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病(藏医药皮肤病诊治知识)
一、风邪病毒与皮肤病
藏医学认为:各类皮肤疾病都属于“黄水”病。而“黄水”病的发生都与风、邪、毒三气密切相关。
风气、邪气是指各类外界致病因素。其中风气包括了各种物理、化学性刺激因素;邪气包含了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以及过敏源等因素。风、邪两气直接侵害皮肤,是各类皮肤病发生的外在条件,造成皮肤红肿、痛、痒、干燥、脱皮、破损、溃烂等各种症状。
毒气是身体内部致病因素的总称,就是现代医学所讲的由于机体内部代谢和免疫机能障碍而产生的有害产物。这是导致各类皮肤疾病发生的内在原因和根本因素。
当风、邪二气袭人,就会使皮肤某一局部的屏障作用降低,体内聚集的毒气便在此处透发,因而出现皮肤损害。随着毒气在体内不断游走,皮肤病就在体表其他部位四处蔓延,甚至形成内藓,伤及内部脏器。
二、常见皮肤病顽疾
牛皮癣(鱼鳞病、银屑病)表现为圆形的皮损、皮肤变厚、脱屑、发痒,甚至渗出感染。其原因为外受风、邪二气同时侵袭,伤及肌肤津液生燥,内蓄毒气从损伤肌肤处透发,导致损伤处风、邪、毒郁结,久留不去。
皮炎(过敏性、接触性皮炎):表现为皮肤局部的红肿、搔痒、丘疹、水泡、糜烂、渗出等症状。原因为:外受风气侵袭,伤及肌表津液,致使皮肤干燥、生屑、发痒;体内毒素蓄积,透发于受损皮肤处,引起发红、渗液。
湿疹:发于阴囊、大腿根、手足、肛门等处。患处表现为丘疹、红斑、皮肤变硬变厚、脱屑、发痒、渗出。原因为:先为体内蓄积湿毒之邪,后为肌表感受风邪侵犯,内外相搏。透发于肌表薄弱之处,常在喝酒、情绪变化、饮食辛辣后加重。
癣是发生在表皮、毛发、指(趾)甲的浅部真菌皮肤病。临床根据部位不同而命名各异。发于头部的叫头癣,表现为灰白色鳞屑斑片或黄痂;手癣发于掌心或指缝,表现为皮肤脱屑、水泡,又叫鹅掌风;脚癣发于趾缝,以脚趾痒烂而得名,又称“香港脚”;股癣发于大腿根或阴囊处,以发痒、脱屑为主;体癣发于身体躯干、四肢、以发痒、脱屑为主。
该类疾病的原因为:外受风、邪(真菌)二气侵袭,局部免疫能力下降;体内“毒气郁而化热”,窜发肌表,三气相合发生皮损、脱屑、发痒、甚则流黄水等。
三、治疗措施分析
藏医认为“黄水”病的“毒邪可郁而化热”,又“多夹湿”,所以患处皮肤常发红、甚至破溃渗液、瘙痒难忍、缠绵难愈。因此,要彻底治疗皮肤病就必须祛除风、邪、毒三气。三气不存,内癣得以完全清除,这样才能治病除根。
十八味欧曲丸:本品气微香,味涩、苦。清热、杀疠、开窍。用于麻风、湿疹,四肢关节红肿大、黄水病,风邪毒气引起的一切疾病。本产品中,欧曲、铁棒锤等药物有显著的驱除风、寒等邪气,配伍麝香开窍,解毒,抗炎、止痛,豆蔻辛散行气,芳香化湿。乳香,决明子消肿,敛黄水。十八种药物相互协同,共同达到祛邪外出的目的,从而对各种皮肤病都有较好的疗效。另外,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证明了该产品的疗效。
一、风邪病毒与皮肤病
藏医学认为:各类皮肤疾病都属于“黄水”病。而“黄水”病的发生都与风、邪、毒三气密切相关。
风气、邪气是指各类外界致病因素。其中风气包括了各种物理、化学性刺激因素;邪气包含了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以及过敏源等因素。风、邪两气直接侵害皮肤,是各类皮肤病发生的外在条件,造成皮肤红肿、痛、痒、干燥、脱皮、破损、溃烂等各种症状。
毒气是身体内部致病因素的总称,就是现代医学所讲的由于机体内部代谢和免疫机能障碍而产生的有害产物。这是导致各类皮肤疾病发生的内在原因和根本因素。
当风、邪二气袭人,就会使皮肤某一局部的屏障作用降低,体内聚集的毒气便在此处透发,因而出现皮肤损害。随着毒气在体内不断游走,皮肤病就在体表其他部位四处蔓延,甚至形成内藓,伤及内部脏器。
二、常见皮肤病顽疾
牛皮癣(鱼鳞病、银屑病)表现为圆形的皮损、皮肤变厚、脱屑、发痒,甚至渗出感染。其原因为外受风、邪二气同时侵袭,伤及肌肤津液生燥,内蓄毒气从损伤肌肤处透发,导致损伤处风、邪、毒郁结,久留不去。
皮炎(过敏性、接触性皮炎):表现为皮肤局部的红肿、搔痒、丘疹、水泡、糜烂、渗出等症状。原因为:外受风气侵袭,伤及肌表津液,致使皮肤干燥、生屑、发痒;体内毒素蓄积,透发于受损皮肤处,引起发红、渗液。
湿疹:发于阴囊、大腿根、手足、肛门等处。患处表现为丘疹、红斑、皮肤变硬变厚、脱屑、发痒、渗出。原因为:先为体内蓄积湿毒之邪,后为肌表感受风邪侵犯,内外相搏。透发于肌表薄弱之处,常在喝酒、情绪变化、饮食辛辣后加重。
癣是发生在表皮、毛发、指(趾)甲的浅部真菌皮肤病。临床根据部位不同而命名各异。发于头部的叫头癣,表现为灰白色鳞屑斑片或黄痂;手癣发于掌心或指缝,表现为皮肤脱屑、水泡,又叫鹅掌风;脚癣发于趾缝,以脚趾痒烂而得名,又称“香港脚”;股癣发于大腿根或阴囊处,以发痒、脱屑为主;体癣发于身体躯干、四肢、以发痒、脱屑为主。
该类疾病的原因为:外受风、邪(真菌)二气侵袭,局部免疫能力下降;体内“毒气郁而化热”,窜发肌表,三气相合发生皮损、脱屑、发痒、甚则流黄水等。
三、治疗措施分析
藏医认为“黄水”病的“毒邪可郁而化热”,又“多夹湿”,所以患处皮肤常发红、甚至破溃渗液、瘙痒难忍、缠绵难愈。因此,要彻底治疗皮肤病就必须祛除风、邪、毒三气。三气不存,内癣得以完全清除,这样才能治病除根。
十八味欧曲丸:本品气微香,味涩、苦。清热、杀疠、开窍。用于麻风、湿疹,四肢关节红肿大、黄水病,风邪毒气引起的一切疾病。本产品中,欧曲、铁棒锤等药物有显著的驱除风、寒等邪气,配伍麝香开窍,解毒,抗炎、止痛,豆蔻辛散行气,芳香化湿。乳香,决明子消肿,敛黄水。十八种药物相互协同,共同达到祛邪外出的目的,从而对各种皮肤病都有较好的疗效。另外,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证明了该产品的疗效。
【速看!呼和浩特市调整14种门诊慢特病费用支付标准】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慢性病、特殊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呼和浩特市日前对门诊慢特病政策进行了调整。
门诊慢特病分为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两类。
门诊特病6种:(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肺动脉高压(5)血友病(6) 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
门诊慢病8种:(1)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 (2) 结核病规范治疗 (3)布鲁氏菌病(4)重症精神病(5)肝硬化失代偿期(6)截瘫(7)再生障碍性贫血 (8)苯丙酮尿症(限18周岁及以下)
参保患者首次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办理门诊慢特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险凭证;
2.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出具的近期病情诊断证明;
3.明确相关疾病诊断的检验、病理等检查报告单原件,使用靶向药的还需根据药品目录要求提供基因检测报告;
4.病历复印件。
具体要求为:
申报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提供三级定点医院的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移植手术记录病历的复印件);申报小儿脑瘫、结核病及布鲁氏菌病的,可放宽至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卫健委归口管理部门的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申报其他病种的原则上应提供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因未住院直接通过门诊就医确诊的,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任和医保部门主任共同协商,在《备案表》上双方签署同意后,可提供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门诊病历。
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如下:
门诊慢特病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年度内,每个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分别设定,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属于大病保险政策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一)门诊特病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支付范围:放疗费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药)、抗肿瘤药品费用(包括西药抗肿瘤药、中成药肿瘤用药、升血细胞药、西药限肿瘤病情适应症的药和中成药限重症患者使用的药)、化疗过程中的相关治疗费用(注射、配药、膀胱灌注、一次性葡萄糖和盐水等)以及与病情有关的检查、化验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支付范围:血液透析费、腹膜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灌流费、透析相关的辅助药品费用、插管造瘘相关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的治疗费实行打包限价,血液透析单次收费价格不超过420元;血液滤过不超过910元;血液灌流(含血透费)不超过1320元。一个年度内,血液透析和血液滤过治疗累计次数不超过160次,其中血液滤过不超过26次,与血液透析合用的血液灌流不超过9次。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支付范围:西药免疫抑制药费用、西药和中成药中治疗本病种的辅助用药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4.肺动脉高压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输液配套的治疗费、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5.血友病
支付范围:凝血因子等凝血药品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6.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
支付范围:药品干扰素费用、输液配套的治疗费、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二)门诊慢病
1.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
支付范围:康复性训练治疗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待遇期限结束后需继续治疗的,重新申报办理。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7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2.结核病规范治疗和布鲁氏病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和检查费用,待遇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待遇期限结束后需继续治疗的,须重新办理申报。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3.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截瘫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4.重症精神病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5.苯丙酮尿症(限18周岁及以下)
支付范围:特殊食品费用、专用药品费用 、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
支付标准:不设起付线,按80%支付,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岁以下25000元; 3—6岁(含6岁)20000元; 6—18岁(含18岁)15000元。
(三)同时认定多病种的支付标准
门诊慢特病可同时申报多个病种。同时申报门诊特病的,年度起付标准按400元确定;同时申报门诊慢病的,年度起付标准按400元确定,最高支付限额都按申报病种中的最高标准确定;同时申报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的,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以上设置原则分别设定。
(四)异地直接结算的支付标准
已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完成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纳入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1.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其它盟市或在办理长期异地备案的登记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上述所列病种对应的支付标准结算。
2.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治疗确有困难转往自治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外出期间突发急病在自治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上述所列病种对应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开通“双通道”管理的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读取医保凭证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处理,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享受医疗救助且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门诊慢特病人员,在开通门诊特慢病异地直接结算之前,异地备案后发生的符合政策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由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纳入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国家医保异地结算平台在就医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由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支付。
(北方新报正北方网 )
门诊慢特病分为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两类。
门诊特病6种:(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肺动脉高压(5)血友病(6) 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
门诊慢病8种:(1)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 (2) 结核病规范治疗 (3)布鲁氏菌病(4)重症精神病(5)肝硬化失代偿期(6)截瘫(7)再生障碍性贫血 (8)苯丙酮尿症(限18周岁及以下)
参保患者首次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办理门诊慢特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险凭证;
2.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出具的近期病情诊断证明;
3.明确相关疾病诊断的检验、病理等检查报告单原件,使用靶向药的还需根据药品目录要求提供基因检测报告;
4.病历复印件。
具体要求为:
申报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提供三级定点医院的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移植手术记录病历的复印件);申报小儿脑瘫、结核病及布鲁氏菌病的,可放宽至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卫健委归口管理部门的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申报其他病种的原则上应提供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因未住院直接通过门诊就医确诊的,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任和医保部门主任共同协商,在《备案表》上双方签署同意后,可提供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门诊病历。
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如下:
门诊慢特病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年度内,每个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分别设定,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属于大病保险政策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一)门诊特病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支付范围:放疗费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药)、抗肿瘤药品费用(包括西药抗肿瘤药、中成药肿瘤用药、升血细胞药、西药限肿瘤病情适应症的药和中成药限重症患者使用的药)、化疗过程中的相关治疗费用(注射、配药、膀胱灌注、一次性葡萄糖和盐水等)以及与病情有关的检查、化验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支付范围:血液透析费、腹膜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灌流费、透析相关的辅助药品费用、插管造瘘相关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的治疗费实行打包限价,血液透析单次收费价格不超过420元;血液滤过不超过910元;血液灌流(含血透费)不超过1320元。一个年度内,血液透析和血液滤过治疗累计次数不超过160次,其中血液滤过不超过26次,与血液透析合用的血液灌流不超过9次。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支付范围:西药免疫抑制药费用、西药和中成药中治疗本病种的辅助用药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4.肺动脉高压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输液配套的治疗费、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5.血友病
支付范围:凝血因子等凝血药品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6.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
支付范围:药品干扰素费用、输液配套的治疗费、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二)门诊慢病
1.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
支付范围:康复性训练治疗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待遇期限结束后需继续治疗的,重新申报办理。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7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2.结核病规范治疗和布鲁氏病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和检查费用,待遇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待遇期限结束后需继续治疗的,须重新办理申报。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3.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截瘫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4.重症精神病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5.苯丙酮尿症(限18周岁及以下)
支付范围:特殊食品费用、专用药品费用 、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
支付标准:不设起付线,按80%支付,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岁以下25000元; 3—6岁(含6岁)20000元; 6—18岁(含18岁)15000元。
(三)同时认定多病种的支付标准
门诊慢特病可同时申报多个病种。同时申报门诊特病的,年度起付标准按400元确定;同时申报门诊慢病的,年度起付标准按400元确定,最高支付限额都按申报病种中的最高标准确定;同时申报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的,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以上设置原则分别设定。
(四)异地直接结算的支付标准
已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完成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纳入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1.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其它盟市或在办理长期异地备案的登记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上述所列病种对应的支付标准结算。
2.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治疗确有困难转往自治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外出期间突发急病在自治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上述所列病种对应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开通“双通道”管理的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读取医保凭证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处理,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享受医疗救助且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门诊慢特病人员,在开通门诊特慢病异地直接结算之前,异地备案后发生的符合政策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由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纳入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国家医保异地结算平台在就医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由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支付。
(北方新报正北方网 )
【速看!呼和浩特市调整14种门诊慢特病费用支付标准】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慢性病、特殊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呼和浩特市日前对门诊慢特病政策进行了调整。
门诊慢特病分为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两类。
门诊特病6种:(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肺动脉高压(5)血友病(6) 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
门诊慢病8种:(1)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 (2) 结核病规范治疗 (3)布鲁氏菌病(4)重症精神病(5)肝硬化失代偿期(6)截瘫(7)再生障碍性贫血 (8)苯丙酮尿症(限18周岁及以下)
参保患者首次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办理门诊慢特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险凭证;
2.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出具的近期病情诊断证明;
3.明确相关疾病诊断的检验、病理等检查报告单原件,使用靶向药的还需根据药品目录要求提供基因检测报告;
4.病历复印件。
具体要求为:
申报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提供三级定点医院的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移植手术记录病历的复印件);申报小儿脑瘫、结核病及布鲁氏菌病的,可放宽至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卫健委归口管理部门的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申报其他病种的原则上应提供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因未住院直接通过门诊就医确诊的,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任和医保部门主任共同协商,在《备案表》上双方签署同意后,可提供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门诊病历。
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如下:
门诊慢特病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年度内,每个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分别设定,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属于大病保险政策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一)门诊特病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支付范围:放疗费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药)、抗肿瘤药品费用(包括西药抗肿瘤药、中成药肿瘤用药、升血细胞药、西药限肿瘤病情适应症的药和中成药限重症患者使用的药)、化疗过程中的相关治疗费用(注射、配药、膀胱灌注、一次性葡萄糖和盐水等)以及与病情有关的检查、化验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支付范围:血液透析费、腹膜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灌流费、透析相关的辅助药品费用、插管造瘘相关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的治疗费实行打包限价,血液透析单次收费价格不超过420元;血液滤过不超过910元;血液灌流(含血透费)不超过1320元。一个年度内,血液透析和血液滤过治疗累计次数不超过160次,其中血液滤过不超过26次,与血液透析合用的血液灌流不超过9次。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支付范围:西药免疫抑制药费用、西药和中成药中治疗本病种的辅助用药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4.肺动脉高压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输液配套的治疗费、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5.血友病
支付范围:凝血因子等凝血药品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6.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
支付范围:药品干扰素费用、输液配套的治疗费、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二)门诊慢病
1.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
支付范围:康复性训练治疗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待遇期限结束后需继续治疗的,重新申报办理。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7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2.结核病规范治疗和布鲁氏病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和检查费用,待遇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待遇期限结束后需继续治疗的,须重新办理申报。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3.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截瘫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4.重症精神病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5.苯丙酮尿症(限18周岁及以下)
支付范围:特殊食品费用、专用药品费用 、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
支付标准:不设起付线,按80%支付,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岁以下25000元; 3—6岁(含6岁)20000元; 6—18岁(含18岁)15000元。
(三)同时认定多病种的支付标准
门诊慢特病可同时申报多个病种。同时申报门诊特病的,年度起付标准按400元确定;同时申报门诊慢病的,年度起付标准按400元确定,最高支付限额都按申报病种中的最高标准确定;同时申报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的,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以上设置原则分别设定。
(四)异地直接结算的支付标准
已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完成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纳入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1.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其它盟市或在办理长期异地备案的登记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上述所列病种对应的支付标准结算。
2.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治疗确有困难转往自治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外出期间突发急病在自治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上述所列病种对应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开通“双通道”管理的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读取医保凭证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处理,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享受医疗救助且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门诊慢特病人员,在开通门诊特慢病异地直接结算之前,异地备案后发生的符合政策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由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纳入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国家医保异地结算平台在就医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由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支付。
(北方新报正北方网 )
门诊慢特病分为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两类。
门诊特病6种:(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肺动脉高压(5)血友病(6) 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
门诊慢病8种:(1)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 (2) 结核病规范治疗 (3)布鲁氏菌病(4)重症精神病(5)肝硬化失代偿期(6)截瘫(7)再生障碍性贫血 (8)苯丙酮尿症(限18周岁及以下)
参保患者首次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办理门诊慢特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险凭证;
2.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出具的近期病情诊断证明;
3.明确相关疾病诊断的检验、病理等检查报告单原件,使用靶向药的还需根据药品目录要求提供基因检测报告;
4.病历复印件。
具体要求为:
申报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提供三级定点医院的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移植手术记录病历的复印件);申报小儿脑瘫、结核病及布鲁氏菌病的,可放宽至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卫健委归口管理部门的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申报其他病种的原则上应提供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因未住院直接通过门诊就医确诊的,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任和医保部门主任共同协商,在《备案表》上双方签署同意后,可提供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门诊病历。
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如下:
门诊慢特病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年度内,每个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分别设定,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属于大病保险政策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一)门诊特病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支付范围:放疗费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药)、抗肿瘤药品费用(包括西药抗肿瘤药、中成药肿瘤用药、升血细胞药、西药限肿瘤病情适应症的药和中成药限重症患者使用的药)、化疗过程中的相关治疗费用(注射、配药、膀胱灌注、一次性葡萄糖和盐水等)以及与病情有关的检查、化验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支付范围:血液透析费、腹膜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灌流费、透析相关的辅助药品费用、插管造瘘相关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的治疗费实行打包限价,血液透析单次收费价格不超过420元;血液滤过不超过910元;血液灌流(含血透费)不超过1320元。一个年度内,血液透析和血液滤过治疗累计次数不超过160次,其中血液滤过不超过26次,与血液透析合用的血液灌流不超过9次。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支付范围:西药免疫抑制药费用、西药和中成药中治疗本病种的辅助用药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4.肺动脉高压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输液配套的治疗费、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5.血友病
支付范围:凝血因子等凝血药品费用、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6.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
支付范围:药品干扰素费用、输液配套的治疗费、与病情有关的检查费和化验费。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二)门诊慢病
1.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
支付范围:康复性训练治疗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待遇期限结束后需继续治疗的,重新申报办理。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7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2.结核病规范治疗和布鲁氏病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和检查费用,待遇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待遇期限结束后需继续治疗的,须重新办理申报。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3.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截瘫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4.重症精神病
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5.苯丙酮尿症(限18周岁及以下)
支付范围:特殊食品费用、专用药品费用 、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
支付标准:不设起付线,按80%支付,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岁以下25000元; 3—6岁(含6岁)20000元; 6—18岁(含18岁)15000元。
(三)同时认定多病种的支付标准
门诊慢特病可同时申报多个病种。同时申报门诊特病的,年度起付标准按400元确定;同时申报门诊慢病的,年度起付标准按400元确定,最高支付限额都按申报病种中的最高标准确定;同时申报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的,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以上设置原则分别设定。
(四)异地直接结算的支付标准
已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完成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纳入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1.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其它盟市或在办理长期异地备案的登记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上述所列病种对应的支付标准结算。
2.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治疗确有困难转往自治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外出期间突发急病在自治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上述所列病种对应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开通“双通道”管理的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读取医保凭证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处理,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享受医疗救助且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门诊慢特病人员,在开通门诊特慢病异地直接结算之前,异地备案后发生的符合政策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由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纳入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国家医保异地结算平台在就医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由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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