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隐秘的角落翻到高一学生手册,看期中物理75化学64,我下面还自个儿写了希望期末都能到80,结果期末物理58化学57
初看到挺悲伤的,觉得自己那会儿可能还是怀着美好愿望努力过一下的,让我觉得我活的比较段子的是我接下来期望成绩写的还是能到80,结果再后面一次不知道什么考试条子上的成绩是物理50化学46
要是我是我妈看到这成绩也闹心,期待能到80结果渐渐80的一半都快没了,你会觉得这小兔崽子是在努力吗
哎,好好的十一我为什么要整理东西[允悲]
初看到挺悲伤的,觉得自己那会儿可能还是怀着美好愿望努力过一下的,让我觉得我活的比较段子的是我接下来期望成绩写的还是能到80,结果再后面一次不知道什么考试条子上的成绩是物理50化学46
要是我是我妈看到这成绩也闹心,期待能到80结果渐渐80的一半都快没了,你会觉得这小兔崽子是在努力吗
哎,好好的十一我为什么要整理东西[允悲]
前两天手机刷抖音,刷到一个段子,说一个人去自动取款机上取了一万块钱,结果出来了两万万,那个人看了看摄像头,把多余的一万放在了取款机上就走了,后来银行因为那一万块钱丢了起诉取款人:你拿走的是银行的钱,放下的是自己的钱。[允悲][允悲][允悲][允悲][允悲]这个逻辑没有谁了!
段子在现实生活中上演了,当时哈哈一笑,觉得取钱的人真是胆大心细,电光火石之间就做出了正确的决定,那一刻我是认同这个决定的。
本来今天想写这个段子夸一夸取款人厉害,结果写着写着才发现银行技高一筹:虽然要钱的点子是玩笑话,但要钱却是正经可行、有依有据的。今天顶着被骂的风险,对这件事情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在我看来首先,段子本身。取款人拿走的是银行的钱,放下的是自己的钱吗?并不是的。惯常理解自己的东西才能处分,不是自己的怎么可以处分呢?所以放下的应该是取款人有权利安排并放下的部分,也就是他的。但实际上还有一个词叫无权处分,你有条件处分的东西并不一定是你的,比如说捡了一块别人不小心丢失手表,虽然不是所有权人,但作为占有人也是可以出卖、赠送的,只不过处分行为发生的作用还有待商榷。
而且钱作为种类物,并不需要区分每一张之间的区别,只要到了取款人手上,就属于取款人了,不需要区分哪些号码是的是取款人的,哪些号码是银行的,取款人放下了五千块钱是多余的,但究竟是银行的还是他的,这就要看他当时是怎么想的。
要说段子好不好,就看包袱好不好,取款机多吐钱最出名的就是广州的许霆案了,当年他因为盗窃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现在我们看到多出来的钱我不拿总不会说我了吧,我就放在这柜台机上,总不能赖上我了。担不担责不好说,但之前许霆被定罪是怎么回事儿呢?
2006年4月21日晚上9:56,许霆拿着仅剩下176.97元的银行卡去取钱,本打算取100元,不小心输成了1000块,没想到柜员机竟然真吐了1000块,更要命的是就扣了1块钱,这谁顶得住呀,于是他先后取了175000元,老话说苟富贵勿相忘,他在取到钱之后把事情告诉给了同事,同事取了19000元,他也知道便宜不好占,就远走他乡,一年后在陕西宝鸡被抓。 逮捕、公诉、审理、判决、上诉、发回重审、最高院核准,最终以五年有期徒刑定罪,因为在狱中表现良好,2010年下半年假释出狱。本来吧,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就已经怨声载道,许霆案出来之后大家更坐不住了:钱拿回来不就行了吗,还要定罪?加上辩护律师的不当得利也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当时的讨论和关注一样多,都在最高院复核裁定书公布后有了定论。许霆被定为盗窃罪,是因为发现故障之后没顶住诱惑生了歹念,段子里的取款人有了前车之鉴,收起了占便宜的念头,把钱放下走开,虽然有摄像头,但银行的钱最终还是不见了。对银行来说,钱是丢失了。对取款人来说,他如果拿走等着来要,要么是不当得利要么是盗窃罪,但盗窃可能性太小,毕竟真的进入诉讼程序肯定不会说想据为己有而是等着银行打电话就还了,这都是常规操作.段子的骚操作在于放下走开,你怎么丢的我不管但肯定不是我拿的,看似清白的取款人,其实在拿到钱的时候就已经脱不了干系了。
民法典中对遗失物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保管、上交、返还,只要钱过了你的手,你就有了这些义务,许霆当年取了不花、不跑、不想据为己有可能就没有盗窃罪这一说了。如果取款人不放下还好,放下了反而成了故意或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遗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但是,这个多吐出来的钱是否属于遗失物,有待商榷!在这里先按照遗失物的方式来讨论。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取款人放下的钱丢了,银行是能够以其没尽到保管义务索要的,最终责任划分就难分难辨了。取款机多吐钱也好,捡到别人的手表也好,哪怕后悔了也好,怎么做才是最好的呢,如果不想添麻烦,就和快递开箱拍视频一样,从要捡的时候就开着摄像头,一直到派出所为止,这样东西坏没坏、少没少就和你没关系了,不怕做不了好事,就怕做了好事被误解,所以把自己摘干净也算好事情。与其手残捡了后悔,还不如不捡,但又怕丢的人着急,被别人捡跑了,就让附近看着可靠的人来处理吧,也算你努力过了。以上仅仅代表个人观点,在案件中法官会一一般人的心态去判断这件事情的过错的大小,究竟是谁有过错?会有一个自己的价值标准!
#法律##取钱# https://t.cn/AieuXODn
段子在现实生活中上演了,当时哈哈一笑,觉得取钱的人真是胆大心细,电光火石之间就做出了正确的决定,那一刻我是认同这个决定的。
本来今天想写这个段子夸一夸取款人厉害,结果写着写着才发现银行技高一筹:虽然要钱的点子是玩笑话,但要钱却是正经可行、有依有据的。今天顶着被骂的风险,对这件事情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在我看来首先,段子本身。取款人拿走的是银行的钱,放下的是自己的钱吗?并不是的。惯常理解自己的东西才能处分,不是自己的怎么可以处分呢?所以放下的应该是取款人有权利安排并放下的部分,也就是他的。但实际上还有一个词叫无权处分,你有条件处分的东西并不一定是你的,比如说捡了一块别人不小心丢失手表,虽然不是所有权人,但作为占有人也是可以出卖、赠送的,只不过处分行为发生的作用还有待商榷。
而且钱作为种类物,并不需要区分每一张之间的区别,只要到了取款人手上,就属于取款人了,不需要区分哪些号码是的是取款人的,哪些号码是银行的,取款人放下了五千块钱是多余的,但究竟是银行的还是他的,这就要看他当时是怎么想的。
要说段子好不好,就看包袱好不好,取款机多吐钱最出名的就是广州的许霆案了,当年他因为盗窃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现在我们看到多出来的钱我不拿总不会说我了吧,我就放在这柜台机上,总不能赖上我了。担不担责不好说,但之前许霆被定罪是怎么回事儿呢?
2006年4月21日晚上9:56,许霆拿着仅剩下176.97元的银行卡去取钱,本打算取100元,不小心输成了1000块,没想到柜员机竟然真吐了1000块,更要命的是就扣了1块钱,这谁顶得住呀,于是他先后取了175000元,老话说苟富贵勿相忘,他在取到钱之后把事情告诉给了同事,同事取了19000元,他也知道便宜不好占,就远走他乡,一年后在陕西宝鸡被抓。 逮捕、公诉、审理、判决、上诉、发回重审、最高院核准,最终以五年有期徒刑定罪,因为在狱中表现良好,2010年下半年假释出狱。本来吧,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就已经怨声载道,许霆案出来之后大家更坐不住了:钱拿回来不就行了吗,还要定罪?加上辩护律师的不当得利也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当时的讨论和关注一样多,都在最高院复核裁定书公布后有了定论。许霆被定为盗窃罪,是因为发现故障之后没顶住诱惑生了歹念,段子里的取款人有了前车之鉴,收起了占便宜的念头,把钱放下走开,虽然有摄像头,但银行的钱最终还是不见了。对银行来说,钱是丢失了。对取款人来说,他如果拿走等着来要,要么是不当得利要么是盗窃罪,但盗窃可能性太小,毕竟真的进入诉讼程序肯定不会说想据为己有而是等着银行打电话就还了,这都是常规操作.段子的骚操作在于放下走开,你怎么丢的我不管但肯定不是我拿的,看似清白的取款人,其实在拿到钱的时候就已经脱不了干系了。
民法典中对遗失物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保管、上交、返还,只要钱过了你的手,你就有了这些义务,许霆当年取了不花、不跑、不想据为己有可能就没有盗窃罪这一说了。如果取款人不放下还好,放下了反而成了故意或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遗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但是,这个多吐出来的钱是否属于遗失物,有待商榷!在这里先按照遗失物的方式来讨论。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取款人放下的钱丢了,银行是能够以其没尽到保管义务索要的,最终责任划分就难分难辨了。取款机多吐钱也好,捡到别人的手表也好,哪怕后悔了也好,怎么做才是最好的呢,如果不想添麻烦,就和快递开箱拍视频一样,从要捡的时候就开着摄像头,一直到派出所为止,这样东西坏没坏、少没少就和你没关系了,不怕做不了好事,就怕做了好事被误解,所以把自己摘干净也算好事情。与其手残捡了后悔,还不如不捡,但又怕丢的人着急,被别人捡跑了,就让附近看着可靠的人来处理吧,也算你努力过了。以上仅仅代表个人观点,在案件中法官会一一般人的心态去判断这件事情的过错的大小,究竟是谁有过错?会有一个自己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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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手机刷抖音,刷到一个段子,说一个人去自动取款机上取了一万块钱,结果出来了两万万,那个人看了看摄像头,把多余的一万放在了取款机上就走了,后来银行因为那一万块钱丢了起诉取款人:你拿走的是银行的钱,放下的是自己的钱。
段子在现实生活中上演了,当时哈哈一笑,觉得取钱的人真是胆大心细,电光火石之间就做出了正确的决定,那一刻我是认同这个决定的。
本来今天想写这个段子夸一夸取款人厉害,结果写着写着才发现银行技高一筹:虽然要钱的点子是玩笑话,但要钱却是正经可行、有依有据的。今天顶着被骂的风险,对这件事情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在我看来首先,段子本身。取款人拿走的是银行的钱,放下的是自己的钱吗?并不是的。惯常理解自己的东西才能处分,不是自己的怎么可以处分呢?所以放下的应该是取款人有权利安排并放下的部分,也就是他的。但实际上还有一个词叫无权处分,你有条件处分的东西并不一定是你的,比如说捡了一块别人不小心丢失手表,虽然不是所有权人,但作为占有人也是可以出卖、赠送的,只不过处分行为发生的作用还有待商榷。
而且钱作为种类物,并不需要区分每一张之间的区别,只要到了取款人手上,就属于取款人了,不需要区分哪些号码是的是取款人的,哪些号码是银行的,取款人放下了五千块钱是多余的,但究竟是银行的还是他的,这就要看他当时是怎么想的。
要说段子好不好,就看包袱好不好,取款机多吐钱最出名的就是广州的许霆案了,当年他因为盗窃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现在我们看到多出来的钱我不拿总不会说我了吧,我就放在这柜台机上,总不能赖上我了。担不担责不好说,但之前许霆被定罪是怎么回事儿呢?
2006年4月21日晚上9:56,许霆拿着仅剩下176.97元的银行卡去取钱,本打算取100元,不小心输成了1000块,没想到柜员机竟然真吐了1000块,更要命的是就扣了1块钱,这谁顶得住呀,于是他先后取了175000元,老话说苟富贵勿相忘,他在取到钱之后把事情告诉给了同事,同事取了19000元,他也知道便宜不好占,就远走他乡,一年后在陕西宝鸡被抓。 逮捕、公诉、审理、判决、上诉、发回重审、最高院核准,最终以五年有期徒刑定罪,因为在狱中表现良好,2010年下半年假释出狱。本来吧,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就已经怨声载道,许霆案出来之后大家更坐不住了:钱拿回来不就行了吗,还要定罪?加上辩护律师的不当得利也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当时的讨论和关注一样多,都在最高院复核裁定书公布后有了定论。许霆被定为盗窃罪,是因为发现故障之后没顶住诱惑生了歹念,段子里的取款人有了前车之鉴,收起了占便宜的念头,把钱放下走开,虽然有摄像头,但银行的钱最终还是不见了。对银行来说,钱是丢失了。对取款人来说,他如果拿走等着来要,要么是不当得利要么是盗窃罪,但盗窃可能性太小,毕竟真的进入诉讼程序肯定不会说想据为己有而是等着银行打电话就还了,这都是常规操作.段子的骚操作在于放下走开,你怎么丢的我不管但肯定不是我拿的,看似清白的取款人,其实在拿到钱的时候就已经脱不了干系了。
民法典中对遗失物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保管、上交、返还,只要钱过了你的手,你就有了这些义务,许霆当年取了不花、不跑、不想据为己有可能就没有盗窃罪这一说了。如果取款人不放下还好,放下了反而成了故意或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遗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但是,这个多吐出来的钱是否属于遗失物,有待商榷!在这里先按照遗失物的方式来讨论。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取款人放下的钱丢了,银行是能够以其没尽到保管义务索要的,最终责任划分就难分难辨了。取款机多吐钱也好,捡到别人的手表也好,哪怕后悔了也好,怎么做才是最好的呢,如果不想添麻烦,就和快递开箱拍视频一样,从要捡的时候就开着摄像头,一直到派出所为止,这样东西坏没坏、少没少就和你没关系了,不怕做不了好事,就怕做了好事被误解,所以把自己摘干净也算好事情。与其手残捡了后悔,还不如不捡,但又怕丢的人着急,被别人捡跑了,就让附近看着可靠的人来处理吧,也算你努力过了。以上仅仅代表个人观点,在案件中法官会一一般人的心态去判断这件事情的过错的大小,究竟是谁有过错?会有一个自己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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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钱作为种类物,并不需要区分每一张之间的区别,只要到了取款人手上,就属于取款人了,不需要区分哪些号码是的是取款人的,哪些号码是银行的,取款人放下了五千块钱是多余的,但究竟是银行的还是他的,这就要看他当时是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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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晚上9:56,许霆拿着仅剩下176.97元的银行卡去取钱,本打算取100元,不小心输成了1000块,没想到柜员机竟然真吐了1000块,更要命的是就扣了1块钱,这谁顶得住呀,于是他先后取了175000元,老话说苟富贵勿相忘,他在取到钱之后把事情告诉给了同事,同事取了19000元,他也知道便宜不好占,就远走他乡,一年后在陕西宝鸡被抓。 逮捕、公诉、审理、判决、上诉、发回重审、最高院核准,最终以五年有期徒刑定罪,因为在狱中表现良好,2010年下半年假释出狱。本来吧,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就已经怨声载道,许霆案出来之后大家更坐不住了:钱拿回来不就行了吗,还要定罪?加上辩护律师的不当得利也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当时的讨论和关注一样多,都在最高院复核裁定书公布后有了定论。许霆被定为盗窃罪,是因为发现故障之后没顶住诱惑生了歹念,段子里的取款人有了前车之鉴,收起了占便宜的念头,把钱放下走开,虽然有摄像头,但银行的钱最终还是不见了。对银行来说,钱是丢失了。对取款人来说,他如果拿走等着来要,要么是不当得利要么是盗窃罪,但盗窃可能性太小,毕竟真的进入诉讼程序肯定不会说想据为己有而是等着银行打电话就还了,这都是常规操作.段子的骚操作在于放下走开,你怎么丢的我不管但肯定不是我拿的,看似清白的取款人,其实在拿到钱的时候就已经脱不了干系了。
民法典中对遗失物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保管、上交、返还,只要钱过了你的手,你就有了这些义务,许霆当年取了不花、不跑、不想据为己有可能就没有盗窃罪这一说了。如果取款人不放下还好,放下了反而成了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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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取款人放下的钱丢了,银行是能够以其没尽到保管义务索要的,最终责任划分就难分难辨了。取款机多吐钱也好,捡到别人的手表也好,哪怕后悔了也好,怎么做才是最好的呢,如果不想添麻烦,就和快递开箱拍视频一样,从要捡的时候就开着摄像头,一直到派出所为止,这样东西坏没坏、少没少就和你没关系了,不怕做不了好事,就怕做了好事被误解,所以把自己摘干净也算好事情。与其手残捡了后悔,还不如不捡,但又怕丢的人着急,被别人捡跑了,就让附近看着可靠的人来处理吧,也算你努力过了。以上仅仅代表个人观点,在案件中法官会一一般人的心态去判断这件事情的过错的大小,究竟是谁有过错?会有一个自己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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