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武汉中考开启网上报名# 【中考志愿怎么填?武汉市招考办回应→】今天,2022年武汉市中考将正式开始“考前填志愿”。然而,许多学生、家长对于如何填报中考志愿仍存在疑惑,对此,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采访了武汉市招考办相关负责人。
问:目前,省级示范高中只能填一个志愿,如果孩子没过所选高中分数线,但过了其他省级示范高中分数线,可以调过去吗?
答:不能调,只能参加第二批次的录取。
问:家中有初三中考生,成绩让人捉摸不透,忽高忽低,这种情况该怎么填志愿呢?
答:看元调、四调成绩,再看看平时成绩,应该可以发现一些规律,然后选择与自己水平相当的学校。
问:第二批志愿可以填3个,但多所市级高中都建议二批一志愿填报。如果孩子想冲一下更好的市级高中,会不会因为把能稳上的高中填在第二志愿,导致第一志愿调档后,也不被第二志愿录取?
答:由于二批是阶梯志愿,非平行志愿,所以第一志愿很重要,需慎重选择。如果二批几个志愿都未录,可以参加二批学校网上公开征集志愿。
问:对于填报志愿,许多家长和学生都感到非常纠结,可否解读下目前的相关政策?
答:今年的中考招生政策保持稳定。和往年一样,考生志愿分5个批次填报。中考录取严格按政策、计划、批次、志愿、考生录取总分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实施。中考志愿不是平行志愿,每批次都是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未招满,才会录取第二志愿,依此类推。考生一定要在每档的第一志愿填报自己最想去的学校,在填报有多个志愿的二、三、四批时,要注意拉开层次。
一些在二批招生的热门学校一般第一志愿就能录满,这样的学校只能填在二批(一),不能放在二批(二)、二批(三),填报二批(二)、二批(三)时,可以重点考虑往年征集过志愿的学校。
平常分数较高的学生,也要重视三批志愿的填报。每年都有些高分学生因冲击名校失利,从一、二批滑档,如果选择了较优质的三批(一)学校,孩子会少一些遗憾。
武汉市实行计划招生批次改革后,十九中、常青一中、十七中、十五中、东湖中学和湖大附中等6所省示范高中在二批次招生,武汉七中、三十九中、钢城十六中、光谷二高、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阳三中、弘桥中学、马房山中学等7所市示范高中在三批次招生,这些学校实力较强。
问:三批次志愿可以填其他区的保底高中吗?
答:“保底政策”是指中考成绩达到普高资格线的考生,在第三批学校3个志愿录取完成后,还处于未录取状态,在征得考生同意后,可以被录取到本区的保底高中。
在三批志愿中填报其他区的高中是可以的,也要按“志愿优先,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的原则录取,有可能考生的成绩超过了普高资格线,但是未达到该校的校线而不能被录取。
如果过了普高线,但一二三批次志愿都没有被录取,本区的保底高中会跟家长、学生确认“是否愿意被录”,此时可以把握机会选择该校。
问:孩子成绩在普高线上下,如果三批(一)填了民办高中,三批(二)填了本区保底高中,中考成绩过了普高线,可否选择上本区保底高中?
答:这种情况下,民办高中在录取前会跟您确认是否确定就读,如果因为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可以选择放弃录取。之后,学生会进入三(二)、三(三)志愿录取,还是可以进本区保底高中的。
问:今年体艺特长生通过“免试认定”和“测试认定”的办法认定,有消息说资格报考的考生比往年多,这会对录取带来什么影响?
答:今年有资格报考的学生确实增多了,但体艺特长生的录取计划也增加了。2021年招收体艺特长生的学校有39所,今年有53所。
以特长生(含体育后备人才、体育特长、音乐特长、美术特长)身份参加录取的考生,须取得相应资格,并在相应批次的第一志愿填报对口招收的学校,不对口填报的,视为放弃资格。
中考分数过公办普高线、公办普高线下10分以内、公办普高线下30分以内的体艺特长生,分别获第一、二、三批次高中的“录取排序”资格,按分数由高至低录取。
问:孩子想填报国际部的志愿,不知道今年政策怎么样?压力大不大?
答:今年一、二、三批次都增加了计划,极个别学校计划略有减少。
武汉有9所一批次高中办有国际部,均在二批次招生。今年,华师一附中国际部、省实验中学国际部、武汉外校国际部、洪山高中国际部都比去年减少了10个计划。
这几所国际部因为招生人数少,录取线可能会出现起伏大的情况,往年曾出现某些学校国际部跟本部录取线差1分和差好几十分的情况,填报国际部“名校直升”项目一定要谨慎,同时做好二、三批的保底。
问:与去年相比,今年二、三批次有哪些新增的公办高中?
答:二批次新增了武汉市江夏金口中学,计划1100人(此前在三批招生);三批次新增了武汉市第二十九中学普通班、招生计划100人,武昌文华中学普通班、招生计划60人,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中学高中部、招生计划300人。
也有少数学校减少了招生计划。如武汉市民族中学今年的招生计划为360人,去年该校招生计划为400人。
问:有了“校约”,就能受政策保护了吗?
答:元调和四调后,一些学校与学生签了“校约”,也有的是口头承诺。但能否考上某所学校,最终看的还是中考成绩能否达得到该校的分数线。从政策层面看,这些并不受保护。建议家长、学生要有定力,要对考试成绩、区内排名与这些学校的匹配度进行合理评估。
问:提前批可以不填吗?
答:可以不填。提前批针对的是民办普通高中,建议特别想上某所民办普高且能接受其较高的费用的学生填报。
问:听说中职可以7月出分后再报?
答:普高录取结束后,7月中旬会有一次征集确认中职志愿的机会,此时可以更改,如果不改,会以之前的填报为准。
问:中职该如何选学校和专业?
答:武汉市非常重视中职教育,有多所国家示范性中职,每年的教育投入很大,学生的出口也很不错。建议家长、考生到有意向的中职学校去看一看,结合学生兴趣爱好、将来发展的意向来选择专业。
问:目前,省级示范高中只能填一个志愿,如果孩子没过所选高中分数线,但过了其他省级示范高中分数线,可以调过去吗?
答:不能调,只能参加第二批次的录取。
问:家中有初三中考生,成绩让人捉摸不透,忽高忽低,这种情况该怎么填志愿呢?
答:看元调、四调成绩,再看看平时成绩,应该可以发现一些规律,然后选择与自己水平相当的学校。
问:第二批志愿可以填3个,但多所市级高中都建议二批一志愿填报。如果孩子想冲一下更好的市级高中,会不会因为把能稳上的高中填在第二志愿,导致第一志愿调档后,也不被第二志愿录取?
答:由于二批是阶梯志愿,非平行志愿,所以第一志愿很重要,需慎重选择。如果二批几个志愿都未录,可以参加二批学校网上公开征集志愿。
问:对于填报志愿,许多家长和学生都感到非常纠结,可否解读下目前的相关政策?
答:今年的中考招生政策保持稳定。和往年一样,考生志愿分5个批次填报。中考录取严格按政策、计划、批次、志愿、考生录取总分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实施。中考志愿不是平行志愿,每批次都是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未招满,才会录取第二志愿,依此类推。考生一定要在每档的第一志愿填报自己最想去的学校,在填报有多个志愿的二、三、四批时,要注意拉开层次。
一些在二批招生的热门学校一般第一志愿就能录满,这样的学校只能填在二批(一),不能放在二批(二)、二批(三),填报二批(二)、二批(三)时,可以重点考虑往年征集过志愿的学校。
平常分数较高的学生,也要重视三批志愿的填报。每年都有些高分学生因冲击名校失利,从一、二批滑档,如果选择了较优质的三批(一)学校,孩子会少一些遗憾。
武汉市实行计划招生批次改革后,十九中、常青一中、十七中、十五中、东湖中学和湖大附中等6所省示范高中在二批次招生,武汉七中、三十九中、钢城十六中、光谷二高、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阳三中、弘桥中学、马房山中学等7所市示范高中在三批次招生,这些学校实力较强。
问:三批次志愿可以填其他区的保底高中吗?
答:“保底政策”是指中考成绩达到普高资格线的考生,在第三批学校3个志愿录取完成后,还处于未录取状态,在征得考生同意后,可以被录取到本区的保底高中。
在三批志愿中填报其他区的高中是可以的,也要按“志愿优先,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的原则录取,有可能考生的成绩超过了普高资格线,但是未达到该校的校线而不能被录取。
如果过了普高线,但一二三批次志愿都没有被录取,本区的保底高中会跟家长、学生确认“是否愿意被录”,此时可以把握机会选择该校。
问:孩子成绩在普高线上下,如果三批(一)填了民办高中,三批(二)填了本区保底高中,中考成绩过了普高线,可否选择上本区保底高中?
答:这种情况下,民办高中在录取前会跟您确认是否确定就读,如果因为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可以选择放弃录取。之后,学生会进入三(二)、三(三)志愿录取,还是可以进本区保底高中的。
问:今年体艺特长生通过“免试认定”和“测试认定”的办法认定,有消息说资格报考的考生比往年多,这会对录取带来什么影响?
答:今年有资格报考的学生确实增多了,但体艺特长生的录取计划也增加了。2021年招收体艺特长生的学校有39所,今年有53所。
以特长生(含体育后备人才、体育特长、音乐特长、美术特长)身份参加录取的考生,须取得相应资格,并在相应批次的第一志愿填报对口招收的学校,不对口填报的,视为放弃资格。
中考分数过公办普高线、公办普高线下10分以内、公办普高线下30分以内的体艺特长生,分别获第一、二、三批次高中的“录取排序”资格,按分数由高至低录取。
问:孩子想填报国际部的志愿,不知道今年政策怎么样?压力大不大?
答:今年一、二、三批次都增加了计划,极个别学校计划略有减少。
武汉有9所一批次高中办有国际部,均在二批次招生。今年,华师一附中国际部、省实验中学国际部、武汉外校国际部、洪山高中国际部都比去年减少了10个计划。
这几所国际部因为招生人数少,录取线可能会出现起伏大的情况,往年曾出现某些学校国际部跟本部录取线差1分和差好几十分的情况,填报国际部“名校直升”项目一定要谨慎,同时做好二、三批的保底。
问:与去年相比,今年二、三批次有哪些新增的公办高中?
答:二批次新增了武汉市江夏金口中学,计划1100人(此前在三批招生);三批次新增了武汉市第二十九中学普通班、招生计划100人,武昌文华中学普通班、招生计划60人,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中学高中部、招生计划300人。
也有少数学校减少了招生计划。如武汉市民族中学今年的招生计划为360人,去年该校招生计划为400人。
问:有了“校约”,就能受政策保护了吗?
答:元调和四调后,一些学校与学生签了“校约”,也有的是口头承诺。但能否考上某所学校,最终看的还是中考成绩能否达得到该校的分数线。从政策层面看,这些并不受保护。建议家长、学生要有定力,要对考试成绩、区内排名与这些学校的匹配度进行合理评估。
问:提前批可以不填吗?
答:可以不填。提前批针对的是民办普通高中,建议特别想上某所民办普高且能接受其较高的费用的学生填报。
问:听说中职可以7月出分后再报?
答:普高录取结束后,7月中旬会有一次征集确认中职志愿的机会,此时可以更改,如果不改,会以之前的填报为准。
问:中职该如何选学校和专业?
答:武汉市非常重视中职教育,有多所国家示范性中职,每年的教育投入很大,学生的出口也很不错。建议家长、考生到有意向的中职学校去看一看,结合学生兴趣爱好、将来发展的意向来选择专业。
“获利百余元,何故罚款50000元?”河南安阳,某副食店因在疫情期间售卖口罩30包,销售额360元,获利105元,被市监局罚款50000元,副食店不服,状告市监局。
(来源: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女士在医院旁开了一间平价超市,疫情开始后,经常会有一些出入医院时忘记带口罩的顾客进店询问是否有口罩卖。
张女士看到口罩需求量大,根本不愁卖,就想进点货,既能赚点钱,还能增加客流量,也能帮助别人应应急。
于是,她就到某批发市场进了一批口罩,放在店里售卖。
不曾想,被人举报到了市监局,市监局工作人员到店里对其售卖口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副食店从某批发市场购进某品牌口罩30袋,每袋20只装,购进价格每袋8.5元,购进价格255元,销售价格每袋12元,销售价格360元,已全部售完,挣了105元。
市监局调查后,发现该所谓的品牌口罩,实际上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通俗点说就是冒用了知名品牌的牌子。
于是,市监局让张女士提供该批口罩的购买凭证等资料,张女士无法提供购货票据,亦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过了几天,市监局告知张女士准备给予副食店罚款10万元的处罚,她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张女士一听要10万元之多,脸都绿了,马上去申请了听证。听证后,市监局采纳了其部分意见,最终给予了副食店罚款5万元的处罚。
虽然罚款金额降低了一半之多,但张女士认为就赚了100多块钱,罚款金额是利润的500倍,想来想去,还是难以接受。
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失败了,无奈之下,她就把市监局给告上了法院。
张女士诉称,第一,该口罩是合法从批发市场进的货,也告知了市监局口罩的批发商是谁,所以处罚主体错误,市监局应该去查找源头,处罚批发商和生产商。
第二,疫情期间口罩脱销,供不应求,但是副食店售卖口罩不是为了牟取暴利,并没有加价销售,获利仅仅105元,处罚5万元,处罚金额是利润的500倍之多,这样的处罚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处罚太重。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女士还找到了当地同一案由的另一案件,证实某公司销售的口罩为4500包,数量是副食店的150倍之多,才罚款35000元。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这个处罚决定是否合适呢?我们先从法律上来看看,张女士为什么被罚,以及罚得是否合理。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具体到本案来说,张女士有销售口罩的行为,该口罩已经被查明是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
市监局认定张女士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问题。
张女士要想不被处罚,就要证明两点,第一要证明主观上不知道该口罩侵犯了他人的商标;第二,要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在本案中,张女士虽然说明了批发市场的提供者,但是其无法提供购货票据,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也就是说,其既无法证明口罩来源合法,也无法证明在购进货物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是真的不知道口罩是冒牌货,因此,其并不符合只需责令改正的情形,对其处罚没有问题。
因为张女士销售口罩的经营额是360元,属于5万元以下的档次,所以,市监局可以在25万元以下,自由裁量一个具体金额。
市监局作出的是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从法定上限25元来看,也属于相对从轻的范围。
但是,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教育,不但要合法,还要合理。
从张女士所举例的案件来看,该案销售数量及收入均远远高于副食店,副食店违法所产生的危害后果相比之下要轻得多,因此,从公平原则来看,处罚也应轻于该案才符合公平原则。
一审判决支持了市监局的处罚决定,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但张女士还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新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副食店共购进口罩30袋(600只),全部销售后其中有9袋(180只)被退回,违法所得共105元。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中,副食店如实说明了提供者,应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副食店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最后,二审判决,变更市监局作出的罚款5万元为罚款3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皓子说法)
(来源: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女士在医院旁开了一间平价超市,疫情开始后,经常会有一些出入医院时忘记带口罩的顾客进店询问是否有口罩卖。
张女士看到口罩需求量大,根本不愁卖,就想进点货,既能赚点钱,还能增加客流量,也能帮助别人应应急。
于是,她就到某批发市场进了一批口罩,放在店里售卖。
不曾想,被人举报到了市监局,市监局工作人员到店里对其售卖口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副食店从某批发市场购进某品牌口罩30袋,每袋20只装,购进价格每袋8.5元,购进价格255元,销售价格每袋12元,销售价格360元,已全部售完,挣了105元。
市监局调查后,发现该所谓的品牌口罩,实际上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通俗点说就是冒用了知名品牌的牌子。
于是,市监局让张女士提供该批口罩的购买凭证等资料,张女士无法提供购货票据,亦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过了几天,市监局告知张女士准备给予副食店罚款10万元的处罚,她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张女士一听要10万元之多,脸都绿了,马上去申请了听证。听证后,市监局采纳了其部分意见,最终给予了副食店罚款5万元的处罚。
虽然罚款金额降低了一半之多,但张女士认为就赚了100多块钱,罚款金额是利润的500倍,想来想去,还是难以接受。
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失败了,无奈之下,她就把市监局给告上了法院。
张女士诉称,第一,该口罩是合法从批发市场进的货,也告知了市监局口罩的批发商是谁,所以处罚主体错误,市监局应该去查找源头,处罚批发商和生产商。
第二,疫情期间口罩脱销,供不应求,但是副食店售卖口罩不是为了牟取暴利,并没有加价销售,获利仅仅105元,处罚5万元,处罚金额是利润的500倍之多,这样的处罚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处罚太重。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女士还找到了当地同一案由的另一案件,证实某公司销售的口罩为4500包,数量是副食店的150倍之多,才罚款35000元。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这个处罚决定是否合适呢?我们先从法律上来看看,张女士为什么被罚,以及罚得是否合理。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具体到本案来说,张女士有销售口罩的行为,该口罩已经被查明是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
市监局认定张女士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问题。
张女士要想不被处罚,就要证明两点,第一要证明主观上不知道该口罩侵犯了他人的商标;第二,要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在本案中,张女士虽然说明了批发市场的提供者,但是其无法提供购货票据,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也就是说,其既无法证明口罩来源合法,也无法证明在购进货物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是真的不知道口罩是冒牌货,因此,其并不符合只需责令改正的情形,对其处罚没有问题。
因为张女士销售口罩的经营额是360元,属于5万元以下的档次,所以,市监局可以在25万元以下,自由裁量一个具体金额。
市监局作出的是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从法定上限25元来看,也属于相对从轻的范围。
但是,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教育,不但要合法,还要合理。
从张女士所举例的案件来看,该案销售数量及收入均远远高于副食店,副食店违法所产生的危害后果相比之下要轻得多,因此,从公平原则来看,处罚也应轻于该案才符合公平原则。
一审判决支持了市监局的处罚决定,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但张女士还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新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副食店共购进口罩30袋(600只),全部销售后其中有9袋(180只)被退回,违法所得共105元。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中,副食店如实说明了提供者,应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副食店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最后,二审判决,变更市监局作出的罚款5万元为罚款3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皓子说法)
“获利百余元,何故罚款50000元?”河南安阳,某副食店因在疫情期间售卖口罩30包,销售额360元,获利105元,被市监局罚款50000元,副食店不服,状告市监局。
(来源: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女士在医院旁开了一间平价超市,疫情开始后,经常会有一些出入医院时忘记带口罩的顾客进店询问是否有口罩卖。
张女士看到口罩需求量大,根本不愁卖,就想进点货,既能赚点钱,还能增加客流量,也能帮助别人应应急。
于是,她就到某批发市场进了一批口罩,放在店里售卖。
不曾想,被人举报到了市监局,市监局工作人员到店里对其售卖口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副食店从某批发市场购进某品牌口罩30袋,每袋20只装,购进价格每袋8.5元,购进价格255元,销售价格每袋12元,销售价格360元,已全部售完,挣了105元。
市监局调查后,发现该所谓的品牌口罩,实际上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通俗点说就是冒用了知名品牌的牌子。
于是,市监局让张女士提供该批口罩的购买凭证等资料,张女士无法提供购货票据,亦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过了几天,市监局告知张女士准备给予副食店罚款10万元的处罚,她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张女士一听要10万元之多,脸都绿了,马上去申请了听证。听证后,市监局采纳了其部分意见,最终给予了副食店罚款5万元的处罚。
虽然罚款金额降低了一半之多,但张女士认为就赚了100多块钱,罚款金额是利润的500倍,想来想去,还是难以接受。
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失败了,无奈之下,她就把市监局给告上了法院。
张女士诉称,第一,该口罩是合法从批发市场进的货,也告知了市监局口罩的批发商是谁,所以处罚主体错误,市监局应该去查找源头,处罚批发商和生产商。
第二,疫情期间口罩脱销,供不应求,但是副食店售卖口罩不是为了牟取暴利,并没有加价销售,获利仅仅105元,处罚5万元,处罚金额是利润的500倍之多,这样的处罚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处罚太重。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女士还找到了当地同一案由的另一案件,证实某公司销售的口罩为4500包,数量是副食店的150倍之多,才罚款35000元。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这个处罚决定是否合适呢?我们先从法律上来看看,张女士为什么被罚,以及罚得是否合理。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具体到本案来说,张女士有销售口罩的行为,该口罩已经被查明是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
市监局认定张女士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问题。
张女士要想不被处罚,就要证明两点,第一要证明主观上不知道该口罩侵犯了他人的商标;第二,要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在本案中,张女士虽然说明了批发市场的提供者,但是其无法提供购货票据,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也就是说,其既无法证明口罩来源合法,也无法证明在购进货物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是真的不知道口罩是冒牌货,因此,其并不符合只需责令改正的情形,对其处罚没有问题。
因为张女士销售口罩的经营额是360元,属于5万元以下的档次,所以,市监局可以在25万元以下,自由裁量一个具体金额。
市监局作出的是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从法定上限25元来看,也属于相对从轻的范围。
但是,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教育,不但要合法,还要合理。
从张女士所举例的案件来看,该案销售数量及收入均远远高于副食店,副食店违法所产生的危害后果相比之下要轻得多,因此,从公平原则来看,处罚也应轻于该案才符合公平原则。
一审判决支持了市监局的处罚决定,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但张女士还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新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副食店共购进口罩30袋(600只),全部销售后其中有9袋(180只)被退回,违法所得共105元。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中,副食店如实说明了提供者,应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副食店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最后,二审判决,变更市监局作出的罚款5万元为罚款3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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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女士在医院旁开了一间平价超市,疫情开始后,经常会有一些出入医院时忘记带口罩的顾客进店询问是否有口罩卖。
张女士看到口罩需求量大,根本不愁卖,就想进点货,既能赚点钱,还能增加客流量,也能帮助别人应应急。
于是,她就到某批发市场进了一批口罩,放在店里售卖。
不曾想,被人举报到了市监局,市监局工作人员到店里对其售卖口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副食店从某批发市场购进某品牌口罩30袋,每袋20只装,购进价格每袋8.5元,购进价格255元,销售价格每袋12元,销售价格360元,已全部售完,挣了105元。
市监局调查后,发现该所谓的品牌口罩,实际上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通俗点说就是冒用了知名品牌的牌子。
于是,市监局让张女士提供该批口罩的购买凭证等资料,张女士无法提供购货票据,亦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过了几天,市监局告知张女士准备给予副食店罚款10万元的处罚,她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张女士一听要10万元之多,脸都绿了,马上去申请了听证。听证后,市监局采纳了其部分意见,最终给予了副食店罚款5万元的处罚。
虽然罚款金额降低了一半之多,但张女士认为就赚了100多块钱,罚款金额是利润的500倍,想来想去,还是难以接受。
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失败了,无奈之下,她就把市监局给告上了法院。
张女士诉称,第一,该口罩是合法从批发市场进的货,也告知了市监局口罩的批发商是谁,所以处罚主体错误,市监局应该去查找源头,处罚批发商和生产商。
第二,疫情期间口罩脱销,供不应求,但是副食店售卖口罩不是为了牟取暴利,并没有加价销售,获利仅仅105元,处罚5万元,处罚金额是利润的500倍之多,这样的处罚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处罚太重。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女士还找到了当地同一案由的另一案件,证实某公司销售的口罩为4500包,数量是副食店的150倍之多,才罚款35000元。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这个处罚决定是否合适呢?我们先从法律上来看看,张女士为什么被罚,以及罚得是否合理。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具体到本案来说,张女士有销售口罩的行为,该口罩已经被查明是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
市监局认定张女士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问题。
张女士要想不被处罚,就要证明两点,第一要证明主观上不知道该口罩侵犯了他人的商标;第二,要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在本案中,张女士虽然说明了批发市场的提供者,但是其无法提供购货票据,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也就是说,其既无法证明口罩来源合法,也无法证明在购进货物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是真的不知道口罩是冒牌货,因此,其并不符合只需责令改正的情形,对其处罚没有问题。
因为张女士销售口罩的经营额是360元,属于5万元以下的档次,所以,市监局可以在25万元以下,自由裁量一个具体金额。
市监局作出的是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从法定上限25元来看,也属于相对从轻的范围。
但是,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教育,不但要合法,还要合理。
从张女士所举例的案件来看,该案销售数量及收入均远远高于副食店,副食店违法所产生的危害后果相比之下要轻得多,因此,从公平原则来看,处罚也应轻于该案才符合公平原则。
一审判决支持了市监局的处罚决定,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但张女士还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新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副食店共购进口罩30袋(600只),全部销售后其中有9袋(180只)被退回,违法所得共105元。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中,副食店如实说明了提供者,应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副食店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最后,二审判决,变更市监局作出的罚款5万元为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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