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简单很高级的文案
1.“月亮嬉笑。”
2.“日出复活。”
3.“需要这个夏天。”
4.“撑伞也是雨中人。”
5.“有人弄乱了玫瑰。”
6.“她整晚在写信。”
7.“晚风声声,唤我清醒。”
8.“遇事不决,可问春风。”
9.“山不过来,我就过去。”
10.“幸与不幸都有尽头。”
11.“月亮照不到人心上的。”
12.“我站在起点,看着他喜欢她。”
13.“理想个生活隔着一个现实。”
14.“年轻的我们把街当做月亮。”
15.“老人说遇见是福,不遇见也是。”
16.“我比流言蜚语更早认识你。”
17.“走慢点,为什么,它在后边。”
1.“月亮嬉笑。”
2.“日出复活。”
3.“需要这个夏天。”
4.“撑伞也是雨中人。”
5.“有人弄乱了玫瑰。”
6.“她整晚在写信。”
7.“晚风声声,唤我清醒。”
8.“遇事不决,可问春风。”
9.“山不过来,我就过去。”
10.“幸与不幸都有尽头。”
11.“月亮照不到人心上的。”
12.“我站在起点,看着他喜欢她。”
13.“理想个生活隔着一个现实。”
14.“年轻的我们把街当做月亮。”
15.“老人说遇见是福,不遇见也是。”
16.“我比流言蜚语更早认识你。”
17.“走慢点,为什么,它在后边。”
#微博法律大讲堂[超话]#
▶▶寻衅滋事罪
关于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 293 条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一书认为,殴打,是指直接对他人身体行使有形力的行为。并指出,殴打不以造成伤害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并且,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
对于“随意”,该书认为,一般意味殴打的理由、对象、方式等明显异常。具体而言,“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随意,意味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
对于情节是否恶劣,该书认为,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书中举例有:“随意殴打行为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等等。同时指出,“但司法机关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本身评价为情节恶劣;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该书强调,寻衅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书中对刑法理论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发泄不良情绪等流氓动机”的通说进行了讨论,认为:所谓“流氓动机”或者” 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是没有具体意义,难以被人认识的心理状态;即使没有流氓动机的行为也可能严重侵犯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不将流氓动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责任要素,也完全可以从客观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流氓动机,并不意味着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因而不会导致客观归罪;……
对于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该书认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对此,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可。”
提一下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 (3次以上)实施本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唐山打人事件9人全部落网#
▶▶寻衅滋事罪
关于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 293 条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一书认为,殴打,是指直接对他人身体行使有形力的行为。并指出,殴打不以造成伤害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并且,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
对于“随意”,该书认为,一般意味殴打的理由、对象、方式等明显异常。具体而言,“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随意,意味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
对于情节是否恶劣,该书认为,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书中举例有:“随意殴打行为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等等。同时指出,“但司法机关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本身评价为情节恶劣;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该书强调,寻衅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书中对刑法理论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发泄不良情绪等流氓动机”的通说进行了讨论,认为:所谓“流氓动机”或者” 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是没有具体意义,难以被人认识的心理状态;即使没有流氓动机的行为也可能严重侵犯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不将流氓动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责任要素,也完全可以从客观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流氓动机,并不意味着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因而不会导致客观归罪;……
对于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该书认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对此,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可。”
提一下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 (3次以上)实施本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唐山打人事件9人全部落网#
我不知道该怎么去具体形容我现在的心情 我本应该会在一个不匆忙的平静的日子里去安静的放下这段感情 可却在这个忙碌的夜里 发现了使我不平静的评论 我随之笑了 我也气愤了 毕竟刚分手1个月不到 命运使然 就让我看到了这个我交往一年半的男孩的另一面 我忽然就感谢了我自己当天果断的取舍 所以 在爱情里 大家都喜欢带着喜欢的眼镜 当你冷静的离开这段关系的时候 你会用自己的眼镜看清楚真正的人. 我也不知道这算不算无缝衔接 但起码在我以为的我了解的我接触的时间里没有出现 但 现在也不重要了 我不再可怜不成熟的男人 再有下一次的时候 我还会爱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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