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入莹入白,各怀私意”-----丙+庚,同床异梦、情感表里不一,各怀私意而双方不能接受。庚+丙,男方主动提出婚约,女子测婚姻,会有多个男子追求,不提媒而自到。这两个格局也常常是三角恋或有情人牵连的符号。“不遇兮有变,击刑兮性狂”-----逢五不遇时,测婚姻要当心有变化,多不顺利和难成。逢六仪击刑表现为性情暴躁,容易发生家庭暴力行为。
#三丽鸥##三丽鸥[超话]#到底是什么时候开始喜欢HelloKitty的呢?只知道一年级刚搬进来家里的时候,房间的衣柜门爸爸专门帮我挑了个HelloKitty的。喜欢他们很久了,精力财力也未知付出了数不胜数,各有各的追求,价格不能衡量价值。我只知道我很喜欢三丽鸥,还会一直继续喜欢下去,国庆家里又会有点不一样呢我可太期待了[心]
因写错一句话,导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无效。血的教训告诉你,千万不能这样签订
有这样的一个案件,因为写错一句话导致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损失了一套房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妻子小方有婚外情,被丈夫小李发现,小方为了挽回婚姻,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其中有一条款是这样约定的“如因女方婚内出gui,且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出gui事实,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hun的,登记在双方名下位于深圳市的房子归男方所有”。
签订协议后,小李又再一次发现妻子小方出gui,小李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判决房产归小李所有。
法院审理过程中,小方表示不认可该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双方平分该房产,zui后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判决该房产由双方各占一半份额。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判决呢?其实就是因为协议书中的一句话“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导致的。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书》性质的认定问题,从该协议书的内容及形式要件去分析,并不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其实质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不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之日即生效。婚内财产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的规定。”
但是,小李和小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并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协议书中写到“如因女方婚内出轨,且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出轨事实,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登记在双方名下位于深圳市的房子归男方所有”。从这条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若要认定该协议书有效,判决房产给丈夫小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妻子小方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
2️⃣丈夫小李有证据证明小方出轨;
3️⃣离婚。
任一条件不满足,该协议都不生效。因此,即使满足前两个条件满足,小方婚内出轨且小李有证据证明小方出轨的事实,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协议仍未生效。
换句话说,离婚是这份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但《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并不以离婚为生效要件,而是自双方签订之日即发生效力。
实际上,小李与小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是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条件尚未成就时,协议不发生效力
如上所述,双方离婚是该《婚内财产协议书》生效的前提条件,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质上是以双方离婚为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则适用《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89条的规定判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方明确表示其不同意按照此前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去分割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婚内财产协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不生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因此,小方请求法院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重新分割是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退一步说,即便认定小李与小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有效的情况下,男方小李亦难以举证证明女方小李出轨的事实
首先,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中约定的“……如因女方婚内出轨,且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出轨事实,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 《婚内财产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这个出轨认定的标准,则只能根据《民法典》相关的法律规定去认定。
《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了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其中重婚、与他人同居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也是离婚诉讼案件中认定婚外情的标准。因此,协议书中的“出轨”行为的认定标准应当参照该条的规定,即要达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才可视为条件已达成。
若不参照《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去定义“出轨”行为,不仅导致认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也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完全就沦为了个人的主观判断,同时会出现司法实践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况,这样很容易导致个人肆意解释法律规定,我们所弘扬的公平正义就荡然无存。
再退一步来讲,即便不参照《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去定义“出轨”行为,但根据生活常识,出轨行为应当是指小方与案外男性发生性关系、接吻等亲密的身体接触,才能认定构成协议书上约定的“出轨”行为。精神出轨、单恋、网恋行为等这些没有任何身体接触的情形,本就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而不是属于法律约束的范畴。
所谓的出轨的行为,应当要有证据证明小方与案外异性有婚外情的合意,所谓的合意即小方被案外异性追求,且小方对此接受,或是小方追求案外异性,而案外异性接受,从而双方发生亲密身体接触的行为。但若是案外异性或小方单方面追求,而案外异性(小方)不接受,则不构成所谓的出轨行为。
若小李坚持认为小方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后有出轨的行为,应当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予以证明,若无法进一步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同时《婚内财产协议书》也因无法证明小方有婚内出轨的行为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签订任何协议之前,zui好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把关起草,千万不能自己随便在网上搜索模板起草,否则很可能因为某一句话造成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导致协议的性质不一样,zui终损失惨重。
有这样的一个案件,因为写错一句话导致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损失了一套房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妻子小方有婚外情,被丈夫小李发现,小方为了挽回婚姻,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其中有一条款是这样约定的“如因女方婚内出gui,且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出gui事实,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hun的,登记在双方名下位于深圳市的房子归男方所有”。
签订协议后,小李又再一次发现妻子小方出gui,小李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判决房产归小李所有。
法院审理过程中,小方表示不认可该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双方平分该房产,zui后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判决该房产由双方各占一半份额。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判决呢?其实就是因为协议书中的一句话“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导致的。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书》性质的认定问题,从该协议书的内容及形式要件去分析,并不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其实质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不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之日即生效。婚内财产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的规定。”
但是,小李和小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并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协议书中写到“如因女方婚内出轨,且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出轨事实,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登记在双方名下位于深圳市的房子归男方所有”。从这条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若要认定该协议书有效,判决房产给丈夫小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妻子小方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
2️⃣丈夫小李有证据证明小方出轨;
3️⃣离婚。
任一条件不满足,该协议都不生效。因此,即使满足前两个条件满足,小方婚内出轨且小李有证据证明小方出轨的事实,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协议仍未生效。
换句话说,离婚是这份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但《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并不以离婚为生效要件,而是自双方签订之日即发生效力。
实际上,小李与小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是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条件尚未成就时,协议不发生效力
如上所述,双方离婚是该《婚内财产协议书》生效的前提条件,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质上是以双方离婚为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则适用《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89条的规定判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方明确表示其不同意按照此前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去分割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婚内财产协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不生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因此,小方请求法院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重新分割是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退一步说,即便认定小李与小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有效的情况下,男方小李亦难以举证证明女方小李出轨的事实
首先,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中约定的“……如因女方婚内出轨,且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出轨事实,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 《婚内财产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这个出轨认定的标准,则只能根据《民法典》相关的法律规定去认定。
《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了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其中重婚、与他人同居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也是离婚诉讼案件中认定婚外情的标准。因此,协议书中的“出轨”行为的认定标准应当参照该条的规定,即要达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才可视为条件已达成。
若不参照《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去定义“出轨”行为,不仅导致认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也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完全就沦为了个人的主观判断,同时会出现司法实践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况,这样很容易导致个人肆意解释法律规定,我们所弘扬的公平正义就荡然无存。
再退一步来讲,即便不参照《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去定义“出轨”行为,但根据生活常识,出轨行为应当是指小方与案外男性发生性关系、接吻等亲密的身体接触,才能认定构成协议书上约定的“出轨”行为。精神出轨、单恋、网恋行为等这些没有任何身体接触的情形,本就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而不是属于法律约束的范畴。
所谓的出轨的行为,应当要有证据证明小方与案外异性有婚外情的合意,所谓的合意即小方被案外异性追求,且小方对此接受,或是小方追求案外异性,而案外异性接受,从而双方发生亲密身体接触的行为。但若是案外异性或小方单方面追求,而案外异性(小方)不接受,则不构成所谓的出轨行为。
若小李坚持认为小方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后有出轨的行为,应当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予以证明,若无法进一步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同时《婚内财产协议书》也因无法证明小方有婚内出轨的行为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签订任何协议之前,zui好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把关起草,千万不能自己随便在网上搜索模板起草,否则很可能因为某一句话造成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导致协议的性质不一样,zui终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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