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公立医院考核开始!增加基药品种数占比、门诊/住院基药处方使用占比……
自三级公立医院考核指标下发后,2022版二级公立医院考核指标已在近日出台。与三级公立医院考核指标一样,同样是除了对国采中选品种的使用比例进行考核外,还增设了完成比例考核。同时,二级公立医院更注重基药的指标,本版增设了对于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使用占比、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的考核内容。
5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2版)的通知。增设或剔除的指标有部分与三级公立医院考核要求基本相同,不同的部分就在于基药的使用。
本版增设或修订延伸指标有:
一是在指标7原有内容之上,增设对于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使用占比、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的考核内容;
在指标8原有内容之上,增设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完成比例的考核内容;在指标24原有内容之上,增设感染性疾病科医师占比的考核内容。
二是在指标20延伸指标基础上,剔除有关项后的医疗收入增幅。用于反映剔除散装中药饮片、小包装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罕见病用药收入,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收入,以及纳入国家医保目录中谈判类药物收入后的医疗收入增幅情况,并将剔除项应用于指标21-22。
并将最新规范性文件作为指标统计依据,如加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7号)、《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医改发〔2021〕2号)等文件。涉及指标6-8、11-12、15-16、18-20、23、27-28共13个指标。
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指标内涵。根据医院在填报中提出的相关问题,一是指标10中分母由“同期耗材总收入”修订为“同期卫生材料收入”,与《医院执行的补充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根据工作情况,进一步细化指标说明,涉及指标6-8、10、14-16、18-25共15个指标;更新或增加指标脚注,涉及指标2、4、7、8、18-20共7个;更新指标来源,涉及指标7、8、18、20、22共5个;更新指标解释,涉及指标8共1个。
二级公立医院基药考核指标要求更细化,在原有基础上增设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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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
(1)分子为本年度考核医院采购基本药物金额数,指医院配备使用的全部基本药物的金额总和。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8〕31 号)的药品品规进行统计;分母为医院同期采
购药物金额总数,指为医院同期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金额总和。
(2)延伸指标 1:分子指在本考核年度,医院采购基本药物品种数依据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总数进行统计,即考核年度医院配备使用的全部基本药物品种总数。分母指在本考核年度,医院同期采购药物品种总数依据同期医院配备使用药品品种总数进行统计,即同期医院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品种总数。分子、分母均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8〕31 号)药品品规进行统计。
(3)延伸指标 2:考核年度门诊患者处方中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占同期门诊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的比例。其中,分子为门诊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按全部门诊处方中累计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统计。分母为门诊使用药品品种数量,按同期全部门诊处方累计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统计,不包括急诊患者、健康体检者、及未开具药物处方患者。
(4)延伸指标 3:考核年度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医嘱中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占同期住院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的比例。其中,分子为出院患者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按全部出院患者住院医嘱中累计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统计。分母为住院使用药品品种数量,按同期全部出院患者住院医嘱中累计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统计,不包括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未使用药物者。
(5)本年度统计的基本药物不包括仅作为药物溶媒使用的葡萄糖、氯化钠等溶液。
【指标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 号)明确要求,公立医院对国家基本药物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以省为单位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
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
《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 号)要求,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做好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以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为基础,推进实行统一的药品供应目录,实施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 号)再一次强调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推动优化用药结构。
加强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中选药品可替代品种的配备使用监测。2020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公布监测情况,推进实施医师约谈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 号)要求通过加强用药监管和考核、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等措施,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并及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
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采购、使用等全流程管理,推动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 号)要求,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
三级公立医院考核中,基药指标只增设了一项
我们再看一看《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2版)》,其中,涉及基药使用的有三个指标,分别是:
(18)门诊患者基药处方占比
(19)住院患者基药使用率
(20)基药采购品种数占比
这三个指标中,第(18)、(19)项之前就存在,而第(20)是在2020版的基础上增加的。基药采购品种数占比,也是关于品种数量占比,并且,指标延伸至金额占比,这些可都是"硬指标“,最能反映三级医院对基药的实际使用情况。而不是(18)、(19)项的“象征意义”大过实际意义。
虽然早在2018版三级医院指标考核下发时候,基药使用的“1+X”、“9-8-6”的基药配备要求模式尚未出台(2019年才在短缺药管理的文件中推出),那时(18)、(19)项也无品种数量考核的延伸指标,因此,对于三级医院的考核情况,看上去完成的还不错。
如今,2022版考核指标是在“1+X”、“9-8-6”的基药配备政策背景下出炉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到了这一政策。值得注意的是,时至今日,新版基药目录调整也将成为今年的一个重大看点,我们认为,在2018版685基药目录的基础上,配合“1+X”、“9-8-6”的新要求,基药目录可能会面临扩容。
虽然各级公立医院在集采药品、基药的考核指标方面各有侧重,却也提醒了药企应有的放矢,提早布局。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自三级公立医院考核指标下发后,2022版二级公立医院考核指标已在近日出台。与三级公立医院考核指标一样,同样是除了对国采中选品种的使用比例进行考核外,还增设了完成比例考核。同时,二级公立医院更注重基药的指标,本版增设了对于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使用占比、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的考核内容。
5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2版)的通知。增设或剔除的指标有部分与三级公立医院考核要求基本相同,不同的部分就在于基药的使用。
本版增设或修订延伸指标有:
一是在指标7原有内容之上,增设对于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使用占比、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的考核内容;
在指标8原有内容之上,增设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完成比例的考核内容;在指标24原有内容之上,增设感染性疾病科医师占比的考核内容。
二是在指标20延伸指标基础上,剔除有关项后的医疗收入增幅。用于反映剔除散装中药饮片、小包装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罕见病用药收入,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收入,以及纳入国家医保目录中谈判类药物收入后的医疗收入增幅情况,并将剔除项应用于指标21-22。
并将最新规范性文件作为指标统计依据,如加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7号)、《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医改发〔2021〕2号)等文件。涉及指标6-8、11-12、15-16、18-20、23、27-28共13个指标。
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指标内涵。根据医院在填报中提出的相关问题,一是指标10中分母由“同期耗材总收入”修订为“同期卫生材料收入”,与《医院执行的补充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根据工作情况,进一步细化指标说明,涉及指标6-8、10、14-16、18-25共15个指标;更新或增加指标脚注,涉及指标2、4、7、8、18-20共7个;更新指标来源,涉及指标7、8、18、20、22共5个;更新指标解释,涉及指标8共1个。
二级公立医院基药考核指标要求更细化,在原有基础上增设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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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
(1)分子为本年度考核医院采购基本药物金额数,指医院配备使用的全部基本药物的金额总和。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8〕31 号)的药品品规进行统计;分母为医院同期采
购药物金额总数,指为医院同期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金额总和。
(2)延伸指标 1:分子指在本考核年度,医院采购基本药物品种数依据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总数进行统计,即考核年度医院配备使用的全部基本药物品种总数。分母指在本考核年度,医院同期采购药物品种总数依据同期医院配备使用药品品种总数进行统计,即同期医院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品种总数。分子、分母均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8〕31 号)药品品规进行统计。
(3)延伸指标 2:考核年度门诊患者处方中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占同期门诊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的比例。其中,分子为门诊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按全部门诊处方中累计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统计。分母为门诊使用药品品种数量,按同期全部门诊处方累计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统计,不包括急诊患者、健康体检者、及未开具药物处方患者。
(4)延伸指标 3:考核年度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医嘱中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占同期住院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的比例。其中,分子为出院患者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按全部出院患者住院医嘱中累计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统计。分母为住院使用药品品种数量,按同期全部出院患者住院医嘱中累计使用药品品种数量统计,不包括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未使用药物者。
(5)本年度统计的基本药物不包括仅作为药物溶媒使用的葡萄糖、氯化钠等溶液。
【指标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 号)明确要求,公立医院对国家基本药物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以省为单位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
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
《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 号)要求,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做好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以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为基础,推进实行统一的药品供应目录,实施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 号)再一次强调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推动优化用药结构。
加强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中选药品可替代品种的配备使用监测。2020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公布监测情况,推进实施医师约谈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 号)要求通过加强用药监管和考核、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等措施,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并及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
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采购、使用等全流程管理,推动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 号)要求,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
三级公立医院考核中,基药指标只增设了一项
我们再看一看《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2版)》,其中,涉及基药使用的有三个指标,分别是:
(18)门诊患者基药处方占比
(19)住院患者基药使用率
(20)基药采购品种数占比
这三个指标中,第(18)、(19)项之前就存在,而第(20)是在2020版的基础上增加的。基药采购品种数占比,也是关于品种数量占比,并且,指标延伸至金额占比,这些可都是"硬指标“,最能反映三级医院对基药的实际使用情况。而不是(18)、(19)项的“象征意义”大过实际意义。
虽然早在2018版三级医院指标考核下发时候,基药使用的“1+X”、“9-8-6”的基药配备要求模式尚未出台(2019年才在短缺药管理的文件中推出),那时(18)、(19)项也无品种数量考核的延伸指标,因此,对于三级医院的考核情况,看上去完成的还不错。
如今,2022版考核指标是在“1+X”、“9-8-6”的基药配备政策背景下出炉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到了这一政策。值得注意的是,时至今日,新版基药目录调整也将成为今年的一个重大看点,我们认为,在2018版685基药目录的基础上,配合“1+X”、“9-8-6”的新要求,基药目录可能会面临扩容。
虽然各级公立医院在集采药品、基药的考核指标方面各有侧重,却也提醒了药企应有的放矢,提早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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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化”,是学八字的关键
一、天干合化成功的条件
大家知道,天干五合分别为甲己合化土,乙庚合化金,丙辛合化水,丁壬合化木,戊癸合化火。但是也许大部分人都不知道,天干合化成功必须要有一定条件的,当这种条件不充分或被破坏时,那么我们就认为这种相合不能成化。反之则合化成功。
1、相合两干必须紧贴。
如年干与月干、月干与日干、日干与时干都属于相邻而合,凡隔干合与遥隔相合,比如年干与日干,月干与时干,年干与时干相合均只论合而不论化,凡是合而不化的,仍按原五行与其他干论生克,但是这里需要大家记住,虽然合而不化,但被克之五行会减力,主克之五行则不因合而减力,如乙庚合而不化,乙木减力,庚金不减力,但庚金本克乙木,此为贪合忘克。而对甲木照克不误。
2、相合两干必须有一干的坐支是两干合化后五行的强根。
如甲辰 己、己丑 甲、庚申 乙、乙酉 庚。即甲 己合化土的化神为辰、戌、丑、未土及巳、午火,甲 己两干相合主要有其中之一便算是有合化后五行的强根,因辰、戌、丑、未、巳、午皆为土之强根,其它天干相合依此类推)
3、两干相合,月支也必须是两干合化后五行的强根。
但年干与月干相合时,年支与月支只要其中之一是两干合化后五行的强根时,也可作两干合化成功论。
4、被合之干受创,不论合化。
天干合化,如被合之天干受重创,也只论合而不论化。
5、岁运天干相合,不用考虑原局月令。
流年与大运天干相合不用考虑月支是否为合化的同一五行,只要考虑两支中是否有一支为合化后的同一五行。
6、命局与岁运相合,岁运之支必须是合化后的同一五行。
命局的任何一干与岁运之干相合,岁运之支必须为合化之同一五行,方可论合化成功.
7、月令不为原局两干相合化的强根,但地支合局与合化五行相同,合化成功。
凡两干相合,月令不是两干合化后五行的强根,若地支有合局成功,合化后的五行正好是与两干合化后的五行相同是时,也可作两干合化成功论。
8、特定的天干相合,天干必须有合化五行透干。
如丙辛合化水、丁壬合化木、戊癸合化火这几组相合的天干都是被合之五行,合化之后的五行都不是相合的五行,而是转换成其它五行,因此这几个特定的天干相合除了符合天干基本的合化条件外,天干还必须有两干合化后的同一五行透干才可合化成功。
9、被合化之干逢岁运扶助不作合化论。
被合之干只要岁运遇强根时则两干不作合化成功论。被合之干仍按原五行与它干论生克。比如甲己合化土成功,但是岁运逢甲寅,则合化自行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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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而不化
知道了合化成功必须有一定条件的道理,反过来就容易理解合而不化的含义了。合而不化,前提是“合”,结果是“不化”。不要把并不相合的两干看成合而不化,合与不合是有区别的。
例一:戊寅 己未 甲寅 丁卯
甲己紧贴,各无天干冲克,故甲己之合成立,但木土力量悬殊不大,谁也化不了谁,所以甲己合而不化。
例二:癸卯 己未 甲寅 庚午
庚金与甲木紧贴相冲克,似可破甲己之合,但实际上庚金虚浮无根,又被截脚,自身难保,哪有余力冲甲木,所以此造甲己合仍成立,但同样不能成化。
例三:庚申 甲申 己卯 乙丑
庚金当令,与甲木紧贴相冲克,甲木弱,不堪冲击,与己虽紧贴,却是有合之心,无合之力,所以甲己似合而非合。
合而不化的实质就是使合的双方都因受彼此的相互牵制而同时削弱了力量。如上述的例一、例二,甲己各自都有一定的力量,且双方力量又悬殊不大,一方要想使另一方完全服从,是办不到的;但如果一方要想完全摆脱另一方的牵制,也办不到;并且由于天干五合为亲合,阴阳异性,情投意合,虽不愿完全顺从对方,但也不愿完全脱离对方,而保持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有点“剪不断,理还乱”的意味。
这种情形就好比小家庭中的一对怨偶那样,爱怨交织,在一起总不免发生一些不大不小的纠纷,长时间不在一起又心中牵挂,所以虽然合在一起不如意,离异却又舍不得。这种情况下,爱归爱,怨归怨,最终还是勉强凑合,作一世有情的冤家。既然勉强凑合在一起,彼此之间就得相互约束,一方想不负责任地随心所欲,必然受到对方的干涉。这就是合而不化的情形。
合而不化与合化成功,其力量强弱不同,作用大小不同,表现在人事上,不但其吉凶程度不同,而且其心性趋向也不同。
合而不化的两干,既然相互牵制,那么是否意味着不与其他干支发生关系呢?有的认为:“合而不化,为独立五行,均不再与他干支论生克或刑冲。但大运流年又出现其一,为媾合增其合力。”事实上,干支合而不化的四柱多的是,如果合而不化的干支,就成为独立五行,不再与他干支发生生克刑冲,那么怎样去衡量合而不化的干或支的五行力量呢?既然不再与其他干支发生关系,不就等于从四柱中消失了吗?这还成其为四柱吗?
金木水火土五行,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作用的,只是其作用力的大小不同而已。比如金,木耗金之气,水泄金之力,火制金之势,土生助金之威。如果五行流通,则循环相生。不可能因乙庚合而不化,火就不克庚,土就不生庚,水木就不泄耗庚。要真是这样,合而不化的干支就等于与其他三行隔绝。那样,合而不化的两行代表的人事吉凶不就等于永远静止不变了吗?如果日干被合而不化,不就意味着命主从一生下来便自始至终不与外界发生任何关系吗?这样的人怎样生长发育,怎样生活、工作?实在不可想象!
当岁运出现相合的某一干(或支)时,一般认为“为媾合增其合力”。其实,若按媾合为争合不化的观点推论,增其合力就等于加大“隔绝”的力量;若按争合能化推论,成化的流年则吉凶变化可测,不化的流年吉凶则仍如前述的静止状态;而事实上,合而不化的四柱不但多,就是在有岁运介入的情况下,不化的比例也很大,但这些命主的吉凶却是客观地变化着的。我们不能违背事实而空谈理论。
合而不化是相互牵制的,但牵制并非意味着两行就完全静止,只是说因牵制而使彼此力量削减,导致对其他干支的作用力也相应地削减,而并非不起作用;反过来说,其他干支同样也对合而不化的干支发生作用。
例:甲辰 丙子 戊戌 癸丑
戊癸合火不化,戊癸反化条件也不够,属合而不化。癸水在子月当令旺透,本可对月干丙火重克,但因戊癸合,癸水的力量就受到戊的牵制,并且戊居丙、癸之间,对丙火起了一定的屏蔽作用,而对癸克火则起了阻隔的作用。虽然戊癸合火不能成化,但局中有丙火透,戊的坐支又藏火,因此戊癸合毕竟有化火的意向。这样,癸水一方面因贪合而对丙火减克,另一方面受戊癸合火的诱导,对丙火多少起了点恻隐之心。
假设日干是癸,时干癸水则与日干串通一气,彻底征服丙火。但该造的癸水,只能说是贪合减克(针对丙火而言),还没达到贪合忘克的程度。所以癸水对丙火仍有克力。假设癸水自身原本的力量为10,现在被戊合住了4,剩余的6,是戊无法合住、无法控制的,所以,这部分剩余力量就成为癸水自由支配的力量。这时癸就可以越过戊而对丙施加6的克力。这里所列出的数字,只是为了形象说明问题而进行的假设,读者切莫教条照搬。实际上,甲木还能化去癸水的部分力量,所以癸水对丙的克力并不足6。希望读者领悟这种思路,灵活运用。
从另一方面来说,该造甲木仍泄癸水( 但因木太弱,所以泄力极小),丙火可以耗癸水,其余地支同样可以不同程度地对癸发生作用,只是这种作用要小一些,因为必须先透过戊癸合的外围才能与癸发生关系,而要透过外围就得消耗一部分力量。就戊癸二者之间的关系而言,同样是处于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中:原局戊比癸弱,当岁运中土的力量介入,戊得到帮助,就欲征服癸;当火的力量特别强大,完全可以战胜水时,戊与癸都顺从于火,于是戊癸合化火成功;原局癸比戊力量强,癸一方面贪恋戊,另一方面又想自在逍遥,因本身能量较大,需要释放,在原局中癸水是处于半自由状态,当岁运再给癸水加上一股强大的力量时,癸水就凭自身的强大实力,反过来征服戊土,使戊从癸而化,这就好比一个懦弱的丈夫不得不服从精明强悍的妻子一样。
三、天干合的向背
两干相合,不管是合化成功,还是合而不化,与其他干支之间都有一个向背的问题。所谓向,就是对某一行有生助;所谓背,就是对某一行有克损。就相合的两干之间而言,也有一个向和背的问题,但这种向背在合而不化的状态下又同时具有向和背的双重性。
例一:甲辰 己巳 戊辰 壬子
四柱土众又得火生,其势最强,日干又透戊,甲己合化土,势在必然。甲己既然化为土,就帮扶日主,这种帮扶对日主而言是向;土克水,甲己化土对时柱而言为背。合起来就称为向日背时或向土背水。就甲己二者之间的向背看,合化的结果是向己背甲。
例二:甲辰 己巳 癸酉 壬子
甲己合而不化,土比木强,有化土的意向,故这种情形仍然是背水向土( 但己土如无甲合,己克癸之力则大一些)。由于合,甲己相互贪恋,为相向;由于不化,甲己各自都想逍遥自在,彻底挣脱对方的束缚,为相背。这种既相向又相背的特性是同时存在的,形成对立统一。
归纳起来,天干合的向背在命局中有以下情形:
1、正化成功:
(1)甲己合,向土金而背木火水;甲完全向己而不背。
(2)乙庚合,向金水而背木土火;乙完全向庚而不背。
(3)丙辛合,向水木而背金火土;丙辛同心向水。
(4)丁壬合,向木火而背土金水;丁壬同心向木,木有情又生火。
(5)戊癸合,向火土而背木金水;戊癸同心向火,火有情又生土。
2、合而不化
相合两干之间既相向又相背,既对立又统一。与其他五行的向背主要依据相合两干中实力较强之干定,可参照正化反化的两种情形进行趋向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向背,主要是从生助或克损的角度而言,并非指命局喜忌;向不等于喜,背不等于忌,就跟生不等于喜,克不等于忌的道理一样。天干五合中有一种特殊现象,称为争合(又称妒合或媾合),指的是两干(甚至两干以上)来合一干。比如两甲合一己,或两己合一甲,以多合少,有争竞之意,好比二女争一男,或两男争一女,形成三角恋爱,难免醋海生波,故称为争合。有许多人都认为争合不化,这里先不讨论到底化不化的问题,但从性情上讲争合在一般情况下确实有其意不专之特性,希读者不要忽视。
一、天干合化成功的条件
大家知道,天干五合分别为甲己合化土,乙庚合化金,丙辛合化水,丁壬合化木,戊癸合化火。但是也许大部分人都不知道,天干合化成功必须要有一定条件的,当这种条件不充分或被破坏时,那么我们就认为这种相合不能成化。反之则合化成功。
1、相合两干必须紧贴。
如年干与月干、月干与日干、日干与时干都属于相邻而合,凡隔干合与遥隔相合,比如年干与日干,月干与时干,年干与时干相合均只论合而不论化,凡是合而不化的,仍按原五行与其他干论生克,但是这里需要大家记住,虽然合而不化,但被克之五行会减力,主克之五行则不因合而减力,如乙庚合而不化,乙木减力,庚金不减力,但庚金本克乙木,此为贪合忘克。而对甲木照克不误。
2、相合两干必须有一干的坐支是两干合化后五行的强根。
如甲辰 己、己丑 甲、庚申 乙、乙酉 庚。即甲 己合化土的化神为辰、戌、丑、未土及巳、午火,甲 己两干相合主要有其中之一便算是有合化后五行的强根,因辰、戌、丑、未、巳、午皆为土之强根,其它天干相合依此类推)
3、两干相合,月支也必须是两干合化后五行的强根。
但年干与月干相合时,年支与月支只要其中之一是两干合化后五行的强根时,也可作两干合化成功论。
4、被合之干受创,不论合化。
天干合化,如被合之天干受重创,也只论合而不论化。
5、岁运天干相合,不用考虑原局月令。
流年与大运天干相合不用考虑月支是否为合化的同一五行,只要考虑两支中是否有一支为合化后的同一五行。
6、命局与岁运相合,岁运之支必须是合化后的同一五行。
命局的任何一干与岁运之干相合,岁运之支必须为合化之同一五行,方可论合化成功.
7、月令不为原局两干相合化的强根,但地支合局与合化五行相同,合化成功。
凡两干相合,月令不是两干合化后五行的强根,若地支有合局成功,合化后的五行正好是与两干合化后的五行相同是时,也可作两干合化成功论。
8、特定的天干相合,天干必须有合化五行透干。
如丙辛合化水、丁壬合化木、戊癸合化火这几组相合的天干都是被合之五行,合化之后的五行都不是相合的五行,而是转换成其它五行,因此这几个特定的天干相合除了符合天干基本的合化条件外,天干还必须有两干合化后的同一五行透干才可合化成功。
9、被合化之干逢岁运扶助不作合化论。
被合之干只要岁运遇强根时则两干不作合化成功论。被合之干仍按原五行与它干论生克。比如甲己合化土成功,但是岁运逢甲寅,则合化自行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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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而不化
知道了合化成功必须有一定条件的道理,反过来就容易理解合而不化的含义了。合而不化,前提是“合”,结果是“不化”。不要把并不相合的两干看成合而不化,合与不合是有区别的。
例一:戊寅 己未 甲寅 丁卯
甲己紧贴,各无天干冲克,故甲己之合成立,但木土力量悬殊不大,谁也化不了谁,所以甲己合而不化。
例二:癸卯 己未 甲寅 庚午
庚金与甲木紧贴相冲克,似可破甲己之合,但实际上庚金虚浮无根,又被截脚,自身难保,哪有余力冲甲木,所以此造甲己合仍成立,但同样不能成化。
例三:庚申 甲申 己卯 乙丑
庚金当令,与甲木紧贴相冲克,甲木弱,不堪冲击,与己虽紧贴,却是有合之心,无合之力,所以甲己似合而非合。
合而不化的实质就是使合的双方都因受彼此的相互牵制而同时削弱了力量。如上述的例一、例二,甲己各自都有一定的力量,且双方力量又悬殊不大,一方要想使另一方完全服从,是办不到的;但如果一方要想完全摆脱另一方的牵制,也办不到;并且由于天干五合为亲合,阴阳异性,情投意合,虽不愿完全顺从对方,但也不愿完全脱离对方,而保持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有点“剪不断,理还乱”的意味。
这种情形就好比小家庭中的一对怨偶那样,爱怨交织,在一起总不免发生一些不大不小的纠纷,长时间不在一起又心中牵挂,所以虽然合在一起不如意,离异却又舍不得。这种情况下,爱归爱,怨归怨,最终还是勉强凑合,作一世有情的冤家。既然勉强凑合在一起,彼此之间就得相互约束,一方想不负责任地随心所欲,必然受到对方的干涉。这就是合而不化的情形。
合而不化与合化成功,其力量强弱不同,作用大小不同,表现在人事上,不但其吉凶程度不同,而且其心性趋向也不同。
合而不化的两干,既然相互牵制,那么是否意味着不与其他干支发生关系呢?有的认为:“合而不化,为独立五行,均不再与他干支论生克或刑冲。但大运流年又出现其一,为媾合增其合力。”事实上,干支合而不化的四柱多的是,如果合而不化的干支,就成为独立五行,不再与他干支发生生克刑冲,那么怎样去衡量合而不化的干或支的五行力量呢?既然不再与其他干支发生关系,不就等于从四柱中消失了吗?这还成其为四柱吗?
金木水火土五行,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作用的,只是其作用力的大小不同而已。比如金,木耗金之气,水泄金之力,火制金之势,土生助金之威。如果五行流通,则循环相生。不可能因乙庚合而不化,火就不克庚,土就不生庚,水木就不泄耗庚。要真是这样,合而不化的干支就等于与其他三行隔绝。那样,合而不化的两行代表的人事吉凶不就等于永远静止不变了吗?如果日干被合而不化,不就意味着命主从一生下来便自始至终不与外界发生任何关系吗?这样的人怎样生长发育,怎样生活、工作?实在不可想象!
当岁运出现相合的某一干(或支)时,一般认为“为媾合增其合力”。其实,若按媾合为争合不化的观点推论,增其合力就等于加大“隔绝”的力量;若按争合能化推论,成化的流年则吉凶变化可测,不化的流年吉凶则仍如前述的静止状态;而事实上,合而不化的四柱不但多,就是在有岁运介入的情况下,不化的比例也很大,但这些命主的吉凶却是客观地变化着的。我们不能违背事实而空谈理论。
合而不化是相互牵制的,但牵制并非意味着两行就完全静止,只是说因牵制而使彼此力量削减,导致对其他干支的作用力也相应地削减,而并非不起作用;反过来说,其他干支同样也对合而不化的干支发生作用。
例:甲辰 丙子 戊戌 癸丑
戊癸合火不化,戊癸反化条件也不够,属合而不化。癸水在子月当令旺透,本可对月干丙火重克,但因戊癸合,癸水的力量就受到戊的牵制,并且戊居丙、癸之间,对丙火起了一定的屏蔽作用,而对癸克火则起了阻隔的作用。虽然戊癸合火不能成化,但局中有丙火透,戊的坐支又藏火,因此戊癸合毕竟有化火的意向。这样,癸水一方面因贪合而对丙火减克,另一方面受戊癸合火的诱导,对丙火多少起了点恻隐之心。
假设日干是癸,时干癸水则与日干串通一气,彻底征服丙火。但该造的癸水,只能说是贪合减克(针对丙火而言),还没达到贪合忘克的程度。所以癸水对丙火仍有克力。假设癸水自身原本的力量为10,现在被戊合住了4,剩余的6,是戊无法合住、无法控制的,所以,这部分剩余力量就成为癸水自由支配的力量。这时癸就可以越过戊而对丙施加6的克力。这里所列出的数字,只是为了形象说明问题而进行的假设,读者切莫教条照搬。实际上,甲木还能化去癸水的部分力量,所以癸水对丙的克力并不足6。希望读者领悟这种思路,灵活运用。
从另一方面来说,该造甲木仍泄癸水( 但因木太弱,所以泄力极小),丙火可以耗癸水,其余地支同样可以不同程度地对癸发生作用,只是这种作用要小一些,因为必须先透过戊癸合的外围才能与癸发生关系,而要透过外围就得消耗一部分力量。就戊癸二者之间的关系而言,同样是处于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中:原局戊比癸弱,当岁运中土的力量介入,戊得到帮助,就欲征服癸;当火的力量特别强大,完全可以战胜水时,戊与癸都顺从于火,于是戊癸合化火成功;原局癸比戊力量强,癸一方面贪恋戊,另一方面又想自在逍遥,因本身能量较大,需要释放,在原局中癸水是处于半自由状态,当岁运再给癸水加上一股强大的力量时,癸水就凭自身的强大实力,反过来征服戊土,使戊从癸而化,这就好比一个懦弱的丈夫不得不服从精明强悍的妻子一样。
三、天干合的向背
两干相合,不管是合化成功,还是合而不化,与其他干支之间都有一个向背的问题。所谓向,就是对某一行有生助;所谓背,就是对某一行有克损。就相合的两干之间而言,也有一个向和背的问题,但这种向背在合而不化的状态下又同时具有向和背的双重性。
例一:甲辰 己巳 戊辰 壬子
四柱土众又得火生,其势最强,日干又透戊,甲己合化土,势在必然。甲己既然化为土,就帮扶日主,这种帮扶对日主而言是向;土克水,甲己化土对时柱而言为背。合起来就称为向日背时或向土背水。就甲己二者之间的向背看,合化的结果是向己背甲。
例二:甲辰 己巳 癸酉 壬子
甲己合而不化,土比木强,有化土的意向,故这种情形仍然是背水向土( 但己土如无甲合,己克癸之力则大一些)。由于合,甲己相互贪恋,为相向;由于不化,甲己各自都想逍遥自在,彻底挣脱对方的束缚,为相背。这种既相向又相背的特性是同时存在的,形成对立统一。
归纳起来,天干合的向背在命局中有以下情形:
1、正化成功:
(1)甲己合,向土金而背木火水;甲完全向己而不背。
(2)乙庚合,向金水而背木土火;乙完全向庚而不背。
(3)丙辛合,向水木而背金火土;丙辛同心向水。
(4)丁壬合,向木火而背土金水;丁壬同心向木,木有情又生火。
(5)戊癸合,向火土而背木金水;戊癸同心向火,火有情又生土。
2、合而不化
相合两干之间既相向又相背,既对立又统一。与其他五行的向背主要依据相合两干中实力较强之干定,可参照正化反化的两种情形进行趋向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向背,主要是从生助或克损的角度而言,并非指命局喜忌;向不等于喜,背不等于忌,就跟生不等于喜,克不等于忌的道理一样。天干五合中有一种特殊现象,称为争合(又称妒合或媾合),指的是两干(甚至两干以上)来合一干。比如两甲合一己,或两己合一甲,以多合少,有争竞之意,好比二女争一男,或两男争一女,形成三角恋爱,难免醋海生波,故称为争合。有许多人都认为争合不化,这里先不讨论到底化不化的问题,但从性情上讲争合在一般情况下确实有其意不专之特性,希读者不要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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