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18-----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维持一审的量刑意见】
二审期间,杨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杨某父母的残疾证,欲证实杨某父母系残疾人,对杨某房产予以处置不妥。苏某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000273189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电子),欲证实苏某某已缴纳40万元罚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交苏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二审期间,苏某某和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至七年九个月。
对杨某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对苏某某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将结合《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及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决定对苏某某是否从宽处罚。
对于杨某、苏某某及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不认定杨某、苏超某构成自首错误的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必须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两个条件,结合本案,到案经过虽证实杨某、苏某某在侦查阶段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二人在一审庭审中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做无罪辩护,故一审法院依法不认定其二人具有自首情节正确。 https://t.cn/RDUmpFL
二审期间,杨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杨某父母的残疾证,欲证实杨某父母系残疾人,对杨某房产予以处置不妥。苏某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000273189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电子),欲证实苏某某已缴纳40万元罚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交苏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二审期间,苏某某和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至七年九个月。
对杨某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对苏某某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将结合《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及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决定对苏某某是否从宽处罚。
对于杨某、苏某某及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不认定杨某、苏超某构成自首错误的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必须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两个条件,结合本案,到案经过虽证实杨某、苏某某在侦查阶段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二人在一审庭审中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做无罪辩护,故一审法院依法不认定其二人具有自首情节正确。 https://t.cn/RDUmpFL
【扫黑除恶进行时】兴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恶案 一审宣判
2020年12月9日,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庭杰、欧宗华、李长东、张文锦恶势力犯罪一案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https://t.cn/A6qU9Zhw
2020年12月9日,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庭杰、欧宗华、李长东、张文锦恶势力犯罪一案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https://t.cn/A6qU9Zhw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恶案 一审宣判
南宁兴宁检察
2020年12月9日上午,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庭杰、欧宗华、李长东、张文锦恶势力犯罪一案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庭杰、欧宗华、李长东、张文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内的山林承包行业、木薯收购行业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正常的山林发包、承包和采伐行为,操控木薯收购价格,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应当予以严惩。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庭杰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欧宗华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文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长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南宁兴宁检察
2020年12月9日上午,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庭杰、欧宗华、李长东、张文锦恶势力犯罪一案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庭杰、欧宗华、李长东、张文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内的山林承包行业、木薯收购行业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正常的山林发包、承包和采伐行为,操控木薯收购价格,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应当予以严惩。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庭杰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欧宗华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文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长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