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思想的“童心”意识及其教育意义

摘要:朴素的自然主义者老子在其作品中屡次提到“婴儿”。老子的既符合“道”规范,又顺应“自然而为”发展的“婴儿”思维,实质上是“童心”意识的反映。这种“童心”意识,对当今教育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老子;婴儿;童心;教育

老子是朴素的自然主义者。他的作品《老子》虽然原著不过五千言,但是涵盖广阔的人生道理。他的思想主要以“道”为中心观念。在老子看来,“道”是人生乃至宇宙的一种准则、指标、或典范,它是一种最高、最完满的圆融思想。“道”是一切存在的根源和始源,“道”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受其他物的影响,它是内在于万物的。同时,“自然无为”是老子哲学最重要的一个观念。例如“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51章)这里的“自然”,不是自然界的自然,而是“自己如此”,说明不加外界成分,而任其自然发展的状态。老子认为任何事物都应该顺应自己本来的规律发展,顺其自然,无需用外界强加的意志去制约它。在他看来,即符合“道”的规范,同时又顺应“自然”发展的是婴儿。婴儿是“道”的最高体现。老子这种注重“自然而为”,符合“道”规范的“婴儿”的思维,实质上即“童心”意识的反应。本文旨在对老子思想中的体现“童心”的部分,做个浅层的分析,并将其落实到实践层面中,发现其对现实教育的意义。

一、老子“婴儿”思想的“童心”意识

所谓“童心”,明代李贽在《童心说》里,认为“夫童心者,真心也,若以童心为不可,是以真心为不可也。夫童心者,绝假纯真,最初一念之本心也。若失却童心,便失却真心;失却真心,便失却真人。”“童心者,人之初也;童心者,心之初也。”在李贽看来,童心即是真心,是人最初最本真的状态,与年龄无关。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有关于“童心”的定义,“小孩子的天真纯朴的心;像小孩子那样的天真纯朴的心”

老子在自己八十一章的著作里,提到婴儿的地方共有五处,分别是:

“载营魄抱一,能无离乎?专气致柔,能如婴儿乎?”(10章)意思是,精神和形体合一,能不分离吗?结聚精气以致柔顺,能像婴儿的状态吗?
“我独泊兮,其未兆,如婴儿之未孩;”(20章)意思是,我却独个儿淡泊宁静,没有形迹,好象不知嘻笑的婴儿。
“为天下谿,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28章)意思是,作为天下所遵循的蹊径,常德就不会离失,而回复到婴儿的状态。
“百姓皆注其耳目,圣人皆孩之。”(49章)意思是,百姓们都专注自己的耳目欲望,圣人则要使他们回复到婴儿纯厚质朴。
“含德之厚,比于赤子。” (55章)意思是,含德深厚的人,比得上初生的婴儿。

这五个地方的“婴儿”“孩”“赤子”,无不表明老子希望“复归于婴儿”,这种“复归”,绝对不是在时间空间上要回复到婴儿时代,而是指人要在思想上保持“童真”和“真心”,保持像“婴儿”般的本真状态,使生命符合“道”的境界。这和李贽的“童心”说是一致的,“婴儿”代表了老子思想深处的“童心”意识。

首先,老子认为,婴儿外表柔弱,但是却是强大,合于“道”的。“未知牝牡之合而朘作,精之至也。终日号而不嗄,和之至也。”(55章)婴儿不知道男女交合,但小生殖器却自动勃起,这是精气充足的原因。婴儿整日号哭,但是他的喉咙却不会沙哑,这是元气淳和的缘故。因此“精之至”形容精神充实饱满,而“和之至”形容心灵生命的和顺和谐。正是婴儿才秉承了精力和心灵二者同时和谐。恰因如此,“蜂虫毒蛇不螫,攫鸟猛兽不搏。”(55章)蜂蝎毒蛇不咬他,凶鸟猛兽不搏击他。“坚强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76章)平日看来过分坚强的事物,反而容易失去生机,由于外在显露而招致灾祸,很快就会死亡,就像高大的树木容易被风催折。而柔弱者,发而因为柔顺愈加显示出生机。“强大处下,柔弱处上”(76章)凡是强大的,反而居于下位,凡是柔弱的,反而占在上面。因此,柔弱的婴儿,恰好占据上位,是最强大的。从人的发展历程看,人是从婴儿期、儿童期、青年期,再过渡到中年期、老年期。在这个发展阶段,人的生理和心智逐步走向成熟。然而老子看来,这样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人的本性中善的一面被异化了,在参与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丧失了自我,丧失了婴儿期原本的那份淳朴和童真。“众人皆有余,而我独若遗。我愚人之心也哉!沌沌兮!俗人昭昭,我独昏昏。俗人察察,我独闷闷。”(20章)世人纵情声色,向往熙熙攘攘、争名夺利的生活,而只有老子仍旧甘于淡泊,保持一颗赤子般的“童心”。

其次,老子认为,含德深厚的圣人,拥有婴儿般的纯真质朴,这样才能真正归于大道。“道”在老子看来“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25章)“道”在老子看来,是先于天地乃至万物存在的,无声无形的。连老子都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1章)这种“玄之又玄,众妙之门”(1章)“道”究竟如何来把握?实际上在第二十五章,老子给出了答案,“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以自然为本性,回归自然。因此复归无形之“道”的门径,即复归有形“自然”之“道”。而老子屡次提出的“婴儿”,旨在让世人拥有婴儿般本真自然的处世之道,拥有赤子般的“童心”,这样才能符合“道”的规则。

质朴纯真、元气充沛、精神和谐,这都是圣人具有的特质。老子对道德的看重,和儒家学派的孔子相似。孔子曾经在他的《论语》中说过,“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德”在儒家思想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而佛教里面的“四谛”,说的是“第一个是‘苦谛’,讲人生是苦;第二是‘集谛’,讲造成苦的种种原因;第三是‘灭谛’,经过涅槃,超脱苦海;第四是‘道谛’,到彼岸的最高境界。这个‘道谛’,也就是实现超脱到达空境的最高境界。”在佛教看到,“道”也是其最高境界。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老子的“婴儿”意识,也是符合儒道释风范的。

二、“童心”意识的教育意义

老子将如婴儿般的涤除杂念的“自然无为”本真状态作为修身的最高准则,他认为人是自然的生命。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忽视了“童心”的意义,遗失了宝贵的“童心”。

这些本该做梦的孩子身上,我们找不到“童心”,成人世界里可怕的“现实主义”“官僚主义”已经侵蚀了他们。千年之前,老子呼喊着“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含德之厚,比于赤子”。然而,千年之后,这些原本理应天真无邪的孩子,却遗失了童心,复归于“俗人”,远离了“自然而为”的大“道”。

真正有意义的教育,在于找回失落的童心并滋养它。教育来自心灵,教师学生心灵的感动正是诗意的源泉。特级教师周益民在他的《诗化:语文回归的应有情怀》里谈到,“任何一种教学追求,其逻辑起点都应该建立在对儿童的认识上。儿童在本质上是一种缪斯性存在,儿童文化是缪斯性文化。这种缪斯性文化主要表现为充满旺盛的想像力,具有诚挚的情感,怀着艺术化的生活态度。儿童个体初始阶段的语言是非符号、非逻辑的.因而有人说儿童天生就是诗人。”“儿童是天生的幻想家、诗人,儿童的世界是异想天开的世界,对生活、对文字,他们有着完全迥异于成人的视角。其实,这正是他们一颗颗充满蓬勃生命力的活泼泼的童心。”

老子洞察了反朴归真、回归自然的“童心”境界是人生的最高境界,因此洋溢“童心”的课堂,也是教育的追求目标之一。在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中,已经开始注重童心在语文课堂中的作用,“阅读浅近的童话、寓言、故事,向往美好的情境,关心自然和生命,对感兴趣的人物和事件有自己的感受和想法,并乐于与人交流。”向往美好、关注自然,是童心的自然流露。越来越多的一线教师、研究者和学者认识到童心的重要

应该“要捍卫童年,要让孩子像孩子。为此,一定要为孩子奠定一个一生安稳的精神基础,给他们一生的精神保险;要小心储存起孩子的童年,让他们一生富有,童心跳动一辈子。”

#我顾问# 父母给子女买婚房,是该婚前买还是婚后买?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非常注重传统的国家。传统的中国人一般都追求稳定的婚姻,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价值观、家庭观、婚姻观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其中一个现象就是越来越多的人坚持单身,婚姻观发生变化;他们通常认为,如果没有足够幸福的婚姻,就不如选择单身了。

除此之外,我国的离婚率也是在逐年上升。过去我们的婚姻观比较保守,即使两个人的结合不那么令人满意,夫妻双方还是不愿轻易提出离婚。甚至,在过去人们的认知里,离过婚的就不是什么好人,“离婚没好人,好人不离婚”。我们常说,从前的车马很慢,书信很慢,一生只够爱一个人,在那种保守的婚姻观念下,婚姻关系也相对稳定一点。

现在,人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价值观、自己的婚姻观等等。那些传统的世俗观念束缚不了新时代的人,人们都有追求幸福的婚姻权力。在婚姻不令人满意的时候,现在的人们更愿意选择结束这段婚姻。

维系婚姻的是两个人的感情,但是,离婚也并不是单纯的感情上的失去。在一段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财产。而在离婚的时候,这些财产也可能成为两个人要争夺的利益。

对大多数人来说,最值得分割的财产也就是房子了。夫妻在结婚后自己购置的房产当然不用多说,属于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不包括婚前财产。除了单独约定的部分以外,夫妻双方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着平等的处理权,与二人的贡献多少没有关系。

不过,现在很多到了结婚年龄的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为自己购置房产,不少人结婚以后住的房子都是父母出钱买的。一般父母看孩子的经济能力不足,在孩子结婚的时候会拿出自己的积蓄给孩子结婚买房用,为的是给孩子减轻负担。但如果两个人将来走上离婚的道路,,除了一部分夫妻能够两个人协商财产分配的,剩下的可能还是要有非常麻烦的分割过程。

而对于离婚时房子怎么分,这可是跟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有很大关系。

婚前买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实际情况中,婚前买房也有多种类型:
1、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婚前父母为自己的子女购置房产,产权又登记在了自己的子女名下,这种情况,根据司法解释(二)中第22条的规定,属于父母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予。由于房子是由一方父母出全额,又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也就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和上一种情况类似,婚前父母出自购房,将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 不同的是,婚后房子的按揭由夫妻二人偿还。这种情况,婚前房屋的首付是属于父母所有的,但婚后的按揭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离婚,那么二人只能分割共同还贷的一部分。

3、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双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又登记在二人的名下,这种行为属于对夫妻二人的赠予,房屋的产权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但如果结婚时担心将来发生意外情况,可以签订赠与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注明条件,比如,假若将来二人离婚,双方父母可以主张要回自己的赠予金额。

4、婚前双方父母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的名下

婚前双方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首付,并且将房子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父母为房子首付的出资视为赠予。

婚后买房
1、婚后一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我国《婚姻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实,该条解释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当下父母的利益。有些父母为了减轻子女的生活负担,耗尽自己的积蓄来为子女购置房产,并且也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出资父母的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的出资指的也就是部分出资,虽然产权登记只有出资方一人子女的名字,但是结婚后需要夫妻二人共同还贷,所以,首付出资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予,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3、婚后双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若没有其他的约定,该出资方式认为是双方父母对子女二人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双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同上述情况类似,如果没有其他约定,首付出资也同样认为首付是双方父母对夫妻二人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哪些情况下父母的出资认为是对夫妻一方的赠予,哪些情况又被认为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予呢?

王某是家中的独子,在2008年,王某和刘某结婚。结婚两年以后,王某的父母在王某买房子时拿出了自己的积蓄作为首付。而房子的按揭也一直都是由王某来缴纳。最后二人因为性格不合选择了离婚,却在房子的分割问题上起了冲突,王某认为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首付是自己的父母出的,按揭也是自己出的,刘某不认可他的说法,认为房子应该两个人均分。最后,二人闹上法院,法院判决房子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该案例中,王某的父母出了房子的首付,属于部分出资,不是全额出资,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老人的本意是对儿子的赠予,但因为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该赠予仍旧被认定为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予,属于王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平等分割。

在实际情况中,还有不少人是婚前出资购房,但是在婚后才拿到了产权证。针对这种情况,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和产权的登记虽然发生在结婚后,但这属于售楼方单方面履行义务,不影响财产性质,购房款仍是在婚前出的,不属于婚后的财产。

综合以上各种情况,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房产并且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无论是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一般都认为是对子女一人的赠予,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不算入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一般都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本是好心,即使没有能力全额出资,也会全力相助,拿出自己毕生的积蓄。在为结婚子女购房的时候,双方父母出资的差别也在离婚时财产分配上体现了出来。也在此提醒广大父母,为子女购房、为子女减轻负担是好事,但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更不能为了子女倾其所有,不为自己打算。

#诗歌中国[超话]#
《不喜欢的喜欢》

喜欢的大自然
用它鬼斧神工之笔一次次创造出令人惊叹的风景供人观赏
一点点人工雕琢总是在无端增加景点的艺术性
景区的美会在每个经过路遇的人心中留下印象
尽管也会遇到娇柔造作的雕饰
被告知哪个是仙人指路哪个是猴子捞月
仍旧是怀着希望眼中看到的会是最壮观的高山最绮丽的湖泊和最迷人的无限风光
可能,人为的破坏就从这里 开始的
它美错了吗?没人能拒绝美的能力
它应该被破坏吗?保护只能依靠我们自己
所以它是好的美的有德行的?
不知道它美不美,我 期待领略风景的心是最快乐的就好
不喜欢的乱丢垃圾不看到
不喜欢的饮食男女匆匆到此一游的别瞧
不喜欢的恰恰是他喜欢的 不要~
多喜欢这个开始是每个你小心翼翼对待的朋友方式
多愿望这个目标结果会拥有那个最认真回复的答案#冒个泡##抗击新型肺炎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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