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旬邑县医院一危重病人死亡引争端】
城市青年网 2017-07-065评
医院本是救死扶伤的地方,以维护病人生命和健康为天职。然而,近日旬邑县医院却被投诉,由于医院及医生推脱责任造成危重病患者延误治疗,造成一名危重病患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据患者家属郑某反映,5月30日晚,他父亲郑某某因蛛网膜下腔自发性出血,脑动脉瘤破裂被送往旬邑县医院进行抢救。医院重症监护室主任师某查看患者病情后,建议把 患者转送西安上级医院接受手术。但又称医院呼吸机拆卸不便、氧原可能不足,无法送患者转院。在看家属无奈之际,师某有告知家属去急诊科桌子上查看名片,上面有民营企业救护车的联系方式。无奈之下患者家属只能自己联系救护车从西安来回接送患者,耗时5个小时。致使患者郑某某在5月31日凌晨五点多到达西安后,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郑某事后从旬邑县医院其他医生口中得知,县医院接送病人一直用的立体式呼吸机,并无拆卸不便,重症监护室主任师某不想送患者转院的真实原因是为了逃避值夜班。患者家属郑某质疑,师某为了逃避值夜班而拒绝送患者转院的行为,是否符合医生治病救人的天职?而其介绍的私人救护车名片就放置在急诊科桌子上,医院救护车送患者到西安费用在1000元左右,而师某介绍的救护车价格竟然为3000多元,这其中到底有何利益纠葛?
另外,患者家属郑某质疑,按照国家规定规范诊疗要求,像他父亲这种急性脑出血患者应该就地抢救治疗,而重症监护室主任师某却建议立即转院,后在郑某提供的一份视频资料里面,师某表示让患者转院是他本人向医院总值班汇报情况后,医院总值班做的决定。
针对患者家属郑某提出的诸多质疑,旬邑县医院出具了一份调查回复。该回复显示,医院认为当时患者转院是患者家属郑某自行提出的,医院不会建议立即转院,且医院现有的救护车不能满足危重病患者转院要求,并非不提供救护车。后经医生向患者家属讲述利害关系后,郑某仍然坚持要求转院,并自行联系西安救护车来回接送。



由于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事情无法达成一致。患者家属郑某表示,将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惩医院及医生不负责任的行为。对此,旬邑县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代艳荣律师认为,根据患者家属郑某提供的证据资料,旬邑县医院书面回复明确陈述郑某父亲为急性脑出血患者、急性呼吸衰竭患者,无自主呼吸,按国家规定诊疗规范是不允许立即转上级医院,郑某拍摄3分58秒的视频资料显示,旬邑县医院重症监护室主任师某明确承认其建议转院,且两名证人均亲眼目睹了师某建议郑某父亲立即转院,故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另外,综合郑某提供的3段视频及其他证据显示院方医生师某主动承认呼吸机氧原为10升氧气,但给出的不愿提供救护车的原因为拆卸不便、氧原不足,并未提及一句关于此类病情不允许转院的告知义务,而是向患者家属介绍了民营救护车,让其自己联系来旬邑接送病人。因此,院方存在未履行告知患者家属对此病情不允许转院的义务、对病人转院区别对待、为民营救护车提供宣传介绍服务,存在过错。
来源于:陕西村官网
责任编辑:李浩
城市青年网 2017-07-065评
医院本是救死扶伤的地方,以维护病人生命和健康为天职。然而,近日旬邑县医院却被投诉,由于医院及医生推脱责任造成危重病患者延误治疗,造成一名危重病患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据患者家属郑某反映,5月30日晚,他父亲郑某某因蛛网膜下腔自发性出血,脑动脉瘤破裂被送往旬邑县医院进行抢救。医院重症监护室主任师某查看患者病情后,建议把 患者转送西安上级医院接受手术。但又称医院呼吸机拆卸不便、氧原可能不足,无法送患者转院。在看家属无奈之际,师某有告知家属去急诊科桌子上查看名片,上面有民营企业救护车的联系方式。无奈之下患者家属只能自己联系救护车从西安来回接送患者,耗时5个小时。致使患者郑某某在5月31日凌晨五点多到达西安后,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郑某事后从旬邑县医院其他医生口中得知,县医院接送病人一直用的立体式呼吸机,并无拆卸不便,重症监护室主任师某不想送患者转院的真实原因是为了逃避值夜班。患者家属郑某质疑,师某为了逃避值夜班而拒绝送患者转院的行为,是否符合医生治病救人的天职?而其介绍的私人救护车名片就放置在急诊科桌子上,医院救护车送患者到西安费用在1000元左右,而师某介绍的救护车价格竟然为3000多元,这其中到底有何利益纠葛?
另外,患者家属郑某质疑,按照国家规定规范诊疗要求,像他父亲这种急性脑出血患者应该就地抢救治疗,而重症监护室主任师某却建议立即转院,后在郑某提供的一份视频资料里面,师某表示让患者转院是他本人向医院总值班汇报情况后,医院总值班做的决定。
针对患者家属郑某提出的诸多质疑,旬邑县医院出具了一份调查回复。该回复显示,医院认为当时患者转院是患者家属郑某自行提出的,医院不会建议立即转院,且医院现有的救护车不能满足危重病患者转院要求,并非不提供救护车。后经医生向患者家属讲述利害关系后,郑某仍然坚持要求转院,并自行联系西安救护车来回接送。



由于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事情无法达成一致。患者家属郑某表示,将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惩医院及医生不负责任的行为。对此,旬邑县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代艳荣律师认为,根据患者家属郑某提供的证据资料,旬邑县医院书面回复明确陈述郑某父亲为急性脑出血患者、急性呼吸衰竭患者,无自主呼吸,按国家规定诊疗规范是不允许立即转上级医院,郑某拍摄3分58秒的视频资料显示,旬邑县医院重症监护室主任师某明确承认其建议转院,且两名证人均亲眼目睹了师某建议郑某父亲立即转院,故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另外,综合郑某提供的3段视频及其他证据显示院方医生师某主动承认呼吸机氧原为10升氧气,但给出的不愿提供救护车的原因为拆卸不便、氧原不足,并未提及一句关于此类病情不允许转院的告知义务,而是向患者家属介绍了民营救护车,让其自己联系来旬邑接送病人。因此,院方存在未履行告知患者家属对此病情不允许转院的义务、对病人转院区别对待、为民营救护车提供宣传介绍服务,存在过错。
来源于:陕西村官网
责任编辑:李浩
【陕西神木一乡镇现窝案 副镇长带头两次贪污被判“免刑”】城市青年网 2017-07-06
2013年和2015年,时任神木县店塔副镇长兼打击非法采煤小组组长的贺某伙同属下,两次贪污专项资金十多万元。近日,神木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由于法院认定被告人有悔罪情节,加上店塔镇政府出具书面文件“求情”,最终贺某等五人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工作组集体沦陷 两次分公款
2012年4月份,神木县店塔镇政府时任副镇长兼打击非法采煤小组组长的贺某与该镇政府工作人员任某某、陈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刘某等六人为一组进行打击非法采煤活动。2013年4月28日,神木县财政局给店塔镇政府拨付打击非法采煤经费190万元,要求做到专款专用。该笔专款在保管期间,贺某及任某某、陈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刘某等人并未按照要求将该经费专款专用,而是通过虚拟两份虚假协议报销费用,套取公款,六人共同协商将44000元私分,其中贺某、任某某、陈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各分得8000元,刘某分得4000元。剩余1000多元用于几人吃饭开支。
2015年,店塔镇对打击非法采煤小组进行了调整,除为贺某仍然任组长外,店塔镇政府工作人员段某、赵某、王某、张某等成为新组员。当年11月,神木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给店塔镇政府财政所拨付打击非法采煤专项经费150万元,贺某等人再次通过虚拟五份协议报销费用,从中套取公款,将132185元私分,其中贺某分得18485元,段永明分得15700元,赵贵生、王小军、张彦荣各分得16000元,张某、刘某、苗某、奥某、高某每人分得6000元,李某和李某某各分得10000元。
镇政府出面求轻判
2016年,打击非法采煤小组两次集体贪污公款一事被检查机关查处,随后,神木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中5人以贪污罪提起公诉。
经法院调查,2013年该小组集体贪污犯罪事实充分,但发生在2015年的第二次集体贪污与检察院的公诉内容有所出入。法院称,由于2015年时由店塔镇政府出具并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决定给予打击非法采煤小组组员按人数全年每人增加“工作经费”6000元,故第二次集体贪污的实际数额为人民币60185元。
审理中,法院认为贺某等5人归案后能认罪,又将涉案赃款全部退交,有悔罪表现,判决贺某等人贪污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据神木县法院一工作人员透露,在庭审过程中,店塔镇人民政府曾书面建议法院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而这一建议被写入判决书,从而对判决结果产生了一定影响。
2013年和2015年,时任神木县店塔副镇长兼打击非法采煤小组组长的贺某伙同属下,两次贪污专项资金十多万元。近日,神木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由于法院认定被告人有悔罪情节,加上店塔镇政府出具书面文件“求情”,最终贺某等五人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工作组集体沦陷 两次分公款
2012年4月份,神木县店塔镇政府时任副镇长兼打击非法采煤小组组长的贺某与该镇政府工作人员任某某、陈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刘某等六人为一组进行打击非法采煤活动。2013年4月28日,神木县财政局给店塔镇政府拨付打击非法采煤经费190万元,要求做到专款专用。该笔专款在保管期间,贺某及任某某、陈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刘某等人并未按照要求将该经费专款专用,而是通过虚拟两份虚假协议报销费用,套取公款,六人共同协商将44000元私分,其中贺某、任某某、陈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各分得8000元,刘某分得4000元。剩余1000多元用于几人吃饭开支。
2015年,店塔镇对打击非法采煤小组进行了调整,除为贺某仍然任组长外,店塔镇政府工作人员段某、赵某、王某、张某等成为新组员。当年11月,神木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给店塔镇政府财政所拨付打击非法采煤专项经费150万元,贺某等人再次通过虚拟五份协议报销费用,从中套取公款,将132185元私分,其中贺某分得18485元,段永明分得15700元,赵贵生、王小军、张彦荣各分得16000元,张某、刘某、苗某、奥某、高某每人分得6000元,李某和李某某各分得10000元。
镇政府出面求轻判
2016年,打击非法采煤小组两次集体贪污公款一事被检查机关查处,随后,神木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中5人以贪污罪提起公诉。
经法院调查,2013年该小组集体贪污犯罪事实充分,但发生在2015年的第二次集体贪污与检察院的公诉内容有所出入。法院称,由于2015年时由店塔镇政府出具并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决定给予打击非法采煤小组组员按人数全年每人增加“工作经费”6000元,故第二次集体贪污的实际数额为人民币60185元。
审理中,法院认为贺某等5人归案后能认罪,又将涉案赃款全部退交,有悔罪表现,判决贺某等人贪污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据神木县法院一工作人员透露,在庭审过程中,店塔镇人民政府曾书面建议法院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而这一建议被写入判决书,从而对判决结果产生了一定影响。
铜川一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生产事故,造成两人死亡
媒体人樊卫东
铜川一矿业公司发生生产事故 造成两人死亡。
城市青年网
2017-07-02
今天(7月1日)下午,在铜川市耀州区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已经造成两人死亡。
今天下午15:20左右在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铁龙山上,一家矿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两名工作人员死亡。经过了解,发生事故的是铜川市金梧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这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于2016年9月开始试生产运行,该企业是一个年产100万吨的环保型石料生产线项目。
记者从现场工作人员处了解到,事故发生在今天下午15:20左右,初步原因是因为山体土方滑落,造成2人被掩埋,下午16:25分左右,2人被救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2人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铜川市耀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公安、安监,国土等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记者了解到,这家企业证照齐全,事故相关工作正在开展。
7月1日下午15:20左右在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铁龙山上,一家矿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事故造成两名正在工作人员死亡。
经过了解,发生事故的是铜川市金梧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媒体人樊卫东
铜川一矿业公司发生生产事故 造成两人死亡。
城市青年网
2017-07-02
今天(7月1日)下午,在铜川市耀州区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已经造成两人死亡。
今天下午15:20左右在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铁龙山上,一家矿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两名工作人员死亡。经过了解,发生事故的是铜川市金梧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这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于2016年9月开始试生产运行,该企业是一个年产100万吨的环保型石料生产线项目。
记者从现场工作人员处了解到,事故发生在今天下午15:20左右,初步原因是因为山体土方滑落,造成2人被掩埋,下午16:25分左右,2人被救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2人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铜川市耀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公安、安监,国土等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记者了解到,这家企业证照齐全,事故相关工作正在开展。
7月1日下午15:20左右在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铁龙山上,一家矿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事故造成两名正在工作人员死亡。
经过了解,发生事故的是铜川市金梧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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