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解读书评 第十六章A1124】署名为“王鸿飞”的作者与所有传统解读类似,把“致虚极,守静笃”当作修身文化,只不过用“无念头”取代“空明”之类的表述;同时,把“复”译为“循环往复”也是相互抄袭的错误说辞,“复”只能是“复归”的现象,不能是抽象的“循环往复”,那是《易经》思维的植入。
把“夫物芸芸”与“万物并作”译为相同的“万物生生不息”显然是错误的,前者只是表示众多。万物“归根”如同“叶落归根”,不是“回归根源”,而是指消亡。------- 溪谷 2022.6.16#《道德经》#
把“夫物芸芸”与“万物并作”译为相同的“万物生生不息”显然是错误的,前者只是表示众多。万物“归根”如同“叶落归根”,不是“回归根源”,而是指消亡。------- 溪谷 2022.6.16#《道德经》#
虚 静
美学概念。原指认识事物的心理状态,意谓摒弃杂念,排除干扰,不为物累,不为功利意识和情感偏见所掩盖,去认识事物或“道”的精神状态。《老子·第十六章》:“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庄子·天道》:“夫虚静恬淡寂寞无为者,万物之本也。”
“不虚不静,故不明,不明,故不识;若虚静而明,便识好物事,虽百工技艺,做得精者,也是他心虚理明,所以做得来精。心里闹如何见得。”“虚静”的审美心态在中国美学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美学概念。原指认识事物的心理状态,意谓摒弃杂念,排除干扰,不为物累,不为功利意识和情感偏见所掩盖,去认识事物或“道”的精神状态。《老子·第十六章》:“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庄子·天道》:“夫虚静恬淡寂寞无为者,万物之本也。”
“不虚不静,故不明,不明,故不识;若虚静而明,便识好物事,虽百工技艺,做得精者,也是他心虚理明,所以做得来精。心里闹如何见得。”“虚静”的审美心态在中国美学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滥用职权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宣告无罪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13日,宁陵县水务局以治理碱河清淤为由,向宁陵县人民政府申请拨款34.2万元。该资金到位后,被告人赵红伍安排米涛(水务局建筑工程总队主管会计)以治理碱河为由制作一份虚假的施工合同,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分两次将该款取出,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创建省“红旗渠精神杯”评比会议费、还单位外欠账等费用支出。
公诉机关指控: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红伍犯滥用职权罪,其行为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
1、赵红伍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2007年11月12日宁陵县人民政府宁府纪[2007]13号《宁陵县人民政府2007年第11次常务会议纪要》,证明宁陵县人民政府为夺取“红旗渠精神杯”作出决定并将此任务交给赵红伍所在水务局;次日,宁陵县水务局向宁陵县人民政府呈交了《宁陵县水务局关于解决碱河土方工程清淤经费的请示》;2007年11月29日宁陵县人民政府下发宁政[2007]43号文件《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2007-2008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当天,时任县长李某升对《宁陵县水务局关于解决碱河土方工程清淤经费的请示》作出批示。政府常务会议、水务局经费请求、县政府43号文件、县长李某升批示四者之间时间的紧密程度充分证明四者之间的逻辑关系。结合赵红伍的供述、证人杨某、张某的证言,充分说明了“以碱河土方工程清淤经费”为由申请经费的真实目的是夺取“红旗渠精神杯”。
2、赵红伍的行为并非是“为谋取单位利益”,所申请的经费亦非是“用于水务局的单位支出”,而是为整个宁陵县谋利益,为整个宁陵县的整体利益支出的正当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8]69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证明因“红旗渠精神杯”受到表彰的是县委书记、县长,而非赵红伍个人,原审判决认定“赵红伍为谋取本单位利益”不成立。
3、赵红伍的行为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赵红伍在宁陵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作为水务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不负重望成功夺杯,宁陵县县委书记、县长受到河南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整个宁陵县人民群众因此获益,不仅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任何损失,反而是有功之人。至于34.2万元经费,完全是取之于公,用之于公,既是在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批准的基础上申请、支出的,也为其他宁陵县人民群众谋取了福祉,分文损失无从谈起。
4、34.2万元经费亦非“国家水利专项资金”。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宁陵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34.2万元并非原审判决认定的“国家水利专项资金”,仅仅是普通计划外财政收入资金而已。
综上,应当宣告申诉人赵红伍无罪。
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红伍在任宁陵县水务局局长期间,为解决争创“红旗渠精神杯”经费及本单位经费问题,以治理碱河清淤为由,采取虚假合同,报经时任县长李某升批准同意支取资金,用于其他开支,虽目的正当,但其行为程序不当。虽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法院判决: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红伍无罪。
李振斌律师日读经典
《道德经》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殁(mò)身不殆(dài)。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13日,宁陵县水务局以治理碱河清淤为由,向宁陵县人民政府申请拨款34.2万元。该资金到位后,被告人赵红伍安排米涛(水务局建筑工程总队主管会计)以治理碱河为由制作一份虚假的施工合同,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分两次将该款取出,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创建省“红旗渠精神杯”评比会议费、还单位外欠账等费用支出。
公诉机关指控: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红伍犯滥用职权罪,其行为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
1、赵红伍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2007年11月12日宁陵县人民政府宁府纪[2007]13号《宁陵县人民政府2007年第11次常务会议纪要》,证明宁陵县人民政府为夺取“红旗渠精神杯”作出决定并将此任务交给赵红伍所在水务局;次日,宁陵县水务局向宁陵县人民政府呈交了《宁陵县水务局关于解决碱河土方工程清淤经费的请示》;2007年11月29日宁陵县人民政府下发宁政[2007]43号文件《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2007-2008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当天,时任县长李某升对《宁陵县水务局关于解决碱河土方工程清淤经费的请示》作出批示。政府常务会议、水务局经费请求、县政府43号文件、县长李某升批示四者之间时间的紧密程度充分证明四者之间的逻辑关系。结合赵红伍的供述、证人杨某、张某的证言,充分说明了“以碱河土方工程清淤经费”为由申请经费的真实目的是夺取“红旗渠精神杯”。
2、赵红伍的行为并非是“为谋取单位利益”,所申请的经费亦非是“用于水务局的单位支出”,而是为整个宁陵县谋利益,为整个宁陵县的整体利益支出的正当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8]69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证明因“红旗渠精神杯”受到表彰的是县委书记、县长,而非赵红伍个人,原审判决认定“赵红伍为谋取本单位利益”不成立。
3、赵红伍的行为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赵红伍在宁陵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作为水务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不负重望成功夺杯,宁陵县县委书记、县长受到河南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整个宁陵县人民群众因此获益,不仅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任何损失,反而是有功之人。至于34.2万元经费,完全是取之于公,用之于公,既是在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批准的基础上申请、支出的,也为其他宁陵县人民群众谋取了福祉,分文损失无从谈起。
4、34.2万元经费亦非“国家水利专项资金”。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宁陵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34.2万元并非原审判决认定的“国家水利专项资金”,仅仅是普通计划外财政收入资金而已。
综上,应当宣告申诉人赵红伍无罪。
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红伍在任宁陵县水务局局长期间,为解决争创“红旗渠精神杯”经费及本单位经费问题,以治理碱河清淤为由,采取虚假合同,报经时任县长李某升批准同意支取资金,用于其他开支,虽目的正当,但其行为程序不当。虽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法院判决: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红伍无罪。
李振斌律师日读经典
《道德经》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殁(mò)身不殆(dài)。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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