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2021年蔡甸区基层卫生单位专项招聘资格复审通知】#知音快讯# 根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2021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项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区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资格复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对象
资格复审对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参考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3:1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行资格复审。笔试中缺考任意一个科目的,不列为资格复审对象。具体人员名单见下图。
二、资格复审形式及时间安排
因疫情防控要求,为减少人员流动,保障考生安全,此次资格复审采取线上方式进行,请入围考生于2021年11月3日下午5点前(以邮件收到时间为准)将相关材料扫描件(分别按材料名称命名)发送至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邮箱270986159@QQ.COM,邮件名称按“岗位代码+姓名+手机号码+报考单位”的格式命名。
资格复审结果将于11月5日前回复或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个人邮箱,并保持电话畅通。
三、资格复审材料
请根据招聘岗位条件要求,按顺序依次上传以下扫描件:
1.《个人诚信承诺》(须手写签字或打印后手写签名);
2.《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3.笔试准考证;
4.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
5.将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学信网在线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6.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执业医师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如聘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等);
7.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未就业或已离职人员,无需提供)。
四、资格复审要求
1.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出现的面试人选缺额,按该岗位笔试成绩由高至低依次递补。
2.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考察阶段,考生需向招聘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原件。任一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聘用资格。
3.对复审合格者,发放《2021年蔡甸区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项公开招聘资格复审合格通知书》(扫描版)并回传至考生(考生请彩色打印);对复审不合格者(资格条件不符合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发放《未通过资格复审通知书》(扫描版)并传至考生。对于未收到通知书的,考生请主动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蔡甸区卫生健康局。
4.如考生明确放弃该应聘岗位的,须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审核单位,并书面写出放弃承诺书,通过本人QQ传至审核单位工作人员(QQ:270986159)。承诺书中应明确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报考单位、报考岗位名称和岗位代码等信息,并手写签名按捺指印。
五、其他事宜
各考生应严格遵守相关防疫政策,加强自我保护,并保持身体良好健康状态,避免到中高风险地区。凡有中高风险旅居史的考生,须提前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审核单位报备,做好登记备案,并按审核单位要求开展下一步资格复审及后续工作。
湖北省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项招聘笔试成绩已经湖北人事考试人事网发布(https://t.cn/A6Ml65Hx)考生可自行查询成绩。
面试时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网。(https://t.cn/SM8aBO),并保持手机通讯畅通。
一、资格复审对象
资格复审对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参考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3:1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行资格复审。笔试中缺考任意一个科目的,不列为资格复审对象。具体人员名单见下图。
二、资格复审形式及时间安排
因疫情防控要求,为减少人员流动,保障考生安全,此次资格复审采取线上方式进行,请入围考生于2021年11月3日下午5点前(以邮件收到时间为准)将相关材料扫描件(分别按材料名称命名)发送至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邮箱270986159@QQ.COM,邮件名称按“岗位代码+姓名+手机号码+报考单位”的格式命名。
资格复审结果将于11月5日前回复或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个人邮箱,并保持电话畅通。
三、资格复审材料
请根据招聘岗位条件要求,按顺序依次上传以下扫描件:
1.《个人诚信承诺》(须手写签字或打印后手写签名);
2.《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3.笔试准考证;
4.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
5.将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学信网在线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6.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执业医师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如聘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等);
7.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未就业或已离职人员,无需提供)。
四、资格复审要求
1.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出现的面试人选缺额,按该岗位笔试成绩由高至低依次递补。
2.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考察阶段,考生需向招聘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原件。任一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聘用资格。
3.对复审合格者,发放《2021年蔡甸区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项公开招聘资格复审合格通知书》(扫描版)并回传至考生(考生请彩色打印);对复审不合格者(资格条件不符合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发放《未通过资格复审通知书》(扫描版)并传至考生。对于未收到通知书的,考生请主动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蔡甸区卫生健康局。
4.如考生明确放弃该应聘岗位的,须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审核单位,并书面写出放弃承诺书,通过本人QQ传至审核单位工作人员(QQ:270986159)。承诺书中应明确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报考单位、报考岗位名称和岗位代码等信息,并手写签名按捺指印。
五、其他事宜
各考生应严格遵守相关防疫政策,加强自我保护,并保持身体良好健康状态,避免到中高风险地区。凡有中高风险旅居史的考生,须提前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审核单位报备,做好登记备案,并按审核单位要求开展下一步资格复审及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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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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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开奖,中奖者请在9月28日24时前提交中国大陆收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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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中奖者不满足以上要求或黑过李小璐,将取消中奖资格并安排第二轮补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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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的各流程时间期限规定~
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 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9.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10.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期限: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11. 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期限: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12.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期限: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13. 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5.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6. 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17. 提出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8.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9. 询问答复时间:3个工作日内。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0.质疑答复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1. 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2. 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3.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24. 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25. 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期限: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27. 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28.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 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9.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10.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期限: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11. 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期限: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12.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期限: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13. 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5.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6. 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17. 提出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8.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9. 询问答复时间:3个工作日内。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0.质疑答复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1. 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2. 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3.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24. 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25. 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期限: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27. 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28.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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