提出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对自建房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规。主要有:
一、存在初步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全部要进行鉴定。《方案》要求,对所有自建房要全部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聚集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开展安全鉴定。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逐一组织分类处理。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三、新建3层以上自建房必须专业设计、专业施工。《方案》规定,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四、自建房用于经营必须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方案》要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方案》中还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五、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方案》要求,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设专门平台加强自建房管理。《方案》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力争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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