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快手卖货助手解析虚假宣传案例#,并以食品行业、美妆行业为例,列举违规场景:
所售商品能够提高免疫力,调节消化系统;
所售商品具有防治各类疾病的功效;
所售商品有延缓衰老功效;
所售商品有美白、亮白等功效;
…………
同时,快手卖货助手强调,快手平台严禁虚假宣传行为,并给予违规用户相应处罚:
下架相关商品、删除相关信息;
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20分/次;
情节特别严重的,40分/次;
情节极其严重的,10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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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爆料# 【新余挖掘机推土机叉车等机械也要“上牌”啦!申报登记时间……】近日,我市正式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要求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申报登记,新购置及转入的应在30日内完成申报登记,市生态环境局将在年底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挖掘机等机械纳入监管范围
此次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在本省其他设区市或外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的不列入范围),以辖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铁路货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重点,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其中,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未安装于机械、设备或车辆的独立发动机,安装于船舶、火车或飞机的机械,或具有机动车牌照的车辆,只作军事用途的机械、设备或机动车,作为货物或商品流转的机械等暂不纳入本次调查。
登记信息主要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出厂日期等基本信息,所有人或使用人名称(可为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等登记人信息,排放阶段、机械类型(按用途分)、燃料类型、污染控制装置等技术信息,以及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标签等。
登记步骤
①机械设备所有人或单位使用微信小程序搜索“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信息采集”,实名注册后,登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
②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上传真实有效的机械设备资料,主要包括机械设备的登记者信息、机械基本信息、机械照片、PDF和远程在线监控等;
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后台核验机械信息并确认排放标准;
④向申请人发送审核结果及领取码,提醒领取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⑤申请人到机械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窗口领取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采集卡、采集表等;
⑤申请人将申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优先安装于相应机械设备的左右两侧,每侧一个;如果侧边没有合适空间,可以选择机械尾端或机械操作手臂等明显位置。
明年起,凡是未备案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不得在我市划定的区域内使用;对现场检查发现使用未经备案登记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或使用虚假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的,由机械使用地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来源: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图片源自网络)
挖掘机等机械纳入监管范围
此次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在本省其他设区市或外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的不列入范围),以辖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铁路货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重点,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其中,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未安装于机械、设备或车辆的独立发动机,安装于船舶、火车或飞机的机械,或具有机动车牌照的车辆,只作军事用途的机械、设备或机动车,作为货物或商品流转的机械等暂不纳入本次调查。
登记信息主要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出厂日期等基本信息,所有人或使用人名称(可为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等登记人信息,排放阶段、机械类型(按用途分)、燃料类型、污染控制装置等技术信息,以及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标签等。
登记步骤
①机械设备所有人或单位使用微信小程序搜索“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信息采集”,实名注册后,登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
②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上传真实有效的机械设备资料,主要包括机械设备的登记者信息、机械基本信息、机械照片、PDF和远程在线监控等;
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后台核验机械信息并确认排放标准;
④向申请人发送审核结果及领取码,提醒领取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⑤申请人到机械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窗口领取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采集卡、采集表等;
⑤申请人将申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优先安装于相应机械设备的左右两侧,每侧一个;如果侧边没有合适空间,可以选择机械尾端或机械操作手臂等明显位置。
明年起,凡是未备案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不得在我市划定的区域内使用;对现场检查发现使用未经备案登记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或使用虚假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的,由机械使用地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来源: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图片源自网络)
#2019首届中国三峡库区生态保护法治论坛# 【三峡库区生态环保的法治实践,他们这么看——常态下酝酿新突破 法治之路越走越宽】编者按:11月8日上午,2019首届中国三峡库区生态保护法治论坛的第三场主题论坛在汉丰湖畔举行,来自三峡库区的政法系统人士、全国省级法治媒体联盟代表以及获奖论文作者代表以“看法——三峡库区生态环保的法治实践”为主题进行了研讨。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然而应当看到,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就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如何用探索新方式突破难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万州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冯纲:
用司法力量护佑美丽三峡
对于三峡库区的司法保护,万州区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了长江三峡库区唯一的环境资源庭,集中审理“三区六县”的环境刑事民事案件。8年来,一共办理各类案件1941件。
万州区人民法院还创新了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构建起哑铃型的工作机制:即法院作为司法一端,环保局作为行政一端,把涉及的司法、公安、检察、行政、国土、森林、水务等部门联系起来,包括信息共享、联络员制度建立、定期会商通报、召开联席会议等内容。今年,又进一步拓展在奉节县试点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将生态环境内的涉诉涉法纠纷化解在源头。
为了及时阻止污染环境,万州区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三峡库区施行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意见》,到目前一共发出禁止令46份,有效地防止了污染的扩散。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四部主任李庆:
率先构建起长江生态检察制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自2018年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以来,共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35件63人,受理审查起诉环境类刑事案件279件,辖区立案公益诉讼案件41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61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件。
同时,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制定长江生态检察工作办法,建立刑事+公益诉讼的联合检察等机制,制定公益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以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管理办法,落实线索管理、案件审批、重大疑难案件办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备案“四统一”制度,出台公益诉讼安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为一体化办案提供依据,辖区各检察院分别与当地行政机关实施协作机制,为实行专业化的法律监督+恢复实践模式提供平台基础。
万州区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余京芯:
在库区建立专业环保公安队伍
为了坚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护水环境安全,万州区公安局率先在三峡库区建立了专业环保
为了坚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护水环境安全,万州区公安局率先在三峡库区建立了专业环保公安队伍,2016年以来破获环保类案件96起、移送审查起诉165人、行政拘留9人、成功侦办508特大污染环境专案,得到公安部、重庆市公安局的高度肯定。
2016年3月,万州区公安局成立了治安支队环境安全保卫执法大队,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掌握全区环境犯罪动态,侦办刑法所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刑事案件等工作任务,并配备了无人机、执法终端等成系列的侦查办案装备。
万州区公安局还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警务室,与区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建立了衔接工作机制,与市、区环保检察室、法庭建立了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既各司其职又深度合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朱晓丽:
整合力量对库区生态环境进行治理
集中管辖有非常大的优势,可以非常集中高效地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不仅脱离了行政区域的划分,同时在案件的受理上不再区分所有环境行政刑事民事,包括执行都是统一来管辖。可以从生态系统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审理,防止各自为政形象,有利于生态保护的修复,同时摆脱当地的干扰,防止了地域发展的不平衡。
2011年率先在万州区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庭,2016年正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库区开始集中管辖企业化和归口化的审理,总共审结环资非诉案件近千件。加强与非集中法院的联系,整合法院内部的力量,希望以后能逐步实现跨域立案,更加方便当事人。加强外部联动,建立司法与行政部门的良性互动,以多样的方式保护库区的绿水青山,以行动守护家园。
全国省级法治媒体联盟代表、江苏法制报社副社长孙劲松:
启动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
在环境保护方面,江苏做了很多探索。以修复性、预防性的司法为理念为指导,创新裁判方式,创造出了异地补绿、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裁判方式,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等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工作经验。
今年5月,江苏又全面启动了“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9个生态功能区的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相应的流域、区域范围内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南京设立环境法庭,集中管辖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所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兰莹:
生态文明系统观下的库区法制进路
无论是流域治理、公众参与,还是生态补偿,这些制度本身都因为三峡库区所处的具体情景而存在各种事实的缺陷。为了弥补因问题的割裂造成的应对措施的片面性,需要与三峡库区环境法治问题的全景对这些制度一一进行检视并进行补足。补足的思路在生态文明系统治理观。
首先,要以生态文明协调观整合流域治理和区域治理的优势。其次,需要以生态文明的整体观来纵观多种因素,要意识到公众参与有完整的三方面的权利:知情权、参与权和司法权。再次,需要以生态文明规律观来把握环保市场,保障生态补偿发挥实效。这里的市场规律主要是针对横向的生态补偿来说,这里既有上游侵权性质的补偿,也有下游基于交易的补偿。最后,进行制度构建,除了对识别的问题提出对应的完善路径,还需要从生态文明系统观的角度综合考虑多重环境法治问题,采取一制度对应多问题的发散性思维,解决制度的漏洞并强化制度的内在一致性,形成综合性的法治环境回应。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谢忠洲:
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库的资源构造
最近全国立法层面正在进行长江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其中有一条要落实淡水资源保护,有一部分提到长江三峡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库这个概念。淡水资源储备主要通过三种模式进行:一是通过地面储备,在各地建立雨水库;第二种储备方式是地下水位,这种方式是通过地下的抽取地下饮用水方式进行储备的选择;第三是空中储备模式(主要是指人工降雨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海洋储备模式、置换储备模式、固体储备模式、贸易储备模式和土壤储备模式。
三峡库区的森林覆盖率保证存在土壤储备的可能,同时消落带的防治工作也发挥着多项功能,但不能弱化淡水资源储备库建设突出政府责任,还需要建立起经常性储备和应急储备并行的二级储备体系。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库强调“库”的概念,就意味着需要持续得到资金支持,中央和地方应当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财政措施等加大投入,保证各项工程措施、具体制度的实施,这要求具有持续性的投入,并在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库的建设中形成规范、系统的具体规定。(记者 张柳妞 杨雪 谭剑 饶果)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然而应当看到,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就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如何用探索新方式突破难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万州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冯纲:
用司法力量护佑美丽三峡
对于三峡库区的司法保护,万州区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了长江三峡库区唯一的环境资源庭,集中审理“三区六县”的环境刑事民事案件。8年来,一共办理各类案件1941件。
万州区人民法院还创新了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构建起哑铃型的工作机制:即法院作为司法一端,环保局作为行政一端,把涉及的司法、公安、检察、行政、国土、森林、水务等部门联系起来,包括信息共享、联络员制度建立、定期会商通报、召开联席会议等内容。今年,又进一步拓展在奉节县试点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将生态环境内的涉诉涉法纠纷化解在源头。
为了及时阻止污染环境,万州区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三峡库区施行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意见》,到目前一共发出禁止令46份,有效地防止了污染的扩散。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四部主任李庆:
率先构建起长江生态检察制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自2018年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以来,共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35件63人,受理审查起诉环境类刑事案件279件,辖区立案公益诉讼案件41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61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件。
同时,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制定长江生态检察工作办法,建立刑事+公益诉讼的联合检察等机制,制定公益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以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管理办法,落实线索管理、案件审批、重大疑难案件办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备案“四统一”制度,出台公益诉讼安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为一体化办案提供依据,辖区各检察院分别与当地行政机关实施协作机制,为实行专业化的法律监督+恢复实践模式提供平台基础。
万州区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余京芯:
在库区建立专业环保公安队伍
为了坚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护水环境安全,万州区公安局率先在三峡库区建立了专业环保
为了坚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护水环境安全,万州区公安局率先在三峡库区建立了专业环保公安队伍,2016年以来破获环保类案件96起、移送审查起诉165人、行政拘留9人、成功侦办508特大污染环境专案,得到公安部、重庆市公安局的高度肯定。
2016年3月,万州区公安局成立了治安支队环境安全保卫执法大队,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掌握全区环境犯罪动态,侦办刑法所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刑事案件等工作任务,并配备了无人机、执法终端等成系列的侦查办案装备。
万州区公安局还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警务室,与区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建立了衔接工作机制,与市、区环保检察室、法庭建立了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既各司其职又深度合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朱晓丽:
整合力量对库区生态环境进行治理
集中管辖有非常大的优势,可以非常集中高效地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不仅脱离了行政区域的划分,同时在案件的受理上不再区分所有环境行政刑事民事,包括执行都是统一来管辖。可以从生态系统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审理,防止各自为政形象,有利于生态保护的修复,同时摆脱当地的干扰,防止了地域发展的不平衡。
2011年率先在万州区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庭,2016年正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库区开始集中管辖企业化和归口化的审理,总共审结环资非诉案件近千件。加强与非集中法院的联系,整合法院内部的力量,希望以后能逐步实现跨域立案,更加方便当事人。加强外部联动,建立司法与行政部门的良性互动,以多样的方式保护库区的绿水青山,以行动守护家园。
全国省级法治媒体联盟代表、江苏法制报社副社长孙劲松:
启动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
在环境保护方面,江苏做了很多探索。以修复性、预防性的司法为理念为指导,创新裁判方式,创造出了异地补绿、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裁判方式,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等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工作经验。
今年5月,江苏又全面启动了“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9个生态功能区的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相应的流域、区域范围内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南京设立环境法庭,集中管辖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所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兰莹:
生态文明系统观下的库区法制进路
无论是流域治理、公众参与,还是生态补偿,这些制度本身都因为三峡库区所处的具体情景而存在各种事实的缺陷。为了弥补因问题的割裂造成的应对措施的片面性,需要与三峡库区环境法治问题的全景对这些制度一一进行检视并进行补足。补足的思路在生态文明系统治理观。
首先,要以生态文明协调观整合流域治理和区域治理的优势。其次,需要以生态文明的整体观来纵观多种因素,要意识到公众参与有完整的三方面的权利:知情权、参与权和司法权。再次,需要以生态文明规律观来把握环保市场,保障生态补偿发挥实效。这里的市场规律主要是针对横向的生态补偿来说,这里既有上游侵权性质的补偿,也有下游基于交易的补偿。最后,进行制度构建,除了对识别的问题提出对应的完善路径,还需要从生态文明系统观的角度综合考虑多重环境法治问题,采取一制度对应多问题的发散性思维,解决制度的漏洞并强化制度的内在一致性,形成综合性的法治环境回应。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谢忠洲:
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库的资源构造
最近全国立法层面正在进行长江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其中有一条要落实淡水资源保护,有一部分提到长江三峡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库这个概念。淡水资源储备主要通过三种模式进行:一是通过地面储备,在各地建立雨水库;第二种储备方式是地下水位,这种方式是通过地下的抽取地下饮用水方式进行储备的选择;第三是空中储备模式(主要是指人工降雨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海洋储备模式、置换储备模式、固体储备模式、贸易储备模式和土壤储备模式。
三峡库区的森林覆盖率保证存在土壤储备的可能,同时消落带的防治工作也发挥着多项功能,但不能弱化淡水资源储备库建设突出政府责任,还需要建立起经常性储备和应急储备并行的二级储备体系。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库强调“库”的概念,就意味着需要持续得到资金支持,中央和地方应当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财政措施等加大投入,保证各项工程措施、具体制度的实施,这要求具有持续性的投入,并在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库的建设中形成规范、系统的具体规定。(记者 张柳妞 杨雪 谭剑 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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