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最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看看有哪些变化值得关注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民事诉讼法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近期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诉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让我们来看看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哪些亮点。
01 确认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此次修法新增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条款,明确在线诉讼适用需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且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法条】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2 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此次修法规定了普通程序独任制和二审独任制的案件审理模式,新增了独任制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等六类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此外,还新增了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审判组织,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
【新法条】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03 延长简易程序审限,缩短公告送达期限
此次修法在原规定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限基础上,允许审限延长一个月,更利于保障人民法院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裁判。同时,修法缩短了公告送达期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新法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04 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
修法前电子送达的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本次修法优化了电子送达规则,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
【新法条】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05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此次修法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同时,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的不同管辖规则。
【新法条】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06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此次修法明确了小额诉讼的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标的额标准,明确了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类案件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新增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的规定,鼓励“一次开庭审结”,明确了两个月的基本审限;新增了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就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提出异议。
【新法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衔接适用
★ 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 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 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适应了时代发展变化,回应了人民群众现实需求,兼顾了公正、效率、权利保障等多重诉讼价值取向。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提供更多元的解纷方式,强化司法效力保障,对促进诉源治理,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前后修改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民事诉讼法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近期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诉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让我们来看看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哪些亮点。
01 确认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此次修法新增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条款,明确在线诉讼适用需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且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法条】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2 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此次修法规定了普通程序独任制和二审独任制的案件审理模式,新增了独任制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等六类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此外,还新增了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审判组织,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
【新法条】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03 延长简易程序审限,缩短公告送达期限
此次修法在原规定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限基础上,允许审限延长一个月,更利于保障人民法院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裁判。同时,修法缩短了公告送达期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新法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04 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
修法前电子送达的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本次修法优化了电子送达规则,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
【新法条】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05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此次修法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同时,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的不同管辖规则。
【新法条】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06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此次修法明确了小额诉讼的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标的额标准,明确了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类案件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新增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的规定,鼓励“一次开庭审结”,明确了两个月的基本审限;新增了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就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提出异议。
【新法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衔接适用
★ 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 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 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适应了时代发展变化,回应了人民群众现实需求,兼顾了公正、效率、权利保障等多重诉讼价值取向。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提供更多元的解纷方式,强化司法效力保障,对促进诉源治理,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前后修改对照表
【猪肉】近期对生猪养殖行业的访谈
时间:2021年10月13日
访谈背景:
随着10月以来猪价跌入10元/公斤以下,投资者对于生猪养殖行业的去产能状况开始给予更多关注。根据农业农村部数据,7月能繁母猪存栏量经过21个月上行之后首次出现环比下降,降幅0.5%,8月能繁母猪存栏环比降幅有所扩大,至0.9%,9月数据尚未公布,但根据猪价表现推测,预计降幅会继续扩大。所以,我们打了一周的电话,访谈了不同的养殖从业者,核心问题是:去产能开始了吗?估计这轮去产能会快还是会慢?公司是如何应对猪价下行的?四季度和明年猪价判断。我们摘取了有代表性的回答,供您参考。也欢迎您来电探讨。
访谈内容:
受访1(上市公司生猪销售负责人):根据我们的数据,可能一年以后猪价才能起来,一方面是供给多,一方面是消费太差。现在的策略就是均衡卖猪,小体重卖猪,上半年还有130公斤,现在下降到110-120公斤左右。现在淘汰母猪肉的价格很低,导致整个市场的肉价就定不高。10中下旬肯定不好,因为消费淡季,到11-12月可能好点,因为消费旺季,做腊肉的时间到了。
受访2(养殖企业董事长):四季度可能有反弹,但高度也有限,估计到12-13元,涨的高了进口肉就出库了。对明年猪价有两个情景假设。1)现在是深度亏损,开始淘汰母猪,那么估计到明年中期行情慢慢起来。2)如果大家现在淘汰基础母猪,但开始预留大量的小后备,那么四季度的能繁母猪会少,但到明年5-6月能繁可能又开始多起来了。那么整个猪价明年可能都不会太好。现在判断,明年4-5月之前,猪价都不会太乐观。今年9月份之后跌到10元,才是深度亏损,时间还不够。
年初行业误判的原因:1)大公司扩张,三元母猪太多了。2)猪养的体重大了。3)今年消费受影响。4)进口量多,5)玉米和豆粕的涨价。
受访3(上市公司董事长):什么时候从主动淘汰母猪变为被动淘汰母猪的时候,行情就起来了。如果出栏量还增加,说明底部还没有确认。
行业误判的原因:1)大量肉转种,人为造成缺猪,2)个别地区疫情被夸大。
受访4(上市公司董秘):现金熬不下去了,自然会去产能,现在自繁自养的1头亏1000元都很正常,有些人觉得要到明年底猪价才起来,个人感觉太悲观。现在的养猪现金成本大概7.5元/斤。
受访5(上市公司生鲜业务负责人):从5月开始亏损,现在养殖户才是第一批亏损,根据以往经验,至少要两批亏损,甚至三批亏损才能有效去产能。供应量太大了,猪价在四季度可能有反弹,但力度不大。如果一直这样,明年3-4月可能会有公司暴雷。
受访6(上市公司总裁):这轮产能去化会慢。理由:目前行业的养殖结构是纺锤体,最上面是上市公司为代表的大规模企业,中间是家庭农场,最下面是散户。上市公司有融资手段,中间的家庭农场成本低,饲料成本4.5元/斤,加上药费等,现金成本5元/斤,这部分去产能的速度比较慢。另外一个角度,这两年砸到养殖行业的钱那么多,再加上这两年的盈利,总要亏一阵子的。再一个角度,四季度到明年一季度仍有猪场竣工,还是会进猪。不能放在那里闲置。
受访7(上市公司养猪技术负责人):目前看大家的去产能动作不大,目前基本都是淘汰低效的,但增加的那部分高效母猪的量很大。另一方面,饲料销量的增速还是很快,没有掉头向下。究其原因,行业内还是有人有赌的心理。
受访8(上市公司西南地区负责人):川渝地区5-7月非瘟疫情比较严重,宜宾、泸州尤其,持续时间较长,8月份还有发。估计该地区30%的猪群受到疫情的影响。现在是不是有很多仔猪都处理了?这个要分情况看,一些弱仔,残次仔肯定是处理了。但健康的就要再做判断:未来的价格能不能覆盖增重成本。仔猪一落地,按照现在的价格,损失已经确定,如果后续育肥的过程能产生边际贡献,我们就会养。除非是资金链出现问题。
受访9(上市公司董事长):磨底的时间可能很久。因为行业产能太大,一旦猪价上涨,产能很快加大,很快又跌,几轮折磨,所以漫长。
受访10(上市公司西南地区养殖负责人):云贵川的产能已经明显下降,预计明年中期差不多能赚钱了。
受访11(上市公司董秘):已经着手降产能,先要保命,每个月都会调减母猪数据,一下子减下来也不现实,慢慢减,直到明年2月。目前计划,到明年2月减少30-40%的母猪。到明年中期再考虑慢慢恢复。
受访12(上市公司猪场建设负责人):新项目已经完全停止,但会把已经在建的工程做完。根据自己的观察,上市的其他大企业的新项目基本也停了,但像越秀、广东农垦还在建,可能是因为国企,承担保供任务,所以继续建。竣工之后会不会进猪,公司内部会有综合评估。去产能会不会快?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因为大企业资金筹措能力强,家庭农场经过两年的经验积累,防非瘟上已经有经验了,成本控制的比较好,比大企业有优势。
受访13(上市公司南方区域养殖负责人):2019-2020年的高价格不要指望了。猪肉消费在下降,供给端产能供应太大,去产能的时间还比较久。回归到经营本质,把现有的猪养好,把成本降下来,不再心存幻想。
受访14(上市公司董事长):近期继续优化母猪5万头,胎龄在6胎以上。先要保证能活下来。9月以前压力并不大。因为折旧和饲料业务还能提供现金,亏损能承受。但进入到9月猪价下得太快,压力陡然增加。但另一方面,也不敢减太多,万一明年下半年有行情,没有猪就等于白干了。
受访15(上市公司董事长):防非之争到速度之争到实力之争再到成本之争,这是养猪业必由之路,现在是实力之争的时候。
受访16(上市企业董事长):下游养殖那么惨,我们兽药肯定要给支持,价格端有些折让。有没有看到倒掉的企业?那还没有,但资金压力都很大。对下游养殖的观察:1)场外新资本依然虎视眈眈,等着接盘倒下来的企业,2)大企业开始进入到管控比拼的阶段。
受访17(河南地区代表饲料企业财务总监):9月母猪料和仔猪料环比略有下降,不明显。预估10月降幅可能明显一些,我们自己也在收缩,关注货款安全。#股票##价值投资日志[超话]#
时间:2021年10月13日
访谈背景:
随着10月以来猪价跌入10元/公斤以下,投资者对于生猪养殖行业的去产能状况开始给予更多关注。根据农业农村部数据,7月能繁母猪存栏量经过21个月上行之后首次出现环比下降,降幅0.5%,8月能繁母猪存栏环比降幅有所扩大,至0.9%,9月数据尚未公布,但根据猪价表现推测,预计降幅会继续扩大。所以,我们打了一周的电话,访谈了不同的养殖从业者,核心问题是:去产能开始了吗?估计这轮去产能会快还是会慢?公司是如何应对猪价下行的?四季度和明年猪价判断。我们摘取了有代表性的回答,供您参考。也欢迎您来电探讨。
访谈内容:
受访1(上市公司生猪销售负责人):根据我们的数据,可能一年以后猪价才能起来,一方面是供给多,一方面是消费太差。现在的策略就是均衡卖猪,小体重卖猪,上半年还有130公斤,现在下降到110-120公斤左右。现在淘汰母猪肉的价格很低,导致整个市场的肉价就定不高。10中下旬肯定不好,因为消费淡季,到11-12月可能好点,因为消费旺季,做腊肉的时间到了。
受访2(养殖企业董事长):四季度可能有反弹,但高度也有限,估计到12-13元,涨的高了进口肉就出库了。对明年猪价有两个情景假设。1)现在是深度亏损,开始淘汰母猪,那么估计到明年中期行情慢慢起来。2)如果大家现在淘汰基础母猪,但开始预留大量的小后备,那么四季度的能繁母猪会少,但到明年5-6月能繁可能又开始多起来了。那么整个猪价明年可能都不会太好。现在判断,明年4-5月之前,猪价都不会太乐观。今年9月份之后跌到10元,才是深度亏损,时间还不够。
年初行业误判的原因:1)大公司扩张,三元母猪太多了。2)猪养的体重大了。3)今年消费受影响。4)进口量多,5)玉米和豆粕的涨价。
受访3(上市公司董事长):什么时候从主动淘汰母猪变为被动淘汰母猪的时候,行情就起来了。如果出栏量还增加,说明底部还没有确认。
行业误判的原因:1)大量肉转种,人为造成缺猪,2)个别地区疫情被夸大。
受访4(上市公司董秘):现金熬不下去了,自然会去产能,现在自繁自养的1头亏1000元都很正常,有些人觉得要到明年底猪价才起来,个人感觉太悲观。现在的养猪现金成本大概7.5元/斤。
受访5(上市公司生鲜业务负责人):从5月开始亏损,现在养殖户才是第一批亏损,根据以往经验,至少要两批亏损,甚至三批亏损才能有效去产能。供应量太大了,猪价在四季度可能有反弹,但力度不大。如果一直这样,明年3-4月可能会有公司暴雷。
受访6(上市公司总裁):这轮产能去化会慢。理由:目前行业的养殖结构是纺锤体,最上面是上市公司为代表的大规模企业,中间是家庭农场,最下面是散户。上市公司有融资手段,中间的家庭农场成本低,饲料成本4.5元/斤,加上药费等,现金成本5元/斤,这部分去产能的速度比较慢。另外一个角度,这两年砸到养殖行业的钱那么多,再加上这两年的盈利,总要亏一阵子的。再一个角度,四季度到明年一季度仍有猪场竣工,还是会进猪。不能放在那里闲置。
受访7(上市公司养猪技术负责人):目前看大家的去产能动作不大,目前基本都是淘汰低效的,但增加的那部分高效母猪的量很大。另一方面,饲料销量的增速还是很快,没有掉头向下。究其原因,行业内还是有人有赌的心理。
受访8(上市公司西南地区负责人):川渝地区5-7月非瘟疫情比较严重,宜宾、泸州尤其,持续时间较长,8月份还有发。估计该地区30%的猪群受到疫情的影响。现在是不是有很多仔猪都处理了?这个要分情况看,一些弱仔,残次仔肯定是处理了。但健康的就要再做判断:未来的价格能不能覆盖增重成本。仔猪一落地,按照现在的价格,损失已经确定,如果后续育肥的过程能产生边际贡献,我们就会养。除非是资金链出现问题。
受访9(上市公司董事长):磨底的时间可能很久。因为行业产能太大,一旦猪价上涨,产能很快加大,很快又跌,几轮折磨,所以漫长。
受访10(上市公司西南地区养殖负责人):云贵川的产能已经明显下降,预计明年中期差不多能赚钱了。
受访11(上市公司董秘):已经着手降产能,先要保命,每个月都会调减母猪数据,一下子减下来也不现实,慢慢减,直到明年2月。目前计划,到明年2月减少30-40%的母猪。到明年中期再考虑慢慢恢复。
受访12(上市公司猪场建设负责人):新项目已经完全停止,但会把已经在建的工程做完。根据自己的观察,上市的其他大企业的新项目基本也停了,但像越秀、广东农垦还在建,可能是因为国企,承担保供任务,所以继续建。竣工之后会不会进猪,公司内部会有综合评估。去产能会不会快?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因为大企业资金筹措能力强,家庭农场经过两年的经验积累,防非瘟上已经有经验了,成本控制的比较好,比大企业有优势。
受访13(上市公司南方区域养殖负责人):2019-2020年的高价格不要指望了。猪肉消费在下降,供给端产能供应太大,去产能的时间还比较久。回归到经营本质,把现有的猪养好,把成本降下来,不再心存幻想。
受访14(上市公司董事长):近期继续优化母猪5万头,胎龄在6胎以上。先要保证能活下来。9月以前压力并不大。因为折旧和饲料业务还能提供现金,亏损能承受。但进入到9月猪价下得太快,压力陡然增加。但另一方面,也不敢减太多,万一明年下半年有行情,没有猪就等于白干了。
受访15(上市公司董事长):防非之争到速度之争到实力之争再到成本之争,这是养猪业必由之路,现在是实力之争的时候。
受访16(上市企业董事长):下游养殖那么惨,我们兽药肯定要给支持,价格端有些折让。有没有看到倒掉的企业?那还没有,但资金压力都很大。对下游养殖的观察:1)场外新资本依然虎视眈眈,等着接盘倒下来的企业,2)大企业开始进入到管控比拼的阶段。
受访17(河南地区代表饲料企业财务总监):9月母猪料和仔猪料环比略有下降,不明显。预估10月降幅可能明显一些,我们自己也在收缩,关注货款安全。#股票##价值投资日志[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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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虚幻 很现实 但简亦繁可能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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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12集 但每集都能把人哭的稀里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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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的故事真的太贴近现实了
各种各样的压力像是在预示着我们的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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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亦繁在爱情和梦想之间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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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让人心疼的就是两个小可爱言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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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局HE了两对 BE了一对
相信亦辰不染最后一定会走到一起的!
是成熟理智的双向奔赴
而不是为了爱情的自我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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