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近期两起聚集性疫情,调查情况公布!多人被处分】5月24日晚,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北京近期两起聚集性疫情调查和处理情况。
中铁十一局三公司聚集性疫情
2022年5月,中铁十一局三公司发生聚集性疫情并传播扩散,北京市纪委监委组织工作专班对疫情传播扩散事件中属地责任开展调查,涉及房山区、海淀区、大兴区相关单位及人员,现将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经调查,5月3日5时,房山区防控办通知阎村镇采取临时封控措施。4日6时,中铁十一局三公司施工队负责人刘某某组织24名工人离开阎村镇管控区。当日12时,刘某某等人隐瞒来自管控区的事实,签署不实承诺书,入住海淀区金泰之家酒店西直门店。5日,上述人员中23人健康宝出现弹窗,其中8人先后前往酒店所在地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索家坟社区居委会,隐瞒行程、编造虚假居住史,签署不实承诺书,申请解除了弹窗。6日至7日,剩余15人前往大兴区青云店镇枣林村村委会,谎称系租住在该村的许某某施工队工人,通过许某某房东孙某某,在签署不实承诺书后申请解除了弹窗。之后,上述25人入住海淀区福华鸿源酒店。在此期间,刘某某两次进入丰台区岳各庄市场购物。目前,中铁十一局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已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刘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属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人员底数没摸清。本轮疫情发生前,房山区阎村镇政府、吴庄村村委会未按照要求对辖区内单位、租住人员逐户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在阎村镇出现确诊病例后,亦未迅速组织对辖区内包括中铁十一局三公司工人在内的租住人员进行摸底。
二是落实管控措施不及时。按照规定,区域封控组“在疫情发生后4小时内划定风险区域(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24小时内落实区域封控和管控”。房山区在出现病例后,管控工作开展不及时,刘某某等人从管控区脱离。
三是解除弹窗不合规。海淀区索家坟社区、大兴区枣林村工作人员未认真核实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严格排查风险,对上述人员申请解除弹窗审核把关不严。
四是行业管理不严格。海淀区金泰之家酒店未按规定将弹窗人员安置在临时安置客房,也未落实单人单间、足不出户等要求。福华鸿源酒店未严格执行入住人员健康宝扫码登记措施,存在部分人员提供自查码甚至不查验扫码进入酒店的情况。海淀区文旅局对金泰之家酒店上报的刘某某等入住人员健康宝弹窗情况未及时跟进了解、研判风险,对酒店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执法检查力度不够,未重视和督促酒店整改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漏洞。
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对属地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给予负责阎村镇疫情防控工作的房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穆建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房山区阎村镇党委通报问责,给予房山区阎村镇党委书记栗鹏程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房山区阎村镇纪委书记、房山区监委派出阎村镇监察办公室主任蔡小会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海淀区文旅局党组书记孙鹏利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党工委书记陈兵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薛惠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大兴区青云店镇党委书记张廷武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大兴区青云店镇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杨正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全市各单位要从这起疫情传播扩散事件中汲取教训,坚决承担起疫情防控“四方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把基层基础工作抓实、抓细、抓严、抓到位,杜绝任何漏洞和疏忽。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失职失责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一律严肃追责。
韵达快递长阳分部聚集性疫情
2022年5月,韵达快递长阳分部发生聚集性疫情,经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协商,北京市纪委监委对疫情传播扩散过程中涉及的监管责任开展调查,现将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经调查,韵达快递长阳分部疫情防控方面存在诸多漏洞:未按要求组织员工进行核酸检测;未严格执行邮政管理局一线作业人员疫苗接种要求,多人不符合规定;未严格落实分拨中心封闭管理要求,存在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多日并确诊阳性情况;疫情发生后处置不力;员工未落实个人防疫责任。目前,承包经营韵达快递长阳分部的北京顺江得运输有限公司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市邮政管理局、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及相关人员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联防联控措施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履行疫情防控监管责任不到位。市邮政管理局压力传导不足,开展防疫工作满足于转发上级文件和对下提要求,未严格督促、有力指导。行业监管乏力,对下级报送的防疫数据只是简单汇总,缺乏监督复核和分析研判。巡察工作不深入,未能及时发现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在疫情防控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对辖区内快递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2020年以来,市南区邮政管理局从未对韵达快递长阳分部开展专门的疫情防控检查。特别是近期北京出现聚集性疫情后,未能引起重视,未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快递企业报送的防疫数据,未经抽查核实就直接上报给市邮政管理局。
三是不配合属地管理。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借故不参加属地房山区召开的疫情防控部署会,未能落实属地工作安排;对房山区关于加强邮政行业落实“四方责任”监管工作的函,不回函也未向上级报告。
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同时征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同意,决定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对市邮政管理局党组通报问责;
给予市邮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跃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市邮政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副局长黄立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局长李国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予以免职;
给予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副局长刘燕君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各在京单位要深刻领会加强首都疫情防控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党中央和首都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主体责任。要主动担当作为,确保安排部署到位、督促检查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精准度。要加强与属地的沟通协作,形成防疫合力。只要我们牢牢守住每一道防线,就一定能尽快实现动态清零目标。(北京日报)#北京疫情##北京出现多起聚集性病例#
中铁十一局三公司聚集性疫情
2022年5月,中铁十一局三公司发生聚集性疫情并传播扩散,北京市纪委监委组织工作专班对疫情传播扩散事件中属地责任开展调查,涉及房山区、海淀区、大兴区相关单位及人员,现将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经调查,5月3日5时,房山区防控办通知阎村镇采取临时封控措施。4日6时,中铁十一局三公司施工队负责人刘某某组织24名工人离开阎村镇管控区。当日12时,刘某某等人隐瞒来自管控区的事实,签署不实承诺书,入住海淀区金泰之家酒店西直门店。5日,上述人员中23人健康宝出现弹窗,其中8人先后前往酒店所在地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索家坟社区居委会,隐瞒行程、编造虚假居住史,签署不实承诺书,申请解除了弹窗。6日至7日,剩余15人前往大兴区青云店镇枣林村村委会,谎称系租住在该村的许某某施工队工人,通过许某某房东孙某某,在签署不实承诺书后申请解除了弹窗。之后,上述25人入住海淀区福华鸿源酒店。在此期间,刘某某两次进入丰台区岳各庄市场购物。目前,中铁十一局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已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刘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属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人员底数没摸清。本轮疫情发生前,房山区阎村镇政府、吴庄村村委会未按照要求对辖区内单位、租住人员逐户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在阎村镇出现确诊病例后,亦未迅速组织对辖区内包括中铁十一局三公司工人在内的租住人员进行摸底。
二是落实管控措施不及时。按照规定,区域封控组“在疫情发生后4小时内划定风险区域(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24小时内落实区域封控和管控”。房山区在出现病例后,管控工作开展不及时,刘某某等人从管控区脱离。
三是解除弹窗不合规。海淀区索家坟社区、大兴区枣林村工作人员未认真核实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严格排查风险,对上述人员申请解除弹窗审核把关不严。
四是行业管理不严格。海淀区金泰之家酒店未按规定将弹窗人员安置在临时安置客房,也未落实单人单间、足不出户等要求。福华鸿源酒店未严格执行入住人员健康宝扫码登记措施,存在部分人员提供自查码甚至不查验扫码进入酒店的情况。海淀区文旅局对金泰之家酒店上报的刘某某等入住人员健康宝弹窗情况未及时跟进了解、研判风险,对酒店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执法检查力度不够,未重视和督促酒店整改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漏洞。
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对属地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给予负责阎村镇疫情防控工作的房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穆建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房山区阎村镇党委通报问责,给予房山区阎村镇党委书记栗鹏程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房山区阎村镇纪委书记、房山区监委派出阎村镇监察办公室主任蔡小会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海淀区文旅局党组书记孙鹏利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党工委书记陈兵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薛惠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大兴区青云店镇党委书记张廷武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大兴区青云店镇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杨正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全市各单位要从这起疫情传播扩散事件中汲取教训,坚决承担起疫情防控“四方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把基层基础工作抓实、抓细、抓严、抓到位,杜绝任何漏洞和疏忽。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失职失责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一律严肃追责。
韵达快递长阳分部聚集性疫情
2022年5月,韵达快递长阳分部发生聚集性疫情,经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协商,北京市纪委监委对疫情传播扩散过程中涉及的监管责任开展调查,现将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经调查,韵达快递长阳分部疫情防控方面存在诸多漏洞:未按要求组织员工进行核酸检测;未严格执行邮政管理局一线作业人员疫苗接种要求,多人不符合规定;未严格落实分拨中心封闭管理要求,存在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多日并确诊阳性情况;疫情发生后处置不力;员工未落实个人防疫责任。目前,承包经营韵达快递长阳分部的北京顺江得运输有限公司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市邮政管理局、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及相关人员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联防联控措施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履行疫情防控监管责任不到位。市邮政管理局压力传导不足,开展防疫工作满足于转发上级文件和对下提要求,未严格督促、有力指导。行业监管乏力,对下级报送的防疫数据只是简单汇总,缺乏监督复核和分析研判。巡察工作不深入,未能及时发现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在疫情防控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对辖区内快递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2020年以来,市南区邮政管理局从未对韵达快递长阳分部开展专门的疫情防控检查。特别是近期北京出现聚集性疫情后,未能引起重视,未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快递企业报送的防疫数据,未经抽查核实就直接上报给市邮政管理局。
三是不配合属地管理。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借故不参加属地房山区召开的疫情防控部署会,未能落实属地工作安排;对房山区关于加强邮政行业落实“四方责任”监管工作的函,不回函也未向上级报告。
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同时征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同意,决定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对市邮政管理局党组通报问责;
给予市邮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跃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市邮政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副局长黄立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局长李国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予以免职;
给予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副局长刘燕君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各在京单位要深刻领会加强首都疫情防控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党中央和首都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主体责任。要主动担当作为,确保安排部署到位、督促检查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精准度。要加强与属地的沟通协作,形成防疫合力。只要我们牢牢守住每一道防线,就一定能尽快实现动态清零目标。(北京日报)#北京疫情##北京出现多起聚集性病例#
塘栖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 告 单
〔20220520〕
塘栖镇:
近日,我中心对你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详见附件),请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请在一周内反馈整改情况反馈我中心余斌铨处,联系电话:13777399532。
附件:现场检查问题汇总
塘栖镇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5月20日
抄 告 单
〔20220520〕
塘栖镇:
近日,我中心对你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详见附件),请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请在一周内反馈整改情况反馈我中心余斌铨处,联系电话:13777399532。
附件:现场检查问题汇总
塘栖镇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5月20日
上交所:对南京健友生化制药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近日,上交所官网挂出监管信息,根据江苏证监局出具的相关;责令整改及警示函决定,健友股份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上交所做出对健友股份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唐某群、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某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决定表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68 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唐咏群、黄锡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7 号)查明的事实,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友股份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8月12日,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向南京健智聚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智聚合)转账4,000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35%。2020年8月13日,健智聚合将前述款项转回至公司。交易发生时,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锡伟持有健智聚合59.6%股份,实际控制健智聚合。据此,健智聚合为公司的关联方,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已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予以披露,直至2021年12月22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补充审议确认。
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
2021年8月3日,公司披露《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拟出资1,500万元购买健智聚合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前,南京健思信息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健思信息)和南京健礼信息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健礼信息)分别直接持有健智聚合10.67%的股权。公告显示,健思信息、健礼信息的合伙人之一为黄锡伟,两家企业均为公司关联方。证监局认定,公司在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公告称健思信息、健礼信息均是公司的关联方,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的更正公告称,本次交易前,仅健智聚合在册股东黄锡伟先生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健智聚合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另经查明,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至8月21日期间,分别与健思信息、健礼信息发生4,000万元和2,500万元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交易金额累计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9%。公司在前期将健思信息、健礼信息认定为关联方的情况下,也未按要求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上述交易,前后披露存在不一致。
此外,公司还存在货币资金入账不规范、三会运作相关资料不全等问题。综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有关关联关系的认定前后披露不一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10.2.4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证监局的责任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唐某群(任期 2017 年 5 月 12 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某伟(财务总监任期 2017 年 5 月 12 日至 2022 年 4 月 26 日,董事会秘书任期 2017年 5 月 12 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并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决策程序,且未能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重大信息,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唐咏群、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锡伟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近日,上交所官网挂出监管信息,根据江苏证监局出具的相关;责令整改及警示函决定,健友股份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上交所做出对健友股份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唐某群、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某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决定表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68 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唐咏群、黄锡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7 号)查明的事实,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友股份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8月12日,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向南京健智聚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智聚合)转账4,000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35%。2020年8月13日,健智聚合将前述款项转回至公司。交易发生时,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锡伟持有健智聚合59.6%股份,实际控制健智聚合。据此,健智聚合为公司的关联方,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已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予以披露,直至2021年12月22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补充审议确认。
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
2021年8月3日,公司披露《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拟出资1,500万元购买健智聚合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前,南京健思信息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健思信息)和南京健礼信息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健礼信息)分别直接持有健智聚合10.67%的股权。公告显示,健思信息、健礼信息的合伙人之一为黄锡伟,两家企业均为公司关联方。证监局认定,公司在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公告称健思信息、健礼信息均是公司的关联方,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的更正公告称,本次交易前,仅健智聚合在册股东黄锡伟先生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健智聚合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另经查明,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至8月21日期间,分别与健思信息、健礼信息发生4,000万元和2,500万元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交易金额累计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9%。公司在前期将健思信息、健礼信息认定为关联方的情况下,也未按要求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上述交易,前后披露存在不一致。
此外,公司还存在货币资金入账不规范、三会运作相关资料不全等问题。综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有关关联关系的认定前后披露不一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10.2.4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证监局的责任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唐某群(任期 2017 年 5 月 12 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某伟(财务总监任期 2017 年 5 月 12 日至 2022 年 4 月 26 日,董事会秘书任期 2017年 5 月 12 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并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决策程序,且未能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重大信息,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唐咏群、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锡伟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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