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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行品》之教理
学佛的目的在于成佛,但成佛的道路太过艰辛,如果可以先达到不退转的地位,则只进不退,成佛可望,故达到阿鞞跋致即是关键。“有易行道疾得至阿惟越致地方便”即是说明《易行品》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快速地到达阿鞞跋致,亦即不退转位。
如此,《易行品》论述的是什么样的众生能达到阿鞞跋致呢?如何达到阿鞞跋致?依据什么教理、原理来达到阿鞞跋致?何时达到阿鞞跋致?这就是任何法门都要解决的摄机、行法、教理、果益四个方面的问题。
机
如汝所说,是儜弱怯劣,无有大心,
非是丈夫志干之言也。
虽然龙树菩萨苛责求易行道的行人是儜弱怯劣的,但亦首肯“汝若必欲闻此方便,今当说之”,意即“儜弱怯劣”之人正是易行道的当机众。
虽然弥陀本愿是为十方众生而发,然从《无量寿经》十八愿愿文“十方众生”,到十八愿成就文“诸有众生”,再到付嘱文“当知此人为得大利”,则不难看出弥陀本愿之对机“本为凡夫”。因二乘圣者已离生死,三恶修罗难闻佛法,天人享乐不思解脱,唯人道苦乐参差正堪出离。
行
若人欲疾至,不退转地者,
应以恭敬心,执持称名号。
若菩萨欲于此身得至阿惟越致地,
成就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
应当念是十方诸佛,称其名号。
阿弥陀佛等佛,及诸大菩萨,
称名一心念,亦得不退转。
更有阿弥陀等诸佛,
亦应恭敬礼拜,称其名号。
阿弥陀佛本愿如是:
若人念我,称名自归,即入必定。
人能念是佛无量力功德,即时入必定。
从诸佛称名易行到弥陀称名易行,《易行品》紧紧高举称名易行的旗帜,是为净土宗行法之标杆。
对于念佛,《易行品》明确地提出本愿称名:“阿弥陀佛本愿如是,若人念我称名”;念佛即是称名,“称名一心念”“念我称名”;称名即具弥陀无量功德,“人能念是佛无量力功德(名号)”。
教
净土宗易行的根本唯在阿弥陀佛的本愿力,故《易行品》明确提出:
阿弥陀佛本愿如是:
若人念我,称名自归,即入必定,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是故常应忆念。
此是糅合《无量寿经》十八愿愿文、成就文、成就偈,《观经·下品下生》“十念称南无阿弥陀佛”,《阿弥陀经》“闻说阿弥陀佛,执持名号”而成,取五文之意阐释本愿,故称为“本愿取意文”。
此本愿取意文清晰明确地显明净土宗教理的根基与源泉唯在阿弥陀佛因愿果号,后昙鸾大师之“三愿的证”标举十八愿往生、道绰大师“圣净二门判”之本愿取意文、善导和尚“正助二业”之本愿取意文,皆以此为滥觞。
益
◎现益
有易行道疾得至阿惟越致地方便。
若人欲疾至,不退转地者,应以恭敬心,执持称名号。
若菩萨欲于此身得至阿惟越致地。
阿弥陀佛本愿如是:若人念我,称名自归,即入必定。
人能念是佛无量力功德,即时入必定。
《大智度论·卷九十三》言:
阿鞞跋致即是必定。必定者,必当作佛。
《十住毗婆沙论》是注释《华严经·十地品》的,《易行品》是属注释其中初地“欢喜地”亦即“不退转地”的,其主旨在于“于此身得至阿惟越致地”。故弥陀称名易行的利益亦含有此身疾至不退转之义,如言:即入必定、即时入必定,正是“现生不退”之现益。
◎当益
若人命终时,得生彼国者,即具无量德。
然“现生不退”还是通于十方诸佛之易行,“西方一佛章(弥陀章)”所言“命终得生彼国”往生极乐才是弥陀易行不共之殊胜利益。
至此,净土宗“本愿称名,现生不退”之教理经《易行品》和盘托出,而“凡夫往生”也跃然纸上矣。
这里要补充的是关于《易行品》“现生不退”的意涵,《十住毗婆沙论》毕竟是以华严境界作为背景,而龙树菩萨本人亦是大菩萨,故“菩萨欲于此身得至阿惟越致地”就其本意来说,是现身证得欢喜地之果位,这不是凡夫所能希冀的;而《无量寿经》所说“即得往生,住不退转”是指“彼土不退”,意为往生极乐之后即得到不退转的果位,亦不是现身此土所能得到的。如此,《易行品》所说的“即入必定”“即时入必定”到底是“同时即”还是“异时即”,意即是现身的利益还是当来的利益,则成为问题。
若就《易行品》本意现身证得阿惟越致果位,则是“异时即”,如《大智度论·卷九十三》净佛国土品”言:“若闻是佛名,毕至阿鞞跋致,不言今得。”若以昙鸾大师之解释“不断烦恼得涅槃分”、善导和尚释韦提得忍即是“信忍、喜忍、悟忍”,可知“即入必定”是“同时即”,即是行者信佛本愿称念佛名的当下,以凡夫的身份即得到不退转、必定往生成佛的位格,这是净土宗不共圣道之特色。
学佛的目的在于成佛,但成佛的道路太过艰辛,如果可以先达到不退转的地位,则只进不退,成佛可望,故达到阿鞞跋致即是关键。“有易行道疾得至阿惟越致地方便”即是说明《易行品》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快速地到达阿鞞跋致,亦即不退转位。
如此,《易行品》论述的是什么样的众生能达到阿鞞跋致呢?如何达到阿鞞跋致?依据什么教理、原理来达到阿鞞跋致?何时达到阿鞞跋致?这就是任何法门都要解决的摄机、行法、教理、果益四个方面的问题。
机
如汝所说,是儜弱怯劣,无有大心,
非是丈夫志干之言也。
虽然龙树菩萨苛责求易行道的行人是儜弱怯劣的,但亦首肯“汝若必欲闻此方便,今当说之”,意即“儜弱怯劣”之人正是易行道的当机众。
虽然弥陀本愿是为十方众生而发,然从《无量寿经》十八愿愿文“十方众生”,到十八愿成就文“诸有众生”,再到付嘱文“当知此人为得大利”,则不难看出弥陀本愿之对机“本为凡夫”。因二乘圣者已离生死,三恶修罗难闻佛法,天人享乐不思解脱,唯人道苦乐参差正堪出离。
行
若人欲疾至,不退转地者,
应以恭敬心,执持称名号。
若菩萨欲于此身得至阿惟越致地,
成就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
应当念是十方诸佛,称其名号。
阿弥陀佛等佛,及诸大菩萨,
称名一心念,亦得不退转。
更有阿弥陀等诸佛,
亦应恭敬礼拜,称其名号。
阿弥陀佛本愿如是:
若人念我,称名自归,即入必定。
人能念是佛无量力功德,即时入必定。
从诸佛称名易行到弥陀称名易行,《易行品》紧紧高举称名易行的旗帜,是为净土宗行法之标杆。
对于念佛,《易行品》明确地提出本愿称名:“阿弥陀佛本愿如是,若人念我称名”;念佛即是称名,“称名一心念”“念我称名”;称名即具弥陀无量功德,“人能念是佛无量力功德(名号)”。
教
净土宗易行的根本唯在阿弥陀佛的本愿力,故《易行品》明确提出:
阿弥陀佛本愿如是:
若人念我,称名自归,即入必定,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是故常应忆念。
此是糅合《无量寿经》十八愿愿文、成就文、成就偈,《观经·下品下生》“十念称南无阿弥陀佛”,《阿弥陀经》“闻说阿弥陀佛,执持名号”而成,取五文之意阐释本愿,故称为“本愿取意文”。
此本愿取意文清晰明确地显明净土宗教理的根基与源泉唯在阿弥陀佛因愿果号,后昙鸾大师之“三愿的证”标举十八愿往生、道绰大师“圣净二门判”之本愿取意文、善导和尚“正助二业”之本愿取意文,皆以此为滥觞。
益
◎现益
有易行道疾得至阿惟越致地方便。
若人欲疾至,不退转地者,应以恭敬心,执持称名号。
若菩萨欲于此身得至阿惟越致地。
阿弥陀佛本愿如是:若人念我,称名自归,即入必定。
人能念是佛无量力功德,即时入必定。
《大智度论·卷九十三》言:
阿鞞跋致即是必定。必定者,必当作佛。
《十住毗婆沙论》是注释《华严经·十地品》的,《易行品》是属注释其中初地“欢喜地”亦即“不退转地”的,其主旨在于“于此身得至阿惟越致地”。故弥陀称名易行的利益亦含有此身疾至不退转之义,如言:即入必定、即时入必定,正是“现生不退”之现益。
◎当益
若人命终时,得生彼国者,即具无量德。
然“现生不退”还是通于十方诸佛之易行,“西方一佛章(弥陀章)”所言“命终得生彼国”往生极乐才是弥陀易行不共之殊胜利益。
至此,净土宗“本愿称名,现生不退”之教理经《易行品》和盘托出,而“凡夫往生”也跃然纸上矣。
这里要补充的是关于《易行品》“现生不退”的意涵,《十住毗婆沙论》毕竟是以华严境界作为背景,而龙树菩萨本人亦是大菩萨,故“菩萨欲于此身得至阿惟越致地”就其本意来说,是现身证得欢喜地之果位,这不是凡夫所能希冀的;而《无量寿经》所说“即得往生,住不退转”是指“彼土不退”,意为往生极乐之后即得到不退转的果位,亦不是现身此土所能得到的。如此,《易行品》所说的“即入必定”“即时入必定”到底是“同时即”还是“异时即”,意即是现身的利益还是当来的利益,则成为问题。
若就《易行品》本意现身证得阿惟越致果位,则是“异时即”,如《大智度论·卷九十三》净佛国土品”言:“若闻是佛名,毕至阿鞞跋致,不言今得。”若以昙鸾大师之解释“不断烦恼得涅槃分”、善导和尚释韦提得忍即是“信忍、喜忍、悟忍”,可知“即入必定”是“同时即”,即是行者信佛本愿称念佛名的当下,以凡夫的身份即得到不退转、必定往生成佛的位格,这是净土宗不共圣道之特色。
四川宜宾,一天夜晚,女子准备上床休息时,突然听到砰砰砰地敲门声,女子打开房门一看,公公正手持木棍,站在门口,没得女子说话,公公的木棍就已落下,狠狠的打在她身上。随后两人发生打斗,让人没想到的是,女子还手过程中,打了公公面部一棒,却把公公给打死了。
(案例来源:四川长宁县法院)
本案中的女子叫张某,公公叫谢某,事发时,张某已经嫁到谢某家十几年了,并且生下3个孩子,为了生活,张某丈夫在外打工挣钱,张某在家照顾孩子。
张某和谢某的房子是挨着的,两家面对面,但张某住的是老房子,谢某则住对面的新房,事发这天,张某丈夫和儿女都不在家。
天黑之后,张某吃了晚饭,开始看电视,期间,她发现有人在窗外晃来晃去,当时时间尚早,张某没有多作理会,或许是邻居过路,好奇之下地往屋内看了几眼呢?自己又没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不怕别人看。
果然,没过一会,人影就消失了,张某也没太在意,谁曾想到,两个小时的电视剧看完,她准备上床睡觉时,人又来了!而且徘徊在窗外不肯离去。
谁敢在外偷窥?此时,张某已经回过神来,外面的人不是过路的邻居,是有人故意偷窥,于是她捡起一块石头,对准人影砸去。
碰得一下,砸了个正着,随后传来哎呦一声,但张某去查看时,却没有看到人,没砸中?明明听到声音了啊。
张某疑惑的关上门,结果没过两分钟,就传来砰砰砰的敲门声,张某打开门一看,谢某提着一根木棍,正凶狠狠地望着她,其头部正在流血。
张某顿时明白过来,刚才在外偷窥的人,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公公,他怎么能做出这样恶心的事情呢!
然而,没等张某出声质疑,谢某就抄起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也不是任人欺负的人,她开始还手,于是两人发生了打斗。
最开始张某是徒手,吃了些亏,她拿到屋内的木棒后,很快就占了上风,只见她手一扬,手中木棍当即砸中谢某面部。
谢某吃痛之下,往后退了几步,就是退这几步出事了。谢某后退时,被台阶绊倒,头部先着地,当时就鲜血直流,倒地不起了。
张某见状,立即停手,先是报警,随后又拨打120求救,最终谢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了,经鉴定,谢其死因系颅脑损伤。
从法律上讲,张某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属于正当防卫吗?
这里需要交代一下背景,很多年前,谢某妻子就先一步走了,之后谢某没有再娶,一直一个人过。
但邻居们对他的评价不好,因为他曾多次与失足女进行不法交易,几次被公安机关处罚。
刑法规定,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第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第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谢某偷窥张某,张某用石头将其砸伤,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异议。
但谢某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反击,两人互殴过程中,张某将谢某打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危及到生命安全的,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讲,张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张某具体会被判多久呢?这需要根据全案分析,综合判断。
首先,谢某不法侵害在先,张某反击在后,张某的行为带有防卫的性质!这一点很关键,可以大幅度减少量刑。
其次,张某虽然造成了谢某死亡的结果,但谢某本人对事情的促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再次,事发后,张某获得谢某兄弟姐妹等亲属的谅解,也就是说,张某的近亲属,几乎都原谅了张某。
最后,再加上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形。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但也宣告了缓刑五年。
大家觉得,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者故意伤害?
(案例来源:四川长宁县法院)
本案中的女子叫张某,公公叫谢某,事发时,张某已经嫁到谢某家十几年了,并且生下3个孩子,为了生活,张某丈夫在外打工挣钱,张某在家照顾孩子。
张某和谢某的房子是挨着的,两家面对面,但张某住的是老房子,谢某则住对面的新房,事发这天,张某丈夫和儿女都不在家。
天黑之后,张某吃了晚饭,开始看电视,期间,她发现有人在窗外晃来晃去,当时时间尚早,张某没有多作理会,或许是邻居过路,好奇之下地往屋内看了几眼呢?自己又没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不怕别人看。
果然,没过一会,人影就消失了,张某也没太在意,谁曾想到,两个小时的电视剧看完,她准备上床睡觉时,人又来了!而且徘徊在窗外不肯离去。
谁敢在外偷窥?此时,张某已经回过神来,外面的人不是过路的邻居,是有人故意偷窥,于是她捡起一块石头,对准人影砸去。
碰得一下,砸了个正着,随后传来哎呦一声,但张某去查看时,却没有看到人,没砸中?明明听到声音了啊。
张某疑惑的关上门,结果没过两分钟,就传来砰砰砰的敲门声,张某打开门一看,谢某提着一根木棍,正凶狠狠地望着她,其头部正在流血。
张某顿时明白过来,刚才在外偷窥的人,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公公,他怎么能做出这样恶心的事情呢!
然而,没等张某出声质疑,谢某就抄起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也不是任人欺负的人,她开始还手,于是两人发生了打斗。
最开始张某是徒手,吃了些亏,她拿到屋内的木棒后,很快就占了上风,只见她手一扬,手中木棍当即砸中谢某面部。
谢某吃痛之下,往后退了几步,就是退这几步出事了。谢某后退时,被台阶绊倒,头部先着地,当时就鲜血直流,倒地不起了。
张某见状,立即停手,先是报警,随后又拨打120求救,最终谢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了,经鉴定,谢其死因系颅脑损伤。
从法律上讲,张某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属于正当防卫吗?
这里需要交代一下背景,很多年前,谢某妻子就先一步走了,之后谢某没有再娶,一直一个人过。
但邻居们对他的评价不好,因为他曾多次与失足女进行不法交易,几次被公安机关处罚。
刑法规定,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第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第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谢某偷窥张某,张某用石头将其砸伤,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异议。
但谢某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反击,两人互殴过程中,张某将谢某打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危及到生命安全的,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讲,张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张某具体会被判多久呢?这需要根据全案分析,综合判断。
首先,谢某不法侵害在先,张某反击在后,张某的行为带有防卫的性质!这一点很关键,可以大幅度减少量刑。
其次,张某虽然造成了谢某死亡的结果,但谢某本人对事情的促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再次,事发后,张某获得谢某兄弟姐妹等亲属的谅解,也就是说,张某的近亲属,几乎都原谅了张某。
最后,再加上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形。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但也宣告了缓刑五年。
大家觉得,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者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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