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本命年但是比本命年更加本命。
身心疲惫,努力欢笑,寻欢作乐。
回忆旧事,一路走来,互选亲人,自觉幸运。
能当朋友的都是很珍贵的,人生在世,一期一会,珍惜眼前人。
未来如何,无法预测,听从内心,信从内心,给自己多点再多点再多点信心。
脚踏实地,尽人事,听天命。
希望大家都能在能力范围内,合情合法合理地恣意妄为,尽情享受属于自己灿烂的一生。

读书学典:《论语.宪问》14.38 公伯寮愬子路于季孙。子服景伯以告,曰:“夫子固有惑志于公伯寮,吾力犹能肆诸市朝。”子曰:“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

▲公伯寮:公伯氏,名寮,字子周,鲁人。与子路同做季氏的家臣。《史记·仲尼弟子列传》,以及马融等,都把他列为孔子弟子,孔子家语弟子解里没有公伯寮,若干古注或认为他不是孔子的弟子。或认为因暗地里将孔子呈献鲁定公的简札私自透漏给季氏,由此孔子得罪季氏,决定开始周游列国,由此退出孔子弟子行列。或认为他因愬子路,被后人剔除其弟子之名。(李炳南《论语讲要》)
▲愬:sù,同“诉”,谮(zèn)也,即诬陷、中伤。
▲子服景伯:子服何,鲁国大夫,谥号是“景”。《集释》:“汉鲁峻石壁画七十二子像有子服景伯。”
▲夫子固有惑志于公伯寮:夫子指季孙大夫,季孙氏被公伯寮的谗言迷惑了。惑志,指相信了谗言。
▲吾力犹能肆诸市朝:吾力:指景伯是孟孙之族,当有势力。肆诸市朝:肆,指陈尸,意思是杀了公伯寮。子服景伯有能力阐明子路无罪,而后让季孙氏杀死诬陷人的公伯寮。《正义》:“周制杀人有陈尸三日之法。“钱穆:“大夫尸于朝,士尸于市。公伯寮是士,当尸于市。此处市朝连言,非兼指。”
▲道:大道。大道的兴废,不是公伯寮所能左右的。张轼:“莫之致而至者,命也。道之废兴有命,公伯寮何所预于其间哉?"

■现代翻译:公伯寮向季孙氏诬陷子路。子服景伯把事情告诉了孔子,说:“季孙大夫已经被公伯寮的谗言迷惑了,已对子路有疑惑。但我的力量还能把此事向季孙陈说清楚,让季孙大夫杀了公伯寮,把他陈尸街头。”孔子说:“大道如果能行,这是命啊;大道如果将废,也是命啊。公伯療能够把天命如何呢!”

●何晏等《论语集解》:马融曰:“愬,谮也。伯寮,鲁人,弟子也。” 孔安国曰:“鲁大夫子服何忌也。告,告孔子。季孙信谗,恚(huì,恼恨)子路。” 郑康成曰:“吾势力犹能辨子路之无罪于季孙,使之诛寮而肆之。有罪既刑,陈其尸曰肆。”

●皇侃《论语义疏》:子路时仕季氏。而伯寮谣季氏,令信讥谮子路也。子服景伯告孔子。夫子固有惑志于公伯寮,而又此说助子路,使子路无罪,而伯寮致死。言若于他人该有豪势者。则吾力势不能诛耳。若于伯寮者,则吾力势,是能使季孙审子路之无罪,而杀伯寮于市朝也。殷礼:“杀大夫已上于,杀士于市。杀而犹陈曝其尸以示百姓曰肆也。”孔子答景伯:以子路无罪。言人之道德得行于世者,此是天之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人君道废坠不用于世者,此亦是天之命也。子路之道废兴由天之命耳。虽公伯寮之谮,其能违天命而兴废于子路耶。江熙曰:“夫子使景伯辨子路,则不过季孙为甚,拒之则逆其区区之诚,故以行废之命期之,或有如不救而大救也。”

●刑昺《论语注疏》:此章言道之废行皆由天命也伯寮、子路皆臣於季孙,伯寮诬子路以罪而谮於季孙也。子服景伯以其事告孔子,言季孙坚固已有疑惑之志,谓信谗恚子路也。有罪既刑,陈其尸曰肆。景伯言,吾势力犹能辨子路之无罪于季孙,使之诛寮而肆之。孔子不许其告,故言道之废行皆由天命,虽公伯寮之谮,其能违天而兴废子路乎!

●陈祥道《论语全解》:不知命者,以兴废在人,而有所难辨,子服景伯是也;知命者,以兴废在天,而无所校,孔子是也。盖道待命而后行,命待道而后立;以道处命,则死生无所恤;以命处道,则废兴无所累。君子之于道命,虽死生不得与之,况废兴乎哉?孔子于伯寮言命,孟子于臧仓言天,其致一也。

●朱熹《论语集注》:谢氏曰:“虽寮之愬行,亦命也。其实寮无如之何。”愚谓言此以晓景伯,安子路,而警伯寮耳。圣人于利害之际,则不待决于命而后泰然也。

●张栻《癸巳论语解》:莫之致而至者,命也。道之废兴有命,公伯寮何所预于其间哉?不曰已而直,曰道之将行与废,方之。孟子予之不遇鲁侯之论,亦可以见圣贤气象之兮矣。

●清《四书解义》:此一章书见人当安命而不必尤人也。昔子路仕于鲁为季氏宰,鲁人有公伯竂谗愬子路于季孙。季孙听谗言而疑子路,鲁大夫子服景伯,怀不平之心,以其事告于孔子曰:夫子之于子路,固将因伯竂之愬而不无惑志矣。谗邪安可听其害?正以吾之力,犹能诛伯竂而陈其尸于市朝,以正其罪,而明其诬也。孔子闻而晓之曰:君子岂不欲行其道于天下?而道之或行或废,莫不有天焉。其为道之将行也,与则动与世合,是命之通也;其为道之将废也,与则动与世违,是命之穷也。行与废皆由于命,则由今日何独非命?使命而得行,竂必不能使之废;其因竂而废者,即命之当废耳。公伯竂其如命何哉?子大夫其听之可也。审乎孔子之言,见君子进退,上关天意,凡得失毁誉,俱当置之度外,但孔子不言命,而于弥子瑕则曰有命,于公伯竂则曰命也,盖不欲以行废之权归之谗謟之人耳。

●刘宝楠《论语正义》:子路以忠信见知于人,不知寮何所得愬,而季孙且信之。《朱子或问》以为“在墮(huī)三都(三都是季孙氏的费邑、孟孙氏的郕邑、叔孙氏的郈邑。三族之家臣势力渐强,经常以下犯上,侵凌“三桓”,甚至越过“三桓”而干预国政,或以其控制之邑为据点发动叛乱。孔子为鲁国的大司寇兼摄相事,为了加强君权,为防止家臣据“三桓”之私邑反叛,定公十二年(前498年),建议鲁定公拆毁“三桓”私邑,三桓后来反对堕三都,行动就此半途而废。)、出藏甲之时(定公十三年夏,孔子言于定公曰:“臣无藏甲,大夫毋百雉之城。”使仲由为季氏宰,将堕三都。《史记孔子世家》)”,说颇近理。当时必谓子路此举,是彊公室,弱私家,将不利于季氏,故季孙有惑志。夫子言道“將行”、“将废”者,子路墮都,是夫子使之,今子路被愬,是道之将废,而己亦不能安于鲁矣。然行废皆天所命,若天不废道,虽寮有愬,季孙且不听之。若天未欲行道,此自命所受宜然,非关寮愬。言此者,所以慰子路而止景伯之愤也。张尔岐《蒿庵闲话》曰:人道之当然而不可违者,义也;天道之本然而不可争者,命也。贫富贵贱、得失死生之有所制而不可强也,君子与小人一也。命不可知,君子当以义知命矣。凡义所不可,即以为命所不有也。故进而不得于命者,退而犹不失吾义也。小人尝以智力知命矣,力不能争则智邀之,智力无可施而后谓之命也。君子以义安命,故其心常泰;小人以智力争命,故其心多怨。圣人之于命,安之矣,实不以命为准也,而以义为准。圣贤之与众人,安命同也,而安之者不同也。

●钱穆《论语新解》:景伯言吾力犹能言于季孙,明子路之无罪,使季孙知寮之枉愬,然后将诛寮而肆诸市也。若道将行,此是命,寮之愬终将不入。若寮之愬得行,是道将废,亦是命,与寮无关。孔子言此,以晓景伯,安子路,而警伯寮。本章当于上章“不怨天不尤人”合参。人道之不可违者为义,天道之不可争者为命。命不可知,君子惟当以义安命。凡义所不可,即以为命所不有。故不得于命,犹不失吾义。常人于智力所无可奈何处始谓之命,故必尽智力以争。君子则一准于义,虽力有可争,智有可图,而义所不可,即斯谓之命。孔子之于公伯寮,未尝无景伯可恃。孔子之于卫卿,亦未尝无弥子瑕可缘。然循此以往,终将无以为孔子。或人称孔子“知其不可而为之”,如此等处,卻似“知有可为而不为”,此亦学者所当细参。

★此章言道之废行皆由天命也。 https://t.cn/RxRVHIh

刑事案件须知的十二大误区(下)

  误区七:是不是要找个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

  我在误区六当中已经说过,决定刑事案件结果的是证据和事实。关系和门路并不能对这两样起作用。那什么能对这两样起作用?只有法律,只有对法律的充分运用和足够掌握。因此,专业律师,比关系派,更有用处。

  有人可能会觉得,我要是找个有关系和门路的律师,那不是又有专业人士的专业支持,还能“朝中有人”,岂不好办事?

  这同样是一个重大误区。首先,律师是分专业的,有民事律师、有商事律师、有刑事律师,不存在“样样通”的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在首次请律师时,不清楚其中的门道,以为请个律师就万事大吉,其实,找对人,很重要。找错人,很害人。

  其次,有关系有门路,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律师来说也许不一定是坏事,我们也毫不讳言现实当中存在许多这样的律师,但对于刑事案件中维护和最大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点而言,某种程度上甚至有害。这是什么缘故呢?道理很简单,对这样一类律师来说,关系和门路是需要长久经营和维持的,案件却是单个的,暂时的,两相比较,当然是关系和门路更重要一些,这相当于是对律师的“紧箍咒”。这是基于现实的利益考量。当然,这一类律师也不排除他们仍有尽心尽力的。但是你想,基于各方立场的不同,辩护律师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是提出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恰恰是办案机关立场的反面,在本质上,律师和办案机关的立场是对立的。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为了维护其关系和门路,自然会不自觉地将自己的立场和办案机关的立场靠近,至少,存在得罪关系和门路、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有犹豫。不信,诸位可以到网上查询一下近年来平反的冤假错案,有多少是被那些有关系有门路有头衔的律师办理的?因此,从彻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方面,当事人不必迷信关系和门路,以及这一类的律师。更何况,这一类律师,还存在维护关系和门路的“隐性成本”,毫无疑问,这一块肯定也要由家属或者当事人承担,“性价比”也是一大问题。

  误区八:是不是找个年纪大的律师经验丰富些、靠谱些?

  首先,把年纪大等同于经验丰富本身是错误的。在律师行业中,有很多是中途从其他行业辞职来做的律师,以及许多执业年限很长,但实际在从事律师业务不多、而是在做一些其他方面业务的律师。因此,一些当事人看到的“头发花白、年高齿稀”的律师,很可能他只是年纪大一些而已,也很可能他并没有办过多少案子。

  其次,尽管从概率上来讲,年纪大的律师的确更有可能经验丰富些、办事靠谱些。但也不一定就擅长所有类案件,一则律师执业时间越长,取舍越多,在资源、精力各方面专注某方面业务的可能更多;二则也可能他办的案子确实多,但比较杂,属于“万金油”系列律师,那对诸如刑事案件这一类案件可能并不如专业的刑辩律师那么精深。

  误区九:案子都是办案机关决定的,请律师有什么用?

  这一点我们并不否认,案件的最终结果的确由办案机关所决定。

  但是,决定结果的影响性因素却有很多。就像能做出一道好菜的,是一位大厨,但影响大厨做菜的因素有很多,包括食材、配料、人员配比、火候等等。

  而律师,专业的刑辩律师,就是决定办案机关结果的影响性因素。

  有人说了,那办案机关不考虑律师的意见怎么办?况且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很多情形,办案机关都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予以回应和告知结果。

  其次,办案机关也担心办错案,即便办案机关再自高自大、再讨厌律师,对律师的合理意见,他们也一定会考虑及采纳。一则律师本身属于体制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意见和视角相对于他们更不同些,更独到些,也更容易看到他们办案的漏洞和不足所在;二则听取和采纳律师意见后,办错案的概率会小些,在程序上也更合法合规些。毕竟,听取律师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不听取律师意见,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谁愿意留个把柄和隐患呢?毫无疑问,听取律师的意见,特别是合理意见,他们的“位子”会坐的更稳些,办案质量会更高些,更经得起考验些。

  误区十:再等等,等法院审判的时候再请律师估计作用更大些,还能少花点冤枉钱。

  这又是一大误区。而且存在很多当事人思维之中。刑事案件,众所周知,一般可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其中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和二审。

  许多当事人,包括一些同行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又不能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定不了一个人的罪和刑期,那当然到法院阶段请律师才能起到作用。

  其实,刑事案件虽然由法院定罪处刑,但所依据的案件证据和事实却是侦查机关侦查、检察院移送的。换句话说,如果能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过滤掉,如果能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提交并提出,相当于这所有的有利因素都随案移送法院了,并被承办人提前看到,到庭审的时候律师辩护不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吗?律师乃至当事人的意见不更容易被法官采纳吗?

  加之诉讼都是有程序的,一个案件越到后面,想要纠正就越困难。原因无他,案件越到后面可能就已经定型定性了,再想要“翻案”,可能真的比翻天都还难。

  如今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全国司法领域正在进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就刑事案件来讲,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广,许多案件都将按照认罪认罚程序进行。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就是说,这一类案件的结果,可能在法院审判以前就差不多决定了。

  误区十一:花钱请了律师,案件马上就有转机,一切都能扭转。

  几乎每个家属在没找律师之前,都不大相信律师和法律,都在不同程度迷信“关系”。在找了律师之后,却又无限迷信律师,以为案件马上就能出现转机,犯罪嫌疑人马上就能被放出来。我们讲,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有着严格的办案程序和时间要求,具体可以参见笔者所写的文章《刑事案件必知十条》。

  笔者非常能理解家属的心情。但法律有程序、办案有时间,如同做菜一样,火候没到,怎么可能会好呢?有时候,欲速则不达,求快会坏事。

  另外,笔者既不希望家属去迷信“关系”,也不希望家属迷信律师。迷信“关系”害处自不多说,迷信律师也要不得。有些案件,如同绝症,请律师,也真的只是尽人事听天命而已,对律师期望过高,最终会失望至极。说到底,不仅是刑事案件,而且在其他的诉讼案件当中请律师,不过是增加自己这一方的胜算而已,并不代表就一定胜券在握。

  误区十二:花钱请了律师,律师就得听我的,天天催促律师。

  最后这一个误区,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一般来讲,律师手上都同时在办不止一个案件,由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本身非常讲究程序和时间,家属天天催促,既不能达到任何效果,甚至心理安慰的作用也不会有,但极易干扰律师正常办案,打乱律师的思路,最后受害的,只能是家属身在看守所的亲人。

  因此,笔者在此建议家属,在聘请律师后,请不要也不必天天催促律师,如果你请到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他自然会定期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如果你请到一位忙碌的律师,他没办法做到时时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建议你可以定期询问,比如一周一次,一周两次左右。这样,既不会干扰律师办案,又能保证家属的知情权,最终也有利于案件办理。毕竟,律师和家属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寻求案件的最优结果。相互配合和理解,不是很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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