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健康码分类管控指南来了!】
据成都市卫健委: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近日制定了
《天府健康码分类管控指南》
↓↓
天府健康码分类管控指南
一
临时弹窗人员
抵蓉来(返)川人员天府健康码会设置临时弹窗。临时弹窗人员可凭临时弹窗和身份证在入住地或目的地就近免费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24小时后自动解除临时弹窗;超过36小时未出核酸检测结果的转为临时黄码(临时黄码人员补做1次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的自动转为绿码)。
(一)个人
个人发现天府健康码出现临时弹窗(或已转为临时黄码)时,应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凭临时弹窗和身份证立即就近免费进行核酸检测。对照重点地区,如果7天内存在A、B类地区旅居史,立即向单位、住宿场所或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备。临时弹窗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登记住宿(返回小区)、看病就医、就餐(不聚餐)等日常活动不受限制,但不得前往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包括企事业单位、学校、养老院、影院、剧场、文化馆、建筑工地、商场、超市、密室逃脱、剧本杀、网吧、酒吧、KTV、歌舞厅、棋牌室、麻将馆、电玩城等,下同)。
(二)场所
各类场所发现临时弹窗人员后,应提醒临时弹窗人员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凭临时弹窗和身份证立即就近免费进行核酸检测。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应禁止临时弹窗人员入内。
(三)住宿场所
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民宿、网约房等)发现临时弹窗人员后,不得以出现临时弹窗为由不予接待。临时弹窗期间,要重点查看其行程卡,排查旅居史,存在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及时向社区报备,落实分类管控措施。同时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原则上为临时弹窗人员安排相对独立区域住宿,督促其尽快凭临时弹窗和身份证就近免费进行核酸检测,并尽快登录社区报备码。
(四)社区
社区(包括小区、院落等)发现临时弹窗人员后,可以允许其进入,执行“一扫一查一核”,即“扫”社区报备码(未提前向社区报备的立即扫码报备)、“查”通信行程卡(对存在B类地区旅居史的立即落实分类管控措施)、“核”查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抵蓉后未进行核酸检测的,督促其凭临时弹窗和身份证立即就近免费进行核酸检测)。
(五)分类管控措施
对7天内有B类地区发生本土疫情的县(市、区、旗)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隔离直至抵蓉后满7天;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
对7天内有B类地区未发生本土疫情的县(市、区、旗)旅居史的人员实施3天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未出之前,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
二
红码人员
红码人员主要包括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密接、次密接、近14天来自境外国家(地区)人员、与感染者同乘交通工具和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等。
(一)个人
个人出现红码后,应立即向单位、住宿场所或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备,规范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与他人接触,禁止流动,就地等候社区工作人员并配合落实管控工作。
(二)场所
各类场所发现红码人员后,应立即引导其至隔离观察室等候(不具备隔离观察室的,应选择远离人群、通风良好、相对独立的场所),限制其移动,避免与他人接触,同时立即上报属地社区(村)、街道(镇),由属地社区(村)、街道(镇)排查并落实管控。红码人员转运后,对其停留、触摸过的点位进行消杀。
(三)社区
社区发现或接到红码人员报备后,应安排工作人员查看其天府健康码赋码信息,根据赋码原因分类落实管控措施。
三
黄码人员
黄码人员主要包括来自省外中高风险地区周边区域和身体异常人员等。
(一)个人
个人出现黄码后,应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尽快前往附近的黄码人员定点核酸检测医疗机构,落实3天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黄码人员可以看病就医、就餐(不聚餐),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约车除外),不得前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二)场所
各类场所发现黄码人员后,应告知黄码人员规范做好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约车除外),避免前往人流密集区域,督促其尽快前往附近的黄码人员定点核酸检测医疗机构,落实3天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应禁止黄码人员入内。
(三)社区
社区发现黄码人员后,处置措施与场所相同。
四
行程卡带星号人员
近14天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人员行程卡会带有星号标识。如行程卡带星号人员天府健康码为红黄码,应及时排查赋码原因,综合考虑落实分类管控措施。
(一)个人
个人发现行程卡带星号时,应规范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向单位、住宿场所或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备近14天旅居史情况,配合社区落实分类管控措施。已落实分类管控措施后无出行限制,但进入各类场所时应配合排查,根据需要积极配合落实分类管控措施。
(二)场所
酒吧、歌舞厅、棋牌室、麻将馆、电玩城、网吧、KTV等人员密集、空间密闭的娱乐场所应禁止行程卡带星号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宾馆、酒店、民宿(网约房)等重点场所发现行程卡带星号人员后,须查看其行程卡,排查旅居史情况,对7天内有A、B类地区旅居史的人员立即向社区报备,由社区落实管控措施;对排除风险人员允许进入。
(三)社区
社区发现或接到行程卡带星号人员报备后,应排查其旅居史情况,对7天内有A、B类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落实分类管控措施。
五
其他说明
可通过“四川疾控”微信公众号每日发布的重要提示查询A类、B类地区。
https://t.cn/A6Xv8B8p
据成都市卫健委: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近日制定了
《天府健康码分类管控指南》
↓↓
天府健康码分类管控指南
一
临时弹窗人员
抵蓉来(返)川人员天府健康码会设置临时弹窗。临时弹窗人员可凭临时弹窗和身份证在入住地或目的地就近免费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24小时后自动解除临时弹窗;超过36小时未出核酸检测结果的转为临时黄码(临时黄码人员补做1次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的自动转为绿码)。
(一)个人
个人发现天府健康码出现临时弹窗(或已转为临时黄码)时,应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凭临时弹窗和身份证立即就近免费进行核酸检测。对照重点地区,如果7天内存在A、B类地区旅居史,立即向单位、住宿场所或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备。临时弹窗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登记住宿(返回小区)、看病就医、就餐(不聚餐)等日常活动不受限制,但不得前往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包括企事业单位、学校、养老院、影院、剧场、文化馆、建筑工地、商场、超市、密室逃脱、剧本杀、网吧、酒吧、KTV、歌舞厅、棋牌室、麻将馆、电玩城等,下同)。
(二)场所
各类场所发现临时弹窗人员后,应提醒临时弹窗人员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凭临时弹窗和身份证立即就近免费进行核酸检测。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应禁止临时弹窗人员入内。
(三)住宿场所
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民宿、网约房等)发现临时弹窗人员后,不得以出现临时弹窗为由不予接待。临时弹窗期间,要重点查看其行程卡,排查旅居史,存在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及时向社区报备,落实分类管控措施。同时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原则上为临时弹窗人员安排相对独立区域住宿,督促其尽快凭临时弹窗和身份证就近免费进行核酸检测,并尽快登录社区报备码。
(四)社区
社区(包括小区、院落等)发现临时弹窗人员后,可以允许其进入,执行“一扫一查一核”,即“扫”社区报备码(未提前向社区报备的立即扫码报备)、“查”通信行程卡(对存在B类地区旅居史的立即落实分类管控措施)、“核”查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抵蓉后未进行核酸检测的,督促其凭临时弹窗和身份证立即就近免费进行核酸检测)。
(五)分类管控措施
对7天内有B类地区发生本土疫情的县(市、区、旗)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隔离直至抵蓉后满7天;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
对7天内有B类地区未发生本土疫情的县(市、区、旗)旅居史的人员实施3天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未出之前,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
二
红码人员
红码人员主要包括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密接、次密接、近14天来自境外国家(地区)人员、与感染者同乘交通工具和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等。
(一)个人
个人出现红码后,应立即向单位、住宿场所或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备,规范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与他人接触,禁止流动,就地等候社区工作人员并配合落实管控工作。
(二)场所
各类场所发现红码人员后,应立即引导其至隔离观察室等候(不具备隔离观察室的,应选择远离人群、通风良好、相对独立的场所),限制其移动,避免与他人接触,同时立即上报属地社区(村)、街道(镇),由属地社区(村)、街道(镇)排查并落实管控。红码人员转运后,对其停留、触摸过的点位进行消杀。
(三)社区
社区发现或接到红码人员报备后,应安排工作人员查看其天府健康码赋码信息,根据赋码原因分类落实管控措施。
三
黄码人员
黄码人员主要包括来自省外中高风险地区周边区域和身体异常人员等。
(一)个人
个人出现黄码后,应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尽快前往附近的黄码人员定点核酸检测医疗机构,落实3天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黄码人员可以看病就医、就餐(不聚餐),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约车除外),不得前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二)场所
各类场所发现黄码人员后,应告知黄码人员规范做好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约车除外),避免前往人流密集区域,督促其尽快前往附近的黄码人员定点核酸检测医疗机构,落实3天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应禁止黄码人员入内。
(三)社区
社区发现黄码人员后,处置措施与场所相同。
四
行程卡带星号人员
近14天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人员行程卡会带有星号标识。如行程卡带星号人员天府健康码为红黄码,应及时排查赋码原因,综合考虑落实分类管控措施。
(一)个人
个人发现行程卡带星号时,应规范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向单位、住宿场所或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备近14天旅居史情况,配合社区落实分类管控措施。已落实分类管控措施后无出行限制,但进入各类场所时应配合排查,根据需要积极配合落实分类管控措施。
(二)场所
酒吧、歌舞厅、棋牌室、麻将馆、电玩城、网吧、KTV等人员密集、空间密闭的娱乐场所应禁止行程卡带星号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宾馆、酒店、民宿(网约房)等重点场所发现行程卡带星号人员后,须查看其行程卡,排查旅居史情况,对7天内有A、B类地区旅居史的人员立即向社区报备,由社区落实管控措施;对排除风险人员允许进入。
(三)社区
社区发现或接到行程卡带星号人员报备后,应排查其旅居史情况,对7天内有A、B类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落实分类管控措施。
五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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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来自都江堰张先生一家的遭遇
来自都江堰的张先生口述,家原有宅基地217.98平方米,2008年后当时的村相关工作人员张某钱找到自己,告知根据成都市下发的《关于加快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允许农户用自家宅基地吸纳社会资金联合建房,于是张先生与张某钱口头约定好,将我宅基地的一小部分60平方米,用于办理联建指标,剩余部分158.98平方米办理房产证,在2020年5月27号之前自己多次询问张某钱自己的房产证怎么还没有拿到,得到回答都说正在办理当中。
张先生的父亲张某如于1984年承包了滨江村三组的河边林地,该林地有一段于2004租给了同村组的张某家使用,2008年后张某文夫妇外出泸州务工,很长一段时间不在村内。2009年村里重新对林地进行权限划分,由于张先生年事已高,耳朵眼睛不太好,也没有人告知张先生其家河边林地的确权登记之事。 直到2010年春节,儿子儿媳张某文夫妇过年回家,发现张老先生新拿到的林权证上并没有河边林地。于是很快找到村里组长和村上咨询为何属于我们的林地我们的林权证上没有。后续了解到自家的林地已经被划分给了张某、张某钱、张某怀这三家人的名下。其中张某钱为村里相关工作人员。
张老先生和家人很快继续向村里协商沟通反映情况,有村组领导在帮忙调解。但是其中张某钱作为村里的管理负责人,不仅拒绝协商,在镇分管林业领导干部在场的情况下,还做出发脾气摔杯子等抵制行为。
2014年张老先生和家人来到镇上反映问题,相关管理人员有帮忙调解,出过调解处理意见:是冻结林地,双方都不要在上面有任何经营操作。但这样的调解安排,张某钱和张某怀两弟兄还是在该林地上修建了了堡坎和茶坊,完全无视安排。
(林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张先生家林地现场进行了手绘林地实际情况确认)
无奈之下,张老先生和家人向市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给出了调解意见,说让张某、张某钱、张某怀三家人都把先把林地确权登记变更到张先生名下,然后张先生再和他们再签订租赁合同租给他们使用。在调解现场大家都同意了,接下来张先生也把林权证交给组长说由他统一去帮我们办理,结果过了一年之久我们去问组长要我们的林权证,组长告知我说,只有张某一家把林权证交给组长了,张某钱和张某怀没有提交林权证。事后,张先生向相关部门提起了诉讼,得知需要先拿到相关单位的解决结果,对于结果不满意才可以进行诉讼。张先生又继续和镇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得到承诺说会帮助给其他两家张姓村民进行协商解决,直到三年多时间,仍没有下文。
2020年,张老先生再次向都江堰多个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请求撤销林权证上的错误登记。2020年8月,青城山镇相关工作人员找到张某钱调查此事,张某钱同意退还被林地,但要张老先生一家赔偿他在林地上砌堡坎和修建房子的费用40万元。
张老先生口述,2020年12月29号,青城山镇相关工作人员再次通知我们,说通过他们的努力,张某钱答应把林地退还给我们,并约定在2021年1月6号由镇相关工作人员刘某喜陪同我们到现场确认,到了现场发现张某钱仍在林地内修建房屋。张老先生家人在现场拍摄了录像资料,但受到了张某钱的拦下和厮打,后经报案得以调停。后续又因为录像资料,持续受到张某钱及其家人的阻扰。
张老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在自己未签署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自己的林地被划分出去了,后续连宅基地也变到联建方的名下了。
张老先生表示,自家还拥有宅基地共计217.98平方米,08年后所有宅基地重新办理产证,我们组大家都拿到房产证了,张老先生没有拿到,询问组长说还没发下来,问村上领导说正在办理中,张某钱也从未告知其中缘由。直至2020年5月,张老先生才在都江堰市房管局了解到,张某钱早在2009年就已经办理了张先生的房产证。并在办理了房产证后,将张先生的宅基地以联建的方式卖给了徐某林、米某洪、王某、谢某红四人。得知实情后,张先生及时和张某钱询问沟通,后续张某钱让村长杨某洪转了一笔7万块的款给到张先生儿子张某文卡里,并称这7万块就是当时卖宅基地的钱,要张先生一家不要再向上反映问题。
在这漫长的事件发展过程中,张先生一家没有签署过任何文件同意售卖或者转让相关林地或宅基地。既然办理流程不规范,那是否应该将情况追溯回最原始的状态然后再进行分配呢。我们不得而知。张老先生一家再此呼吁:希望能够调阅当时的所有过户手续,能够进行合理的再次协商与沟通。
法律连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微博
https://t.cn/A66dWKV7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作者的观点和立场,故本作者对其真实性不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
来自都江堰的张先生口述,家原有宅基地217.98平方米,2008年后当时的村相关工作人员张某钱找到自己,告知根据成都市下发的《关于加快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允许农户用自家宅基地吸纳社会资金联合建房,于是张先生与张某钱口头约定好,将我宅基地的一小部分60平方米,用于办理联建指标,剩余部分158.98平方米办理房产证,在2020年5月27号之前自己多次询问张某钱自己的房产证怎么还没有拿到,得到回答都说正在办理当中。
张先生的父亲张某如于1984年承包了滨江村三组的河边林地,该林地有一段于2004租给了同村组的张某家使用,2008年后张某文夫妇外出泸州务工,很长一段时间不在村内。2009年村里重新对林地进行权限划分,由于张先生年事已高,耳朵眼睛不太好,也没有人告知张先生其家河边林地的确权登记之事。 直到2010年春节,儿子儿媳张某文夫妇过年回家,发现张老先生新拿到的林权证上并没有河边林地。于是很快找到村里组长和村上咨询为何属于我们的林地我们的林权证上没有。后续了解到自家的林地已经被划分给了张某、张某钱、张某怀这三家人的名下。其中张某钱为村里相关工作人员。
张老先生和家人很快继续向村里协商沟通反映情况,有村组领导在帮忙调解。但是其中张某钱作为村里的管理负责人,不仅拒绝协商,在镇分管林业领导干部在场的情况下,还做出发脾气摔杯子等抵制行为。
2014年张老先生和家人来到镇上反映问题,相关管理人员有帮忙调解,出过调解处理意见:是冻结林地,双方都不要在上面有任何经营操作。但这样的调解安排,张某钱和张某怀两弟兄还是在该林地上修建了了堡坎和茶坊,完全无视安排。
(林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张先生家林地现场进行了手绘林地实际情况确认)
无奈之下,张老先生和家人向市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给出了调解意见,说让张某、张某钱、张某怀三家人都把先把林地确权登记变更到张先生名下,然后张先生再和他们再签订租赁合同租给他们使用。在调解现场大家都同意了,接下来张先生也把林权证交给组长说由他统一去帮我们办理,结果过了一年之久我们去问组长要我们的林权证,组长告知我说,只有张某一家把林权证交给组长了,张某钱和张某怀没有提交林权证。事后,张先生向相关部门提起了诉讼,得知需要先拿到相关单位的解决结果,对于结果不满意才可以进行诉讼。张先生又继续和镇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得到承诺说会帮助给其他两家张姓村民进行协商解决,直到三年多时间,仍没有下文。
2020年,张老先生再次向都江堰多个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请求撤销林权证上的错误登记。2020年8月,青城山镇相关工作人员找到张某钱调查此事,张某钱同意退还被林地,但要张老先生一家赔偿他在林地上砌堡坎和修建房子的费用40万元。
张老先生口述,2020年12月29号,青城山镇相关工作人员再次通知我们,说通过他们的努力,张某钱答应把林地退还给我们,并约定在2021年1月6号由镇相关工作人员刘某喜陪同我们到现场确认,到了现场发现张某钱仍在林地内修建房屋。张老先生家人在现场拍摄了录像资料,但受到了张某钱的拦下和厮打,后经报案得以调停。后续又因为录像资料,持续受到张某钱及其家人的阻扰。
张老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在自己未签署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自己的林地被划分出去了,后续连宅基地也变到联建方的名下了。
张老先生表示,自家还拥有宅基地共计217.98平方米,08年后所有宅基地重新办理产证,我们组大家都拿到房产证了,张老先生没有拿到,询问组长说还没发下来,问村上领导说正在办理中,张某钱也从未告知其中缘由。直至2020年5月,张老先生才在都江堰市房管局了解到,张某钱早在2009年就已经办理了张先生的房产证。并在办理了房产证后,将张先生的宅基地以联建的方式卖给了徐某林、米某洪、王某、谢某红四人。得知实情后,张先生及时和张某钱询问沟通,后续张某钱让村长杨某洪转了一笔7万块的款给到张先生儿子张某文卡里,并称这7万块就是当时卖宅基地的钱,要张先生一家不要再向上反映问题。
在这漫长的事件发展过程中,张先生一家没有签署过任何文件同意售卖或者转让相关林地或宅基地。既然办理流程不规范,那是否应该将情况追溯回最原始的状态然后再进行分配呢。我们不得而知。张老先生一家再此呼吁:希望能够调阅当时的所有过户手续,能够进行合理的再次协商与沟通。
法律连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微博
https://t.cn/A66dWKV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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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来自都江堰张先生一家的遭遇
来自都江堰的张先生口述,家原有宅基地217.98平方米,2008年后当时的村相关工作人员张某钱找到自己,告知根据成都市下发的《关于加快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允许农户用自家宅基地吸纳社会资金联合建房,于是张先生与张某钱口头约定好,将我宅基地的一小部分60平方米,用于办理联建指标,剩余部分158.98平方米办理房产证,在2020年5月27号之前自己多次询问张某钱自己的房产证怎么还没有拿到,得到回答都说正在办理当中。
张先生的父亲张某如于1984年承包了滨江村三组的河边林地,该林地有一段于2004租给了同村组的张某家使用,2008年后张某文夫妇外出泸州务工,很长一段时间不在村内。2009年村里重新对林地进行权限划分,由于张先生年事已高,耳朵眼睛不太好,也没有人告知张先生其家河边林地的确权登记之事。 直到2010年春节,儿子儿媳张某文夫妇过年回家,发现张老先生新拿到的林权证上并没有河边林地。于是很快找到村里组长和村上咨询为何属于我们的林地我们的林权证上没有。后续了解到自家的林地已经被划分给了张某、张某钱、张某怀这三家人的名下。其中张某钱为村里相关工作人员。
张老先生和家人很快继续向村里协商沟通反映情况,有村组领导在帮忙调解。但是其中张某钱作为村里的管理负责人,不仅拒绝协商,在镇分管林业领导干部在场的情况下,还做出发脾气摔杯子等抵制行为。
2014年张老先生和家人来到镇上反映问题,相关管理人员有帮忙调解,出过调解处理意见:是冻结林地,双方都不要在上面有任何经营操作。但这样的调解安排,张某钱和张某怀两弟兄还是在该林地上修建了了堡坎和茶坊,完全无视安排。
(林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张先生家林地现场进行了手绘林地实际情况确认)
无奈之下,张老先生和家人向市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给出了调解意见,说让张某、张某钱、张某怀三家人都把先把林地确权登记变更到张先生名下,然后张先生再和他们再签订租赁合同租给他们使用。在调解现场大家都同意了,接下来张先生也把林权证交给组长说由他统一去帮我们办理,结果过了一年之久我们去问组长要我们的林权证,组长告知我说,只有张某一家把林权证交给组长了,张某钱和张某怀没有提交林权证。事后,张先生向相关部门提起了诉讼,得知需要先拿到相关单位的解决结果,对于结果不满意才可以进行诉讼。张先生又继续和镇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得到承诺说会帮助给其他两家张姓村民进行协商解决,直到三年多时间,仍没有下文。
2020年,张老先生再次向都江堰多个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请求撤销林权证上的错误登记。2020年8月,青城山镇相关工作人员找到张某钱调查此事,张某钱同意退还被林地,但要张老先生一家赔偿他在林地上砌堡坎和修建房子的费用40万元。
张老先生口述,2020年12月29号,青城山镇相关工作人员再次通知我们,说通过他们的努力,张某钱答应把林地退还给我们,并约定在2021年1月6号由镇相关工作人员刘某喜陪同我们到现场确认,到了现场发现张某钱仍在林地内修建房屋。张老先生家人在现场拍摄了录像资料,但受到了张某钱的拦下和厮打,后经报案得以调停。后续又因为录像资料,持续受到张某钱及其家人的阻扰。
张老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在自己未签署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自己的林地被划分出去了,后续连宅基地也变到联建方的名下了。
张老先生表示,自家还拥有宅基地共计217.98平方米,08年后所有宅基地重新办理产证,我们组大家都拿到房产证了,张老先生没有拿到,询问组长说还没发下来,问村上领导说正在办理中,张某钱也从未告知其中缘由。直至2020年5月,张老先生才在都江堰市房管局了解到,张某钱早在2009年就已经办理了张先生的房产证。并在办理了房产证后,将张先生的宅基地以联建的方式卖给了徐某林、米某洪、王某、谢某红四人。得知实情后,张先生及时和张某钱询问沟通,后续张某钱让村长杨某洪转了一笔7万块的款给到张先生儿子张某文卡里,并称这7万块就是当时卖宅基地的钱,要张先生一家不要再向上反映问题。
在这漫长的事件发展过程中,张先生一家没有签署过任何文件同意售卖或者转让相关林地或宅基地。既然办理流程不规范,那是否应该将情况追溯回最原始的状态然后再进行分配呢。我们不得而知。张老先生一家再此呼吁:希望能够调阅当时的所有过户手续,能够进行合理的再次协商与沟通。
法律连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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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都江堰的张先生口述,家原有宅基地217.98平方米,2008年后当时的村相关工作人员张某钱找到自己,告知根据成都市下发的《关于加快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允许农户用自家宅基地吸纳社会资金联合建房,于是张先生与张某钱口头约定好,将我宅基地的一小部分60平方米,用于办理联建指标,剩余部分158.98平方米办理房产证,在2020年5月27号之前自己多次询问张某钱自己的房产证怎么还没有拿到,得到回答都说正在办理当中。
张先生的父亲张某如于1984年承包了滨江村三组的河边林地,该林地有一段于2004租给了同村组的张某家使用,2008年后张某文夫妇外出泸州务工,很长一段时间不在村内。2009年村里重新对林地进行权限划分,由于张先生年事已高,耳朵眼睛不太好,也没有人告知张先生其家河边林地的确权登记之事。 直到2010年春节,儿子儿媳张某文夫妇过年回家,发现张老先生新拿到的林权证上并没有河边林地。于是很快找到村里组长和村上咨询为何属于我们的林地我们的林权证上没有。后续了解到自家的林地已经被划分给了张某、张某钱、张某怀这三家人的名下。其中张某钱为村里相关工作人员。
张老先生和家人很快继续向村里协商沟通反映情况,有村组领导在帮忙调解。但是其中张某钱作为村里的管理负责人,不仅拒绝协商,在镇分管林业领导干部在场的情况下,还做出发脾气摔杯子等抵制行为。
2014年张老先生和家人来到镇上反映问题,相关管理人员有帮忙调解,出过调解处理意见:是冻结林地,双方都不要在上面有任何经营操作。但这样的调解安排,张某钱和张某怀两弟兄还是在该林地上修建了了堡坎和茶坊,完全无视安排。
(林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张先生家林地现场进行了手绘林地实际情况确认)
无奈之下,张老先生和家人向市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给出了调解意见,说让张某、张某钱、张某怀三家人都把先把林地确权登记变更到张先生名下,然后张先生再和他们再签订租赁合同租给他们使用。在调解现场大家都同意了,接下来张先生也把林权证交给组长说由他统一去帮我们办理,结果过了一年之久我们去问组长要我们的林权证,组长告知我说,只有张某一家把林权证交给组长了,张某钱和张某怀没有提交林权证。事后,张先生向相关部门提起了诉讼,得知需要先拿到相关单位的解决结果,对于结果不满意才可以进行诉讼。张先生又继续和镇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得到承诺说会帮助给其他两家张姓村民进行协商解决,直到三年多时间,仍没有下文。
2020年,张老先生再次向都江堰多个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请求撤销林权证上的错误登记。2020年8月,青城山镇相关工作人员找到张某钱调查此事,张某钱同意退还被林地,但要张老先生一家赔偿他在林地上砌堡坎和修建房子的费用40万元。
张老先生口述,2020年12月29号,青城山镇相关工作人员再次通知我们,说通过他们的努力,张某钱答应把林地退还给我们,并约定在2021年1月6号由镇相关工作人员刘某喜陪同我们到现场确认,到了现场发现张某钱仍在林地内修建房屋。张老先生家人在现场拍摄了录像资料,但受到了张某钱的拦下和厮打,后经报案得以调停。后续又因为录像资料,持续受到张某钱及其家人的阻扰。
张老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在自己未签署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自己的林地被划分出去了,后续连宅基地也变到联建方的名下了。
张老先生表示,自家还拥有宅基地共计217.98平方米,08年后所有宅基地重新办理产证,我们组大家都拿到房产证了,张老先生没有拿到,询问组长说还没发下来,问村上领导说正在办理中,张某钱也从未告知其中缘由。直至2020年5月,张老先生才在都江堰市房管局了解到,张某钱早在2009年就已经办理了张先生的房产证。并在办理了房产证后,将张先生的宅基地以联建的方式卖给了徐某林、米某洪、王某、谢某红四人。得知实情后,张先生及时和张某钱询问沟通,后续张某钱让村长杨某洪转了一笔7万块的款给到张先生儿子张某文卡里,并称这7万块就是当时卖宅基地的钱,要张先生一家不要再向上反映问题。
在这漫长的事件发展过程中,张先生一家没有签署过任何文件同意售卖或者转让相关林地或宅基地。既然办理流程不规范,那是否应该将情况追溯回最原始的状态然后再进行分配呢。我们不得而知。张老先生一家再此呼吁:希望能够调阅当时的所有过户手续,能够进行合理的再次协商与沟通。
法律连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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