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铁客服微知识#【关于列车越站补票业务】为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秩序,维护良好旅行环境,铁路工作人员在办理旅客列车越站补票手续前,会根据当前车内人数、前方站预售车票情况,判断本车是否还有富余运输能力。但在客流高峰期的重点列车、重点区段,如果列车没有运输能力,将停止办理越站补票手续,并引导旅客按车票票面标记的车次、区段、席位乘车,防止严重超员情况发生,影响后续旅客。如旅客没有按规定补票强行越站乘车,到站后铁路部门将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铁路部门呼吁广大旅客不要“买短乘长”、越站乘车,共同维护良好旅行环境,也以免给个人造成损失。
【呼和浩特发布客运出租汽车“百日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呼和浩特封禁4050例不合规网约车辆# 5月24日,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召开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新闻通气会上,会上公布了“百日整治行动”内容以及截至目前所取得的成效,并就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据介绍, 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是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 集中整治阶段,要督促各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主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并建立排查台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各相关大队采取集中突击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工作时间检查与非工作时间突击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管辖区域及重点场所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积极协调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整治问题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检查中若有妨碍行政执法的,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大队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车容车貌差、随意张贴广告、不按规定套装座套、不及时清洗座套等行为;驾驶员在营运期间饮酒、抽烟、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对讲机聊天、向窗外抛物、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不进行车辆通风消毒、不登记乘客信息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等行为,及时抄告六大队、出租行业协会,强化源头监管。
自2022年1月1日至今,累计查扣“黑出租车”121例,套牌车9例,无证网约车223例,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26例,异地营运26例,其他违章332例。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累计封禁不合规车辆4050例,清退不符合要求驾驶员263人。2022年1月份集中销毁非法运营客运出租汽车93台。
典型案例:
案例1.当事人刘某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案
5月15日9时18分当事人刘某驾驶蒙AY4211大众出租汽车在呼和浩特火车东站营运时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更换座套,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刘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当事人魏某驾驶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案
5月1日上午9:14当事人魏某驾驶蒙AY1326大众出租车异地营运被市民投诉,该车驾驶员从土左旗金川鲁阳材料厂,拉载一名乘客去往土左旗伊利健康谷地铁站,收费20元,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只能提供呼市市区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魏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查处三次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魏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当事人王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05月01日10时26分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R652D长安商务车在呼市火车东站营运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拉载六名乘客从呼市火车东站到中旗,其中一名女乘客收取车费20元,其他人到目的地再付车费,当事人王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当事人王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王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2年05月12日08时34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9号靠近永泰城·汇景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627Y6吉利车营运,从永泰城南区到摩尔城收费15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5月2日 11时2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当事人兰某驾驶蒙AK825B大众车营运,呼市南茶坊加油站拉了三名乘客到和林,每人20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兰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当事人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4月20日 22时5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空港大道18号靠近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分局驻飞机场管理所,当事人李某驾驶蒙AY6707SVW71612JS车营运,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气象局西巷拉载乘客到机场,收费55.91元,当事人李某涉嫌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 ,拟给予当事人李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7:当事人冯某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案
4月11日 10时46分在白塔机场,当事人冯某驾驶蒙AY6876大众新桑塔纳SVW71612JS车营运,蒙AY6876没有监督卡。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冯某涉嫌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依据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冯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8、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5月16日 12时10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靠近秋实·璟峰汇西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机动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庞某驾驶蒙AD03068北京车拉载一名乘客从秋实景峰汇西门到六中初中部德盛园,该车上乘客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招车,驾驶员庞志刚根据滴滴出行平台指派运载乘客,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费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支付的,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2日16:43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省道S104线可可以力更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限211.8%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转卸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10.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4日15:24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国道110线榆林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6.4%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卸转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据介绍, 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是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 集中整治阶段,要督促各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主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并建立排查台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各相关大队采取集中突击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工作时间检查与非工作时间突击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管辖区域及重点场所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积极协调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整治问题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检查中若有妨碍行政执法的,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大队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车容车貌差、随意张贴广告、不按规定套装座套、不及时清洗座套等行为;驾驶员在营运期间饮酒、抽烟、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对讲机聊天、向窗外抛物、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不进行车辆通风消毒、不登记乘客信息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等行为,及时抄告六大队、出租行业协会,强化源头监管。
自2022年1月1日至今,累计查扣“黑出租车”121例,套牌车9例,无证网约车223例,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26例,异地营运26例,其他违章332例。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累计封禁不合规车辆4050例,清退不符合要求驾驶员263人。2022年1月份集中销毁非法运营客运出租汽车93台。
典型案例:
案例1.当事人刘某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案
5月15日9时18分当事人刘某驾驶蒙AY4211大众出租汽车在呼和浩特火车东站营运时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更换座套,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刘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当事人魏某驾驶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案
5月1日上午9:14当事人魏某驾驶蒙AY1326大众出租车异地营运被市民投诉,该车驾驶员从土左旗金川鲁阳材料厂,拉载一名乘客去往土左旗伊利健康谷地铁站,收费20元,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只能提供呼市市区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魏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查处三次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魏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当事人王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05月01日10时26分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R652D长安商务车在呼市火车东站营运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拉载六名乘客从呼市火车东站到中旗,其中一名女乘客收取车费20元,其他人到目的地再付车费,当事人王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当事人王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王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2年05月12日08时34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9号靠近永泰城·汇景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627Y6吉利车营运,从永泰城南区到摩尔城收费15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5月2日 11时2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当事人兰某驾驶蒙AK825B大众车营运,呼市南茶坊加油站拉了三名乘客到和林,每人20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兰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当事人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4月20日 22时5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空港大道18号靠近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分局驻飞机场管理所,当事人李某驾驶蒙AY6707SVW71612JS车营运,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气象局西巷拉载乘客到机场,收费55.91元,当事人李某涉嫌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 ,拟给予当事人李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7:当事人冯某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案
4月11日 10时46分在白塔机场,当事人冯某驾驶蒙AY6876大众新桑塔纳SVW71612JS车营运,蒙AY6876没有监督卡。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冯某涉嫌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依据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冯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8、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5月16日 12时10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靠近秋实·璟峰汇西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机动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庞某驾驶蒙AD03068北京车拉载一名乘客从秋实景峰汇西门到六中初中部德盛园,该车上乘客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招车,驾驶员庞志刚根据滴滴出行平台指派运载乘客,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费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支付的,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2日16:43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省道S104线可可以力更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限211.8%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转卸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10.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4日15:24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国道110线榆林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6.4%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卸转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串货会被罚死,不串货会饿死,怎么选
如果串货可以多赚几百块,你能忍得住吗?当串一次货的利润够生存数月时,你要忍吗?
线上售价数千元的视频锁、人脸锁,经销商串货价低数百,还包安装。
这是业内人士谈论到的,他们遇到的一些品牌智能锁经销商串货的现状。
串1把货,利润要比平时高几百块,相当于卖一把锁的利润是平时的2倍。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如果有50%的利润,人们就敢铤而走险”
串货会被罚死,不串货会饿死
串货的现象存在各行各业,所有人都知道串货的坏处,但串货永远不会消失。在智能锁行业,串货主要发生在,知名品牌不同地区的经销商之间。
串货主要原理是利用品牌旗下经销商,将本地区低价的产品,销售到售价高的地区,获得利润。例如A市一款智能锁卖1000元,B市同款卖1500,那么将A市的产品拿到B市销售,就是串货。
据一些经销商反馈,行业内知名的品牌,基本都会有经销商串货。他们串货最底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个原因受高利润吸引。有的串货是品牌地区经销商为了不费力气拿到利润,不惜降低价格,向某个地区同行市场大量销售产品进行恶意串货。在咨询智能锁从业者的过程中,研究组发现有些串货的源头,大多是品牌的代理商,其背后驱动力是多样的,例如被串货地区货源紧张、经销商为了完成年度任务、单纯为了利益等等。
第二个原因是为了生存。在智能门锁研究Pro发布的2021智能锁经销商生存报告中,超过7成的经销商一天卖不了2把锁。再除去门店租金、水电、仓储等等费用,利润所剩无几,因此大部分经销商一直徘徊在温饱线上,吃了上顿没下顿。
这些年来,智能锁行业内价格战、产品战不断反复,产品利润越来越薄,同类产品越来越多;再加上国内这些年因为疫情导致的经济大环境低迷,导致经销商的销量骤减;许多经销商常用的销售手段如地推、异业、门店等收效甚微。
此时,串货就成了解决经销商“燃眉之急”的最有效方法。
除了经销商自身原因之外,串货现象兴起也有厂家的原因,例如给代理商的年度任务要求不合理;奖励制度不合理;年终返利点不合理等。
在此背景下,这几年行业串货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越来越火,因为串货的利润太高了。串1把锁利润比平时多几百块,再加上生存的压力,导致许多经销商或多或少串过货。
高利润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自智能锁串货之后,厂家就开始对串货穷追猛打。据研究组了解的消息,厂家抓到串货之后,最常见的手段是罚款,串一把就要罚款几百块,具体数额根据厂家和地区的不同而异;还有取消代理资质等惩罚。
从目前业内厂家对串货的态度来看,串货被抓到,处罚都很重。即使是这样,串货仍然屡禁不绝,只要地区存在足够的利润差,串货的人就会绵绵不绝。
对串货置之不理,你就会变成受害者
虽然经销商串货的原因,其中有许多看似比较被动的因素在里面,但其导致的串货行为,却可以对各方直接造成伤害。
对于经销商来说,当自己代理的区域遇到串货时,最明显的现象就是该地区产品价格体系混乱。当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同一款产品价格不一时,心里会怎么想?肯定会感觉被坑了,进而影响到品牌形象。其次,这种行为还会导致同一厂家旗下经销商的敌对,甚至发生报复、冲突,危及整个渠道体系。
对于厂家来说,旗下经销商串货会损害其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会让消费者对厂家品牌慢慢失去信任,最终转身离开。厂家不仅会失去消费者,还会失去经销商的忠诚,失去对市场的掌控能力。
串货的危害非常严重,无论是经销商还是厂家,如果放任串货现象肆虐,终究会被串货的恶果所伤。
需要杜绝串货吗?
从目前行业现状来看,即使许多品牌针对串货行为,出台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以及从技术方面进行产品区域流通管理,但效果甚微。
一方面,目前的技术防串货手段,例如激活码,完全可以通过人为的方式进行破解。另一方面,一些厂家对于串货行为采取的原则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促动串货。在这种情况下,智能锁串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换个思路想,既然串货很难杜绝,那是否真有必要完全消灭串货?串货并不是做智能锁行业所独有,在许多行业均存在,区别在于串货程度。
在咨询智能锁从业者的过程中,也有许多人强调,串货是很难完全杜绝的,重点在于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可以理解为一种良性串货。这种思路是,串货只是追求量的提升,产品价格方面,则保持价格不大幅波动。另外,串货主要发生在不同地区的统一经销商之间,因此,为了避免产生利益争夺,同时,为了保护品牌在当地的形象,可以将商品销售到无代理的区域。
要做到以上几点,离不开厂家的配合。第一,需要厂家合理划分销售区域,保证区域经销商的数量及分布合理程度,避免供大于求引起的串货,避免因代理区域重合引起的串货。第二,制定完善的销售政策。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消费能力不一,厂家需要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同时实时监控市场,进行价格动态调控。第三,提升防串货技术手段,提升打击串货力度。目前常见的激活码虽然提升了串货的难度,但并不是完美的,厂家仍需不断迭代防串货系统,从技术层面控制串货泛滥。同时,对于串货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作为容易发生串货的源头,经销商的行动也很重要。当经销商在其代理区域发现大批量的恶性串货时,应该尽快上报给厂家,同时收集有利证据,提升可信度。
站在行业角度,我们不建议经销商进行恶性的串货行为,即使是因为生存原因。即使智能锁行业因为许多主观、客观原因,行业竞争激烈,经销商持续处在水深火热之中,销量下降,生活不下去等等。但是穷则思变,我们也看到很多经销商逆势而行,凭借新的营销方式,和更多的努力,取得了事业上的新突破。
如果串货可以多赚几百块,你能忍得住吗?当串一次货的利润够生存数月时,你要忍吗?
线上售价数千元的视频锁、人脸锁,经销商串货价低数百,还包安装。
这是业内人士谈论到的,他们遇到的一些品牌智能锁经销商串货的现状。
串1把货,利润要比平时高几百块,相当于卖一把锁的利润是平时的2倍。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如果有50%的利润,人们就敢铤而走险”
串货会被罚死,不串货会饿死
串货的现象存在各行各业,所有人都知道串货的坏处,但串货永远不会消失。在智能锁行业,串货主要发生在,知名品牌不同地区的经销商之间。
串货主要原理是利用品牌旗下经销商,将本地区低价的产品,销售到售价高的地区,获得利润。例如A市一款智能锁卖1000元,B市同款卖1500,那么将A市的产品拿到B市销售,就是串货。
据一些经销商反馈,行业内知名的品牌,基本都会有经销商串货。他们串货最底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个原因受高利润吸引。有的串货是品牌地区经销商为了不费力气拿到利润,不惜降低价格,向某个地区同行市场大量销售产品进行恶意串货。在咨询智能锁从业者的过程中,研究组发现有些串货的源头,大多是品牌的代理商,其背后驱动力是多样的,例如被串货地区货源紧张、经销商为了完成年度任务、单纯为了利益等等。
第二个原因是为了生存。在智能门锁研究Pro发布的2021智能锁经销商生存报告中,超过7成的经销商一天卖不了2把锁。再除去门店租金、水电、仓储等等费用,利润所剩无几,因此大部分经销商一直徘徊在温饱线上,吃了上顿没下顿。
这些年来,智能锁行业内价格战、产品战不断反复,产品利润越来越薄,同类产品越来越多;再加上国内这些年因为疫情导致的经济大环境低迷,导致经销商的销量骤减;许多经销商常用的销售手段如地推、异业、门店等收效甚微。
此时,串货就成了解决经销商“燃眉之急”的最有效方法。
除了经销商自身原因之外,串货现象兴起也有厂家的原因,例如给代理商的年度任务要求不合理;奖励制度不合理;年终返利点不合理等。
在此背景下,这几年行业串货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越来越火,因为串货的利润太高了。串1把锁利润比平时多几百块,再加上生存的压力,导致许多经销商或多或少串过货。
高利润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自智能锁串货之后,厂家就开始对串货穷追猛打。据研究组了解的消息,厂家抓到串货之后,最常见的手段是罚款,串一把就要罚款几百块,具体数额根据厂家和地区的不同而异;还有取消代理资质等惩罚。
从目前业内厂家对串货的态度来看,串货被抓到,处罚都很重。即使是这样,串货仍然屡禁不绝,只要地区存在足够的利润差,串货的人就会绵绵不绝。
对串货置之不理,你就会变成受害者
虽然经销商串货的原因,其中有许多看似比较被动的因素在里面,但其导致的串货行为,却可以对各方直接造成伤害。
对于经销商来说,当自己代理的区域遇到串货时,最明显的现象就是该地区产品价格体系混乱。当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同一款产品价格不一时,心里会怎么想?肯定会感觉被坑了,进而影响到品牌形象。其次,这种行为还会导致同一厂家旗下经销商的敌对,甚至发生报复、冲突,危及整个渠道体系。
对于厂家来说,旗下经销商串货会损害其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会让消费者对厂家品牌慢慢失去信任,最终转身离开。厂家不仅会失去消费者,还会失去经销商的忠诚,失去对市场的掌控能力。
串货的危害非常严重,无论是经销商还是厂家,如果放任串货现象肆虐,终究会被串货的恶果所伤。
需要杜绝串货吗?
从目前行业现状来看,即使许多品牌针对串货行为,出台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以及从技术方面进行产品区域流通管理,但效果甚微。
一方面,目前的技术防串货手段,例如激活码,完全可以通过人为的方式进行破解。另一方面,一些厂家对于串货行为采取的原则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促动串货。在这种情况下,智能锁串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换个思路想,既然串货很难杜绝,那是否真有必要完全消灭串货?串货并不是做智能锁行业所独有,在许多行业均存在,区别在于串货程度。
在咨询智能锁从业者的过程中,也有许多人强调,串货是很难完全杜绝的,重点在于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可以理解为一种良性串货。这种思路是,串货只是追求量的提升,产品价格方面,则保持价格不大幅波动。另外,串货主要发生在不同地区的统一经销商之间,因此,为了避免产生利益争夺,同时,为了保护品牌在当地的形象,可以将商品销售到无代理的区域。
要做到以上几点,离不开厂家的配合。第一,需要厂家合理划分销售区域,保证区域经销商的数量及分布合理程度,避免供大于求引起的串货,避免因代理区域重合引起的串货。第二,制定完善的销售政策。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消费能力不一,厂家需要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同时实时监控市场,进行价格动态调控。第三,提升防串货技术手段,提升打击串货力度。目前常见的激活码虽然提升了串货的难度,但并不是完美的,厂家仍需不断迭代防串货系统,从技术层面控制串货泛滥。同时,对于串货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作为容易发生串货的源头,经销商的行动也很重要。当经销商在其代理区域发现大批量的恶性串货时,应该尽快上报给厂家,同时收集有利证据,提升可信度。
站在行业角度,我们不建议经销商进行恶性的串货行为,即使是因为生存原因。即使智能锁行业因为许多主观、客观原因,行业竞争激烈,经销商持续处在水深火热之中,销量下降,生活不下去等等。但是穷则思变,我们也看到很多经销商逆势而行,凭借新的营销方式,和更多的努力,取得了事业上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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