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替】
网飞电影《午夜 木兰情》
Midnight at the Magnolia(2020)
男主角Jack役(CV.佐藤拓也)
(十分应景的圣诞电影可以听到taku酱翻唱剧中情歌[awsl])
【简介】美琪和杰克是多年的好友,两人同为当地电台的主持人。为了让他们的节目在全国性的广播电台播出,两人在家人和听众面前假装成一对情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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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谁担责?】电动车方便快捷,是许多市民出行首选的交通工具,如今,未成年人骑车上路的情况时有发生。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面对复杂的道路环境,很容易酿成交通事故。小编提醒广大市民:交通安全不容忽视,安全意识更应从孩童抓起!
案情简介:2019年8月7日12时10分左右,原告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盱眙县马坝镇镇西桥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告包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原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张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包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路口未减速慢行,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支付拖车费100元。
调查与处理:原告张某某受伤后被送至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并行左腓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支付住院医疗费13861.85元,门诊医疗费用415元、258.28元。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建议原告张某某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和护理,一年后根据愈合情况取内固定,二次取内固定费用大约6000元。原告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并就读于盱眙县马坝镇中心小学,案涉交通事故时正是原告张某某暑假放假期间。原告张某某父母家中有一辆平时用于家庭交通的电动车,车钥匙就放在家里的柜子上。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张某某与父母在家吃饭,中午原告张某某吃完午饭,就独自将电动车骑走,后与被告包某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张某某将电动车骑走的事实,原告张某某父母在事故发生前并不知情。
对于原告张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标准,作如下认定:
1、医疗费:14535.13元(13861.85元+415元+258.2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40元/天×21天);3、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4、护理费4800元(80元/天×60天);5、交通费50元;6、施救费100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1525.13元,原告张某某依据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建议的二次手术费事宜主张该项费用,但是该项费用尚未发生,且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也是书面建议。
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损失,被告包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原被告各自责任的大小是多少?
盱眙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告包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因为原告张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包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路口未减速慢行,故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原被告双方均应当对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张某某受伤的损害结果承担过错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而本案原告张某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时刚满十二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符合驾驶电动车的年龄条件。原告张某某的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原告张某某父母对家用电动车并未妥善保管,对原告张某某就其不能驾驶电动车事项也未能进行及时有效地告知教育。故原告张某某父母对原告并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原告张某某因为案涉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害结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综上,盱眙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伤系由于原被告、原告的监护人的混合过错导致,结合各责任人的过错行为对于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盱眙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上述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35%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及原告监护人承担。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7534元(21525.13元×0.35)。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再次重申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不仅给未成年人本人带来伤害,也会给他人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更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张某某系一名小学生,未满十六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受伤。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到盱眙当地学校走访,发现特别是乡镇的小学和初中,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学、放学的情况较为普遍,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重视规范未满十六周岁中小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工作,切实发挥,出台专门工作方案,要求各中小学校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规范学生电动车骑行行为责任,建立该项工作专班,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将规范学生骑行电动车行为作为学校的重要抓紧抓细抓实,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肃工作纪律,注重源头预防,最大限度的减少学生不规范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开展大执法大整治活动,重点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进行专项治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劝阻教育,尤其是加强对其监护人的教育,引导学生家长禁止未满16周岁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不断减少不文明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将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为融入学校课堂、老师教育引导、张贴横幅标语、播放宣传视频等多种方式,将道路安全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图文动漫融合,印发专门宣传手册,全面加强对在校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正确引导,对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作者:盱眙法院 周婷
案情简介:2019年8月7日12时10分左右,原告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盱眙县马坝镇镇西桥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告包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原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张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包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路口未减速慢行,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支付拖车费100元。
调查与处理:原告张某某受伤后被送至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并行左腓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支付住院医疗费13861.85元,门诊医疗费用415元、258.28元。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建议原告张某某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和护理,一年后根据愈合情况取内固定,二次取内固定费用大约6000元。原告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并就读于盱眙县马坝镇中心小学,案涉交通事故时正是原告张某某暑假放假期间。原告张某某父母家中有一辆平时用于家庭交通的电动车,车钥匙就放在家里的柜子上。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张某某与父母在家吃饭,中午原告张某某吃完午饭,就独自将电动车骑走,后与被告包某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张某某将电动车骑走的事实,原告张某某父母在事故发生前并不知情。
对于原告张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标准,作如下认定:
1、医疗费:14535.13元(13861.85元+415元+258.2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40元/天×21天);3、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4、护理费4800元(80元/天×60天);5、交通费50元;6、施救费100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1525.13元,原告张某某依据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建议的二次手术费事宜主张该项费用,但是该项费用尚未发生,且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也是书面建议。
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损失,被告包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原被告各自责任的大小是多少?
盱眙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告包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因为原告张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包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路口未减速慢行,故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原被告双方均应当对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张某某受伤的损害结果承担过错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而本案原告张某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时刚满十二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符合驾驶电动车的年龄条件。原告张某某的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原告张某某父母对家用电动车并未妥善保管,对原告张某某就其不能驾驶电动车事项也未能进行及时有效地告知教育。故原告张某某父母对原告并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原告张某某因为案涉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害结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综上,盱眙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伤系由于原被告、原告的监护人的混合过错导致,结合各责任人的过错行为对于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盱眙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上述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35%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及原告监护人承担。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7534元(21525.13元×0.35)。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再次重申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不仅给未成年人本人带来伤害,也会给他人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更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张某某系一名小学生,未满十六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受伤。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到盱眙当地学校走访,发现特别是乡镇的小学和初中,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学、放学的情况较为普遍,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重视规范未满十六周岁中小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工作,切实发挥,出台专门工作方案,要求各中小学校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规范学生电动车骑行行为责任,建立该项工作专班,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将规范学生骑行电动车行为作为学校的重要抓紧抓细抓实,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肃工作纪律,注重源头预防,最大限度的减少学生不规范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开展大执法大整治活动,重点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进行专项治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劝阻教育,尤其是加强对其监护人的教育,引导学生家长禁止未满16周岁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不断减少不文明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将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为融入学校课堂、老师教育引导、张贴横幅标语、播放宣传视频等多种方式,将道路安全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图文动漫融合,印发专门宣传手册,全面加强对在校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正确引导,对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作者:盱眙法院 周婷
#方志动态# 南京记忆|《污尊铭》铭文释读及探究
作者:刘诗春
提起溧水境内的名胜,人们会不假思索地脱口而出三个字“无想山”,因为在山巅有风光绮丽的天池自然美景,其山麓更有千年古刹——无想禅寺。历代文人雅士留下了难以计数的诗词题咏。然而当问及“凤泉”摩崖石刻时,知道的人可能就寥寥无几了,若进一步追问其中的《污尊铭》究竟是什么内容时,恐怕就没有一个人能给出明确且具体的答案了。
现在,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污尊铭》的释读工作有了初步的成果。
一、关于《污尊铭》的发现与价值
(一)铭文的发现
1981年,时任溧水县图书馆副馆长(后任县博物馆馆长)的吴大林根据古代《溧水县志》的记载,前往无想山境内寻找明代溧水县令王从善手书的摩崖石刻。4月6日,吴大林等人在当地一个名叫王友玉(其幼年时随父母迁居县林场无想寺居住,曾在“凤泉”石刻边牧鹅,后来担任过溧水林场副场长)的带领下,找到了王从善手书的三处摩崖石刻。至此,无想山摩崖石刻这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沉睡了数百年之后又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线!
三处摩崖石刻中以“凤泉”二字最大,且处在最上也最显眼的位置;“丹鼎”和“污尊铭”则利用两个天然的石墩在上面刻字而成,字迹较小,一西一东环列其下。其中,“凤泉”“丹鼎”两处石刻至今保存完好,但字数较多(29字)且文史价值也最高的“污尊铭”字迹残损严重,且为青苔所覆盖,根本无法看清。
(二)文史价值
关于《污尊铭》的文史价值可以从其先后被评为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体现出来。1982年,《污尊铭》等无想山摩崖石刻被溧水县人民政府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6月10日,无想山摩崖石刻又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然而,令人尴尬的是,无想山摩崖石刻虽早已被列为县、市两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对《污尊铭》的具体内容人们却一直无解!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莫大的缺憾!
(三)释读攻关成功
2019年夏,被悬了38年地对《污尊铭》的释读工作又重新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溧水区作家协会主席潘惠明找到笔者,希望对《污尊铭》进行释读,笔者欣然应允。经过一段时间的钻研、琢磨,在吴大林、邱德仑、傅章伟几位前辈的悉心指导、鼓励、质疑下,几易其稿,整个过程一波三折,所幸终于有了一个初步的释读结果,没有辜负广大文史爱好者的期待!
二、关于《污尊铭》的释读
(一) 铭文
污尊铭
捭腥抔污,昉於食饮。其文妙莫,其器璞浑。噫嘻,吾有怀焉!
凤林山人
(二)题解
本文是明代嘉靖年间溧水知县王从善以“污尊铭”命名的铭文。
古有“污尊土鼓,诚则难追……”的警句。王从善是借用“污尊”的典故来诠释自己内心崇尚简朴、反对浮华的执政理念,同时也提升了《污尊铭》的境界与层次。
(三)词语解释与铭文大意
1.捭腥抔污 昉於食饮
解释:“捭(bǎi)腥”:用手把祭品(鱼肉之类)分离开来;“抔污”:用手掬水敬献给鬼神喝;“昉於”:昉,早晨日出也,引申为开始;於(同于),介词;“食饮”:即饮食,出于韵的考虑将两字倒装。
大意:用手掰开祭品放在柴上烧烤并掬水敬神的祭祀礼仪,是从原始的吃与喝开始的。
2.其文妙莫 其器璞浑
解释:“其文”:指有关礼仪的记载;“妙莫”:玄妙而莫测高深;“其器璞浑”:指污尊返璞归真,浑然天成,不加雕饰。
大意:有关礼仪起源的记载玄妙而神秘,莫测高深,与其相关的是礼器(污尊)的造型越简朴则内涵的情意越虔诚。
3.噫嘻 吾有怀焉
解释:“噫嘻”:感叹词,表示赞叹;“吾有怀焉”:因有所感触而产生的难以言表的感怀。
4.“凤林山人”为落款,“凤林”为王从善的号。
(四)关于无想山摩崖的字体
无想山摩崖石刻有三处(33字),一为“凤泉”二字,二为“丹鼎”二字,三为《污尊铭》二十九字。皆为篆书,但不是秦统一后的小篆,而是属于“大篆”与“小篆”并用的古篆。三处石刻中“凤”字出现两次,都使用了“朋”来代“凤”,因为在大篆体中,“朋”“凤”两字在写法与意思上都是完全一样的。另外,“器”也是非常典型的大篆文字,这种大、小篆合用的字体称“古篆”。
三、关于“污尊”及《污尊铭》的猜想
从2019年8月5日接受释读任务,历经数月完成了任务。在这期间,为感受王从善题写《污尊铭》时的内心本意,笔者3次亲至无想山摩崖石刻现场仔细观察、反复揣摩。结合现场考察实际,形成了个人的几点不成熟的想法,姑且称之为猜想:
1.污尊就是铭文所依托的载体实物;
2.污尊是人工挖凿的,其斧凿痕迹历历在目;
3.污尊与丹鼎是当时凤泉落成祭祀时留下的两件礼器;
4.《污尊铭》与另外两处摩崖石刻是三位一体,不能分割;
5.污尊的具体尺寸:直径24厘米,深浅不一:正北面最深11厘米,西南方最浅6厘米。
【作者简介】刘诗春:溧水区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地情处 溧水区志办)
作者:刘诗春
提起溧水境内的名胜,人们会不假思索地脱口而出三个字“无想山”,因为在山巅有风光绮丽的天池自然美景,其山麓更有千年古刹——无想禅寺。历代文人雅士留下了难以计数的诗词题咏。然而当问及“凤泉”摩崖石刻时,知道的人可能就寥寥无几了,若进一步追问其中的《污尊铭》究竟是什么内容时,恐怕就没有一个人能给出明确且具体的答案了。
现在,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污尊铭》的释读工作有了初步的成果。
一、关于《污尊铭》的发现与价值
(一)铭文的发现
1981年,时任溧水县图书馆副馆长(后任县博物馆馆长)的吴大林根据古代《溧水县志》的记载,前往无想山境内寻找明代溧水县令王从善手书的摩崖石刻。4月6日,吴大林等人在当地一个名叫王友玉(其幼年时随父母迁居县林场无想寺居住,曾在“凤泉”石刻边牧鹅,后来担任过溧水林场副场长)的带领下,找到了王从善手书的三处摩崖石刻。至此,无想山摩崖石刻这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沉睡了数百年之后又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线!
三处摩崖石刻中以“凤泉”二字最大,且处在最上也最显眼的位置;“丹鼎”和“污尊铭”则利用两个天然的石墩在上面刻字而成,字迹较小,一西一东环列其下。其中,“凤泉”“丹鼎”两处石刻至今保存完好,但字数较多(29字)且文史价值也最高的“污尊铭”字迹残损严重,且为青苔所覆盖,根本无法看清。
(二)文史价值
关于《污尊铭》的文史价值可以从其先后被评为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体现出来。1982年,《污尊铭》等无想山摩崖石刻被溧水县人民政府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6月10日,无想山摩崖石刻又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然而,令人尴尬的是,无想山摩崖石刻虽早已被列为县、市两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对《污尊铭》的具体内容人们却一直无解!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莫大的缺憾!
(三)释读攻关成功
2019年夏,被悬了38年地对《污尊铭》的释读工作又重新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溧水区作家协会主席潘惠明找到笔者,希望对《污尊铭》进行释读,笔者欣然应允。经过一段时间的钻研、琢磨,在吴大林、邱德仑、傅章伟几位前辈的悉心指导、鼓励、质疑下,几易其稿,整个过程一波三折,所幸终于有了一个初步的释读结果,没有辜负广大文史爱好者的期待!
二、关于《污尊铭》的释读
(一) 铭文
污尊铭
捭腥抔污,昉於食饮。其文妙莫,其器璞浑。噫嘻,吾有怀焉!
凤林山人
(二)题解
本文是明代嘉靖年间溧水知县王从善以“污尊铭”命名的铭文。
古有“污尊土鼓,诚则难追……”的警句。王从善是借用“污尊”的典故来诠释自己内心崇尚简朴、反对浮华的执政理念,同时也提升了《污尊铭》的境界与层次。
(三)词语解释与铭文大意
1.捭腥抔污 昉於食饮
解释:“捭(bǎi)腥”:用手把祭品(鱼肉之类)分离开来;“抔污”:用手掬水敬献给鬼神喝;“昉於”:昉,早晨日出也,引申为开始;於(同于),介词;“食饮”:即饮食,出于韵的考虑将两字倒装。
大意:用手掰开祭品放在柴上烧烤并掬水敬神的祭祀礼仪,是从原始的吃与喝开始的。
2.其文妙莫 其器璞浑
解释:“其文”:指有关礼仪的记载;“妙莫”:玄妙而莫测高深;“其器璞浑”:指污尊返璞归真,浑然天成,不加雕饰。
大意:有关礼仪起源的记载玄妙而神秘,莫测高深,与其相关的是礼器(污尊)的造型越简朴则内涵的情意越虔诚。
3.噫嘻 吾有怀焉
解释:“噫嘻”:感叹词,表示赞叹;“吾有怀焉”:因有所感触而产生的难以言表的感怀。
4.“凤林山人”为落款,“凤林”为王从善的号。
(四)关于无想山摩崖的字体
无想山摩崖石刻有三处(33字),一为“凤泉”二字,二为“丹鼎”二字,三为《污尊铭》二十九字。皆为篆书,但不是秦统一后的小篆,而是属于“大篆”与“小篆”并用的古篆。三处石刻中“凤”字出现两次,都使用了“朋”来代“凤”,因为在大篆体中,“朋”“凤”两字在写法与意思上都是完全一样的。另外,“器”也是非常典型的大篆文字,这种大、小篆合用的字体称“古篆”。
三、关于“污尊”及《污尊铭》的猜想
从2019年8月5日接受释读任务,历经数月完成了任务。在这期间,为感受王从善题写《污尊铭》时的内心本意,笔者3次亲至无想山摩崖石刻现场仔细观察、反复揣摩。结合现场考察实际,形成了个人的几点不成熟的想法,姑且称之为猜想:
1.污尊就是铭文所依托的载体实物;
2.污尊是人工挖凿的,其斧凿痕迹历历在目;
3.污尊与丹鼎是当时凤泉落成祭祀时留下的两件礼器;
4.《污尊铭》与另外两处摩崖石刻是三位一体,不能分割;
5.污尊的具体尺寸:直径24厘米,深浅不一:正北面最深11厘米,西南方最浅6厘米。
【作者简介】刘诗春:溧水区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地情处 溧水区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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