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新闻# 【市总工会开展“赣鄱劳模宣讲轻骑兵”进企业宣讲活动】为助力“双一号”工程,弘扬劳模精神,6月8日,市总工会开展“中国梦·劳动美——喜迎二十大 建功新时代”赣鄱劳模工匠宣讲轻骑兵进企业宣讲活动,邀请全国先进工作者周俊军、江西省劳动模范谢启林来到瑞昌市数字经济企业九江龙昌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宣讲。
宣讲活动上,两位劳模以朴实的语言、真挚的情感从不同角度讲述了他们在不同岗位攻坚克难、努力奋斗、默默奉献的先进事迹,以自身经历诠释了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周俊军还结合自身工作,以“创建无毒企业、拥抱幸福生活”为主题上了一堂禁毒知识课,向现场职工普及了禁毒知识。
活动现场共有60余名职工聆听了宣讲。他们纷纷表示,本次宣讲活动学到了平时接触不到的知识,今后将以劳模为榜样,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段凯)
宣讲活动上,两位劳模以朴实的语言、真挚的情感从不同角度讲述了他们在不同岗位攻坚克难、努力奋斗、默默奉献的先进事迹,以自身经历诠释了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周俊军还结合自身工作,以“创建无毒企业、拥抱幸福生活”为主题上了一堂禁毒知识课,向现场职工普及了禁毒知识。
活动现场共有60余名职工聆听了宣讲。他们纷纷表示,本次宣讲活动学到了平时接触不到的知识,今后将以劳模为榜样,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段凯)
#四男子合伙跨省偷通信基站蓄电池被判刑##盗窃# https://t.cn/A6XBZ6rI
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湖北阳新县四男子多次跨省到江西瑞昌南阳乡偷窃通信基站蓄电池案件,四名被告人经依法审理后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底至2021年10月初,被告人两兄弟孙某甲、孙某乙与另两兄弟柯某甲、柯某乙从湖北阳新县多次到江西省瑞昌市南阳乡境内盗窃信号塔内的蓄电池。盗窃时由被告人孙某甲和柯某甲撬开信号塔的防盗门,被告人孙某乙和柯某乙负责望风和搬运蓄电池。
2021年9月27日凌晨,四名被告人流窜到瑞昌市南阳乡上畈村金鸡铺隧道东的通信基站处,将该基站内型号为48V500AH的48个蓄电池盗走;2021年9月30日凌晨,四名被告人流窜到瑞昌市南阳乡宝山村通信基站处,将该基站内型号为48V300AH的48个蓄电池盗走;2021年10月9日凌晨,四名被告人流窜到瑞昌市南阳乡双桥村通信基站处,将该基站内型号为48V300AH的48个蓄电池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
四被告人孙某甲、柯某甲、孙某乙、柯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合谋,多次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甲、柯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某乙、柯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认罪、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柯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孙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人柯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湖北阳新县四男子多次跨省到江西瑞昌南阳乡偷窃通信基站蓄电池案件,四名被告人经依法审理后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底至2021年10月初,被告人两兄弟孙某甲、孙某乙与另两兄弟柯某甲、柯某乙从湖北阳新县多次到江西省瑞昌市南阳乡境内盗窃信号塔内的蓄电池。盗窃时由被告人孙某甲和柯某甲撬开信号塔的防盗门,被告人孙某乙和柯某乙负责望风和搬运蓄电池。
2021年9月27日凌晨,四名被告人流窜到瑞昌市南阳乡上畈村金鸡铺隧道东的通信基站处,将该基站内型号为48V500AH的48个蓄电池盗走;2021年9月30日凌晨,四名被告人流窜到瑞昌市南阳乡宝山村通信基站处,将该基站内型号为48V300AH的48个蓄电池盗走;2021年10月9日凌晨,四名被告人流窜到瑞昌市南阳乡双桥村通信基站处,将该基站内型号为48V300AH的48个蓄电池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
四被告人孙某甲、柯某甲、孙某乙、柯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合谋,多次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甲、柯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某乙、柯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认罪、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柯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孙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人柯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护卫“生态绿” 11万尾鱼苗增殖放流长江】#赣鄱大地# “准备,三二一,放!”伴随着响亮的口号声,一条条鱼儿游向了滔滔长江的怀抱。6月2日,在第五十一个世界环境日即将来临之际,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建设生态检察,共护一江碧水”主题增殖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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