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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售假、发布虚假广告…#河南公布2021民生领域违法查办案件# (第一批)】2021年4月以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围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农村与城乡接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点区域,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打击了市场违法行为。现将河南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孙某销售伪劣食品案
案情:2020年12月9日,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孙某在汝南县家中和平舆县租赁的仓库内存放、销售大量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上述两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扣假冒饮料、啤酒、肉制品、豆制品和粮食加工品等5个类别的“山寨”食品共计15468箱(件、提)、货值金额合计605000元,以及若干包装材料和包装工具。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姜老太修肤堂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2021年2月19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市场所在对姜老太修肤堂友爱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广告宣传页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该广告宣传页称“姜老太修肤堂”创始人姜莉蔚先后获得8项国际发明专利,被授予“中华医界名人”终身称号,并被载入“中国名人词典”,“皮肤问题免费试用,适用范围:湿疹、荨麻疹、牛皮癣”等,而当事人给顾客试用并进行销售的“姜大夫牌止痒液”和“徐大夫牌止痒膏”系保健用品,不属于药品或医疗器械,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验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和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七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2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开封市鼓楼区查处恩光老年之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2021年5月25日,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封恩光老年之家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后厨原辅料间内的储物架上存放的1袋已开封使用的大豆组织蛋白制品,已超过保质期限;1袋已开封使用的猪肉皮,该产品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标签;冷藏、冷冻柜中存放茄子(14个)、黄瓜(5斤)、西红柿(10斤)均已发霉变质。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人民币5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洛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充装焊接绝热气瓶案
案情: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洛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充装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充装焊接绝热气瓶。经查,该站一共充装液化天然气1201861.44Kg,货值金额6397291元。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于2021年3月30日移送公安机关。
五、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转供电主体对底商供电不执行政府定价专项执法检查中,对河南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工商业用电政府定价问题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2019年元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在收取万育苑小区电价、电费过程中,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不同时期多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费用共计25325.7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 2021年5月20日对河南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工商业用电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651.44元的行政处罚。
六、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勤香园茶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案
案情: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茶叶生产销售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检验时,发现信阳市浉河区勤香园茶场(张后勤)销售的四川茶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遂予立案调查。经查,该茶场购进涉案茶叶45斤,购价270元/斤。然后分别以320元/斤、28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3000元,违法所得850元。
处理结果: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21年5月10日对信阳市浉河区勤香园茶场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在丰”纯羊肉卷案
案情: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德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在丰”纯羊肉卷食品中检出鸭成分和牛源性成分,共生产涉案食品10箱,货值金额1900元。
处理结果:2021年6月8日,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德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并处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块镇块村营村第四卫生室经营的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案
案情: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大块镇块村营村第四卫生室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药品柜销售的柏林六和补骨茶不能提供有效进货发票,当场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柏林六和补骨茶是该卫生室负责人杜某富根据受诊病人要求添加柏林(1)号业务微信购进的。当时购进1件60桶,以每桶40元售出45桶,剩余15桶被扣押。经检验,检出醋酸泼尼松止咳平喘药品。
处理结果:2021年4月9日,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块镇块村营村第四卫生室经营的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没收非法添加药品的柏林六和补骨茶15桶,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有关违法线索分别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门峡市崤山泌尿专科门诊部违法发布与许可内容不相符医疗广告案
案情: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案件线索对三门峡崤山泌尿专科门诊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三门峡市开发区向川路南北路上停放的车辆前挡风玻璃雨刮器、后视镜及驾驶员侧玻璃上乱放卡片式医疗广告,该广告与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一致。同时,未经车主同意,向其交通工具发送广告。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2021年5月25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三门峡崤山泌尿专科门诊部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皓泽钢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钢材案
案情:经查,皓泽钢材有限公司2021年4月7日销售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HRB400E规格Ф18mm螺纹钢11件(24.618吨)钢筋中夹杂7件(13.86吨)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型号的钢材上,悬挂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铭牌。夹杂钢筋冒用了“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2021年5月13日,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汝州市皓泽钢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8.8元,处罚款22702.68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销售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一案
案情:经查,当事人李某从上海振豫线缆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9300米,购进价格每米6.5元,共计60450元。以每米7元的价格销售5800米,销售金额共计40600元,非法获利2900元。
处理结果:2021年3月5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销售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3500米、没收违法所得2900元、罚款71610元的行政处罚。(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记者 王琳)
一、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孙某销售伪劣食品案
案情:2020年12月9日,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孙某在汝南县家中和平舆县租赁的仓库内存放、销售大量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上述两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扣假冒饮料、啤酒、肉制品、豆制品和粮食加工品等5个类别的“山寨”食品共计15468箱(件、提)、货值金额合计605000元,以及若干包装材料和包装工具。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姜老太修肤堂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2021年2月19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市场所在对姜老太修肤堂友爱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广告宣传页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该广告宣传页称“姜老太修肤堂”创始人姜莉蔚先后获得8项国际发明专利,被授予“中华医界名人”终身称号,并被载入“中国名人词典”,“皮肤问题免费试用,适用范围:湿疹、荨麻疹、牛皮癣”等,而当事人给顾客试用并进行销售的“姜大夫牌止痒液”和“徐大夫牌止痒膏”系保健用品,不属于药品或医疗器械,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验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和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七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2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开封市鼓楼区查处恩光老年之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2021年5月25日,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封恩光老年之家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后厨原辅料间内的储物架上存放的1袋已开封使用的大豆组织蛋白制品,已超过保质期限;1袋已开封使用的猪肉皮,该产品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标签;冷藏、冷冻柜中存放茄子(14个)、黄瓜(5斤)、西红柿(10斤)均已发霉变质。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人民币5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洛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充装焊接绝热气瓶案
案情: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洛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充装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充装焊接绝热气瓶。经查,该站一共充装液化天然气1201861.44Kg,货值金额6397291元。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于2021年3月30日移送公安机关。
五、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转供电主体对底商供电不执行政府定价专项执法检查中,对河南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工商业用电政府定价问题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2019年元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在收取万育苑小区电价、电费过程中,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不同时期多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费用共计25325.7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 2021年5月20日对河南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工商业用电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651.44元的行政处罚。
六、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勤香园茶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案
案情: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茶叶生产销售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检验时,发现信阳市浉河区勤香园茶场(张后勤)销售的四川茶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遂予立案调查。经查,该茶场购进涉案茶叶45斤,购价270元/斤。然后分别以320元/斤、28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3000元,违法所得850元。
处理结果: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21年5月10日对信阳市浉河区勤香园茶场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在丰”纯羊肉卷案
案情: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德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在丰”纯羊肉卷食品中检出鸭成分和牛源性成分,共生产涉案食品10箱,货值金额1900元。
处理结果:2021年6月8日,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德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并处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块镇块村营村第四卫生室经营的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案
案情: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大块镇块村营村第四卫生室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药品柜销售的柏林六和补骨茶不能提供有效进货发票,当场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柏林六和补骨茶是该卫生室负责人杜某富根据受诊病人要求添加柏林(1)号业务微信购进的。当时购进1件60桶,以每桶40元售出45桶,剩余15桶被扣押。经检验,检出醋酸泼尼松止咳平喘药品。
处理结果:2021年4月9日,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块镇块村营村第四卫生室经营的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没收非法添加药品的柏林六和补骨茶15桶,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有关违法线索分别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门峡市崤山泌尿专科门诊部违法发布与许可内容不相符医疗广告案
案情: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案件线索对三门峡崤山泌尿专科门诊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三门峡市开发区向川路南北路上停放的车辆前挡风玻璃雨刮器、后视镜及驾驶员侧玻璃上乱放卡片式医疗广告,该广告与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一致。同时,未经车主同意,向其交通工具发送广告。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2021年5月25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三门峡崤山泌尿专科门诊部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皓泽钢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钢材案
案情:经查,皓泽钢材有限公司2021年4月7日销售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HRB400E规格Ф18mm螺纹钢11件(24.618吨)钢筋中夹杂7件(13.86吨)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型号的钢材上,悬挂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铭牌。夹杂钢筋冒用了“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2021年5月13日,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汝州市皓泽钢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8.8元,处罚款22702.68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销售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一案
案情:经查,当事人李某从上海振豫线缆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9300米,购进价格每米6.5元,共计60450元。以每米7元的价格销售5800米,销售金额共计40600元,非法获利2900元。
处理结果:2021年3月5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销售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3500米、没收违法所得2900元、罚款71610元的行政处罚。(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记者 王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站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XXX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林站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XXX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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