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样的问题显得有点特别浅显,因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与检察机关沟通最为常见的,毕竟这是律师工作职责。笔者之所以要提出这样的话题,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不是律师与检察机关不沟通,就是沟通渠道不畅通,抑或是不会沟通。需要特别声明的是,笔者此处谈到的律师与检察官沟通,是指律师作为辩护人与检察官沟通。律师作为被害人代理人一般不需要沟通,因为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身就和被害人站在一条战线上,检察机关在为被害人伸张正义,所以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好像与检察官没有沟通的必要。其实不然,检察官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并对诉讼进行监督,是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时候,自然包括为被害人伸张正义。但毕竟检察官和被害人代理人的立场不一样,检察官的指控并不一定能够代替被害人的指控,在很多案件中检察官也愿意让被害人到庭,这样也是为了更好地追究犯罪。所以,从检察官的角度出发,被害人指控是有必要的,自然被害人聘请律师是与检察官沟通就很必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律师享有代理权与辩护律师享有的辩护权其实是对等的,在刑辩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被害人的律师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在很多案件中也出现了检察官指控不力的情况,所以被害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直接提出与检察官不同的指控意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毕竟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及代理律师的权利。
刑辩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其实不在同一个平台,辩护律师代表私权利 ,所以立场和观点经常出现偏颇。检察官代表国家履行职责,所以其地位更加中立。一个具有中立立场的法律人和可能存在偏颇立场的法律人进行沟通,其实很难沟通。因为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官天生具有了优越性和超脱性,可以更加自由和公立地站在法律上考虑问题,辩护律师的地位显然要比检察官的地位差得多。另外,检察官接触案件的机会和范围要比辩护律师更加具有便利条件。比如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所谓律师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很多时候都是“凭感觉”,因为此时辩护律师根本无法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途径无非是看守所会见和家属及其朋友的交流等。因为疫情期间看守所会见很受限制,这给律师了解案情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律师唯一了解案情的途径就是向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同事、朋友等了解。故律师提交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更多是针对案件定性分析和论述。而检察官则可以看到部分的案件材料,虽然并未侦查终结,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已经搜集到了基础的证据材料,检察官不但可以直接审查案件材料,更可以向侦查人员了解案情,而此时侦查人员为了让检察官将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更愿意针对案情作出有利于批准逮捕的方向,于是此时犯罪嫌疑人其实非常危险,但大量的不予批准逮捕案件中,检察官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一般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而辩护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更多是法律适用问题,因为律师根本无法看到证据材料。故,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交流其实是没有“资本”的,而大量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都是检察官的功劳,虽然很多律师纷纷晒出自己辩护成功的案例,其实检察官的工作要比律师的工作大的多,不予批准逮捕就是检察官坚持了法律规定,坚持依法办案。笔者现在办理着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去掉“恶势力”只是辩护律师提到的观点而已,真正将案件定性改变,还是检察官背后的坚持和努力;还有一个恶势力案件,一个女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被提请批准逮捕,笔者刚好为同案犯辩护,在提交法律意见之际谈到该女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的问题,笔者随即与检察官展开交流,其实笔者不是女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只是因为是同一个案件而进行沟通,笔者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了辩解,结果检察官对女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而笔者对于侦查机关报送的证据材料根本没有看到,该女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就是检察官的功劳。
笔者之所以要谈到这些问题,就是因为实践中因为站位、立场和着眼点不一样,导致检察官往往会承受更大的压力。其实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检察官的一个考验,“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这句话就是检察官依法办案最好的写照,作为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关键环节,其实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就是掌握在检察官的手中,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维护者,必定要担起辩护的重任,但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只是建议权,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还是检察官。不予批准逮捕会为不起诉打下基础,取保候审会为判处缓刑打下基础,检察官的决定直接影响了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和案件最终走向,辩护律师不能夸大自己的权利和作用,辩护律师在与检察官的沟通中要时刻注意自己只是一个配角,就是提出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和观点,从而引起检察官的注意。如果检察官能够认识到辩护律师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预防冤假错案,检察官就愿意主动给律师沟通了。辩护人特别欣赏省高院的很多法官,他们特别愿意让辩护律师提交详细辩护词,让辩护律师当庭将问题说清楚,很有几次因为辩护律师没有写辩护词遭致法官的不满,要求庭下必须提交辩护词,这不仅是律师执业态度的问题,更是对案件的重视程度,以及是否依法履职的问题。
所以,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唯一可以真正对话并不是在法庭之上,因为一旦起诉到法院后,案件的结果也就很难改变了,法院也会受到很多的压力,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况下,法官宣告无罪的压力更大。所以法庭上沟通已经不复存在,而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因为此时检察官要维护起诉书的尊严,在代表国家出庭公诉时往往也会利用法律监督权对法庭进行监督,此时辩护律师根本没有机会和检察官进行沟通。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沟通的绝佳阶段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几乎是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同时阅卷,同时提审(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写法律意见。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将一份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提交给检察官,为检察官阅卷和审查提出便利条件,则检察官绝对不会排斥辩护律师的做法,当然这就需要注意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必须客观公正,旨在帮助检察官查明案件真相,而不是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一味儿的辩护,所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交的叫做“法律意见”,而不应当是“辩护意见”。当然,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建议以书面沟通为主,当面沟通也不可或缺,鉴于当前疫情或者检察官办案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没有时间接待律师,这就要求律师的写作能力必须要强,书面沟通更容易被检察官重视和采纳。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辩护律师都要给检察官提交几千字及上万字的法律意见,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律师要抓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机会,与检察官沟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犯罪嫌疑人取得量刑上的优惠。如果案件确实存在问题,可能是无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必须要提交法律意见帮助检察官查明真相,避免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为案件最终处理带来麻烦。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大院
2022年6月9日22点16分
刑辩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其实不在同一个平台,辩护律师代表私权利 ,所以立场和观点经常出现偏颇。检察官代表国家履行职责,所以其地位更加中立。一个具有中立立场的法律人和可能存在偏颇立场的法律人进行沟通,其实很难沟通。因为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官天生具有了优越性和超脱性,可以更加自由和公立地站在法律上考虑问题,辩护律师的地位显然要比检察官的地位差得多。另外,检察官接触案件的机会和范围要比辩护律师更加具有便利条件。比如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所谓律师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很多时候都是“凭感觉”,因为此时辩护律师根本无法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途径无非是看守所会见和家属及其朋友的交流等。因为疫情期间看守所会见很受限制,这给律师了解案情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律师唯一了解案情的途径就是向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同事、朋友等了解。故律师提交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更多是针对案件定性分析和论述。而检察官则可以看到部分的案件材料,虽然并未侦查终结,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已经搜集到了基础的证据材料,检察官不但可以直接审查案件材料,更可以向侦查人员了解案情,而此时侦查人员为了让检察官将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更愿意针对案情作出有利于批准逮捕的方向,于是此时犯罪嫌疑人其实非常危险,但大量的不予批准逮捕案件中,检察官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一般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而辩护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更多是法律适用问题,因为律师根本无法看到证据材料。故,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交流其实是没有“资本”的,而大量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都是检察官的功劳,虽然很多律师纷纷晒出自己辩护成功的案例,其实检察官的工作要比律师的工作大的多,不予批准逮捕就是检察官坚持了法律规定,坚持依法办案。笔者现在办理着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去掉“恶势力”只是辩护律师提到的观点而已,真正将案件定性改变,还是检察官背后的坚持和努力;还有一个恶势力案件,一个女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被提请批准逮捕,笔者刚好为同案犯辩护,在提交法律意见之际谈到该女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的问题,笔者随即与检察官展开交流,其实笔者不是女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只是因为是同一个案件而进行沟通,笔者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了辩解,结果检察官对女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而笔者对于侦查机关报送的证据材料根本没有看到,该女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就是检察官的功劳。
笔者之所以要谈到这些问题,就是因为实践中因为站位、立场和着眼点不一样,导致检察官往往会承受更大的压力。其实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检察官的一个考验,“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这句话就是检察官依法办案最好的写照,作为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关键环节,其实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就是掌握在检察官的手中,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维护者,必定要担起辩护的重任,但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只是建议权,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还是检察官。不予批准逮捕会为不起诉打下基础,取保候审会为判处缓刑打下基础,检察官的决定直接影响了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和案件最终走向,辩护律师不能夸大自己的权利和作用,辩护律师在与检察官的沟通中要时刻注意自己只是一个配角,就是提出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和观点,从而引起检察官的注意。如果检察官能够认识到辩护律师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预防冤假错案,检察官就愿意主动给律师沟通了。辩护人特别欣赏省高院的很多法官,他们特别愿意让辩护律师提交详细辩护词,让辩护律师当庭将问题说清楚,很有几次因为辩护律师没有写辩护词遭致法官的不满,要求庭下必须提交辩护词,这不仅是律师执业态度的问题,更是对案件的重视程度,以及是否依法履职的问题。
所以,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唯一可以真正对话并不是在法庭之上,因为一旦起诉到法院后,案件的结果也就很难改变了,法院也会受到很多的压力,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况下,法官宣告无罪的压力更大。所以法庭上沟通已经不复存在,而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因为此时检察官要维护起诉书的尊严,在代表国家出庭公诉时往往也会利用法律监督权对法庭进行监督,此时辩护律师根本没有机会和检察官进行沟通。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沟通的绝佳阶段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几乎是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同时阅卷,同时提审(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写法律意见。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将一份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提交给检察官,为检察官阅卷和审查提出便利条件,则检察官绝对不会排斥辩护律师的做法,当然这就需要注意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必须客观公正,旨在帮助检察官查明案件真相,而不是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一味儿的辩护,所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交的叫做“法律意见”,而不应当是“辩护意见”。当然,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建议以书面沟通为主,当面沟通也不可或缺,鉴于当前疫情或者检察官办案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没有时间接待律师,这就要求律师的写作能力必须要强,书面沟通更容易被检察官重视和采纳。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辩护律师都要给检察官提交几千字及上万字的法律意见,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律师要抓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机会,与检察官沟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犯罪嫌疑人取得量刑上的优惠。如果案件确实存在问题,可能是无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必须要提交法律意见帮助检察官查明真相,避免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为案件最终处理带来麻烦。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大院
2022年6月9日22点16分
我可真烦他除了添堵一无是处
不能提供实际的帮助 也不能提供情绪的帮助 就不用参与了
我不要做这样的人 我讨厌这样的人
我的所有主意都自己拿定 我犹豫 选不好也罢 我都能自认承担后果
一旦他要插手 我一定会怨
我从不曾承他照拂 从前不 以后也不
又看一夜天亮 怎么回事 睡不好超级影响我心情
好像已经条件反射 害怕睡不好
难心安
不能提供实际的帮助 也不能提供情绪的帮助 就不用参与了
我不要做这样的人 我讨厌这样的人
我的所有主意都自己拿定 我犹豫 选不好也罢 我都能自认承担后果
一旦他要插手 我一定会怨
我从不曾承他照拂 从前不 以后也不
又看一夜天亮 怎么回事 睡不好超级影响我心情
好像已经条件反射 害怕睡不好
难心安
人生那么长,相遇那么多,一定会遇到“对的人”的,一定。只是你可能不知道那个人到底是不是“对的人”,也许遇到了你却认不出来。
那到什么样的人才算是一个“对的人”呢?下面只是我自己的道理,权当参考吧。
我想首先,你跟他在一起要有话说,而且要有说不完的话。有话说指的不是“今天吃了吗?吃的什么?”这一类的琐事,整天说这些叫“絮叨”,不叫“交流”。交流指的是,你们在每一天里,对遇到的人、碰到的事、看到的想到的经历的听说的,都有互相分享互相表达看法的愿望。你对他的精神世界非常向往,他对你的内心世界也非常关注。
其次,你们愿意一同奔跑一同成长。你活得积极努力,他也愿意被你影响;他丰富而有趣,你也愿意被他带领。你们愿意一起去发现一个全新的世界,也就是说,你们要有着相同的生命态度和价值观。而不是一个人想去看看话剧看看电影,另一个人摆一张臭脸不肯配合觉得无聊透顶;一个人想去做做运动去锻炼身体,另一个人死活只肯宅在家里。你努力经营自己,他说你“作”;他充满活力,你只觉得他“闹”。
两个说不来也玩不到一起去的人,不管性格有多互补,都不能算是“对”的人,暂时没分开,也只是相互寄生的关系,是因为没能力也没信心再遇到别人。
第三点,也是最最重要的一点,你跟他在一起时,要常常有“我很不赖嘛”这种感觉。他让你觉得自己有价值、觉得自己很棒、他让你觉得自己好而且还能更好,而不是你诚惶诚恐,害怕是不是满身缺点会被他嫌弃;或者你会不会不符合他的期待,担心令他失望……
你知道吗?假如你遇到一个对的人,你们的爱情也就不再需要担心“保险”和“保鲜”了,因为你们会在漫长的一生里一次又一次的彼此爱上。
#愿你遇到的人都是温暖的##情感#
那到什么样的人才算是一个“对的人”呢?下面只是我自己的道理,权当参考吧。
我想首先,你跟他在一起要有话说,而且要有说不完的话。有话说指的不是“今天吃了吗?吃的什么?”这一类的琐事,整天说这些叫“絮叨”,不叫“交流”。交流指的是,你们在每一天里,对遇到的人、碰到的事、看到的想到的经历的听说的,都有互相分享互相表达看法的愿望。你对他的精神世界非常向往,他对你的内心世界也非常关注。
其次,你们愿意一同奔跑一同成长。你活得积极努力,他也愿意被你影响;他丰富而有趣,你也愿意被他带领。你们愿意一起去发现一个全新的世界,也就是说,你们要有着相同的生命态度和价值观。而不是一个人想去看看话剧看看电影,另一个人摆一张臭脸不肯配合觉得无聊透顶;一个人想去做做运动去锻炼身体,另一个人死活只肯宅在家里。你努力经营自己,他说你“作”;他充满活力,你只觉得他“闹”。
两个说不来也玩不到一起去的人,不管性格有多互补,都不能算是“对”的人,暂时没分开,也只是相互寄生的关系,是因为没能力也没信心再遇到别人。
第三点,也是最最重要的一点,你跟他在一起时,要常常有“我很不赖嘛”这种感觉。他让你觉得自己有价值、觉得自己很棒、他让你觉得自己好而且还能更好,而不是你诚惶诚恐,害怕是不是满身缺点会被他嫌弃;或者你会不会不符合他的期待,担心令他失望……
你知道吗?假如你遇到一个对的人,你们的爱情也就不再需要担心“保险”和“保鲜”了,因为你们会在漫长的一生里一次又一次的彼此爱上。
#愿你遇到的人都是温暖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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