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修订说明,将2009年沿用至今的规则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
1、增加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相关复核资料。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专业意见的内容,可以合理信赖,保持职业怀疑,对证券服务机构的核查思路、核查过程、所获证据等应当充分了解和分析,因此在底稿范围中明确复核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过程的文件资料。
2、增加内核阶段工作底稿要求。内核是保荐机构对投资银 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的重要程序,在履行内核职责阶段,会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本次修订明确要求保荐工作底稿应收集内核阶段底稿。
3、增加分析验证过程的相关底稿。“勤勉尽责、言必有据” 是保荐机构出具核查结论的基本要求,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需保持职业怀疑,以获取充分和适当的证据为基础,结合证据证明力,出具核查结论,因此应在工作底稿中记录对尽调证据的分析与验证过程。
以下是修订前后对比:
主要修订内容:
1、增加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相关复核资料。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专业意见的内容,可以合理信赖,保持职业怀疑,对证券服务机构的核查思路、核查过程、所获证据等应当充分了解和分析,因此在底稿范围中明确复核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过程的文件资料。
2、增加内核阶段工作底稿要求。内核是保荐机构对投资银 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的重要程序,在履行内核职责阶段,会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本次修订明确要求保荐工作底稿应收集内核阶段底稿。
3、增加分析验证过程的相关底稿。“勤勉尽责、言必有据” 是保荐机构出具核查结论的基本要求,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需保持职业怀疑,以获取充分和适当的证据为基础,结合证据证明力,出具核查结论,因此应在工作底稿中记录对尽调证据的分析与验证过程。
以下是修订前后对比:
【中公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对公司持续合法经营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财联社6月7日讯,中公教育公告,2021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因此,目前关于民办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或要求发行人的业务应办理办学资质许可,这一点没有因《实施条例》的颁布而发生变化。如将来进一步的部门规章明确从事面向成年人的非学历职业就业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北京中公依照开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中公教育的实际控制人鲁忠芳、李永新已出具书面承诺。公司在《民促法(2016 修正)》相关地方配套细则出台之后因无法办理或未及时办理办学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而遭受行政处罚,鲁忠芳、李永新将承担由此给中公教育造成的一切损失。综上,在《实施条例》颁布及正式实施后,中公教育持续合法经营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中公教育)
【中公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对公司持续合法经营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中公教育公告,2021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因此,目前关于民办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或要求发行人的业务应办理办学资质许可,这一点没有因《实施条例》的颁布而发生变化。如将来进一步的部门规章明确从事面向成年人的非学历职业就业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北京中公依照开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中公教育的实际控制人鲁忠芳、李永新已出具书面承诺。公司在《民促法(2016 修正)》相关地方配套细则出台之后因无法办理或未及时办理办学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而遭受行政处罚,鲁忠芳、李永新将承担由此给中公教育造成的一切损失。综上,在《实施条例》颁布及正式实施后,中公教育持续合法经营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中公教育公告,2021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因此,目前关于民办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或要求发行人的业务应办理办学资质许可,这一点没有因《实施条例》的颁布而发生变化。如将来进一步的部门规章明确从事面向成年人的非学历职业就业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北京中公依照开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中公教育的实际控制人鲁忠芳、李永新已出具书面承诺。公司在《民促法(2016 修正)》相关地方配套细则出台之后因无法办理或未及时办理办学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而遭受行政处罚,鲁忠芳、李永新将承担由此给中公教育造成的一切损失。综上,在《实施条例》颁布及正式实施后,中公教育持续合法经营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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