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可爱手帐插画书店鲸字号⌛闭店倒计时全场打折出售
在很多喜欢插画的朋友们心中,“鲸字号”这个名字,拥有独特的闪光魅力。
⏰因租约到期,鲸字号书店将在7月1日正式闭店,6月21日(夏至)为对外开放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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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书店、闭店、手帐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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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鲸字号书店在重庆中路开业,这间小小的独立插画书店,装满了对生活的闪光想象。
2019年它搬到了新天地自忠路的老建筑内,延续着插画展览、插画衍生品的生命力。
鲸字号书店,从最初的插画独立书店,到被迫成为文创杂货店,这里绝对是插画、手账、文具、贴纸、书籍爱好者的天堂。
这里也是不少插画师在上海的插画孵化地,从楼梯到长廊,鲸字号书店里聚集了Diable咔咔、CiCi、Tubaida、阿毛毛、eve、大许等插画师们的主题插画。
清店折扣信息:
即日起-6月21日,全店5-7折
据称,鲸字号暂时不会重新选址开实体店,但会保留线上店铺,满足大家继续购买
再见,鲸字号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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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信息:
店名:鲸字号书店
地址:黄埔区 自忠路414号2楼
交通:地铁1号线 黄陂南路站;10、13号线 新天地站6号口步行380米
⏰营业时间:10:00-22:00
⚠️Tips:即日起-6月21日(周一店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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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字不易,喜欢点个收藏下再走呗~
将寻找魔都更多好玩、好拍的打卡点给大家
▶︎▶︎▶︎详见已分类笔记《上海最美书店》、《上海旋转楼梯》、《上海这杯咖啡》、《上海旅行好去处》、《上海来探店》等专题报道~
上海旅游攻略 | 0元打卡地 |上海周末去哪儿 | 来拍照了| 魔都旅行 | 小众拍照圣地 | 周末打卡 | 拍照好去处 | 小众旅行地 | https://t.cn/Ai8LI3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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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也是不少插画师在上海的插画孵化地,从楼梯到长廊,鲸字号书店里聚集了Diable咔咔、CiCi、Tubaida、阿毛毛、eve、大许等插画师们的主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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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新玩具”POSCA宝色嘉已经重磅上线!
摇一摇:摇摇笔杆充分混合墨液
压一压 :按压笔尖
涂一涂:「重叠涂色」是POSCA宝色嘉的最大亮点,
如广告颜料般鲜亮的颜色,即使在深色底上涂浅色也不例外
画一画:无论是大面积铺色➿还是细节刻画,都能轻松拿捏
※无刺鼻气味,就算是小朋友用,也十分安全
※金属、玻璃、塑料都能发挥创作
之前一直有小伙伴给小u留言,没办法买到POSCA 宝色嘉,现在都已经登录,趁着#618# 赶紧入手吧!
#uni 三菱# #文具# #涂鸦# #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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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 盲盒包装也能构成作品?首例盲盒著作权侵权案迎来宣判
导言
盲盒是指消费者不能提前得知具体产品款式的玩具盒子,因为只有打开盲盒才能知道其中所装的产品,具有很强的随机性,一时之间盲盒风靡全国,成为潮流文化的标志。而在盲盒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与盲盒有关的纠纷亦与日俱增,对于该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也日愈强烈。2020年10月,重庆市两江新区法院就全国首例涉盲盒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高山文创(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保护其所售盲盒外包装的著作权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 两款外包装相似的盲盒引发的纠纷
高山文创是一家文化创意公司,其旗下有一款名为“盲の箱”的盲盒产品在国内文创界颇受欢迎。在B站等视频网站可以看到许多“盲の箱”文具盲盒的开箱视频,盲盒中含有手账、贴纸、胶带等文具,凭着精致的外观受到了消费者的追捧。高山文创对自己旗下这款大火的盲盒产品十分重视,还将盲盒外包装箱平面展开图申请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
高山文创的“盲の箱”盲盒产品,外包装箱整体呈黄色,在包装盒的正面有醒目的黑色白边“盲の箱”文字,占据了正面的上中部位置;“の”字体图案的右上方还有竖行红色条框,框内有黑色“高山谨制”字样。文字组合下方为黑底白边向左倾斜的问号图案,四周均围绕有呈放射型的黑色线条,底部有“TRY HOW LUCKY YOU ARE!”字样。包装盒背面设计大体与正面类似,在“盲の箱”文字的下方为三排黑字的日文,细节装潢与正面有一定的区别。整体来看,“盲の箱”的外包装令人醒目且设计复杂,并且具有鲜明的设计特征。
高山文创了解到,一家位于小学旁边的小卖部,在店中所销售的“盲箱超级豪华组合”商品外包装与自己的“盲の箱”盲盒的外包装十分相似。两款盲盒产品的外包装形状均为竖行的长方体,在正背面也都使用了“盲の箱”的文字。仅有的区别是细节处使用的文字存在一定的区别。于是,高山文创以这家小卖部侵害了其对盲盒外包装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盲盒外包装设计属于汇编作品
在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盲盒的外包装设计是否构成作品呢?答案是肯定的。
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将“商品外包装设计”作为一类单独的作品加以保护,但是盲盒外包装的美术设计本身可以纳入现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客体类型中。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类型,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八项。那么,盲盒外包装设计属于哪一种作品类型呢?
外包装盒正面和背面的设计,复合了文字、图形、色彩等多种元素,对这些元素的选择及编排,在整体上构成一种独创性的表达。因此盲箱包装盒展开图构成汇编作品。
三、 销售外包装相似的盲盒构成著作权侵权
我国法院对于著作权直接侵权的认定采取“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在判断实质性相似的层面,对于盲盒外包装设计,可以抽象为文字、图案、色彩的选择、编排等层面来加以对比。而在这些元素的选择编排上,小卖部所销售的“盲盒”与高山文创的盲盒,包装外观高度一致,因此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接触”要件的认定,由于商品的快速流通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小卖部的经营者通过各种途径接触“盲の箱”的可能性较高。因此,生产者、销售者将商品投入市场就可视为接触行为已经产生,小卖部只有证明所使用作品的合法来源等进行抗辩,才可能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高山文创对其产品进行长期市场投入和产品宣传,“盲の箱”被小卖部经营者接触到的可能性较高;此外,由于被控侵权作品与“盲の箱”作品具有非常高的相似度,法官在审理时将会更偏向于认定存在接触。
综上所述,小卖部售卖外包装相似的盲盒产品,构成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盲盒商品而言,受侵害的是盲盒外包装的美术设计之著作权,盲盒内商品则并无著作权侵权问题。因此小卖部只需要销毁侵权商品的外包装,而不必销毁侵权商品本身。
四、 外观设计专利权亦可对盲盒外包装设计加以保护
在关于商品外包装设计的侵权纠纷中,原告除了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请求法院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外,还可能通过外观设计请求法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对美感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因此实践中二者的保护范围可能存在重叠。由于著作权法上作品范围、独创性标准不够明确,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相对明确;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权利人无需证明侵权人存在抄袭行为,某些情况下外观设计的保护路径可能更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如果确实在性质上有所模糊,权利人可能会同时申请双重保护,出现纠纷时应当由法院选择保护路径,但是只能获得一份救济。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年高山文创公司亦就其盲盒产品外包装被侵权的情况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另一宗诉讼。在该案判决中,法院并未对盲盒外观的作品类型加以认定而直接承认其享有著作权,继而对侵权行为作出认定。
结语
如今盲盒经济大热的背景下,不少企业都希望能在该产业中分一杯羹,该行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逐渐突出。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其市场竞争中的核心优势,因此要求企业不断推出新的创意,建立起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促进盲盒产业的规范良性发展。
导言
盲盒是指消费者不能提前得知具体产品款式的玩具盒子,因为只有打开盲盒才能知道其中所装的产品,具有很强的随机性,一时之间盲盒风靡全国,成为潮流文化的标志。而在盲盒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与盲盒有关的纠纷亦与日俱增,对于该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也日愈强烈。2020年10月,重庆市两江新区法院就全国首例涉盲盒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高山文创(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保护其所售盲盒外包装的著作权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 两款外包装相似的盲盒引发的纠纷
高山文创是一家文化创意公司,其旗下有一款名为“盲の箱”的盲盒产品在国内文创界颇受欢迎。在B站等视频网站可以看到许多“盲の箱”文具盲盒的开箱视频,盲盒中含有手账、贴纸、胶带等文具,凭着精致的外观受到了消费者的追捧。高山文创对自己旗下这款大火的盲盒产品十分重视,还将盲盒外包装箱平面展开图申请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
高山文创的“盲の箱”盲盒产品,外包装箱整体呈黄色,在包装盒的正面有醒目的黑色白边“盲の箱”文字,占据了正面的上中部位置;“の”字体图案的右上方还有竖行红色条框,框内有黑色“高山谨制”字样。文字组合下方为黑底白边向左倾斜的问号图案,四周均围绕有呈放射型的黑色线条,底部有“TRY HOW LUCKY YOU ARE!”字样。包装盒背面设计大体与正面类似,在“盲の箱”文字的下方为三排黑字的日文,细节装潢与正面有一定的区别。整体来看,“盲の箱”的外包装令人醒目且设计复杂,并且具有鲜明的设计特征。
高山文创了解到,一家位于小学旁边的小卖部,在店中所销售的“盲箱超级豪华组合”商品外包装与自己的“盲の箱”盲盒的外包装十分相似。两款盲盒产品的外包装形状均为竖行的长方体,在正背面也都使用了“盲の箱”的文字。仅有的区别是细节处使用的文字存在一定的区别。于是,高山文创以这家小卖部侵害了其对盲盒外包装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盲盒外包装设计属于汇编作品
在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盲盒的外包装设计是否构成作品呢?答案是肯定的。
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将“商品外包装设计”作为一类单独的作品加以保护,但是盲盒外包装的美术设计本身可以纳入现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客体类型中。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类型,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八项。那么,盲盒外包装设计属于哪一种作品类型呢?
外包装盒正面和背面的设计,复合了文字、图形、色彩等多种元素,对这些元素的选择及编排,在整体上构成一种独创性的表达。因此盲箱包装盒展开图构成汇编作品。
三、 销售外包装相似的盲盒构成著作权侵权
我国法院对于著作权直接侵权的认定采取“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在判断实质性相似的层面,对于盲盒外包装设计,可以抽象为文字、图案、色彩的选择、编排等层面来加以对比。而在这些元素的选择编排上,小卖部所销售的“盲盒”与高山文创的盲盒,包装外观高度一致,因此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接触”要件的认定,由于商品的快速流通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小卖部的经营者通过各种途径接触“盲の箱”的可能性较高。因此,生产者、销售者将商品投入市场就可视为接触行为已经产生,小卖部只有证明所使用作品的合法来源等进行抗辩,才可能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高山文创对其产品进行长期市场投入和产品宣传,“盲の箱”被小卖部经营者接触到的可能性较高;此外,由于被控侵权作品与“盲の箱”作品具有非常高的相似度,法官在审理时将会更偏向于认定存在接触。
综上所述,小卖部售卖外包装相似的盲盒产品,构成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盲盒商品而言,受侵害的是盲盒外包装的美术设计之著作权,盲盒内商品则并无著作权侵权问题。因此小卖部只需要销毁侵权商品的外包装,而不必销毁侵权商品本身。
四、 外观设计专利权亦可对盲盒外包装设计加以保护
在关于商品外包装设计的侵权纠纷中,原告除了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请求法院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外,还可能通过外观设计请求法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对美感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因此实践中二者的保护范围可能存在重叠。由于著作权法上作品范围、独创性标准不够明确,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相对明确;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权利人无需证明侵权人存在抄袭行为,某些情况下外观设计的保护路径可能更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如果确实在性质上有所模糊,权利人可能会同时申请双重保护,出现纠纷时应当由法院选择保护路径,但是只能获得一份救济。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年高山文创公司亦就其盲盒产品外包装被侵权的情况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另一宗诉讼。在该案判决中,法院并未对盲盒外观的作品类型加以认定而直接承认其享有著作权,继而对侵权行为作出认定。
结语
如今盲盒经济大热的背景下,不少企业都希望能在该产业中分一杯羹,该行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逐渐突出。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其市场竞争中的核心优势,因此要求企业不断推出新的创意,建立起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促进盲盒产业的规范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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