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报备】♀️生日娃set A*2 两个
提醒大家别光转我的微博,要记得做参与条件②里面墨墨本人微博的
参与条件缺一不可:
① 唯粉
② 带两个词条#林墨 综艺想见你#和#林墨的朋友圈# ,+ @INTO1-林墨 本人综艺相关微博10个以上,参与的不分大小,一个地址全中也给[磕到了]
③ 此微博参与,免关注
鼓励大家做数据辛苦了[虎爪比心]
本周五27号晚上开,提供信息直接包邮
https://t.cn/A6XKua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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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开区删除“全面取消住房限购政策”官微】5月22日,今日凌晨,武汉经开区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者合理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5月22日起,武汉经开区的沌阳、沌口、军山新城区域从原限购区域调整为不限购区域。自此,武汉经开区全面取消住房限购政策。”目前,该条微博已被删除。https://t.cn/A6Xo7guA
案例分享:承诺商铺可租,后被停水停电处理,百货商城的损失谁来补偿?
来自兰州市的市民仲先生表示,自己于17年3月和兰州市地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彩某城A区商铺租赁意向书》,租用彩某城A区3号楼和8号楼负一层商铺约3000平方米用作百货商城使用,并且缴纳了1万元的意向金。在签订意向协议的时候,该公司人员答应能够对租用商铺进行转租转让,把房子交给仲先生,告知可以招租装修,并且通水通电。但是自己在完成了装修,招租,运营等一系列工作后,却被相关单位查出该场所不具备做商业载体的资格,后又被取消营业资格。出租方兰州市地某有限公司以一纸意向书合同将仲先生引入这个项目,仲先生投入了大量财力和人力,但最终却要面对大量合同解约赔偿,所有资金亏损严重,无法回笼等结果。
仲先生表示,为了投入这个百货商城项目,仅装修就进行了11个多月,后又试营业10多个月。在装修期间和试营业期间,兰州市地某有限公司领导时常过来指导,开业后也过来视察,都没有透露出任何该场所不具备出租资格的信息,也没有对装修和试营业进行阻止。
但是在2019年1月15日仲先生就收到兰州市地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要仲先生租赁的A区3号楼和8号楼负一层的新某福商城限期搬离,并表示仲先生的新某福商城的所有商户已于2020年1月12日搬离完毕,现商铺剩余部分未搬离的货架等物品请于15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如不能按期搬离完毕将以非法侵占商铺为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紧接着又在1月16日,收到了兰州市地某有限公司的停水停电通知。
仲先生口述,在百货商城(新某福商城)开业后自己拿钱交房租提出要签正式合同,该公司人员王某说,先不交,合同等段时间再签。在商城营业期间经消防部门检查,消防不达标,消防验收为丙类库房不能作为商业,并要仲先生进行更改。仲先生向该公司领导告知后未能解决,后就收到了停水停电要其搬离的通知。最终受到相关部门的检查,表示是违规经营,最终吊销了营业执照,并让仲先生按时间撤离。
仲先生在向相关部门反映了该情况后,在2019年(第22次)兰州新区中某园区管某会主任专题会议纪要中有表示,兰州市地某有限公司违规出租且消防安全不合格场所的问题进行了会议确定。要妥善处理好租户押金退还及劝解搬离工作,新某福商城和兰州市地某有限公司要妥善处理双方的利益诉求问题。
仲先生表示,自己最初轻信了他人的承诺,对于出租商铺是否可以作为商业使用自己完全不知情,出租方公司也不告知,采用隐瞒的方式和自己签署了租赁意向书,并承诺自己可以进行装修转租,在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之后,最终营业了不到十个月,就面临结业。这中间的装修和经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面对和诸多租户的合作违约又该如何赔偿,仲先生表示自己将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此呼吁能够就这样的事件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以免让更多的投资人再陷入这样的虚假承诺中。
仲先生在此呼吁,希望这个事件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能够对该违规出租方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责罚,对于自己商城受到的停水停电等经营损失给予合理的投资估价赔偿。
法律链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但是口头承诺往往难以举证。如果有录音或录像、人证等证明口头承诺的内容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履行原承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限定:“物业管理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花费。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花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花费。”即业主使用的水电的合同主体为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牵涉分别的合同当事人,业主如已向供水、供电公司交纳了相应的花费,物业或其管理公司则无权私行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如果停水停电给业主导致业主损失,业主能够根据《侵权职责法》向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职责。
而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合作内容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微博
https://t.cn/A66kaZw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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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兰州市的市民仲先生表示,自己于17年3月和兰州市地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彩某城A区商铺租赁意向书》,租用彩某城A区3号楼和8号楼负一层商铺约3000平方米用作百货商城使用,并且缴纳了1万元的意向金。在签订意向协议的时候,该公司人员答应能够对租用商铺进行转租转让,把房子交给仲先生,告知可以招租装修,并且通水通电。但是自己在完成了装修,招租,运营等一系列工作后,却被相关单位查出该场所不具备做商业载体的资格,后又被取消营业资格。出租方兰州市地某有限公司以一纸意向书合同将仲先生引入这个项目,仲先生投入了大量财力和人力,但最终却要面对大量合同解约赔偿,所有资金亏损严重,无法回笼等结果。
仲先生表示,为了投入这个百货商城项目,仅装修就进行了11个多月,后又试营业10多个月。在装修期间和试营业期间,兰州市地某有限公司领导时常过来指导,开业后也过来视察,都没有透露出任何该场所不具备出租资格的信息,也没有对装修和试营业进行阻止。
但是在2019年1月15日仲先生就收到兰州市地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要仲先生租赁的A区3号楼和8号楼负一层的新某福商城限期搬离,并表示仲先生的新某福商城的所有商户已于2020年1月12日搬离完毕,现商铺剩余部分未搬离的货架等物品请于15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如不能按期搬离完毕将以非法侵占商铺为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紧接着又在1月16日,收到了兰州市地某有限公司的停水停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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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先生在此呼吁,希望这个事件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能够对该违规出租方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责罚,对于自己商城受到的停水停电等经营损失给予合理的投资估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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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但是口头承诺往往难以举证。如果有录音或录像、人证等证明口头承诺的内容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履行原承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限定:“物业管理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花费。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花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花费。”即业主使用的水电的合同主体为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牵涉分别的合同当事人,业主如已向供水、供电公司交纳了相应的花费,物业或其管理公司则无权私行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如果停水停电给业主导致业主损失,业主能够根据《侵权职责法》向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职责。
而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合作内容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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