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脂溢性皮炎# 是困扰很多人的常见疾病。
随着科普的推开,现在大家谈到「脂溢性皮炎」,都会不自觉的想到“皮脂”和“马拉色菌”这样的关键词。
而脂溢性皮炎患者如何护肤?如何选择护肤品?困扰了非常多的人。
因为脂溢性皮炎存在症状容易反复,且皮肤相对敏感的特点,很多人会觉得自己用什么护肤品都不合适,加上总有潜意识里希望能找到“能致病”的护肤品,所以只要护肤品使用期间脂溢性皮炎还在反复,要么觉得无效而弃之,要么觉得是护肤品每选对导致了自己脂溢性皮炎症状反复而恨之。
尤其是,近年来有个说法非常风靡,那就是:
“马拉色菌以脂肪酸为食物,市面上九成以上的产品都不适合脂溢性皮炎用”
且提出此观点的人言之凿凿,让很多人深以为然,坚信不疑。
果真如此么?
首先,我们要了解对脂溢性皮炎的发生发展起决定性的因素是什么?
通过以往大量的研究显示,脂溢性皮炎并不会无缘无故的出现,脂溢性皮炎患者往往都有一定的遗传易感基础,专业一点叫“ individual predisposition
(个体易感倾向)”,简俗一点就是基因决定,已经发现脂溢性皮炎患者往往携带ZNF750基因突变,这种突变决定了患者固有免疫出现异常,容易对外界刺激或者变应原的暴露继发出现炎症反应,且炎症容易慢性化。
另外,脂溢性皮炎皮损区域的病理提示角化不全,这也是脂溢性皮炎容易脱屑的基础,除了角化不全,也发现脂溢性皮炎皮损区域角质间的连接是有异常的,简单的说就是皮肤屏障功能是异常,容易让外界的刺激物或者变应原侵入真皮诱导炎症反应。
然后才是包括马拉色菌在内的微生态的异常,马拉色菌是脂质依赖性真菌,可以在脂溢性皮炎好发部位大量增殖,虽然有大量的研究关注马拉色菌与脂溢性皮炎的关系,但支持马拉色菌与脂溢性皮炎病因有关的直接证据有限,现有研究并未证实受累个体皮肤中的马拉色菌密度更高,也未证实皮肤定植强度与脂溢性皮炎的严重程度有关。
如果理解到了这一层,也就是说马拉色菌与脂溢性皮炎并非病因与疾病结果那么简单粗暴的关系,那你就会知道,所谓“护肤品中的脂肪酸喂养马拉色菌导致脂溢性皮炎”这样的逻辑就失去了站住脚的根基。
通俗的梳理一下就是,既然马拉色菌的增殖和密度增加多少与脂溢性皮炎发生及疾病严重程度无关,就算你用外源性的“食物”去喂养马拉色菌,就算它真的因此大量增殖,但对脂溢性皮炎本身来说,并无实际意义。
但是,护肤品中的脂肪酸真的是马拉色菌的“食物”么?
到这里,我们要去了解马拉色菌与皮脂和脂质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马拉色菌可以产生脂肪酶和磷酸酯酶,它们可以分解皮脂中的甘油三酯,使其分解成游离脂肪脂肪酸和甘油,很早就有研究发现,人皮肤表面的马拉色菌的生长增殖需要甘油三脂分解出来的饱和脂肪酸,而不需要不饱和脂肪酸。通俗的说,马拉色菌的赖以生存的“食物”是人分泌的皮脂,更准确的说应该是皮脂中的甘油三酯以及饱和脂肪酸。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外源性的脂肪酸可以促进面部马拉色菌的增殖,也就说说护肤品中的脂肪酸,并不是面部马拉色菌的所谓“食物”,也不能“喂饱”马拉色菌。
以前我们都太关注马拉色菌和脂溢性皮炎的关系了,越是关注就使得我们对这个疾病的认识月局限,也就离真相越远。
有人会说,既然你说脂溢性皮炎和马拉色菌没有必然关系,那为什么临床上用抗真菌药治疗脂溢性皮炎会有效呢?其实要纠正一下,有丰富临床经验的皮肤科医生都应该知道,抗真菌药治疗脂溢性皮炎只能说是部分有效,很多时候效果是有限的,微弱的;且有研究发现,外用酮康唑乳膏后皮损区域马拉色菌的定植并未减少,提示抗真菌药并非我们简单理解的那样“杀死”局部的马拉色菌,只要马拉色菌死绝了,脂溢性皮炎自然就好了。鉴于常用于脂溢性皮炎的唑类抗真菌剂有一定的非特异性抗炎作用,这更可能是临床上用它们来治疗脂溢性皮炎会有一定效果的合理解释。
现在越来越多的研究认为,我们应该跳出这个“坑”,其实脂溢性皮炎的发生发展,远不止于马拉色菌。比如与马拉色菌类似,痤疮丙酸杆菌也是我们皮肤的常驻菌,它也有分解我们皮脂中甘油三酯的作用,如果按照以前的逻辑,这个菌也与脂溢性皮炎密切相关,但我看没几个人在说脂溢性皮炎的时候会谈到痤疮丙酸杆菌。
其实不管是马拉色菌还是痤疮丙酸杆菌,它们所代表的,是脂溢性皮炎发病的一个因素之一,那就是面部微生态的异常,而这里面涉及到的菌远不止于这两个菌,整个微生态群的变化,以及它们相关的代谢、抗原谱的变化,才是更能宏观全面的解释与脂溢性皮炎之间的关系。
除了前面提到的遗传因素、固有免疫因素、皮肤屏障因素、微生态群的变化之外,也有很多研究认为脂溢性皮炎患者皮脂成分的变化,也与疾病的密切相关。
总的来说,脂溢性皮炎的发生是众多因素决定下的复杂过程,并非简单由马拉色菌诱发,过度关注马拉色菌没有意义,而且护肤品中是否含有脂肪酸对马拉色菌的影响也不大。
所以对于脂溢性皮炎患者而言,不要盲目去纠结护肤品中是否含有脂肪酸,还是应该根据自己的肤质状态来决定。
虽然脂溢性皮炎与皮脂腺密切相关,但是并不是只见于油性皮肤患者,很多干性或者混干皮肤患者也可以出现脂溢性皮炎。对于油性肤质人群而言,用含脂肪酸成分过多的护肤品,封闭性太强,不利于皮脂腺中皮脂的排出,加剧对皮肤的封闭和闷热刺激,诱导面部不适,确实肤感不佳。
但是对于本身皮肤偏干的患者,脂溢性皮炎背景下,皮肤屏障受损,角化不全,角质间脂质减少,皮肤表面封闭性的脂质成分减少,经表皮水分丢失增加,这种情况下,除了需要补充含尿素和小分子醇基成分等这样天然保湿因子之外,同时也要适当补充封闭剂成分,因此这种情况下使用含脂肪酸成分的护肤品是必须的。
一些本身就站不住脚的理论,护肤进行非驴即马的鉴别,不但没有把本身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还容易朝着错误的方向,把本身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qq医生#
随着科普的推开,现在大家谈到「脂溢性皮炎」,都会不自觉的想到“皮脂”和“马拉色菌”这样的关键词。
而脂溢性皮炎患者如何护肤?如何选择护肤品?困扰了非常多的人。
因为脂溢性皮炎存在症状容易反复,且皮肤相对敏感的特点,很多人会觉得自己用什么护肤品都不合适,加上总有潜意识里希望能找到“能致病”的护肤品,所以只要护肤品使用期间脂溢性皮炎还在反复,要么觉得无效而弃之,要么觉得是护肤品每选对导致了自己脂溢性皮炎症状反复而恨之。
尤其是,近年来有个说法非常风靡,那就是:
“马拉色菌以脂肪酸为食物,市面上九成以上的产品都不适合脂溢性皮炎用”
且提出此观点的人言之凿凿,让很多人深以为然,坚信不疑。
果真如此么?
首先,我们要了解对脂溢性皮炎的发生发展起决定性的因素是什么?
通过以往大量的研究显示,脂溢性皮炎并不会无缘无故的出现,脂溢性皮炎患者往往都有一定的遗传易感基础,专业一点叫“ individual predisposition
(个体易感倾向)”,简俗一点就是基因决定,已经发现脂溢性皮炎患者往往携带ZNF750基因突变,这种突变决定了患者固有免疫出现异常,容易对外界刺激或者变应原的暴露继发出现炎症反应,且炎症容易慢性化。
另外,脂溢性皮炎皮损区域的病理提示角化不全,这也是脂溢性皮炎容易脱屑的基础,除了角化不全,也发现脂溢性皮炎皮损区域角质间的连接是有异常的,简单的说就是皮肤屏障功能是异常,容易让外界的刺激物或者变应原侵入真皮诱导炎症反应。
然后才是包括马拉色菌在内的微生态的异常,马拉色菌是脂质依赖性真菌,可以在脂溢性皮炎好发部位大量增殖,虽然有大量的研究关注马拉色菌与脂溢性皮炎的关系,但支持马拉色菌与脂溢性皮炎病因有关的直接证据有限,现有研究并未证实受累个体皮肤中的马拉色菌密度更高,也未证实皮肤定植强度与脂溢性皮炎的严重程度有关。
如果理解到了这一层,也就是说马拉色菌与脂溢性皮炎并非病因与疾病结果那么简单粗暴的关系,那你就会知道,所谓“护肤品中的脂肪酸喂养马拉色菌导致脂溢性皮炎”这样的逻辑就失去了站住脚的根基。
通俗的梳理一下就是,既然马拉色菌的增殖和密度增加多少与脂溢性皮炎发生及疾病严重程度无关,就算你用外源性的“食物”去喂养马拉色菌,就算它真的因此大量增殖,但对脂溢性皮炎本身来说,并无实际意义。
但是,护肤品中的脂肪酸真的是马拉色菌的“食物”么?
到这里,我们要去了解马拉色菌与皮脂和脂质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马拉色菌可以产生脂肪酶和磷酸酯酶,它们可以分解皮脂中的甘油三酯,使其分解成游离脂肪脂肪酸和甘油,很早就有研究发现,人皮肤表面的马拉色菌的生长增殖需要甘油三脂分解出来的饱和脂肪酸,而不需要不饱和脂肪酸。通俗的说,马拉色菌的赖以生存的“食物”是人分泌的皮脂,更准确的说应该是皮脂中的甘油三酯以及饱和脂肪酸。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外源性的脂肪酸可以促进面部马拉色菌的增殖,也就说说护肤品中的脂肪酸,并不是面部马拉色菌的所谓“食物”,也不能“喂饱”马拉色菌。
以前我们都太关注马拉色菌和脂溢性皮炎的关系了,越是关注就使得我们对这个疾病的认识月局限,也就离真相越远。
有人会说,既然你说脂溢性皮炎和马拉色菌没有必然关系,那为什么临床上用抗真菌药治疗脂溢性皮炎会有效呢?其实要纠正一下,有丰富临床经验的皮肤科医生都应该知道,抗真菌药治疗脂溢性皮炎只能说是部分有效,很多时候效果是有限的,微弱的;且有研究发现,外用酮康唑乳膏后皮损区域马拉色菌的定植并未减少,提示抗真菌药并非我们简单理解的那样“杀死”局部的马拉色菌,只要马拉色菌死绝了,脂溢性皮炎自然就好了。鉴于常用于脂溢性皮炎的唑类抗真菌剂有一定的非特异性抗炎作用,这更可能是临床上用它们来治疗脂溢性皮炎会有一定效果的合理解释。
现在越来越多的研究认为,我们应该跳出这个“坑”,其实脂溢性皮炎的发生发展,远不止于马拉色菌。比如与马拉色菌类似,痤疮丙酸杆菌也是我们皮肤的常驻菌,它也有分解我们皮脂中甘油三酯的作用,如果按照以前的逻辑,这个菌也与脂溢性皮炎密切相关,但我看没几个人在说脂溢性皮炎的时候会谈到痤疮丙酸杆菌。
其实不管是马拉色菌还是痤疮丙酸杆菌,它们所代表的,是脂溢性皮炎发病的一个因素之一,那就是面部微生态的异常,而这里面涉及到的菌远不止于这两个菌,整个微生态群的变化,以及它们相关的代谢、抗原谱的变化,才是更能宏观全面的解释与脂溢性皮炎之间的关系。
除了前面提到的遗传因素、固有免疫因素、皮肤屏障因素、微生态群的变化之外,也有很多研究认为脂溢性皮炎患者皮脂成分的变化,也与疾病的密切相关。
总的来说,脂溢性皮炎的发生是众多因素决定下的复杂过程,并非简单由马拉色菌诱发,过度关注马拉色菌没有意义,而且护肤品中是否含有脂肪酸对马拉色菌的影响也不大。
所以对于脂溢性皮炎患者而言,不要盲目去纠结护肤品中是否含有脂肪酸,还是应该根据自己的肤质状态来决定。
虽然脂溢性皮炎与皮脂腺密切相关,但是并不是只见于油性皮肤患者,很多干性或者混干皮肤患者也可以出现脂溢性皮炎。对于油性肤质人群而言,用含脂肪酸成分过多的护肤品,封闭性太强,不利于皮脂腺中皮脂的排出,加剧对皮肤的封闭和闷热刺激,诱导面部不适,确实肤感不佳。
但是对于本身皮肤偏干的患者,脂溢性皮炎背景下,皮肤屏障受损,角化不全,角质间脂质减少,皮肤表面封闭性的脂质成分减少,经表皮水分丢失增加,这种情况下,除了需要补充含尿素和小分子醇基成分等这样天然保湿因子之外,同时也要适当补充封闭剂成分,因此这种情况下使用含脂肪酸成分的护肤品是必须的。
一些本身就站不住脚的理论,护肤进行非驴即马的鉴别,不但没有把本身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还容易朝着错误的方向,把本身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qq医生#
河南洛阳,姚女士的卡里突然收到了3850000元,震惊之下她赶紧查看来源。只见转账备注:付信托本金!姚女士确实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可才4个月的时间怎么可能赚85万?后来,她因“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法庭!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河南洛阳,姚女士的卡里突然收到了3850000元,震惊之下她赶紧查看来源。只见转账备注:付信托本金!姚女士确实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可才4个月的时间怎么可能赚85万?后来,她因“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法庭!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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