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残疾按摩师“反杀案”开庭 检方:防卫过当】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多,辽宁省抚顺市一家足疗店遭到醉酒男子吕某强行砸门入室,留宿店内的残疾按摩师于海义在与吕某厮打过程中,用水果刀将吕某捅伤,对方最终不治身亡。昨天(15日),这一案件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庭开庭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于海义的反击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于海义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吕某实施了严重威胁于海义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于海义采取持刀反击,构成无限正当防卫权,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此外,于海义的身体状况等问题也是本次庭审的焦点。整个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经法庭调查,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刚过,被害人吕某在酒后来到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当时足疗店已经上锁停业,于海义在店中一楼休息。被叫醒的于海义以停止营业为由,没有给吕某开门,双方发生口角。吕某反复推拽店门试图进入店内。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于海义工作的足疗店内的监控视频。
公诉人说:“2时9分4秒,于海义返身取折叠刀,并于返回后将刀打开。2时9分31秒,吕某将门拽开进入店内,并用手拍打于海义,于海义上前刺吕某腹部一刀,随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害人吕某倒地。”
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海义有报警的时间与周旋的余地,吕某的行为未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严重侵害,但于海义却选择对未持凶器进入店内,只对其使用轻微暴力的被害人直接使用了总长24厘米,刀刃长10.1厘米的刀具,刺吕某腹部,造成吕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强度远远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超过必要限度。”
对此,于海义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则表示,被害人吕某强行入室并殴打于海义的行为已经对于海义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殷清利说:“本案被害人吕某采取的是强行破门的方式入室,而且先行对被告人进行了所谓的肢体殴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是属于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于海义采取持刀反击,构成无限正当防卫权,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殷清利表示,当事人处于特定环境中,正遭受不法侵害,要求防卫人实施恰到好处的防卫,是一种不合理的苛求。“对于防卫暴力犯罪的行为,不能要求防卫人在防卫的一瞬间给予判断。防卫人必须认识到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暴力行为的威胁,认识到它正在发生。所以说不能要求防卫人在防卫的一瞬间判断出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到底有多严重,只要是存在自己有感知就可以了,我们不能苛求防卫人认识到对方有没有带工具,接下来会发生什么?这些预想过于苛求。”
此外,有关于海义的身体状况,也成为庭审的辩论焦点之一。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四级伤残对本案没有产生太大影响。“通过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矿务局医院的监控录像,以及今天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于海义的状态,以及于海义同事丛某等人证言,均能反映出于海义虽有四级残疾证,但能够正常工作、行动自如。”
殷清利则认为,于海义身患残疾,他与不法侵害人力量对比占下风,迫使他使用刀具。“不法侵害人吕某是正常人,而被告人于海义经历过交通事故,那么在力量对比上,于海义必须使用更强于不法侵害人的手段,方能达到保护自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目的。我们看着他平常的行走可能问题不是太大,但是一旦在使用重大力量的时候,发生过伤残的人和正常人有明显区别。”
对此,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于海义虽有残疾证,但是其生活工作都未受到残疾的影响。此外,死者家属代理律师认为,按摩店虽然不是24小时开放,但是,曾经有顾客在12点之后在按摩店接受过服务。所以不应按照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来追责,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在公诉的同时,死者家属还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3万余元,死亡补偿65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总计82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法庭休庭,并宣布将择期宣判。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于海义的反击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于海义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吕某实施了严重威胁于海义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于海义采取持刀反击,构成无限正当防卫权,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此外,于海义的身体状况等问题也是本次庭审的焦点。整个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经法庭调查,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刚过,被害人吕某在酒后来到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当时足疗店已经上锁停业,于海义在店中一楼休息。被叫醒的于海义以停止营业为由,没有给吕某开门,双方发生口角。吕某反复推拽店门试图进入店内。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于海义工作的足疗店内的监控视频。
公诉人说:“2时9分4秒,于海义返身取折叠刀,并于返回后将刀打开。2时9分31秒,吕某将门拽开进入店内,并用手拍打于海义,于海义上前刺吕某腹部一刀,随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害人吕某倒地。”
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海义有报警的时间与周旋的余地,吕某的行为未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严重侵害,但于海义却选择对未持凶器进入店内,只对其使用轻微暴力的被害人直接使用了总长24厘米,刀刃长10.1厘米的刀具,刺吕某腹部,造成吕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强度远远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超过必要限度。”
对此,于海义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则表示,被害人吕某强行入室并殴打于海义的行为已经对于海义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殷清利说:“本案被害人吕某采取的是强行破门的方式入室,而且先行对被告人进行了所谓的肢体殴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是属于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于海义采取持刀反击,构成无限正当防卫权,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殷清利表示,当事人处于特定环境中,正遭受不法侵害,要求防卫人实施恰到好处的防卫,是一种不合理的苛求。“对于防卫暴力犯罪的行为,不能要求防卫人在防卫的一瞬间给予判断。防卫人必须认识到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暴力行为的威胁,认识到它正在发生。所以说不能要求防卫人在防卫的一瞬间判断出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到底有多严重,只要是存在自己有感知就可以了,我们不能苛求防卫人认识到对方有没有带工具,接下来会发生什么?这些预想过于苛求。”
此外,有关于海义的身体状况,也成为庭审的辩论焦点之一。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四级伤残对本案没有产生太大影响。“通过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矿务局医院的监控录像,以及今天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于海义的状态,以及于海义同事丛某等人证言,均能反映出于海义虽有四级残疾证,但能够正常工作、行动自如。”
殷清利则认为,于海义身患残疾,他与不法侵害人力量对比占下风,迫使他使用刀具。“不法侵害人吕某是正常人,而被告人于海义经历过交通事故,那么在力量对比上,于海义必须使用更强于不法侵害人的手段,方能达到保护自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目的。我们看着他平常的行走可能问题不是太大,但是一旦在使用重大力量的时候,发生过伤残的人和正常人有明显区别。”
对此,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于海义虽有残疾证,但是其生活工作都未受到残疾的影响。此外,死者家属代理律师认为,按摩店虽然不是24小时开放,但是,曾经有顾客在12点之后在按摩店接受过服务。所以不应按照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来追责,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在公诉的同时,死者家属还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3万余元,死亡补偿65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总计82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法庭休庭,并宣布将择期宣判。
长顺县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
5月6日,县民政局组成检查组先后到白云山经营性公墓、县顺宁园殡仪馆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主要是查看公墓设施内是否建造超规定标准墓位及其附属构筑物,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是否存在价格欺诈、强买强卖、垄断牟取暴利等问题。
检查组强调:一是要在前期已取得的工作成效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切实做到专班不散、人员不减、目标不降、责任不变,树牢“工匠精神”,下足“绣花功夫”,持续、深入、细致、有效的抓好专项整治,确保问题不反弹、成效不回落。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扎实开展好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要对存在的问题再进行一次全覆盖、“拉网式”的排查摸底,找准问题症结,做到对症下药,补齐制度短板,巩固整治成果。
5月6日,县民政局组成检查组先后到白云山经营性公墓、县顺宁园殡仪馆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主要是查看公墓设施内是否建造超规定标准墓位及其附属构筑物,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是否存在价格欺诈、强买强卖、垄断牟取暴利等问题。
检查组强调:一是要在前期已取得的工作成效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切实做到专班不散、人员不减、目标不降、责任不变,树牢“工匠精神”,下足“绣花功夫”,持续、深入、细致、有效的抓好专项整治,确保问题不反弹、成效不回落。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扎实开展好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要对存在的问题再进行一次全覆盖、“拉网式”的排查摸底,找准问题症结,做到对症下药,补齐制度短板,巩固整治成果。
【以后还敢不文明?这些行为都将受罚!】《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不文明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今后,如果再出现下列不文明行为,可就要挨罚了。
公共秩序篇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设施的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辱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人员或者毁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交通出行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二)行人跨越护栏的。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规鸣喇叭的;
(二)违规变道、掉头的;
(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
(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环境篇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社区生活篇
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
来源:平安天津
公共秩序篇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设施的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辱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人员或者毁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交通出行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二)行人跨越护栏的。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规鸣喇叭的;
(二)违规变道、掉头的;
(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
(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环境篇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社区生活篇
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
来源:平安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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