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微博新知博主#
从法律上讲,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区别
一是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二是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当然,在我个人看来,无论是拐卖还是拐骗,都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极大的伤害,属于罪大恶极。我强烈建议国家持续和进一步加大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
特别是要加大对“需求”端的打击惩罚力度,真正从源头上斩断黑手。
从法律上讲,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区别
一是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二是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当然,在我个人看来,无论是拐卖还是拐骗,都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极大的伤害,属于罪大恶极。我强烈建议国家持续和进一步加大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
特别是要加大对“需求”端的打击惩罚力度,真正从源头上斩断黑手。
#孙海洋质疑人贩子量刑太轻#
看了量刑建议书,罪名是拐骗儿童罪而不是拐卖儿童罪,一字之差区别却很大。
拐骗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导致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而拐卖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后者是把儿童视为商品。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拐骗儿童罪最高也就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检察机关建议五年量刑应该说已经是顶格建议了。如果是拐卖儿童罪,则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起步,最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但无论拐骗亦或是拐卖,对受害家庭的伤害程度是一样的。
看了量刑建议书,罪名是拐骗儿童罪而不是拐卖儿童罪,一字之差区别却很大。
拐骗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导致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而拐卖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后者是把儿童视为商品。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拐骗儿童罪最高也就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检察机关建议五年量刑应该说已经是顶格建议了。如果是拐卖儿童罪,则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起步,最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但无论拐骗亦或是拐卖,对受害家庭的伤害程度是一样的。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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