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 10条 科技创新领域配套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呼党发〔2021〕13号),对我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设“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人才飞地”以及开展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选共五类人才支持项目,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申报条件:应满足《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规定的人才条件,刚性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在我市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聘用协议、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对刚性引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产业瓶颈上取得重大突破的人才(团队)项目,经评审和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给予1000万元-1亿元项目资助,并对刚性引进的领军人才,可从项目资金计提不高于200万元的绩效支出奖励个人。对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最高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并对项目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可从项目资金计提不高于10万元的绩效支出奖励个人(团队)。
第四条“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联合体申报条件: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投资机构、金融单位等发起和组建的“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鼓励联合体具备法人资格;联合体成员不少于5家,签定不少于三年的合作协议;需确定具有在呼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个联合体牵头单位(理事长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联合体支持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对经评审后支持建设的联合体,每个最高给予20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联合体重大科技项目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服务、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等创新活动。
第六条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申报条件: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合作共建的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具有在呼独立法人资格,纳税、统计地均在呼;研究院派驻来呼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少于其总人数的1/4,且8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院合作期内至少有15项成果落地实现产业化、培育10家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支持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研究院研发办公场地与合作期科研项目经费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合作期内免费提供研发场地和企业办公场地,每年最高给予2000万元科研项目扶持经费。
第八条“人才飞地”申报条件:在区外人才技术密集地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中心、独立研发机构等形式“人才飞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内外企业;“人才飞地”设立满1年,有固定办公科研场所,有稳定经费来源和团队,有与我市产业关联的孵化项目和成果,其所孵化或研发的成果和项目在呼转化。
第九条“人才飞地”支持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根据在呼转化绩效,给予“人才飞地”建立单位50-10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由建立单位自主统筹用于团队建设、人员激励、科研经费等方面支出。
对在呼注册的建立单位,促成向我市转移转化且实现年新增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实施转化促成我市每新增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不在呼注册的建立单位,促成在我市新创办5家(含)以上企业实施转化,且实施转化的企业实现年新增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实施转化促成我市每新增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市政府出资建立的“人才飞地”,由市财政按其实际投入给予资金预算安排。
第十条评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申报条件:人才包括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人才近三年应取得一定的科技成果、其成果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科技创业人才应为所创办企业中自然人股东、其创业有一定成效,人才所属企业须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统计地均在呼,年均实际缴纳税收在50万元以上,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评选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申报条件:团队应包括1名团队带头人和至少3名团队核心成员。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各环节具有关联性,具备企业达到具体创新目标的技术能力,创新创业的业绩主要由团队集体形成。
第十一条评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支持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根据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实施科研项目、取得科技成果和经营业绩的综合评价结果,对获选的人才个人,每人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选的团队,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用于人员激励、团队建设、科研经费等方面支出。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发布本细则涉及的各类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将本细则涉及的人才政策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各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或评审等各环节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引才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依法追缴已享受补贴或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申报条件:应满足《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规定的人才条件,刚性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在我市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聘用协议、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对刚性引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产业瓶颈上取得重大突破的人才(团队)项目,经评审和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给予1000万元-1亿元项目资助,并对刚性引进的领军人才,可从项目资金计提不高于200万元的绩效支出奖励个人。对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最高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并对项目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可从项目资金计提不高于10万元的绩效支出奖励个人(团队)。
第四条“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联合体申报条件: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投资机构、金融单位等发起和组建的“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鼓励联合体具备法人资格;联合体成员不少于5家,签定不少于三年的合作协议;需确定具有在呼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个联合体牵头单位(理事长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联合体支持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对经评审后支持建设的联合体,每个最高给予20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联合体重大科技项目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服务、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等创新活动。
第六条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申报条件: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合作共建的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具有在呼独立法人资格,纳税、统计地均在呼;研究院派驻来呼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少于其总人数的1/4,且8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院合作期内至少有15项成果落地实现产业化、培育10家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支持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研究院研发办公场地与合作期科研项目经费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合作期内免费提供研发场地和企业办公场地,每年最高给予2000万元科研项目扶持经费。
第八条“人才飞地”申报条件:在区外人才技术密集地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中心、独立研发机构等形式“人才飞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内外企业;“人才飞地”设立满1年,有固定办公科研场所,有稳定经费来源和团队,有与我市产业关联的孵化项目和成果,其所孵化或研发的成果和项目在呼转化。
第九条“人才飞地”支持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根据在呼转化绩效,给予“人才飞地”建立单位50-10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由建立单位自主统筹用于团队建设、人员激励、科研经费等方面支出。
对在呼注册的建立单位,促成向我市转移转化且实现年新增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实施转化促成我市每新增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不在呼注册的建立单位,促成在我市新创办5家(含)以上企业实施转化,且实施转化的企业实现年新增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实施转化促成我市每新增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市政府出资建立的“人才飞地”,由市财政按其实际投入给予资金预算安排。
第十条评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申报条件:人才包括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人才近三年应取得一定的科技成果、其成果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科技创业人才应为所创办企业中自然人股东、其创业有一定成效,人才所属企业须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统计地均在呼,年均实际缴纳税收在50万元以上,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评选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申报条件:团队应包括1名团队带头人和至少3名团队核心成员。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各环节具有关联性,具备企业达到具体创新目标的技术能力,创新创业的业绩主要由团队集体形成。
第十一条评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支持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根据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实施科研项目、取得科技成果和经营业绩的综合评价结果,对获选的人才个人,每人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选的团队,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用于人员激励、团队建设、科研经费等方面支出。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发布本细则涉及的各类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将本细则涉及的人才政策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各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或评审等各环节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引才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依法追缴已享受补贴或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
“依法防疫 我来画”活动展播(十二)
“依法防疫 我来画”活动自5月8日发布以来,得到了大朋友小朋友的广泛关注,活动页面浏览量超过1700多次,小编将陆续展播优秀作品,为丹东依法抗疫加油!
1.公共场合里,扫码并登记。
相关法条: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防疫消毒,不能马虎。
相关法条: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3.核酸检测,人人有责。
相关法条: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4.封控小区不乱跑,积极配合管理。
相关法条:封控、管控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不瞒报不漏报,隐瞒行程会违法。
相关法条: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发烧、干咳要注意,发热门诊来就医。
相关法条: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外出聚集不可以。
相关法条: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遵守防控规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相关法条: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积极配合流调,认真填写调查表。
相关法条: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鸣谢:郭佳春子工作室
注:领取证书及徽章方式将另行通知。
活动回顾
“丹东司法行政在线”公众号文章:“依法防疫 我来画”主题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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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合里,扫码并登记。
相关法条: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防疫消毒,不能马虎。
相关法条: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3.核酸检测,人人有责。
相关法条: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4.封控小区不乱跑,积极配合管理。
相关法条:封控、管控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不瞒报不漏报,隐瞒行程会违法。
相关法条: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发烧、干咳要注意,发热门诊来就医。
相关法条: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外出聚集不可以。
相关法条: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遵守防控规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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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下一粒种子,收获一份绿意。第十二届全国青少年绿植领养活动正在火热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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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5月19日(今天)下午18:00-19:00
地点:澄碧校区:德馨楼门口空地
东合校区:志远楼门口空地
(图片来源于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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