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權力的崇拜還是在處于封建社會的奴性時期。一個具有現代文明的公民就應該警惕公權力。維護法律權利及問責公權的能力應該是基本素養。再過几十年,公安,依旧是讓小孩哭鬧停下來的名詞。權力擴張是自然屬性,当权力缺乏必要的谦逊和克制时,在这种巨大的破坏力量面前,人人自危,只對上負責,人人是战战兢兢的,是如履薄冰的。这种害怕也包括使用权力之人,他们害怕没有了权力,害怕官撸了,害怕自己生活变化,即使有思想也会沦为默认者,盲从者,支持者,成了阿倫特的平庸之惡。#钱文雄夫人自尽系谣言##疫情#
【遵化市常态化疫情防控交通管控通行政策的通告】遵化市常态化疫情防控
交通管控通行政策的通告
(2022年4月13日)
为切实做好过渡期疫情防控交通管控工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不输入、不输出、不反弹”。按照唐山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策略及我市工作部署,自2022年4月13日0时起(解除时间另行通知),遵化市环唐山市域对外连接道路(含高速公路出入口),实施常态化疫情防控交通管控措施,现将有关通行政策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控原则
坚决筑牢环唐山市域“外防输入、内防输出”安全屏障,严格执行“非必要不离唐,不到中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来唐,落实报备核查制度”,对确需离唐、返唐的,由属地或目的地乡镇(街道)出具同意外出或接收证明,方可在我市环唐山市域检疫卡口(含高速公路出入口)通行。
二、交通管制点位
(一)环唐山市域遵化对外连接交通主干道和高速出入口
在“长深高速(遵化东、遵化南、党峪、侯家寨)出入口、首都环线高速(东新庄)出入口、首都环线高速清东陵支线(平安城、清东陵)出入口、G112罗文峪兴隆交界处国道、G230原邦宽线石门蓟州交界处以及遵玉公路与蓟州交界处(果河桥)”10个唐山市域对外连接(交界)道路,继续设立检疫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双向)设立检疫卡点,实行双向交通管控。
(二)环唐山市域遵化对外连接的其他“县、乡、村”级道路
我市与天津市蓟州区、承德市兴隆县交界处的其它“县、乡、村级”道路(含村级小路),继续由属地乡镇负责,严格执行封闭管控措施(严禁挖沟、堆土、砌石等方式硬隔离),安排专人值守,确保“不过一人、不过一车”(军警、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除外)。
三、管制通行政策
(一)环市界国省道路卡口和高速公路卡口检疫点
1.对行程卡显示来自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车辆人员,一律劝返。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我市的,由目的地乡镇(街道)负责对接市疫情防控排查控制组,按规定落实隔离管控措施,闭环管理。车辆物品集中管理,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消毒消杀。
2.对唐山市域外低风险地区来(返)遵人员,严格测温并查验健康码、行程卡、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均正常的,现场进行核酸采样,详细登记车辆、人员信息,告知来人并通知目的地乡镇(街道),落实来遵48小时内再次核酸检测;对无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要现场进行核酸、抗原“双检测”,抗原结果正常的,方可准予通行;结果异常的,由检疫站点医护人员结合卫健部门按规范处置。行程卡显示带*的,原则上不允许通行,一律劝返(只显示“唐山市”的除外,允许通行)。
3.对于唐山市域内来(返)遵车辆人员,经测温并查验健康码正常,行程卡只显示“唐山市”的允许通行(无需查验乡街证明)。
4.对于出入唐山市域的货物运输车辆,认真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33号、冀防领办〔2022〕64号文件要求,严格实行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件办理、使用、查验机制。
唐山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通行证依然有效;为优化通行效率,农业农村局核发证件的供保运输车辆,原则上在首都环线清东陵支线清东陵出入口通行;发改局、商促局核发证件的供保运输车辆,原则上在长深高速遵化南出入口通行;工业与信息化局等单位核发证件的工业企业供保运输车辆,原则上在长深高速遵化东、侯家寨出入口通行;持证通行保供车辆的监管、防疫措施,按原有政策执行。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检疫点
设置疫情检查站,对车辆司乘人员严格测温并查验健康码、行程卡、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没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现场进行抗原检测,结果正常的准予驶离;结果异常的,由检疫站点医护人员结合卫健部门按规范处置。
(三)汽车站检疫点
对来(返)遵乘客严格测温并查验健康码、行程卡、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1.行程卡显示来自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予以劝返;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我市的,由目的地乡镇(街道)负责对接我市疫情防控排查控制组,按规定落实隔离管控措施,做到闭环管理。
2.体温、健康码、行程卡均正常,且具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进行现场核酸采样,详细登记人员信息后,准予离开,并告知乘客48小时内再次进行核酸检测。
3.体温、健康码、行程卡均正常,但无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乘客,予以现场进行核酸采样和抗原检测。抗原检测结果正常的,详细登记人员信息,准予通行并告知其48小时内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抗原检测结果异常的,由检疫站点医护人员结合卫健部门按规范处置。
(四)其他“县、乡、村”及封闭管控道路
平安城、石门、东陵、兴旺寨、马兰峪、汤泉、西下营、侯家寨、小厂等环唐山市界道路封堵主责乡镇,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各级对外连接道路的封闭管控措施,切实筑牢唐山市环界“封闭圈”。
(五)离遵人员管理
各检疫站点对离遵人员严格测温并查验健康码、行程卡、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均正常,且持有乡镇(街道)证明信的准予通行;对无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行程卡显示带*的,原则上不允许出遵,予以劝返;对体温、健康码、行程卡异常的,由检疫站点医护人员结合卫健部门按规范处置。
遵化市疫情防控
交通管控组
2022年4月13日
(遵化发布)
交通管控通行政策的通告
(2022年4月13日)
为切实做好过渡期疫情防控交通管控工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不输入、不输出、不反弹”。按照唐山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策略及我市工作部署,自2022年4月13日0时起(解除时间另行通知),遵化市环唐山市域对外连接道路(含高速公路出入口),实施常态化疫情防控交通管控措施,现将有关通行政策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控原则
坚决筑牢环唐山市域“外防输入、内防输出”安全屏障,严格执行“非必要不离唐,不到中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来唐,落实报备核查制度”,对确需离唐、返唐的,由属地或目的地乡镇(街道)出具同意外出或接收证明,方可在我市环唐山市域检疫卡口(含高速公路出入口)通行。
二、交通管制点位
(一)环唐山市域遵化对外连接交通主干道和高速出入口
在“长深高速(遵化东、遵化南、党峪、侯家寨)出入口、首都环线高速(东新庄)出入口、首都环线高速清东陵支线(平安城、清东陵)出入口、G112罗文峪兴隆交界处国道、G230原邦宽线石门蓟州交界处以及遵玉公路与蓟州交界处(果河桥)”10个唐山市域对外连接(交界)道路,继续设立检疫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双向)设立检疫卡点,实行双向交通管控。
(二)环唐山市域遵化对外连接的其他“县、乡、村”级道路
我市与天津市蓟州区、承德市兴隆县交界处的其它“县、乡、村级”道路(含村级小路),继续由属地乡镇负责,严格执行封闭管控措施(严禁挖沟、堆土、砌石等方式硬隔离),安排专人值守,确保“不过一人、不过一车”(军警、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除外)。
三、管制通行政策
(一)环市界国省道路卡口和高速公路卡口检疫点
1.对行程卡显示来自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车辆人员,一律劝返。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我市的,由目的地乡镇(街道)负责对接市疫情防控排查控制组,按规定落实隔离管控措施,闭环管理。车辆物品集中管理,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消毒消杀。
2.对唐山市域外低风险地区来(返)遵人员,严格测温并查验健康码、行程卡、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均正常的,现场进行核酸采样,详细登记车辆、人员信息,告知来人并通知目的地乡镇(街道),落实来遵48小时内再次核酸检测;对无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要现场进行核酸、抗原“双检测”,抗原结果正常的,方可准予通行;结果异常的,由检疫站点医护人员结合卫健部门按规范处置。行程卡显示带*的,原则上不允许通行,一律劝返(只显示“唐山市”的除外,允许通行)。
3.对于唐山市域内来(返)遵车辆人员,经测温并查验健康码正常,行程卡只显示“唐山市”的允许通行(无需查验乡街证明)。
4.对于出入唐山市域的货物运输车辆,认真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33号、冀防领办〔2022〕64号文件要求,严格实行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件办理、使用、查验机制。
唐山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通行证依然有效;为优化通行效率,农业农村局核发证件的供保运输车辆,原则上在首都环线清东陵支线清东陵出入口通行;发改局、商促局核发证件的供保运输车辆,原则上在长深高速遵化南出入口通行;工业与信息化局等单位核发证件的工业企业供保运输车辆,原则上在长深高速遵化东、侯家寨出入口通行;持证通行保供车辆的监管、防疫措施,按原有政策执行。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检疫点
设置疫情检查站,对车辆司乘人员严格测温并查验健康码、行程卡、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没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现场进行抗原检测,结果正常的准予驶离;结果异常的,由检疫站点医护人员结合卫健部门按规范处置。
(三)汽车站检疫点
对来(返)遵乘客严格测温并查验健康码、行程卡、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1.行程卡显示来自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予以劝返;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我市的,由目的地乡镇(街道)负责对接我市疫情防控排查控制组,按规定落实隔离管控措施,做到闭环管理。
2.体温、健康码、行程卡均正常,且具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进行现场核酸采样,详细登记人员信息后,准予离开,并告知乘客48小时内再次进行核酸检测。
3.体温、健康码、行程卡均正常,但无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乘客,予以现场进行核酸采样和抗原检测。抗原检测结果正常的,详细登记人员信息,准予通行并告知其48小时内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抗原检测结果异常的,由检疫站点医护人员结合卫健部门按规范处置。
(四)其他“县、乡、村”及封闭管控道路
平安城、石门、东陵、兴旺寨、马兰峪、汤泉、西下营、侯家寨、小厂等环唐山市界道路封堵主责乡镇,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各级对外连接道路的封闭管控措施,切实筑牢唐山市环界“封闭圈”。
(五)离遵人员管理
各检疫站点对离遵人员严格测温并查验健康码、行程卡、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均正常,且持有乡镇(街道)证明信的准予通行;对无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行程卡显示带*的,原则上不允许出遵,予以劝返;对体温、健康码、行程卡异常的,由检疫站点医护人员结合卫健部门按规范处置。
遵化市疫情防控
交通管控组
2022年4月13日
(遵化发布)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帮助彭某免于定罪判刑
彭某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含“逃逸”情节)---弘一合肥胡建建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王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合肥市蜀山区西一环由北往南行驶至五里墩立交桥北入口处时,追尾碰撞本案嫌疑人彭某驾驶的一辆变型拖拉机,致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驾车离开。经鉴定,王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头部损伤死亡。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结果是彭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的第一时间,我们重点关注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中,交警部门的观点是,虽然受害人系主动追尾肇事者的一方,一般情况下被追尾一方无责任,但促使最终责任归属改变的是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的行为,即肇事者在本案事故发生后有逃逸的行为。同时我们关注到,在当事人决定委托我们的当天,已经是复核申请时效到期的倒数第二天。在向委托人进一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和事故详细过程后,我们立即组织团队研讨,最终形成一致观点,并及时完成了事故复核申请书的提交。经过与合肥市交警支队的反复多次沟通,最终复核结论改变了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复核结果认定彭某承担主要责任,为后续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奠定了基础。
该案件于2021年7月3日立案侦查,经过争取,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执行了取保候审。同时在侦查阶段,我们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并最终在赔偿了受害人家属之后取得了刑事谅解。
案件侦查至2021年12月20日,最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积极联系承办检察官,经过多次当面沟通同时递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律师阅卷后,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从法理、社会情理等角度,提交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1、彭某已与受害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并取得刑事谅解
犯罪嫌疑人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犯罪,且已与受害者近亲属达成赔偿,通过与亲朋好友举债的方式筹集款项54万元一次性赔偿到位,并取得受害者近亲属的谅解,已平息了因该事件造成的社会矛盾。
2、受害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1条同时明确了: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过错。本事故虽然客观上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但嫌疑人是被追尾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追尾事故中,后车一般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嫌疑人仅因为主观上不知情情况下离开现场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2.1、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中,阐述了“受害人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燃油三轮车驶入上跨式立交桥追尾嫌疑人驾驶的变型拖拉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嫌疑人是次要原因”,但促使最终责任归属改变的仅仅是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的行为,那么我们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分析,此种通过驶离现场的客观行为即判定当事人就是逃逸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称之为“客观归罪”,是万万不可取的。认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我们知道,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1条规定认定嫌疑人因为逃逸而承担了事故主要责任。然而此种认定的问题和矛盾在于其客观地通过现场视频的证据,也就是嫌疑人驶离现场的视频录像给他欲加了“事故逃逸”的情节,从而忽略了他在事故发生当时的主观方面,本案中,嫌疑人再三阐述其对碰撞的情况确实不知情,才会驶离现场,如果当时知道有人受伤,作为普通老百姓,事故又是发生在五里墩立交桥这种市中心核心地段,一般人是不可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为了逃避处罚而逃逸的。作为一个有意识有辨认能力的正常成年人,其一定会知道逃逸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也应该知道当时出事的地点肯定安装有摄监控摄像头,这种情况下他也不可能知道有人受伤还存在侥幸心理的,唯一的解释就是其对有人受伤的事实甚至是发生碰撞的事实完全不知情。因此,认定申请人是否构成事故逃逸,不仅应当结合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同时也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分析当事人可能的主观心态,不可做“有罪推定”,而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因此,受害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2.2、此次事故中 ,受害人行车追尾前车,在正常情况下显然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甚至是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中已经明确了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但最终还是因为嫌疑人的所谓“离开现场行为”而判定了主要责任,虽然这种判定具有安抚受害人家属和告慰死者的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此种判定加重了嫌疑人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刑法意义上也加重了其依法应当承担的罪责,明显不能称之为合理合法。首先一个问题就是对嫌疑人的所谓逃逸的认定,显然是证据不足。虽然仅是事故认定阶段,不是刑事审判的最终结果。但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往往决定了肇事人的命运,尤其是本案中对逃逸的认定。
3、嫌疑人驾驶号牌为皖01/A2340的变型拖拉机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驶离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之规定中的“逃逸”,事故责任认定系行政法意义上的“逃逸”,区别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逸”
首先,事故发生在凌晨3时50分,且嫌疑人驾驶的变型拖拉机车身较大,且行驶过程中的噪声和颠簸程度也非常大,正常启动行驶的过程中对发生碰撞感觉不到是很正常的,且载货车身挡住驾驶员的视线也是其未及时发现后车追尾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嫌疑人多次自述,其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被后车追尾,其自身对发生碰撞和造成后车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情况在当时完全不知情,甚至在第二天交警队通知其归案前还在驾驶案涉车辆载货,作为一名朴实善良的老百姓其不可能在知道自己发生如此严重交通事故情况下还能保持如此强大的心理素质,继续工作生活。从这个角度分析,嫌疑人不存在为了逃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而驶离现场的主观故意,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完全是因为其的确未发现事故受损车辆和受伤人员。事故认定中阐述的离开现场的行为,只是作为行政处罚和责任划分的依据,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逃逸,而本案嫌疑人的行为明显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行为。
4、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均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很积极。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嫌疑人积极筹钱赔偿,已一次性支付对方54万元,取得对方刑事谅解。目前,嫌疑人上有身患绝症父亲需赡养,下有幼子需抚养,家庭条件极差,为筹措赔偿金已经负债累累。但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愿意赔偿的态度和实际赔偿到位的客观行为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均有悔罪的表现,没有推卸和逃避,主动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办案结果
2022年3月10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本案最初的责任认定是嫌疑人全责,且造成一人死亡,具有逃逸的严重情节。可以说一开始接受委托的时候我是结果的预期是不太乐观的,毕竟委托人具备了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诸多加重情形,甚至可能涉及更为严重的“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因此最初我们给当事人传递的信息也是比较悲观的,但真正触动我的是当事人和其妻子发自内心的淳朴和善良,令我不相信这样一个人会真正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于是开始紧锣密鼓地开展事故复核申请的事宜。并最终在我们的努力下,将认定结果由全责扭转为主责,取得了初步成效。
侦查阶段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过程可以说也是困难重重,因为嫌疑人家庭状况确实困难,为筹集赔偿金也是负债累累,嫌疑人本人曾多次表示无力承担想放弃,但我们也多次晓以利害,向其强调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是极为重要的因素,最终嫌疑人没有放弃,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一致意见,取得刑事谅解。
伴随着刑事谅解,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有针对性地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本身存在的争议情节,有理有据地向检察官展现我们团队的辩护观点,并递交书面的《不起诉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在经过内部多次上会讨论后,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对我们办理案件的态度和专业性也给予了充分肯定,案件获得圆满结果,最终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留存刑事案底,对当事人的影响减小到了最低。对于这样的结果,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深感欣慰,能够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肯定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大的成就。
律师联系方式:15256909930,湖南弘一(合肥)律师事务所,胡建建。
彭某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含“逃逸”情节)---弘一合肥胡建建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王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合肥市蜀山区西一环由北往南行驶至五里墩立交桥北入口处时,追尾碰撞本案嫌疑人彭某驾驶的一辆变型拖拉机,致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驾车离开。经鉴定,王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头部损伤死亡。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结果是彭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的第一时间,我们重点关注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中,交警部门的观点是,虽然受害人系主动追尾肇事者的一方,一般情况下被追尾一方无责任,但促使最终责任归属改变的是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的行为,即肇事者在本案事故发生后有逃逸的行为。同时我们关注到,在当事人决定委托我们的当天,已经是复核申请时效到期的倒数第二天。在向委托人进一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和事故详细过程后,我们立即组织团队研讨,最终形成一致观点,并及时完成了事故复核申请书的提交。经过与合肥市交警支队的反复多次沟通,最终复核结论改变了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复核结果认定彭某承担主要责任,为后续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奠定了基础。
该案件于2021年7月3日立案侦查,经过争取,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执行了取保候审。同时在侦查阶段,我们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并最终在赔偿了受害人家属之后取得了刑事谅解。
案件侦查至2021年12月20日,最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积极联系承办检察官,经过多次当面沟通同时递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律师阅卷后,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从法理、社会情理等角度,提交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1、彭某已与受害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并取得刑事谅解
犯罪嫌疑人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犯罪,且已与受害者近亲属达成赔偿,通过与亲朋好友举债的方式筹集款项54万元一次性赔偿到位,并取得受害者近亲属的谅解,已平息了因该事件造成的社会矛盾。
2、受害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1条同时明确了: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过错。本事故虽然客观上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但嫌疑人是被追尾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追尾事故中,后车一般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嫌疑人仅因为主观上不知情情况下离开现场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2.1、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中,阐述了“受害人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燃油三轮车驶入上跨式立交桥追尾嫌疑人驾驶的变型拖拉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嫌疑人是次要原因”,但促使最终责任归属改变的仅仅是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的行为,那么我们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分析,此种通过驶离现场的客观行为即判定当事人就是逃逸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称之为“客观归罪”,是万万不可取的。认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我们知道,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1条规定认定嫌疑人因为逃逸而承担了事故主要责任。然而此种认定的问题和矛盾在于其客观地通过现场视频的证据,也就是嫌疑人驶离现场的视频录像给他欲加了“事故逃逸”的情节,从而忽略了他在事故发生当时的主观方面,本案中,嫌疑人再三阐述其对碰撞的情况确实不知情,才会驶离现场,如果当时知道有人受伤,作为普通老百姓,事故又是发生在五里墩立交桥这种市中心核心地段,一般人是不可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为了逃避处罚而逃逸的。作为一个有意识有辨认能力的正常成年人,其一定会知道逃逸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也应该知道当时出事的地点肯定安装有摄监控摄像头,这种情况下他也不可能知道有人受伤还存在侥幸心理的,唯一的解释就是其对有人受伤的事实甚至是发生碰撞的事实完全不知情。因此,认定申请人是否构成事故逃逸,不仅应当结合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同时也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分析当事人可能的主观心态,不可做“有罪推定”,而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因此,受害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2.2、此次事故中 ,受害人行车追尾前车,在正常情况下显然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甚至是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中已经明确了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但最终还是因为嫌疑人的所谓“离开现场行为”而判定了主要责任,虽然这种判定具有安抚受害人家属和告慰死者的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此种判定加重了嫌疑人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刑法意义上也加重了其依法应当承担的罪责,明显不能称之为合理合法。首先一个问题就是对嫌疑人的所谓逃逸的认定,显然是证据不足。虽然仅是事故认定阶段,不是刑事审判的最终结果。但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往往决定了肇事人的命运,尤其是本案中对逃逸的认定。
3、嫌疑人驾驶号牌为皖01/A2340的变型拖拉机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驶离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之规定中的“逃逸”,事故责任认定系行政法意义上的“逃逸”,区别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逸”
首先,事故发生在凌晨3时50分,且嫌疑人驾驶的变型拖拉机车身较大,且行驶过程中的噪声和颠簸程度也非常大,正常启动行驶的过程中对发生碰撞感觉不到是很正常的,且载货车身挡住驾驶员的视线也是其未及时发现后车追尾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嫌疑人多次自述,其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被后车追尾,其自身对发生碰撞和造成后车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情况在当时完全不知情,甚至在第二天交警队通知其归案前还在驾驶案涉车辆载货,作为一名朴实善良的老百姓其不可能在知道自己发生如此严重交通事故情况下还能保持如此强大的心理素质,继续工作生活。从这个角度分析,嫌疑人不存在为了逃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而驶离现场的主观故意,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完全是因为其的确未发现事故受损车辆和受伤人员。事故认定中阐述的离开现场的行为,只是作为行政处罚和责任划分的依据,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逃逸,而本案嫌疑人的行为明显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行为。
4、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均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很积极。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嫌疑人积极筹钱赔偿,已一次性支付对方54万元,取得对方刑事谅解。目前,嫌疑人上有身患绝症父亲需赡养,下有幼子需抚养,家庭条件极差,为筹措赔偿金已经负债累累。但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愿意赔偿的态度和实际赔偿到位的客观行为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均有悔罪的表现,没有推卸和逃避,主动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办案结果
2022年3月10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本案最初的责任认定是嫌疑人全责,且造成一人死亡,具有逃逸的严重情节。可以说一开始接受委托的时候我是结果的预期是不太乐观的,毕竟委托人具备了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诸多加重情形,甚至可能涉及更为严重的“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因此最初我们给当事人传递的信息也是比较悲观的,但真正触动我的是当事人和其妻子发自内心的淳朴和善良,令我不相信这样一个人会真正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于是开始紧锣密鼓地开展事故复核申请的事宜。并最终在我们的努力下,将认定结果由全责扭转为主责,取得了初步成效。
侦查阶段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过程可以说也是困难重重,因为嫌疑人家庭状况确实困难,为筹集赔偿金也是负债累累,嫌疑人本人曾多次表示无力承担想放弃,但我们也多次晓以利害,向其强调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是极为重要的因素,最终嫌疑人没有放弃,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一致意见,取得刑事谅解。
伴随着刑事谅解,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有针对性地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本身存在的争议情节,有理有据地向检察官展现我们团队的辩护观点,并递交书面的《不起诉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在经过内部多次上会讨论后,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对我们办理案件的态度和专业性也给予了充分肯定,案件获得圆满结果,最终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留存刑事案底,对当事人的影响减小到了最低。对于这样的结果,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深感欣慰,能够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肯定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大的成就。
律师联系方式:15256909930,湖南弘一(合肥)律师事务所,胡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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